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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維園案】控方稱檢控不涉政治動機 辯方質疑沒證據證明「共同犯罪」

【立場新聞】9 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在前年 8 月 18 日帶領群眾由維園遊行至中環遮打道,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審訊今( 16 日)續。控方表示,是次檢控不涉政治動機,相信被告在案中扮演不同角色,屬於「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辯方多位資深大律師批評,控方自開案至今從未提及「共同犯罪」原則,做法不妥兼轉移視線,並強調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之間存在犯罪計劃。辯方又指,假如法庭未能肯定被告行為屬「遊行」,或有一絲懷疑他們只是「協助疏散」的話,就必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重申,黎智英從未策劃未經批准的遊行,並非民陣成員,亦沒有發言慫恿群眾,僅手持橫額與其他被告走在隊伍前列,理應判處無罪。

不過,控方大律師林芷瑩反駁指,眾被告在案中分別扮演不同角色,黎負責帶領群眾,屬於「共同犯罪」。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摘,控方事至今日始提出依賴「共同犯罪」原則,做法不妥。(全文

#20210316新聞 #0818維園
8.18未經批准遊行 辯方引歌詞斥警無保護市民失職:you left me just when I needed you most

【蘋果日報】前年8月18日李柱銘、黎智英等泛民人士涉組織未經批准遊行,案件今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詞,大律師指警方拋下保障市民安全的職責,捨棄維護法治的角色,沒有協助維園集會群眾解散,群眾有理由自行沿路疏散。警方當時沒有任何警告或指示,事發後8個月卻「秋後算賬」檢控被告,令和平集會權利化為幻象。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大律師布穎琪陳詞表示,控方指警方當日只批准維園集會,但反對港島遊行,集會群眾一遊行便犯法,此說簡單卻誤導。布指正如案例指出,公眾活動事態變化莫測,警方有責任持續監察,保障公眾秩序和安全,「不反對通知書」條款不是絕對規限,需隨機應變。當日集會人多擠擁,但警方沒有指示如何疏散,群眾要自己想辦法,民陣有責任採取行動保障安全,包括疏散人群。(全文

#20210317新聞 #0818維園
8.18未經批准集會案 |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下月1日裁決 長毛庭上高呼「五大訴求」

【蘋果日報】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等泛民人士被控前年8.18組織未經批准遊行,結案陳詞進入尾聲。案情指警方禁止民陣當日舉辦維園往中環的遊行,代表吳靄儀的大律師今指,民陣早已向警方反映,有需要遊行到中環配合疏導維園的大量集會群眾,結果當日維園及附近的確人滿為患,人潮不絕,證明民陣的憂慮和提議有道理,警方和律政司對群眾和平「遊行」疏散提控,乃侵犯權利。

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4月1日早上10時半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所有被告繼續保釋,除了黎智英和梁國雄正因國安法案件而繼續還柙。二人未能再每日出庭露面,今散庭時向親友和支持者揮手及飛吻告別。梁國雄離開被告欄時,數度高呼「五大訴求」,進入羈留室通道後仍然繼續,親友則和應「缺一不可」。(全文

#20210318新聞 #0818維園
【Now新聞】818流水式集會案,李柱銘、黎智英、吳靄儀等七人,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原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全英文裁決理由按此
被捕人士資訊部
【Now新聞】818流水式集會案,李柱銘、黎智英、吳靄儀等七人,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原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全英文裁決理由按此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 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兩罪罪成本月16日判刑 五被告准繼續保釋

【蘋果日報】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發起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李柱銘與黎智英等九名泛民主派人士被控當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其中七人不認罪,案件上月開審。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讀裁決,裁定七名被告兩罪罪成。在休庭後,控方引用周庭與黃之鋒的案例,申請撤銷所有被告的保釋,惟法官最終批准七名被告中原獲准保釋的五人繼續保釋,以準備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

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與區諾軒。各人共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官胡雅文在簡短的裁決中提到,在違憲挑戰方面,她認為終院2005年已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對本庭有約束力,因此辯方挑戰罪行違憲失敗。至於辯方質疑執法檢控決定違憲,法官指辯方未能提出有理的理據,同樣駁回。(全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民主派元老 8.18「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今天法庭如何審判一場和平示威?

【立場新聞】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經審訊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梁耀忠及區諾軒在開審前認罪。案件將押後至本月 16 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例訂定但凡公眾聚集中有 3 名或以上參加者「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警方發出的命令,包括針對遊行路線及時間的規定,即屬違法。

與「非法集結」不同,「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元素中不涉暴力或破壞安寧,但最高刑罰同為監禁 5 年。

正因「暴力」並非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元素之一,2019 年後被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多是和理非集會或民主派元老級人物。如本案所涉的 8.18 流水式集會,正是當時極少有的一次「無煙(催淚煙)」周末。控方案情顯示,除有證據顯示曾有一名黑衣人於軒尼詩道上腳踢一個警方雪糕筒,8.18 是一次完全和平的遊行集會。(全文

#20210402新聞 #0818維園
黎智英身負 6 案 4案同於 4.16 聆訊

【立場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昨日 (7 日) 就前年 8.31 遊行案,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聽取求情後,押後案件至 4 月 16 日 (下周五) 判刑。他另外面對的 8.18 維園案,亦會在同日、由同一位法官聽取求情及判刑。

而當日還有 2 宗在法庭提訊的案件,與黎智英有關,分別是他在去年12月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以及壹傳媒高層被控欺詐案,都會再提堂。(原文

#20210408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壹傳媒欺詐案
8.18集結案︱李柱銘黎智英等人罪成 法官今早聽取求情 或於下午判刑

【綜合報道】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發起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李柱銘與吳靄儀等多名泛民元老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共7人,月初被裁定組織及參與前年8.18港島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法官胡雅文今聽取各人的求情陳詞,並表示已閱讀各被告的書面求情,如果各人今早能完成口頭求情,她會利用午膳時間考慮今早的額外求情陳詞,然後判刑。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情時,回應控方援引周庭包圍警總案和黃之鋒公民廣場案,指與本案案情不同,本案不是非法集結,不涉及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且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即使牽涉輕微暴力,法庭仍可判處非監禁刑罰。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為李卓人及何秀蘭求情陳詞。戴啟思指,案發當日兩人以平和及安全態度參加活動,希望可以安全疏散在場人士。戴啟思又指,就著案發當日的情況及判刑原則,將會採納代表首被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之陳詞。

法官將於下午處理梁耀忠及區諾軒認罪的判刑,同時亦會就8.31遊行案三名認罪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作出判刑。

報道來源:蘋果日報1蘋果日報2

#20210416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