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辯方反對修改控罪陳詞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6)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另D14聶(24)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不涉修改控罪者)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不詳人士非法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被告反對修改控罪,有關爭議今開庭處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北角 #答辯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惟集會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
周銀包交由同行友人代為保管,但在被驅散期間與朋友失散,周被帶到北角警署搜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而同行友人將銀包交予周家人帶到北角警署,但周仍被檢控。

同意案情,認罪

罰款$500由保釋金扣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庭上並無讀出案情

⭕️⭕️保釋獲批⭕️⭕️

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4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7)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4聶(24) 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辯方反對控修改控罪,指違憲及不合公平審訊原則,控方指採用「共同犯罪」原則。裁判官不採納辯方陳詞,修訂控罪為暴動,將移交區院,爭議由區院處理。


❗️修訂控罪(1-17)暴動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案多人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18)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1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整體保釋條件不變,宵禁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
宵禁:?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7名手足 #新案 分開七個案件,事發1031~1103旺角

6人已獲准保釋離開,1人還押中下午3點再提訊。上午庭完,細節後補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11-6am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盧(24#1031旺角
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張(22#1103旺角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其113在旺角郎豪坊外襲擊女警x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蕭(28#1031旺角
1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0月31日太子道西146-148號地下襲擊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禁足令(洗衣街,界限街,旺角道一帶)


鄭(29) #1006深水埗
區域法院案件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現場只有21人,內庭已進,未滿......

當時轟動全港的新聞及文宣滿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上午沒處理完 1500 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1031旺角
13歲女童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指其10月31日山東街西衣街交界管有100條索帶

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於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
1. 一星期報到三次改為一星期一次
2. 禁足所有商場改為禁足上水,粉嶺區商場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粉嶺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1030屯門
#補充第8人

15歲少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案情:
//去年 10 月 30 日,有網民指警方位於屯門的大興行動基地有不明氣體洩漏,數百人於基地外聚集,要求警方交代,最終警方清場拘捕 52 人。//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8)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保釋金保釋:$1,000

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9詹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堂,D8鄧及D9詹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其餘被告獲准保釋,但須禁足拔萃女書院一帶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呈上修訂控罪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證明

D2豁免每月首尾各3天之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 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1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將傳召23名控方證人

案件訂於10月5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於七天前向法庭提交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至12月3日區域法院共14天審訊

----
A5曾兩度獲列入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危(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危母今天陪同被告到庭應訊
控方申請押後以檢驗證物16及17號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A1: 梁 (23)
A2: 龔(49)
A3: 李(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3: 有意圖而傷人罪
(3) A1,2: 暴動
(4) A1,2: 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
(3)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參與暴動
(4)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 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4被指管有一枝汽油彈及一枝伸縮棍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須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案件排期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
A5為「陣地社工」成員 陳虹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吳(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8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哥哥今天陪同吳出庭應訊,裁判官考慮被告年紀輕,指示辯方下次上庭時父母須陪同出庭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人事擔保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為期5天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16名警方證人及2名專家證人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盧(23)、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王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控後以等候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其他被捕人士之對講機,及索取法律意見研究加控二人暴動罪。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D2另須承諾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