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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三周年|反修例暴動案數據分析 814 人被控 逾一成人案發時未成年

【法庭線】根據《法庭線》統計,被控暴動罪的 814 人,包括 626 男及 188 女,案發時年齡由 13 歲至 63 歲。未滿 18 歲共 86 人,佔整體逾一成。

兩宗涉及未成年被告的暴動案在少年法庭審結;另有一宗案件正在高等法院審理,該兩名少年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以磚頭擊斃老翁,被控謀殺及暴動。

部分反修例衝突事件涉及大量被告,目前分拆成多宗案件處理。當中,2019 年 11 月的理大衝突,目前涉及逾 300 名被告,涉案地點包括理工大學內外、尖沙咀及油麻地多處,至少分成 37 案審理。

在已審結的案件中,共 173 人次罪成,當中 51 人次認罪,122 人次經審訊被定罪,逾八成罪成被告判囚,以每項暴動控罪計,刑期由 2 年 2 個月至 6 年不等。50 人次罪名不成立,餘下一人表證不成立,該案被告為社工陳虹秀,她被控 8.31 灣仔暴動。律政司正就案件提上訴。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 10 年監禁,據記者統計,近五成暴動罪成被告,被判囚 3 至 3 年 11 個月監禁,比例最高;8 人被判監 5 年或以上,分別來自元朗 7.21 襲擊、8.13 機場衝突及 11.18 理大衝突。(全文

#20220615新聞 #暴動案
刑事案擬採納遙距聆訊 建議答辯、裁決、判刑被告應親身到庭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未來將容許刑事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條件是法庭認為「做法屬公平公正」。諮詢文件列明,被告首次出庭、答辯、裁決、判刑,應當親身出庭;處理保釋程序時,法庭不應採用語音直播聯繫。一般遙距聆訊會在法院大樓內廣播,但「例外情況」如公眾不能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屆時市民須事前申請旁聽遙距聆訊。司法機構又建議新罪行,不論遙距抑或實體聆訊,未經授權記錄可處半年監禁,發布者更可判囚5年。

具體而言,司法機構認為一些情況,不應採用遙距聆訊,例如被告人親身出庭應訊有實質重要性的特定階段。司法機構指,被告人在裁判官席前首次出庭,一般不適合遙距聆訊,「尤其是當被告人投訴在拘留期間遭執法機關不當對待」及「被告人的任何保釋申請進行聆訊之時」。

司法機構表示,即使聆訊可以採用遙距方式進行,但建議在「答辯、裁決及判刑」時,被告人仍然應該親身出庭應訊,但司法機構仍留有尾巴,表示「除非法官或司法人員在考慮相關因素後另有指示」。

遙距聆訊是否公開?司法機構表示一般而言公開進行的遙距聆訊會在法院大樓內廣播,公眾可以從審訊案件表獲取遙距聆訊的資訊。但司法機構指預期「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公眾不能夠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或公共衞生的考慮令親臨法庭旁聽的人數設置異常限制。司法機構建議如「例外情況」成立,法院可允許公眾實時觀聽民事及刑事的遙距聆訊,但旁聽者須事先向法院申請。(全文

#20220616新聞
司法機構擬增新罪行規管旁聽 「未經授權紀錄」可囚半年 發布者最高囚5年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除了諮詢刑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外,還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針對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實體聆訊的內容。除了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其餘未經授權的記錄,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布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聆訊紀錄,可囚5年。司法機構更指,希望杜絕任何時候未經授權錄取法庭聆訊紀錄,舉例某人於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由他人偷拍的相片或影片,同屬犯罪可囚5年。

有關未經授權記錄法庭聆訊的罪行,《草案》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某聆訊或某保護對象,即屬犯罪。就實體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蓋對進行聆訊的法庭,或任何出現在該法庭的人作未經授權的記錄。

現行法例允許筆記記錄,該《草案》建議繼續准許筆記,司法機構舉例,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任何未經授權記錄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 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是犯罪日期起計2年,或由檢控官發現罪行的日期起計12個月。

較重的罪行是發布行為,司法機構建議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法庭聆訊紀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0萬元罰款及監禁5年。(全文

📌 相關資料:《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 實務指示及操作指引草擬本

#20220616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爆眼女」申法援入稟向警索償 法援署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了解,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本報正向法律援助署查詢事件。 事件源於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嘴的警民衝突,女子的右眼被射傷。根據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的「社區法網」,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有3年限期。換言之,女子須於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才有機會成功追討。 …
「爆眼女」申法援遭法援署要求重新考慮提控 署方稱若無合理理由可拒申請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悉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法律援助署今(16日)回覆查詢稱,署方如認為受助人不再有合理理由訴訟,或讓受助人繼續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可按規定取消有關證書。

據悉,事主的法律團隊於上月收到法援署的來信,並提出3點,要求事主提供回覆,再決定會否提供法援。署方表示,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建基於惡意傷害,即必須證明開槍警員有意為之。(全文

#20220616新聞 #0811尖沙咀 #爆眼少女
上水清潔工遭磚擲斃案 另一受傷事主稱遭被告阻清路障後被磚擊中

【明報】2019年11月北區大會堂的磚頭命案,兩名青年被控謀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罪,今午(16日)於高院續審。庭上播放警方的認人程序片段,在現場受傷的事主X要求首被告除下口罩。首被告一度拒絕,警員大聲警告「如果你咁樣,告你多一條阻差辦公」,之後警員摘下首被告的口罩。

六旬事主X今午供稱,他於事發當日(2019年11月13日)早上清理路面磚塊,遭首被告用身體阻擋,其間一班蒙面人與途人口角。X說,蒙面人首先向途人丟磚頭,途人照樣丟磚還擊,他遂拾起鐵通,打算用來阻嚇蒙面人,「等佢哋唔好向我依邊逼近」。

X稱,及後一名持鋸的蒙面男子走近,他以鐵通「篤」對方,隨即被磚頭打中左眼。X自言有點頭暈,無法認出任何施襲者,「感覺有一班人圍住我打,但我見唔到」,後來有人將X扯離人群帶走。

控方稱,首被告於2019年12月的認人手續,被X認出身分。庭上播放認人手續的錄影片段,顯示首被告和一批男女坐在警署報案室。X環顧四周之後,要求首被告除下口罩。陪同首被告到場的女子起初拒絕,警員表明「你唔好妨礙警察做嘢,唔係告你阻差辦公」。警員亦警告首被告,如果他不肯除口罩,可能被加控阻差辦公。聆訊明(17日)續。(原文

#20220616新聞 #1113上水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擬增新罪行規管旁聽 「未經授權紀錄」可囚半年 發布者最高囚5年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除了諮詢刑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外,還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針對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實體聆訊的內容。除了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其餘未經授權的記錄,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布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聆訊紀錄,可囚5年。司法機構更指,希望杜絕任何時候未經授權錄取法庭聆訊紀錄,舉例某人於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由他人偷拍的相片或影片,同屬犯罪可囚5年。 有關未經授權記錄法庭聆訊的罪行…
司法機構就遙距聆訊諮詢公眾 倡裁決、判刑不適用 未經授權發布影像語音最高囚5年

【法庭線】司法機構計劃修訂法例,就刑事及民事案件訂立遙距聆訊的法律框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列明部分法律程序,包括首次提堂、答辯、裁決及判刑等,被告親身出庭有實質重要性,不應使用遙距聆訊。

司法機構同時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防止遙距聆訊在未經授權下被記錄、發布,擔心被記錄的影像或聲音一旦遭不當使用,會打擊刑事司法制度的持正,破壞或中斷法律程序。根據建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5年,條例同時適用於實體聆訊。不過,現行法律允許筆記記錄,在新法例下將繼續獲准進行。(全文

#20220616新聞
新城市廣場襲3警判囚 法律文員再被手指骨折警索償

【東方日報】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1名香港大學畢業生被指在衝突中咬斷警長1節無名指,及襲擊另外2名警員等,於去年3月被裁定襲警、嚴重傷害他人身體、蓄意傷人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4罪罪成,判囚5年半。繼被咬斷指警長於上月入稟向他民事索償後,另1名手指骨折的警員亦於昨日(16日)入稟區域法院,向他提出民事索償。

本案原告梁子健,現為警隊新界南總區沙田區指揮官。原告在入稟狀指,在2019年7月14日約晚上9時54分,被告於新城市廣場3層的店舖「LONGCHAMP」外襲擊原告,令原告受傷及造成損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包括衍生的利息及訟費。惟入稟狀並沒有列明索償金額。司法機構已將本案排期在今年11月29日提訊。(全文

#20220617新聞 #0714沙田
東海堂縱火刑毁案 探員憑對話辨認少年聲音 「對第3被告嘅聲音,有個熟悉度喺度 」

【誌】2020年8月7日凌晨,5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案件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其中兩名少年(第三及第四被告)否認兩項控罪。控方首兩名證人,於審訊第四日完成作供。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吳德雄(譯音)(警員編號19145),他當時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反黑組),除了負責拘捕第3被告,亦是案中的「聲音辨認」警員。吳於第3被告被拘捕後事隔約七個月後,即2021年3月17日觀看3隻法證光碟,是從第四被告所檢取的iPhone XR 手機內容,包括在一個有案中四名被告的WhatsApp 群組中,一段於2020年9月7日發出的17秒片段及8秒語音訊息。

辯方在庭上表示反對就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呈堂,並提出兩個理由:第一,錄影片段及語音訊息的時間非常短;第二,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是不可靠的,對第3被告構成嚴重不公。控方隨後繼續在庭上播放片段及語音。

在辯方盤問下,吳憶述有一次在處理區內另一宗案件,遇上與案有關的第三被告,當時跟被告沒有對話。另一次則在新都城廣場外遇見第二及第三被告,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吳上前與兩名被告閒談,這次對話是縱火案拘捕被告之後的數個月內發生,但吳表示已不記得確實日期。

辯方律師表示,當時吳已知道自己極有可能是本案證人,「竟然主動走去同第3被告傾偈(竟然主動跟第3被告談話),你好清楚係唔專業、不恰當嘅做法?」吳不同意,認為並沒有衝突。

本案原本預計審訊6日,經法官及控辯雙方商議後,預計審訊需要加時2至3天。(全文

#20220617新聞 #20200807將軍澳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終審庭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34歲地產經紀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半月。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指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條文列舉物品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應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而索帶不屬其列。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條文中列舉物件應區分成三類,束縛人身工具、攻擊性武器等傷害人身工具,以及撬棍之後的侵入處所工具,由於「百合匙」和「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之間並沒有逗號,顯示兩者應屬同類物件,均用以侵入處所,故應套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 rule)來詮釋,考諸英文版本亦然。關文渭解釋索帶本身並非用以束縛人身,亦非侵入處所工具,不適用於「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符立法規管原意。

法官林文瀚質疑該「非法用途的工具」何以需要跟從百合匙等物件性質而解釋。關文渭反駁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手銬」以後物品同樣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可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關文渭最後指條例應予人清晰明確,容讓人索取可靠法律意見,故條文文末「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應秉承前述「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含意,不應有別。終審庭終押後裁決。(全文

#20220617新聞 #1102銅鑼灣
「35+」初選案 8人今警署報到獲續保 9月再報到

【東方日報】去年初,有55人被指有份發起或參與2020年民主派「35+」立法會初選,而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當中8人未被起訴獲准保釋,包括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等。8人今日(17日)各自到8間警署報到,並獲續保,9月中旬需再到警署報到。

獲准保釋的8人,包括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李國麟、印裔社工安德里Jeffrey Andrews、仁安醫院護士訓練學校前校長袁偉傑、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前主席李芝融,以及前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John Clancey。(原文

#20220617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謀殺案 警稱曾向事主指認人「未必有疑犯」 片段見警當時說「一人為疑犯」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就清理路障起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控方傳召高級警司沈海光。他負責本案傷者 X 與首被告的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指當日首被告拒絕參與。

沈續指,他在認人前曾對事主 X 說,「警方拉咗一個疑犯,但一陣認人會有好多戲子喺到,而個啲戲子或者與案無關。第二,我亦有提醒佢,疑犯可能唔喺行列出現」。

庭上播放呈堂片段,則見沈對 X 說,「會喺報案室認人,喺臨時嘅認人地方,坐咗好多人嘅,有一個係警方拘捕嘅疑犯」。他對 X 覆述案情後,再說,「今次認人除咗疑犯,仲有好多人喺報案室,只有一人係警察拉。嗰日你見到揼磚嘅未必出現,如果你見到嗰日有份揼磚或者打你嘅人,請你指出」。

X 認出被告後,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有意見,我唔明白點解我唔可以戴口罩,同埋我唔明白,點解你(沈海光)要強行除低我嘅口罩」。

辯方盤問時質疑,沈海光曾對 X 展示疑犯的姓名及身份證。警司指,當時他正向 X 查身份證,沒意圖向他展示疑犯資料。辯方又質疑,25 人中有 10 女,疑犯明顯是男子,對此沈也知情。沈僅回應指「我對案件認識唔深」。(全文

#20220617新聞 #1113上水
幸彤就2021年六四案的裁決和判刑提出的上訴,現訂於今年10月11日上午10:30在高等法院22號庭進行聆訊,主審為原訟庭張慧玲法官。

今年1月,幸彤因2021年六四的兩篇文章被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主審裁判官陳慧敏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再以幸彤「在等候審訊期間犯案」為由加刑3個月,總刑期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2020年六四案的12個月分期執行。

📨 寫信給幸彤:請寄往馬鞍山郵局郵政信箱75號,無須在信封上寫明「鄒幸彤收」,信件抬頭稱呼即可;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而非信封上,寫上回信地址;寄信請付充足郵資。

鄒幸彤後援會
#地獄小編系列 - 什麼是初級偵訊?】

👤:自從新聞公佈咗吳生會喺7月4-8日進行初級偵訊(P.I.)之後,好多朋友問「咩係P.I.?」、「吳生有冇請律師?」

因為87A 條限制,審慎嘅小編都唔講細節了🙊而根據之前嘅上庭報道(參考*),吳生係無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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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咩係P.I. :

//初級偵訊是在裁判法院進行的程序,由辯方提出,以對案件進行初步檢視。控方必須向裁判官提出足夠理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案件才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法例規定,初級偵訊須閉門進行。// *

而地獄小編虛構咗一個不專業、純粹搞爛gag 嘅例子為大家喺理解過程中增添樂趣😎

假設靚仔有罪,喺初級偵訊時,控方會舉證證明吳生係一個靚仔😂😂😂😂😂;而辯方可以選擇中段陳詞,指控方無足夠證據,申請無需答辯。(參考#)

法庭會根據雙方理據,裁定表證成立/不成立。
需要注意嘅係,即使表證成立(靚仔有鬚,吳生有鬚),都唔代表罪名成立(吳生靚仔)😂😂😂😂😂😂😂

🙈🙈到底吳生靚唔靚仔呢?小編面盲,連陪審團都冇資格做😂😂🙈呢單case 就交返畀在座咁多位虛構法庭法官裁決😂😂🙈

Disclaimer: 小編唔識法律,上述例子純粹輕鬆下🙈靚仔係無罪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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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1|何謂「認罪扣減」原則?怎樣才能減刑三分一?

【法庭線】根據香港的刑事法律,如果被告認罪,一般可獲刑期扣減。你可能都聽說過「認罪減刑三分一」的説法,但是否必然是三分之一?扣減幅度如何計算?認罪扣減又是否適用於監禁以外的刑罰?

2022 年 4 月國安案件「呂世瑜案」的判刑,被告認罪本獲法庭由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提出判刑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五年以上」,結果被告被判囚 5 年,即使認罪,亦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引發公眾對認罪扣減原則的討論。

以往的「認罪扣減」原則,一般是「認罪減刑三分一」。但在 2016 年,上訴法庭在權威案例「吳文南案」中,制定了衡量「認罪扣減」幅度的指引,下級法院自此廣泛跟從。

根據該指引,被告獲得的刑期扣減,視乎他於哪一階段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倘若被告認罪,法庭考慮判刑時,會先決定量刑起點,再作認罪扣減,然後才根據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他因素,考慮會否額外減刑,最後得出判處的刑期。

上述的認罪扣減指引,只適用於監禁(imprisonment)的判刑,不適用於其他禁閉式刑罰,例如勞教中心、更新中心,以及教導所。後三者的關押期,法例只列明上限和下限,但實質關押期則由懲教署決定。(全文

#20220618新聞 #法律101 #認罪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