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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廣場襲3警判囚 法律文員再被手指骨折警索償

【東方日報】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1名香港大學畢業生被指在衝突中咬斷警長1節無名指,及襲擊另外2名警員等,於去年3月被裁定襲警、嚴重傷害他人身體、蓄意傷人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4罪罪成,判囚5年半。繼被咬斷指警長於上月入稟向他民事索償後,另1名手指骨折的警員亦於昨日(16日)入稟區域法院,向他提出民事索償。

本案原告梁子健,現為警隊新界南總區沙田區指揮官。原告在入稟狀指,在2019年7月14日約晚上9時54分,被告於新城市廣場3層的店舖「LONGCHAMP」外襲擊原告,令原告受傷及造成損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包括衍生的利息及訟費。惟入稟狀並沒有列明索償金額。司法機構已將本案排期在今年11月29日提訊。(全文

#20220617新聞 #0714沙田
東海堂縱火刑毁案 探員憑對話辨認少年聲音 「對第3被告嘅聲音,有個熟悉度喺度 」

【誌】2020年8月7日凌晨,5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案件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其中兩名少年(第三及第四被告)否認兩項控罪。控方首兩名證人,於審訊第四日完成作供。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吳德雄(譯音)(警員編號19145),他當時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反黑組),除了負責拘捕第3被告,亦是案中的「聲音辨認」警員。吳於第3被告被拘捕後事隔約七個月後,即2021年3月17日觀看3隻法證光碟,是從第四被告所檢取的iPhone XR 手機內容,包括在一個有案中四名被告的WhatsApp 群組中,一段於2020年9月7日發出的17秒片段及8秒語音訊息。

辯方在庭上表示反對就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呈堂,並提出兩個理由:第一,錄影片段及語音訊息的時間非常短;第二,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是不可靠的,對第3被告構成嚴重不公。控方隨後繼續在庭上播放片段及語音。

在辯方盤問下,吳憶述有一次在處理區內另一宗案件,遇上與案有關的第三被告,當時跟被告沒有對話。另一次則在新都城廣場外遇見第二及第三被告,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吳上前與兩名被告閒談,這次對話是縱火案拘捕被告之後的數個月內發生,但吳表示已不記得確實日期。

辯方律師表示,當時吳已知道自己極有可能是本案證人,「竟然主動走去同第3被告傾偈(竟然主動跟第3被告談話),你好清楚係唔專業、不恰當嘅做法?」吳不同意,認為並沒有衝突。

本案原本預計審訊6日,經法官及控辯雙方商議後,預計審訊需要加時2至3天。(全文

#20220617新聞 #20200807將軍澳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終審庭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34歲地產經紀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半月。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指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條文列舉物品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應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而索帶不屬其列。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條文中列舉物件應區分成三類,束縛人身工具、攻擊性武器等傷害人身工具,以及撬棍之後的侵入處所工具,由於「百合匙」和「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之間並沒有逗號,顯示兩者應屬同類物件,均用以侵入處所,故應套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 rule)來詮釋,考諸英文版本亦然。關文渭解釋索帶本身並非用以束縛人身,亦非侵入處所工具,不適用於「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符立法規管原意。

法官林文瀚質疑該「非法用途的工具」何以需要跟從百合匙等物件性質而解釋。關文渭反駁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手銬」以後物品同樣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可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關文渭最後指條例應予人清晰明確,容讓人索取可靠法律意見,故條文文末「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應秉承前述「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含意,不應有別。終審庭終押後裁決。(全文

#20220617新聞 #1102銅鑼灣
「35+」初選案 8人今警署報到獲續保 9月再報到

【東方日報】去年初,有55人被指有份發起或參與2020年民主派「35+」立法會初選,而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當中8人未被起訴獲准保釋,包括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等。8人今日(17日)各自到8間警署報到,並獲續保,9月中旬需再到警署報到。

獲准保釋的8人,包括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李國麟、印裔社工安德里Jeffrey Andrews、仁安醫院護士訓練學校前校長袁偉傑、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前主席李芝融,以及前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John Clancey。(原文

#20220617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謀殺案 警稱曾向事主指認人「未必有疑犯」 片段見警當時說「一人為疑犯」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就清理路障起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控方傳召高級警司沈海光。他負責本案傷者 X 與首被告的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指當日首被告拒絕參與。

沈續指,他在認人前曾對事主 X 說,「警方拉咗一個疑犯,但一陣認人會有好多戲子喺到,而個啲戲子或者與案無關。第二,我亦有提醒佢,疑犯可能唔喺行列出現」。

庭上播放呈堂片段,則見沈對 X 說,「會喺報案室認人,喺臨時嘅認人地方,坐咗好多人嘅,有一個係警方拘捕嘅疑犯」。他對 X 覆述案情後,再說,「今次認人除咗疑犯,仲有好多人喺報案室,只有一人係警察拉。嗰日你見到揼磚嘅未必出現,如果你見到嗰日有份揼磚或者打你嘅人,請你指出」。

X 認出被告後,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有意見,我唔明白點解我唔可以戴口罩,同埋我唔明白,點解你(沈海光)要強行除低我嘅口罩」。

辯方盤問時質疑,沈海光曾對 X 展示疑犯的姓名及身份證。警司指,當時他正向 X 查身份證,沒意圖向他展示疑犯資料。辯方又質疑,25 人中有 10 女,疑犯明顯是男子,對此沈也知情。沈僅回應指「我對案件認識唔深」。(全文

#20220617新聞 #1113上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