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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 全文:《立場新聞》
【收緊法援】抗爭案被告:趕盡殺絕 律師:破壞受助人關係和信任

//建制派擺明針對反修例案被告而向政府施壓,根據政府擬提出的新措施,受助人將被剝奪選擇律師的權利。有受助人認為「肯定有政治目的」,批評新制度本末倒置,明明法援原意是為有需要被告而設立,現借累積律師經驗為名改革,對示威者趕盡殺絕。有律師坦言,將破壞律師跟受助人的關係和信任,受助人的權利亦被剝奪,「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身負暴動罪、正待明年審訊的C認為,法援署這次改革「肯定有政治目的」,是對示威者趕盡殺絕的手段之一。撇除政治因素,他認為改革是本未倒置。他從新聞得知這次改革可令律師和大律師「人人有機會累積經驗」,但他認為,法律援助的初衷是為有需要的被告而設,「應照顧客人嘅利益囉,我唔使理律師個career path係點㗎嘛,我淨係理我嘅利益」。

他又認為,若法援署委派了與他政見相左的律師,即使對方再資深,亦「冇可能會信佢,唔覺得佢係想幫我」。他認為「信任係一個好大嘅問題」,因為普通人不諳法律,打官司只能「100%靠律師」。若他對律師失去信任,會擔心對方「可能跣我一獲,私底下同控方或者同個官講啲咩,咁我都驚㗎嘛」。

他感歎謂,若這情況真的發生,亦只能「硬食」,因律師費高昂得普通人根本無法負擔。他透露,以他的官司為例,由於審期較長,每位被告所需的訴訟費高達7位數,「就算all in成副身家去打,就算俾你打贏,咁之後點?」

有主力處理反修例案件、不具名的律師表示,現時法援署經已會審核律師是否有足夠經驗或是否有時間接辦案件,若一名律師接案「爆quota」,提名已不獲接納,他質問:「本身已經公平緊,何來更公平?」

他解釋,受助人只能提名律師人選,最終提名是否獲批,仍取決於法援署審核,「而家好多(反修例案)被告已經揀唔到⋯法援都冇埋,真係慘過死」。

政府在文件中特別關注,有意見指律師透過義助受助人,鼓勵對方提出司法覆核,繼而獲得提名,成為法援律師,實為濫用相關制度。

該律師反駁,司法覆核的法律過程中,申請人已面對敗訴要付高昂訟費的風險,更曾有破產的例子,反問:「邊一個律師可以慫恿人嘗試做JR(司法覆核)?」他又強調,有資格接辦司法覆核均是資深大律師,法援收入微薄,「有幾多個有資格做JR嘅律師,會肯做法援呢個rate?」

他認為改革不僅沒有法援制度更公平,更破壞受助人與律師建立的關係和信任,「剝去所有皮膚、脂肪,入面舊肉就係: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 全文:《眾新聞》
入衫入書入信給幸彤都頗不容易,最近幸彤的親友收到懲教退回三本書:《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天安門一九八九》和《守護者司徒華》。

這些書都是幸彤說需要,以準備關於六四集會和支聯會的審訊的,直到看到幸彤這篇小文,親友才知道這些書如此「嚴重」。

懲教主任跟幸彤講書籍審查不能上訴,但是翻看2020年7月15日在立法會上,保安局長李家超答邵家臻議員問似乎並非如此。

當時局長說,「假如在囚人士不滿刊物審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他們可透過多個渠道作出申訴」,包括:

1️⃣ 向到院所巡視的懲教署首長級人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提出申訴。

2️⃣ 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

3️⃣ 直接向突擊巡視的太平紳士求助或申訴。

4️⃣ 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不知道這些渠道,幸彤還能不能用呢?

幸彤說她不少朋友都是英文人,希望文章儘量是雙語版本,就從這一篇開始。

🆓 全文免費 🆓 六四、華叔與院所秩序:關於懲教的書籍審查 | June 4, Uncle Wah and order in prison: 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s censorship of books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7754351

📨 寫信給幸彤:請寄到 馬鞍山郵政局郵政信箱75號鄒幸彤收(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不是信封上——寫下回信地址)

鄒幸彤後援會
今天去了探戴耀廷教授,他的精神氣色很好!我們的見面只有短短的十五分鐘,所以大家的話都不能太多。希望教授能夠從這短暫的會面,感受到外界對他的關心!

願他一切平安!

朱順雅
銀行公會更新文件 指示呈報執法部門 客涉國安被捕 銀行須披露財產

【明報】由香港銀行公會制訂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下稱《常見問題》)前日推出更新版本,並上載至金管局網頁,當中加入一項新要求: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有大律師稱銀行從業員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有否抗辯途徑,又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

對比兩個版本,新版加入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證監會前日亦更新其網頁上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新版本亦有相同要求,指金融機構必須在以上兩情况披露「罪行相關財產」。

有涉違港區國安法的被捕人稱,被捕後使用銀行服務未遇問題。被問會否擔心銀行日後會將其資產紀錄主動交予警方,他說現時港區國安法無任何制衡機制,「佢哋想點做都無可能控制到」,只能「煮到埋嚟先食」。他形容自國安法實施,公民社會全面倒退至極權制度,「變成另一個新疆」,只是港府拒絕承認。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銀行本身雖然已有一系列關於處理懷疑犯罪得益的指引,銀行從業員亦有責任留意戶口異動,但他們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他們會否有抗辯途徑,以及當局執行上有否理據。他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國安法生效後 政府凍結資產約4億

【明報】《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30日晚實施,截至去年12月,警方國家安全處曾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4宗案件凍結銀行戶口結餘共約6500萬元,當局今年則多次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資產,累計涉及違反國安法而被凍結的資產估計約4億元。

今年5月14日,保安局長首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擁有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估計共逾3億元。一個月後,保安局長再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印刷及蘋果互聯網3家公司的財產,共約1800萬元。上月,保安局長再次根據附表3,凍結蘋果印刷公司位於將軍澳的廠房。

保安局長上月兩度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支聯會物業「六四紀念館」及銀行戶口,資產總值約1100萬元。另外,警方國安處今年7月初拘捕「光城者」9人,凍結60萬元資產。(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禮拜一、二、五(10月25、26、29日),幸彤的2021六四「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將在西九龍法院第三庭續審。

審訊將進入幸彤提出的違憲法律爭議階段,亦係她心目中的「戲玉」。爭議包括:警方對2021年六四集會的禁令是否違憲、因此案對幸彤的拘捕檢控和拘押是否侵犯她基本權利、控方賴以檢控幸彤的兩篇文章是否構成煽惑。

另外,隨著支聯會五人「不交資料」案完成首次審前覆核(PTR),審訊日程亦有更新,附上新的審訊日程給大家參考。

鄒幸彤後援會
前警長向 8 同袍借 21 萬 違防賄條例判囚 4 月 求情指社運壓力大染賭癮

【立場新聞】44 歲前警長前年 10 月起,涉一年內向 8 名同袍借約 21 萬元,僅還款 5 萬元,當中 7 人為其下屬。前警長早前承認 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今(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躁狂抑鬱症,與女友因前年社運政見不合分手,亦因此失去朋友,加上當時工作時間長,被告感很大壓力,繼而染上賭癮。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或受賄,但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

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及受賄,但本案受害人是被告下屬,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終判監 4 個月。法庭亦頒下復還令,被告須歸還 166,500 元。

被告黃世雄(44 歲,案發時為警長)承認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另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被告於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被告先後向一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趙文駿借款 161,000 元,每筆金額由 2,500 元至 133,500 元,被告只歸還了 49,500 元。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9 月 16 日期間,被告再向 7 名軍裝巡邏小隊下屬,即張健樂、李文強、韓子飛、盧家慧、蔡偉軒、翁曼龍及楊竣傑,借款合共 55,000 元,每筆金額由 2,000 元至 20,000 元,被告未有向他們還錢。被告有份撰寫他們的評核報告,或就報告給予意見。被告其後辭職,於今年 2 月底離職。(全文

#20211025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被指時代廣場內向警擲鋼柱 女子被控四罪 控方稱鋼柱於兩警身旁墮下無人受傷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有市民到銅鑼灣時代廣場示威。期間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第四罪,案件今(2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涉案鋼柱在機動部隊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旁墜下,擊中一塊平面圖指示牌。兩名警員沒受傷,但他們因此被逼暫停推進。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0 年 7 月 1 日下午約 6時,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附近集結。下午 7 時 20 分左右,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及機動部隊警員,在廣場地下拘捕一批懷疑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約 5 分鐘後,銅鑼灣時代廣場 3 樓店舖「Lady M」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身穿黑衣黑褲,佩帶口罩及白色手套,從「Lady M」門外取去一支屬於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當時「Lady M」已停止營業,並無職員在內。

同日下午 7 時 32 分左右,有人從時代廣場 2 樓將物件擲向地下的警員,機動部隊總督察 7627 遂帶領其他警員,包括警長 52708,沿時代廣場地下通往 2 樓的扶手電梯向上推進。當他們到達扶手電梯頂部時,突然有一支鋼柱在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旁從高墜下,並擊中 2 樓平台、屬於時代廣場有限公司的一塊平面圖指示牌。該指示牌玻璃爆裂、金屬外框凹陷,事後維修費用為港幣 4,700 元。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沒有受傷,但被逼暫停推進。

時代廣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及其丈夫,於案發當日約下午 7 時 18 分,從勿地臣街入口進入時代廣場,被告之後在 3 樓「Lady M」門外徘徊及取去涉案拉帶鋼柱。此外,「Lady M」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從時代廣場 3 樓將拉帶鋼柱掉下。案件明天繼續。(全文

#20211025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女子被控時代廣場內向警擲鋼柱 鄧竟成兒子稱險遇襲 「呆咗一呆」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時代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等四罪,案件今(26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即總督察鄧智兆供稱,當日他從扶手電梯推進,以驅趕在上方攻擊警方的人士。期間,有一條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他「呆咗一呆」。鄧又稱,「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總督察 7627 鄧智兆供稱,案發時他身穿防暴裝束、佩戴頭盔,和隊員一同從扶手電梯往上推進。此時,一名男子企圖向他們投擲硬物,他便向該男子發射一枚海綿彈,該男子離開。忽然間,一條長約 1.5 米的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好大聲嘭一聲」。鄧稱,自己「呆咗一呆」,向前方抬頭望,但當時他「未係好知道咩事」,他遂判斷為有人高空襲擊警察。

鄧智兆指,當時在扶手電梯上,除了他外有 5 至 6 名同僚,無其他人。而警長 52708 則在他的前方。當圓柱墜下後,有同僚將他拉到電梯較後、有遮擋的位置。在辯方律師盤問下,鄧智兆稱「我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法官陳廣池裁定,被告四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到 11 用 19 日作結案陳詞,並暫定於 12 月 23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全文

#20211026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立場新聞】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26 日)討論法律援助署提出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就司法覆核案件,法援署以案件高度集中於少數律師及大律師為由,建議為律師可接辦司法覆核法援案件數量設立限額。

法援署建議,連同所有民事法援案件限額計算在內,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5 宗,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3 宗。法援署認為,新建議會增加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的數目,又聲稱由於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相對較少及較複雜,若有更多具備相關經驗的律師及大律師可接辦有關案件,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馬嘉駿指出,涉及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往徒是政府,由律政司代表,可以外聘大律師代表政府答辯。如果大律師每年最多只能接辦三宗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礙於法援申請人只有三個月時間提出律師代表,時限倉卒,很可能未能物色資深的大律師。

他解釋,當法援申請人認為案件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想委聘一位資歷深的大律師處理,「但原來年頭嘅時候接咗三單,爆咗限額,接唔到,咁你要搵第二個」,這時候法援署便會委派一位資歷相對於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歷淺的大律師給申請人。

馬嘉駿擔心,後果會影響法庭的判決:「擔心會有一個可能,除咗對於申請人利益有影響之外,我諗更重要都要睇番法院上面,法官當佢面對住兩方訟辯人大律師佢哋資歷上面嘅差距,令到佢可以接收到嘅論據、論點嘅質素,會唔會有影響到,法庭可以最終作出正確嘅判決呢?」(原文

#20211026新聞
政府否認「官派律師」牴觸基本法 指法援「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

【獨立媒體】政府早前宣佈擬「完善」法援制度,最受爭議是刑事案件指派律師,坊間質疑「官派律師」損害被告辯護權。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政府代表解釋建議無違反《基本法》,更讚好香港法援是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建制派議員則一片唱好,謝偉俊更向指獲得法援的人不應認為「理所當然、天公地道」,而應感到「幾幸福」。不過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就指政府上周五才通知,他認為基本法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政府應釐清建議有否牴觸。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午開會,行政署長鄭鍾偉簡介「完善」安排,在刑事案件方面,除特殊情況以外,法援署將提供「官派律師」,不容市民自行提名。在民事案件方面,每名律師可接的限額由35宗下調至30宗,大律師的限額則由20宗下調至15宗。以往司法覆核包括在民事案內,但「完善」另辟一類,每名律師可接的新限額為5宗,大律師則為3宗。

香港大律師公會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政府設立每人可接案件的限額,有助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惟公會上周五才收到政府文件,未有時間作詳細回應。他特別提及,《基本法》第35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政府需進一步釐清,刑事案指派律師的安排是否與《基本法》有牴觸。

大律師公會馬嘉駿則亦關注,司法覆核的政府一方可以外聘大律師,而當市民想提名某位律師時,若發現限額已滿,而被迫轉用其他律師,擔心或有不公。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指幾年前已有下調限額,今次更設立司法覆核案件的限額。鄺又同意經民聯梁美芬的說法,大讚法援制度「無ceiling㗎,我真係覺得係全世界其中之一最好嘅」。

鄭鍾偉重申《基本法》35條的權利「唔係絕對嘅」,法援署有權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他一再重申,《基本法》是保障市民有尋求法律援助的機會,非確保市民必定獲得心儀律師。(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法援改革】行政署長:措施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憂影響法庭作正確判決

【立場新聞】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律師接民事、司法覆核法援案設限額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行政署長鄭鍾偉指,法援制度從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基本法》第 35 條所指,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不是絕對權利,建議符合《基本法》,且今次屬行政措施改動,不需要大量諮詢,由於社會迫切關注,完全贊成修改要「心急做」。

鄭鍾偉指,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是回應社會、立法會議員提出要避免濫用法援的意見。對於《基本法》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他回應指《基本法》所指不是絕對權利,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香港居民可自行聘請律師,或尋求法援,「權利唔係話指明或確保有關人士必定獲得佢心儀、佢所揀選的律師,依點要清楚」。他強調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申請人利益為前題,委任合適的律師,而法援作為公帑資助,署長有責任確保得以善用。

鄭鍾偉指,今次提出的建議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改動法援政策,亦不涉及修例。他同意「委派律師」的措拖會對業界有影響,但指出刑事案律師決定權從來都在法援署長手上,社會迫切關注期望當局要盡快處理,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大量諮詢。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建議,可以確保大律師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提升程序透明度。而大律師公會的另一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他亦要求政府更清晰交代,法援申請人如未經法援署同意增聘義務性質律師會被取消法援的建議下,法援署同意義務增聘的準則。(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100X】「心口掛個勇、背後掛個戇」鄒幸彤與港人共勉:「繼續固執。」

//這兩年的香港,人心惶惶,但遇難愈強,人心不滅。「人性就是想做對的事、正確的事,見到不公義,想去改變是很普遍的人性。心裏有團火,有甚麼可以做,就找『窿路』(渠道)去做。(政權)知道遇到不公義的那團火是難以熄滅的,於是將其斬斷,讓大家看不見不公義;然後斬斷那空間,每刻每秒都在監控下,一做就拉,那根本做不成事,營造世界很好的氛圍,就開始質疑自己,讓人感到很孤單。」

鄒幸彤認為,捍衞人權,論道理,當然是值得做的事。「但要有心理準備,要有預期,去做,就會被拘捕。」對比內地,她說香港尚有空間:「還可以開會、寫單張,但是否在朝相同(打壓)方向,那就當然啦。」

她希望是以大律師身份指出,今天法律淪為政治工具的事實。「『47人』保釋的 4日好癡線,那個不是single(單一)的畫面,是整件事。」她是鄒家成代表律師,上庭心情緊張:「不停在想出庭陳詞,沒去想其他,是覺得事件很荒謬,為了一網打盡民主派,竟然可以將件事包裝成一個犯罪嘅 conspiracy(陰謀)。」

「荒謬在於法庭好像一本正經去處理一件很荒謬的事。我覺得在場參與的人,好像沒有甚麼不適的感覺。檢控官如是、法官如是、律師亦如是,就是順著那個方向去說話,令到我自己對於今天香港的法治狀態,有很強烈的懷疑和批判。」

政權把法庭變作政治戰場,鄒幸彤就不想再在法律條文上兜圈子。「我會直接指出(47人案)明顯是有政治目的,效果就是要掃蕩所有反對派領袖,為甚麼法庭不可以聽?」

雖然有案在身,但她未有被扣起旅遊證件,隨時可以離港:「但現在不敢離開香港,你叫我流亡,不能回來,是最慘最慘的事,為了這樣(可以留在香港),我可以犧牲不去旅行。」大家都在嚷著要移民,她卻不敢離開香港,怕再也不能回來:「自己屋企呀,成世不能回來,比坐監更慘,坐完監還可以回家啊。」

因為,只要有人在,只要仍然站出來,這場社會運動就未完。「以往內地的經驗可見,公民社會被打壓就收縮,解散呀、地下化呀,惡果就是見不到運動。」

從來社會運動,就需要隨著不同政治形勢,而用上不同的手法。「民主運動是否不能做,在政權眼中當然不能,但如果堅持做,就要有心理準備,中間會有代價;你覺得這個值得做,就去做呀,但要付出代價。」//

📌 全文:陳零
稱遭警長設局陷害男生帶「紅酒」變汽油彈 欲召涉案其他警員出庭但失敗

【眾新聞】一名 21 歲學生去年 4 月 13 日晚,在葵涌警署附近遭截查時搜出兩支懷疑汽油彈,被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後引發一名葵青警區警長被指於區內一宗汽油彈案「自編自導」。男學生最終繼續被起訴,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大律師開審前稱,事件由一名警長策劃,誘使被告「跌入個局」,明言擬傳召相關的警務人員作供,被告亦必定上證人台親自作供。

被告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陸大狀開審前稱,辯方不爭議當時管有涉案汽油彈,被告管有的原因是有「警員策劃一個局,誘使被告管有汽油彈,令被告跌入呢個局度」。

辯方指控事件由一名是警長策劃,當日有另一警員指示被告將紅酒帶給一個人,被告當時不知持有的物品是汽油彈,遂按指示將物品放在石枱上,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

辯方稱將會傳召相關的警員作供,並透露曾嘗試接觸該名指示被告帶紅酒的警員,惟「派票(證人傳票)俾佢,但不果,係派唔到票俾佢嘅」。另外,辯方預告,被告必定會上證人台作供,亦會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全文

📌 下午審訊內容: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7新聞 #20200413葵涌
六旬漢被指 FB 發文煽動他人襲警 曾向警招認發文 官裁自願招認准呈堂

【立場新聞】2019 年 1 月 19 日,香港民間集會團隊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有警員被毆至頭破血流。六旬無業漢被指於翌日凌晨,在 Facebook 發文煽動他人襲擊警員至失憶,以免「有手尾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27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透露被告傾向出庭自辯。案件明天續審。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承認涉案帖文由他發出,但辯方爭議有關招認,非被告自願作出,指警方在錄影會面中誘導被告、帶至警署前又不讓被告服抗敏藥,以致他落口供時精神不佳。控辯雙方最終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招認可否呈堂的問題。法官李慶年今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自願補錄警誡和錄影會面,當中並無不公平的情況需要法庭剔除有關證供,因此批准有關招認呈堂。(全文

#20211027新聞 #網上言論
十一月一日起進入法院大樓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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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最新的公共衞生情況和政府的防疫措施,司法機構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公布,由十一月一日(星期一)起,所有人士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程式)掃描場地的二維碼,才會獲准進入法院大樓,屬指定類別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新安排下,十二歲以下和六十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以及使用程式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在進入法院大樓時可獲豁免使用程式。

  經過平衡公共衞生和確保市民可向法庭尋求公義的需要後,司法機構亦會豁免身上沒有智能電話但當天必須到有關法院大樓辦理法庭事務的人士使用程式。此類獲豁免人士分別為法庭程序的與訟雙方和他們的親屬、證人、法律執業者和在相關程序中有出庭發言權的人士,以及陪審員。

  所有獲豁免人士如欲進入法院大樓而不使用程式,必須在指定紀錄表格上登記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首四位數字或字母、聯絡電話,以及到訪法院大樓的日期和時間,並列明獲豁免的原因。他們亦須聲明所提供的資料正確、完整和真實,並向司法機構人員展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作核實。有關紀錄表格將上載司法機構網頁,並會於所有法院大樓提供。上述安排難免會為獲豁免人士在進入法院大樓時帶來延誤,尤其當法庭聆訊涉及大量法庭使用者。

  為確保法院大樓內所有法庭使用者的公共衞生安全,司法機構呼籲所有法庭使用者(包括獲豁免人士)盡量使用程式,以更方便快捷地進入法院大樓。

  由於查核沒有使用程式而須進入法院大樓人士的個人資料需時,該些法庭使用者應提早到達大樓,尤其於早上或午飯後的繁忙時段。法庭使用者在進入有關法院大樓處理法庭事務時,應依從司法機構人員的指示。

政府新聞公報
警攝證計劃擴至全部警區 會面室設投影器 可拍手機內容查問舉證

【香港01】警隊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去年推出「攝證計劃」先導計劃,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可使用實物投影支援系統,拍攝電子裝置的內容,向會面人提問,作審訊舉證之作。警隊今年9月起已將「攝證計劃」推行至所有警區,警員毋須把相關電子裝置交網罪科作數碼法理鑑證檢驗,以加快處理涉及電子裝置的案件。

警隊亦己研發「案件相片庫存系統」及「搜證易」,前者可讓警員在任何一間警署上載、儲存、列印及管理案件及法庭證據相片;後者可讓警員拍攝案件相片後,上載至「案件相片庫存系統」。

網罪科於今年9月將「攝證計劃」推行至所有警區,所有警區的錄影會面室已安裝了實物投影支援系統,供前線人員使用。警員在錄影會面期間,可使用相關系統拍下電子裝置內容,以保存相關證據,向會面人士提問,供將來在審訊時作舉證之用。

警員可視乎案情及整體證據的完整性,自行處理簡單案件的電子裝置,毋須把相關裝置交到網罪科作數碼法理鑑證檢驗,加快處理涉及電子裝置的案件。網罪科曾就計劃內容徵詢律政司意見,確認使用實物投影支援系統進行取證的可行性。(全文

#20211027新聞
警方因民陣未依時遞交資料 今早搜4相關地點

【綜合報導】警方早前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提交資料,但民陣未有依時提交,警方遂於今早(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

搜查行動於今晨約10時30分已開始,警方港島總區刑事部探員分別掩至包括位於長沙灣永明街泰昌工廠大廈的社民連會址,以及在九龍彌敦道立信大廈的香港彩虹會址,探員抵達時,有關地點的大閘均上鎖,行動仍然繼續。據了解,另外兩個搜查地點是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曾經住過的地址,暫未有人被捕。

民陣8月15日中午發聲明發表聲明宣佈解散。警方今年4月曾根據《社團條例》第15條,要求該組織提交其成員、活動及資金等資料,惟該組織未有依時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交所需資料。

警方曾指民陣自2002年成立以來,一直未有向公司註冊處註冊為公司,亦非向警察牌照課註冊的合法社團,因此,該組織是一個不合法地運作的組織。

📌 報導來源:香港01東方日報

#20211028新聞
六旬漢被指 FB 發文煽動他人襲警 11 月 9 日裁決

【立場新聞】2019 年 1 月 19 日,香港民間集會團隊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有警員被毆至頭破血流。六旬無業漢被指於翌日凌晨,在 Facebook 發文煽動他人襲擊警員至失憶,以免「有手尾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 2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最終選擇不出庭作供,案件押後到 11 月 9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辯方申請將被告發布的其他帖文呈堂,當中包括案發當日其他帖文,以及自 2019 年來的帖文,指被告一路以來都呼籲「唔好搞事,唔好遊行」,認為這些帖文可證明被告沒有煽惑的意圖。惟法官李慶年質疑,這些帖文僅有助於量刑考慮而非定罪。法官舉例指,一名 X 先生提出起底法官,但有人勸他「好危險呀」,官員亦在電視上批評起底行為,X 先生翌日撤回有關言論,「咁係咪佢唔使承擔昨日的責任?」。法官又指:「我唔點名,但 2014 年開始就有好多呢啲例子,一有群情洶湧、敵對陣營反對就撤回,咁係咪唔使承擔責任?」

辯方要求休庭與被告商討是否繼續有關申請,法官批准。再開庭,辯方指不再作申請,被告亦不會出庭作供。(全文

#20211028新聞 #網上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方因民陣未依時遞交資料 今早搜4相關地點 【綜合報導】警方早前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提交資料,但民陣未有依時提交,警方遂於今早(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 搜查行動於今晨約10時30分已開始,警方港島總區刑事部探員分別掩至包括位於長沙灣永明街泰昌工廠大廈的社民連會址,以及在九龍彌敦道立信大廈的香港彩虹會址,探員抵達時,有關地點的大閘均上鎖,行動仍然繼續。據了解,另外兩個搜查地點是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曾經住過的地址,暫未有人被捕。 民陣8月15日中午發聲明發表聲明宣佈解散。警方今年4…
警搜社民連指與民陣有聯繫 陳寶瑩斥政治恐嚇、行動荒謬

【獨立媒體】警方因民陣未有按社團主任要求提交成員及資金等資料,今早派員搜查四個與民陣相關的地方,包括位於長沙灣社民連會址。警方搜查行動持續約一小時,沒有帶走任何證物。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斥警方的行動是「政治恐嚇」、「好荒謬」,又質疑警方只針對四個特定地點作搜查的原因。

今年四月,警方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提交涉民陣運作的六項資料,又指民陣未有註冊,涉違反《社團條例》。陳及後回信,拒絕提交資料。民陣在8月13日舉行會員大會,在8月15日對外宣告解散,及後包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內的政府官員,稱刑責不會因為主動解散而消失。

陳寶瑩表示,是次搜查行動由重案組負責,警方帶同法庭手令到現場,指民陣早前拒絕提交資料,故需要到社民連搜查與民陣有關的文件。她描述警方的搜查過程中十分仔細,「又開櫃桶又摷文件」,但拍當警員看到文件屬於社民連,便不會再翻閱。過程中由她負責為警員翻開文件及打開櫃桶,「每個櫃桶每份文件都打開睇下」,最後警方沒有帶走任何證物便離開現場。

陳寶瑩指,自己曾質問負責是次行動的警員,為何需要搜查社民連會址。警員回覆指由於社民連於過去兩年曾收到民陣的資訊,故需要到場作搜查。她形容警方的說詞「好荒謬」,組織之間有聯繫或資訊交流十分平常,社民連亦與過百組織有聯繫,而社民連與民陣亦是兩個不同組織。(全文

#20211028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