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更新文件 指示呈報執法部門 客涉國安被捕 銀行須披露財產

【明報】由香港銀行公會制訂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下稱《常見問題》)前日推出更新版本,並上載至金管局網頁,當中加入一項新要求: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有大律師稱銀行從業員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有否抗辯途徑,又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

對比兩個版本,新版加入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證監會前日亦更新其網頁上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新版本亦有相同要求,指金融機構必須在以上兩情况披露「罪行相關財產」。

有涉違港區國安法的被捕人稱,被捕後使用銀行服務未遇問題。被問會否擔心銀行日後會將其資產紀錄主動交予警方,他說現時港區國安法無任何制衡機制,「佢哋想點做都無可能控制到」,只能「煮到埋嚟先食」。他形容自國安法實施,公民社會全面倒退至極權制度,「變成另一個新疆」,只是港府拒絕承認。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銀行本身雖然已有一系列關於處理懷疑犯罪得益的指引,銀行從業員亦有責任留意戶口異動,但他們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他們會否有抗辯途徑,以及當局執行上有否理據。他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