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元老 8.18「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今天法庭如何審判一場和平示威?

【立場新聞】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經審訊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梁耀忠及區諾軒在開審前認罪。案件將押後至本月 16 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例訂定但凡公眾聚集中有 3 名或以上參加者「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警方發出的命令,包括針對遊行路線及時間的規定,即屬違法。

與「非法集結」不同,「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元素中不涉暴力或破壞安寧,但最高刑罰同為監禁 5 年。

正因「暴力」並非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元素之一,2019 年後被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多是和理非集會或民主派元老級人物。如本案所涉的 8.18 流水式集會,正是當時極少有的一次「無煙(催淚煙)」周末。控方案情顯示,除有證據顯示曾有一名黑衣人於軒尼詩道上腳踢一個警方雪糕筒,8.18 是一次完全和平的遊行集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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