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01|何謂「認罪扣減」原則?怎樣才能減刑三分一?

【法庭線】根據香港的刑事法律,如果被告認罪,一般可獲刑期扣減。你可能都聽說過「認罪減刑三分一」的説法,但是否必然是三分之一?扣減幅度如何計算?認罪扣減又是否適用於監禁以外的刑罰?

2022 年 4 月國安案件「呂世瑜案」的判刑,被告認罪本獲法庭由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提出判刑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五年以上」,結果被告被判囚 5 年,即使認罪,亦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引發公眾對認罪扣減原則的討論。

以往的「認罪扣減」原則,一般是「認罪減刑三分一」。但在 2016 年,上訴法庭在權威案例「吳文南案」中,制定了衡量「認罪扣減」幅度的指引,下級法院自此廣泛跟從。

根據該指引,被告獲得的刑期扣減,視乎他於哪一階段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倘若被告認罪,法庭考慮判刑時,會先決定量刑起點,再作認罪扣減,然後才根據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他因素,考慮會否額外減刑,最後得出判處的刑期。

上述的認罪扣減指引,只適用於監禁(imprisonment)的判刑,不適用於其他禁閉式刑罰,例如勞教中心、更新中心,以及教導所。後三者的關押期,法例只列明上限和下限,但實質關押期則由懲教署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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