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終審庭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34歲地產經紀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半月。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指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條文列舉物品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應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而索帶不屬其列。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條文中列舉物件應區分成三類,束縛人身工具、攻擊性武器等傷害人身工具,以及撬棍之後的侵入處所工具,由於「百合匙」和「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之間並沒有逗號,顯示兩者應屬同類物件,均用以侵入處所,故應套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 rule)來詮釋,考諸英文版本亦然。關文渭解釋索帶本身並非用以束縛人身,亦非侵入處所工具,不適用於「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符立法規管原意。

法官林文瀚質疑該「非法用途的工具」何以需要跟從百合匙等物件性質而解釋。關文渭反駁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手銬」以後物品同樣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可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關文渭最後指條例應予人清晰明確,容讓人索取可靠法律意見,故條文文末「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應秉承前述「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含意,不應有別。終審庭終押後裁決。(全文

#20220617新聞 #1102銅鑼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