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向 8 同袍借 21 萬 違防賄條例判囚 4 月 求情指社運壓力大染賭癮

【立場新聞】44 歲前警長前年 10 月起,涉一年內向 8 名同袍借約 21 萬元,僅還款 5 萬元,當中 7 人為其下屬。前警長早前承認 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今(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躁狂抑鬱症,與女友因前年社運政見不合分手,亦因此失去朋友,加上當時工作時間長,被告感很大壓力,繼而染上賭癮。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或受賄,但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

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及受賄,但本案受害人是被告下屬,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終判監 4 個月。法庭亦頒下復還令,被告須歸還 166,500 元。

被告黃世雄(44 歲,案發時為警長)承認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另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被告於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被告先後向一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趙文駿借款 161,000 元,每筆金額由 2,500 元至 133,500 元,被告只歸還了 49,500 元。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9 月 16 日期間,被告再向 7 名軍裝巡邏小隊下屬,即張健樂、李文強、韓子飛、盧家慧、蔡偉軒、翁曼龍及楊竣傑,借款合共 55,000 元,每筆金額由 2,000 元至 20,000 元,被告未有向他們還錢。被告有份撰寫他們的評核報告,或就報告給予意見。被告其後辭職,於今年 2 月底離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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