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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煽動等罪 戴啟思提《國安法》矛盾遭官叫停陳詞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罪,分成三案提控。他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案件早前已定於5月10日開審。

辯方下午提交修定文件,將申請分為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申請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今午先處理第三項申請。

辯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譚得志面對的三宗案件中均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罪,而此控罪屬《國安法》第41條中的可公訴罪行,並屬《裁判官條例》中必須移交高等法院原訟處理的案件,可見控罪非常嚴重,必須由陪審團陪同審理,故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他又認為,控方聲稱發表煽動文字罪只是簡易程序罪行,並加控譚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圖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是取巧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4月9日,屆時陳廣池法官將就此議題作出裁決。(全文

#20210331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快必」被控煽動等罪 辯方申終止聆訊官下周一裁決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在去年擺街站多次高叫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件已轉介至區域法院,他早前透過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案件今開庭處理。陳廣池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下周一裁決。

戴啟思認為,發表煽動文字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互相抵觸,有違憲及侵犯言論自由之嫌。他指出,控罪立法的原意,是要禁止人們煽動對皇室的憎恨,惟現時人們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不應受到限受制。

戴啟思又稱,控罪必須激起人們用暴力才算干犯,惟控方僅指控快必的言論「引起仇恨、離叛、輕蔑、憎惡及敵意,用字空泛,沒有特定標準。

另外,他又指出,一般而言控方須在控罪詳情中,列明被告哪些特定言論或文字具煽動性質,惟是次卻未有提及,要求控方清楚交代。(全文

#20210419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案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被駁回

【香港電台】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去年擺街站期間,多次高叫口號及派發政治宣傳單張,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等多項控罪,他早前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駁回。案件將如期在下月10日開審,並於下月3日先作審前覆核。

法官陳廣池表示,法庭可下令中止案件的司法程序,但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特定情況,包括法庭認為案件不可能達致公平審訊,以及出現濫用司法程序情況,但這情況相當特殊。

法官說,辯方不依賴濫用司法程序這議題,但未有證明審訊對被告構成不公,辯方主要爭議是指發表煽動文字罪與《基本法》及《人權法》牴觸,有關爭議應在正審提出,不應用作申請中止聆訊。

另外,辯方要求控方提交更仔細的控罪詳情,列出被告哪一言行構成煽動罪,讓他確切知道自己所面對的指控,這項申請亦被駁回。法官說,控方除了依賴控罪詳情外,亦依賴案情摘要及涉案片段作證,從這些資料已清晰可知控方立場,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利。(原文

#20210426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

法官陳廣池指,同意控辯雙方立場,在事實裁斷上唐英傑案對本案無約束力,但指出如果「同一個 8 個字」,高等法院兩日前提供了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說服力的判決,「我到底仲需唔需要聽專家報告同作供?」法官稱,雖然於本案中,辯方將新增一名專家證人,但從公眾資源和法庭時間層面而言,若控辯雙方能就唐英傑裁決,在「概念上、原則上的框框有嘢同意咗」,然後適用於本案,便可令是次審訊更為聚焦和快捷。法官強調,他並非「未審先判」,並指專家時間和費用昂貴。

辯方及後回應,毋需傳召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辯方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辯方接受以書面方式呈交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但屆時會盤問劉。(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眾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煽動文字案,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區域法院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在庭上維持秩序時,要求公眾不得向被告揮手及高呼口號,並要求控方準備攝錄機,在法庭批准下拍攝公眾人士罔顧規矩的行動。陳官又特意向譚得志澄清「對你絕對沒有任何意見」,不會因此對他有偏頗意見,譚聞言朗聲回應「係,同埋絕對無未審先判」。

陳官早前已要求公眾不得在庭上喧嘩,今再重申不論是開庭前後、法官是否在場,公眾亦須遵守秩序,不可「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公眾若失去自律及守法精神,形同迫使法庭作出指控,包括藐視法庭。

陳官重申自己「不是危言聳聽」,但若法庭由得公眾大聲喧嘩,就是殘踏司法制度及尊嚴,故要求控方準備攝錄機,在法庭批准下,控方或執法人員可拍攝公眾人士罔顧規矩的行動。

陳官又特意向譚得志澄清「對你絕對沒有任何意見」,譚聞言朗聲回應「係,同埋絕對無未審先判」,陳官頓了數秒正聲說「你講完未」,譚即表示「講完」。陳官之後重申,「法庭裡面並沒言論自由」,法庭有法庭規矩,但不會因為「部分支持者的不是」,對被告存有偏頗意見。(原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譚得志被控煽動】控方詳列街站言論 指曾喊「光時」171 次 辦「健康工作坊」無健康訊息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在 8 個集會和街站的言論,指他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171 次、「黑警死全家」102 次,並指控他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主張推翻中國共產黨、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煽惑憎恨香港政府和警方。控方亦指,快必曾在銅鑼灣街站舉行聲稱「健康工作坊」,但全程無傳達任何健康訊息。

控方在開案陳詞先指,被告於 2020 年 1 月至 7 月期間出席或主持的 8 個公眾集會、宣傳街站和遊行時,干犯共 14 項控罪,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3 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1 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 1 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特別提到,2020 年 7 月 2 日,政府嚴正聲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針對往後的涉案街站,控方指控被告明知政府已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仍然多次叫喊口號。(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稱庭內「搖旗吶喊」或藐視法庭 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於去年在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另見報道),期間主審法官陳廣池主動提及庭內的秩序問題,稱「法官離開咗法庭,都唔等於可以大聲喧嘩、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唔尊重法庭,唔尊重法官」,直指公眾如此行為或構成藐視法庭。法官更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有需要時拍攝公眾人士。(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煽動案】曾罵快必「返你屋企光復啦」街坊作供 稱街站「好滋擾」 被鬧大陸喱後報警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譚得志於牛頭角舉辦街站期間,曾向譚叫喊「返你屋企光復啦你」的街坊王華出庭作供,屢稱譚得志說話「好滋擾」。她透露,罵完譚得志後,譚和其他人指罵她為「大陸喱」,著她返大陸,她「聽到好嬲」,離開一段路後「諗起唔知佢哋會唔會犯限聚令」,於是報警。

片段顯示,在王華大叫「返你屋企光復啦你」後,譚得志隨即用咪高峰對王叫喊:「 Byebye 啦你!走啦!過馬路啦!睇路呀!返大陸啦!」又稱呼王為「大陸喱」。在控方提問下,她表示被稱呼為「大陸喱」,她「聽到好嬲」。辯方盤問時問王華,她著譚得志「返你屋企光復啦你」是什麼意思,「返屋企光復乜嘢?」王華解釋,她意指譚應該「返屋企叫口號」。(全文

#20210730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煽動案】曾罵快必「返你屋企光復啦」街坊作供 稱街站「好滋擾」 被鬧大陸喱後報警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譚得志於牛頭角舉辦街站期間,曾向譚叫喊「返你屋企光復啦你」的街坊王華出庭作供,屢稱譚得志說話「好滋擾」。她透露,罵完譚得志後,譚和其他人指罵她為「大陸喱」,著她返大陸,她「聽到好嬲」,離開一段路後「諗起唔知佢哋會唔會犯限聚令」,於是報警。 片段顯示,在王華大叫「返你屋企光復啦你」後,譚得志隨即用咪高峰對王叫喊:「…
快必案押後至10月續審 控方或爭議辯方語意學教授與本案是否有關

【獨立媒體】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去年擺街站時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譚否認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就專家證人方面,控方指將傳召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其口供會向法庭呈上,但劉需出庭接受辯方盤問。另外,控方稱或會爭議辯方的專家證人港大語意學教授梁曉姿,其專家身分是否與本案有關。辯方則指將會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條及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的合憲性。法官最後應控辯雙方要求將案押後至10月18日續審。

辯方指,將會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條及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的合憲性,涉及本案的8條控罪,並提出於結案陳詞階段一併呈交相關陳詞。惟陳官卻質疑此做法效率低,因若辯方的合憲性申請成功,便不需作結案陳詞,因此建議在結案陳詞前處理合憲性爭議,惟陳官及後強調:「唔係效率問題,係原則問題」,並重申:「我係無既定立場,所以你哋決定。」

陳官應控辯雙方要求將案押後至10月18日續審,並預留19及21日,另外雙方需於9月24日向法庭呈交如何處理合憲性爭議,以及雙方是否爭議辯方專家證人梁曉姿教授、以及用甚麼形式處理專家報告。

快必被押走時,旁聽人士高呼:「10月見!」(全文

#20210730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 專家證人再解釋「光時」意味推翻政府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去年涉嫌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供,再次以歷史角度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味的起源及演變,控方又提到劉智鵬本月初再撰寫第二份報告,回覆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

劉作供重申「光復」的歷史意思是取回或恢復失去的國土、政權、城市等,近千年來(由三國時代至現代中國)「光復」的意思如一,在香港的情況是指「香港政府是被敵人(中國國家政權)所控制的政府」又或者「香港政府並非屬於中國國家政權的政府」,斷定其面對的政府為敵人或外族所控制的政府,即是指「香港不屬於中國」。而「時代革命」一詞意指,不接受當時的政權或社會制度,需要採取手段去改變當前的香港政權或社會制度,從而造成時代的改變,即從當權者手上奪回香港政權,「推翻政府並取而代之」。

周天行同時播放前年7月21日晚上中聯辦外及至去年多次示威活動片段,呈現「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政治語境,劉智鵬認同口號語境字義自2016年梁天琦提出後始終如一,支持其報告結論。播放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選舉梁天琦造勢大會片段輔助舉證期間,陳官曾打斷周天行,質疑雙方既不爭議呈上片段,又有發言謄本,「點解要喺咁莊嚴嘅刑事審訊法庭播放一齣呢個人(梁天琦)嘅政治論述?」(全文

#20211018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控方結案:憲法確立中共領導地位 辱罵中共或違反煽動罪 憎警察等同憎政府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提到,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此外,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法官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2 日裁決。

辯方指, 煽動罪 (即《刑事罪行條例》第 9和第10 條)說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惡感及敵意」,相關字眼的「定義光譜非常之闊」。簡單而言,煽動意圖意指煽動者希望「他人心裹有Emotion (反應)」。但這些字眼十分虛無縹緲、含糊不清,令人難以遵循,有違「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原則。

辯方又指,煽動罪不相稱地限制市民自由。辯方強調一條法例要視乎它有沒有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是否可以達到相關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以及是否必要(no more than necessary )。法官質疑,一個合法政府產生的任何條例,「係某程度上都係合法架喎」。辯方不同意,指這視乎立法的目的,而且法例都可以變得不合時宜,煽動罪立法背景為君主制度,當時當權者高高在上,但這已不適用於當今社會,英國和紐西蘭亦已廢除煽動罪。

辯方又指,《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 8 列明,原有法律中的詞語和詞句在 1997年 7 月 1 日後的解釋。當中,針對原有煽動罪所包含的「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但不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被告叫喊有關「共產黨」的口號,未必違反煽動罪。

控方強調「唔承認共產黨有領導地位,實質上係挑戰憲制秩序」。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如果有人憎恨香港警方,當然要睇所有證據,有可能憎恨警察等於憎恨香港政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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