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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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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沈(23)

修訂控罪:
1) 暴動
指他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表示有意申請案件合併,官稱合併事宜將與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訊

繼續保釋
更改報到警署,其他條件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D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D2王宗堯(41)

非法進入逗留立會:被傳媒片段拍攝到曾於會議廳內逗留,當時沒有戴口罩)

修訂控罪:

(1)暴動

指二人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D1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D2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處理轉交區域法院事宜。

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紅磡

廖(37)🛑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把摺刀)
2. 拒捕
3. 管有違禁武器 (拳刺)

同意案情 (撮要):
1月1日港島元旦遊行結束後,警方在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出口截查巴士,特定巴士的乘客需全部下車。被告下車後被搜出身上有上述武器,以腰帶繫在腰間,背囊內有頭盔、呼吸器、手套、帽子、眼罩、雨傘等物品。

被告就控罪1和3認罪,控罪2未答辯。
律師求情指被告當時已完成在港島的合法遊行,回家途中才被截查,沒有使用控罪中所指的物品,那些物品亦是被告工作時的工具。

家人、僱主和律師皆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家人指被告還押後更珍惜和親人相處;僱主稱被告勤奮好學,為人正直,願意再次聘請被告;律師指被告有堅定決心改過。

裁判官質疑被告工作根本不需使用這些武器,亦認為被告將上述武器繫在腰間觸手可及的地方,即他在出門時已預料有暴力行為,在某時機使用,因此無法考慮任何減刑要素。最終判處合共8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各12個月,認罪減三份一刑期,同期執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傳票案 #新案件

👤吳(25)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暴動

新案件控罪: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傳票案件:
控罪: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新案件(暴動)增保釋條件:
- 現金$5000
- 不離港,交旅遊證件
-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前24小時前通知
- 禁足令:添美道 夏殼道 龍和道一帶
- 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辯方保留權利反對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等候控方準備移交區院事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4土瓜灣 #答辯

黃(47)

原本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被告認罪。
求情指事發當時被告正駕車上班,遇上堵路情況無法前進,於是下車和黑衣人理論。當時正在執勤的便衣警員亦是全身黑色衣物,被告以為是堵路的人,情急混亂下犯案。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D1劉頴匡(26)
👤D2文(21)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暴動

修訂控罪
(1)暴動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指D1 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指D2 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1 原條件保釋

D2 文 缺席聆訊
1:30am 律師最後聯絡文,提醒他今天下午上庭,今天上午再度電話、短信聯繫不果
家人也未能聯絡上。

‼️法庭發出拘捕令 : 充公 D2 $2000 保釋金

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訊,等候控方準備移交區域法院事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答辯 #傳票案

👤梁繼平

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梁繼平身在美國,缺席今日聆訊


傳票未能傳達

控方申請再發傳票personal service ,日期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1庭提訊。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答辯 #傳票案

控罪: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

傳票未能傳達

范未出席

控方申請再發傳票personal service ,日期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1庭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去年8月5日被警員搜出藏有利器,8月6日搜屋時被發現屋內有過百把刀具。辯方稱已找到專家撰寫報告,但因英國封關,專家暫時未能回港。申請押後案件以待專家回港完成報告。

上次提堂

TLDR版
否認全部控罪
排期於2020年9月29-30日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早上0930
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律師以專家證人未能回港為由,要求再次押後。但裁判官認為此案已拖太久。控方11月已準備好,現在已6月仍未可答辯。並認為歐洲有航班來港,亦有不少留學生從歐洲回港,只是要隔離14天。該專家證人身在倫敦,理應可回來。裁判官表明無法接受無了期的押後,詢問辯方已押後多次應是不傾向認罪,今天是否可以先答辯。辯方回答可以,被告不承認全部五項控罪。

控方稱有五名事實證人和一名專家證人,可於一天完成審訊。
辯方解釋其中一些證物需專家證人接觸檢視,現提出折衷方法拍攝該項證物傳送給專家證人檢視,因此希望押後審訊。
裁判官一再提及已給予很多時間,之前都說下一次會有進展。亦問及是否一定要選用該名專家證人,有沒有其他人選可作專家證人。

休庭後辯方提出詢問過大律師日程,希望排期於2020月11月尾審訊,不論當日有沒有專家證人。
裁判官認為現在才六月,安排半年後才審訊太遲,不能接受,法庭無法遷就。辯方律師再提出改為9月29日至30日。裁判官接納並決定於2020年9月29至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並提醒被告仍有時間安排專家報告,需要盡快與律師商討安排。無論當日有沒有專家報告也不會接受以此原因押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是日完成DW3盤問與覆問。

主控盤問DW3: 被告老闆

-與被告認識了解程度的深淺(如被告就讀學年與科目;會否繼續學業;是否知悉被告為罷課學生;居住地址;被告政見等)
-與員工食晚飯為一早約好抑或係員工到DW3屋企後才提議一齊食飯;DW3回答為後者。

-問DW3有否上網睇新聞的習慣,DW3表示較少。
-同意12月頭不同地區均示威行動
-同意12月9號案發前示威者與警方多衝突
-同意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似乎是越夜越激
-同意嗰段時間示威者叫口號係常態
-同意當日見到啲警察同示威者對峙或者喊口號當中旁觀者及示威者有人戴口罩
-控方詢問DW3有否留意到網民曾呼籲參與12月9日三罷,DW3表示沒有
-控方詢問DW3有關其政見及同行員工的政見,DW3回應沒意見,不清楚;當中問及是否知道被告的政治立場,DW3回應不知道。

-問DW3知不知道家人嘅政治立場
-當日食晚飯嘅餐廳有幅連儂牆,問DW3見唔見到上面啲貼紙寫乜,有無各方政見。DW3表示沒有留意
-有無留意新聞知道有當日三罷
-質問是否因為知道自己個女無武器在身所以唔擔心嗰女被搜查

-控方指出一行人之所以被ss是因為DW3與員工一行人當中有人叫囂叫口號同帶口罩。DW3不同意。
-控方質問DW3係咪知被告有呢啲攻擊性物件先用電話影低佢,DW3回答不是。
-質疑DW3曾短暫停留係路上幾分鐘食煙同時人群開始聚集,其實想睇熱鬧/參與,DW3不同意
-詢問DW3指SS的警員有禮貌,你又放心的情況底下,什麼原因令你拎起手機錄影該短片
-詢問DW3有否曾經上前問警員為何帶被告上警車,作拘捕。DW3指當時警員唔得閒就算問亦未必回答,所以認為不能詢問。

-控方向DW3指出,其實DW3 很清楚被告身上搜出攻擊性武器。DW3 不同意

最後控方指DW3唔係講真話
-PW1證供話DW3的員工,至少被告有戴口罩(DW3:唔同意)
-當時DW3與被告一行人之中有人叫囂(DW3:唔同意)
-除DW3與被告一行人之外,當時身旁群聚叫囂(DW3:唔清楚)
-控方聲稱DW3心知肚明點解你同你員工會俾警察SS 因為你哋曾經有叫囂
(DW3:唔同意)

辯方覆問
是否知道11月理工大學曾經發生嚴重衝突,需要停課,校園沒有開放。DW3:知有此新聞。

另外,劉綺雲裁判官是日再度「不容許公眾人士使用電話與作任何紀錄」。根據屯門法院一庭做法,若有任何額外規矩,法庭書記可作書面通知,列明該庭額外規矩及解釋。本台對沒有事前通知而禁止公眾人士紀錄法庭情況的做法感到無所適從。

辯方提出擔保條件更改:每星期報到時間由兩次改為一次 ⭕️獲批⭕️

案件押後至27/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五庭 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黃(城大學生會編委攝影記)20
D2羅(19)
D3周—撤控
D4何(21)
D5畢女村長(24)
D6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3
D7潘畫家(31)

針對D3周(🛑已還押逾9個月因另案還柙中) 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正式撤回,在本案中已無控罪
辯方有訟費申請
控方指D3雖非立法會內現場被捕,但一張議會dining hall 台上寫著「林鄭下台」的紙上有D3指模,有罪嫌,檢控非無依據。官不接納。
‼️法庭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餘下6被告面對約10條新修訂控罪,包括新增暴動(庭上未有讀出)
控罪:
1)暴動D1 D2 D4 D5 D6 D7(大樓內)

2) 暴動 (大樓外?)D7(兩項暴動)

3一8)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1 D2 D4 D5 D6 D7

6名被告在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9)刑事毀壞罪 — D1黃
指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0)刑事毀壞罪一D7潘

11)非法集結罪

D5女村長,D7畫家(🛑已還押逾9個月因另案服刑中),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訊,等控方準備移交區院事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總結今天下午七個七一立法會相關案件中
共涉12名被告被‼️加控暴動罪
1黃(20)
2羅(19)
3何(21)
4畢(佔旺女村長)(24)
5孫(23)
6潘(畫家)(31)
7馬(30)
8王宗堯(41)
9沈(24)
10劉(26)
11文(21)absent
12吳(25)

兩個未能傳達的傳票案被告梁繼平 與 范手足則沒被加控暴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2]
👤林(33) #1215旺角

PART 1 匿名令
PART 2 案情陳述
----------------------
簡化到盡……

14:32 PW1繼續作供:
當晚21:47,在旺角警署4號接見室內,向被告補錄警誡口供。被告說:「呀sir玩吓咋」並簽名作實。當時無威逼利誘,無要求見律師,亦無投訴

堅稱因鐳射筆照射,引起眼睛不適,但不影響視線,更未有出現接觸強光後的「光暈」症狀。同時又不同意郭大狀稱牠即使有不適,都係微不足道、瞬間即逝的講法。使郭大狀質疑牠根本無被照中眼,聲稱不適只是為了強化證供。但PW1不同意

唔會拉錯人,因視線只在落警車時離開1秒,而且認得被捕人當時特徵(身高1.75米, 黑眼鏡, 灰外套),從豬籠車車頭到左門口,過程只用1秒。除非被捕人識魔術可以一秒換衫,否則99.9%肯定無拉錯人。同埋佢唔知我落咗車,之後仍然繼續用綠光照我

多次聲稱拘捕前會進行形勢評估,不是一個即時決定,而要評估:
• 現場環境安唔安全
• 有無把握衝過去可以捉到被捕人
• 被捕人身/手上有無武器可以傷害我
• 有無同黨可以幫佢逃走,或阻止我追捕佢
• 若追捕失敗,被捕人逃走路線有無其他同事可以截停佢

*而警長3236作供時聲稱,自己只用10秒左右,就完成上述過程,鎖定被捕人。
=================
被問到點解唔攞埋有反光貼的頭盔同警棍先落車?唔驚俾人再用激光射眼?

(答:唔驚,無得驚㗎喎,六月到依家我都唔驚,同埋因為進行過形勢評估,所以決定唔需要裝備都可以拉到佢。)


* 否認所有關於警員當晚對被告使用暴力、延誤見律師的指控。
=============
PW2,處理證物警員 16547
1) 在案發翌日帶被告到寓所搜屋,途中他要求見律師,但搜完屋先向上司匯報,安排被告見律師

其實佢仲有講其他野
(處理證物過程……想知再講)
=============
*辯方會質疑PW4專家證人資歷

PW1&2都作完供,聽日無你地嘅事喇
明天10:00繼續
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10]
#0728上環 #暴動

0945開庭
法官考慮控辯雙方文件後,決定拒絕辯方要求,對OFCA 三名證人作出「自招控罪」的警告,因為郭官不同意早前案例的裁判官所作的決定,認為OFCA的人員所作的測試,並無違反公義,或不合乎公眾利益,而律政司已經發出「免予起訴書」給三名證人,更指出如果有私人檢控,律政司會終止,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不應受到干擾,審訊繼續。

PW14 OFCA 職員簡先生宣誓作供
主控向法庭指出昨日己交「免予起訴書」給證人,PW14指在30/9/2019,收到由警員11937交給OFCA檢查的五部對講機,其中兩部與此䅁有關,控方呈上兩部證物,PW14確認,兩部均為Baofeng UV-X9,編號被貼紙遮蓋,未能辯認;兩部對講機隨後交俾技術支援小組雷先生作技術測試。

PW14指証物存在OFCA其間,一直由簡先生或雷先生作妥善保管,並無受到其他人干預。

辯方向PW14查問一些職務問題,如果証人放假期間,誰持有証物房鎖匙,PW14據他所知只有一條証物房鎖匙,一直由他持有,但唔肯定有冇後備匙。

辯方再指出他的口供內容用字和格式,與另一名證人的口供十分相似,質疑兩人一同作口供,PW14無獨立記憶,證人否認。

1100 PW14 作供完畢
PW15 OFCA 職員雷先生宣誓作供

PW15 確認在昨天收到免予起訴書;證人在OFCA支援服務組工作,職位acting inspector, 負責檢測電訊器材,例如:車用對講機,手持對講機,手提電話,和wifi器材,曾經測試過約30部對講機。

PW15對測試對講機的知識,不是從學校學得,OFCA也沒有正式訓練,只是由上司在日常工作中指導,他亦不知到上司的知識情度。

1125~1153休庭

PW15 出席前,辯方不接納PW15為專家證人,控方提出改為事實證人。

控方繼續引導PW15作供,在4/10/2019從PW14接收兩部對講機,測試完畢後一直鎖在鐡櫃內,妥善保存未被干擾,直至交還。

PW15確認庭上兩部對講機為該日測試的機,並向控方仔細講解測試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講機的發射和接收頻率,可調校的頻率範圍,發射輸出功率...等資料,測試工具是一部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s monitor (CMS), 控方提出將該部CMS的較準證書呈堂為證物,遭辯方反對,因為證書上的簽署人未有上庭作證。

辯方盤問
PW15唔記得當日係在同一日內做晒五部對講機的測試,抑或分開做;測試不是在屏敝無線電波的室內做,不能全面確定不受干擾;CMS在其他工作日子也曾壞過;雖然OFCA只有一部CMS,但在測試報告中無寫用什麼器材作測試。

1318~1445 休庭

主控覆問
PW14指在測試過程中,無察覺有無線電干擾,CMS運作正常。

1448 PW15 作證完畢
1450 PW16 OFCA 職員黎先生宣誓作供

PW16 確認在昨天收到律政司的免予起訴書,PW16 在4/11/2019接替PW14作為證物人員,並在11/11/2019交還五部對講機連同測試報告與警方,證物在交還前無被干擾。

辯方查問PW16如何與PW14交接證物。

1515 PW16 作證完畢

控方提出另一名OFCA牌照部職員,因家事未能在今日上庭,可以安排在明天。

1517~1543 休庭
控辯雙方相議後,D1 & D2 願意簽署事實承認書,即未領有由OFCA發出的無線電操作牌照,因此,控辯雙方同意PW17不用上庭。

餘下時間由辯方作D1 & D2的「中段陳詞」
(由於辯方呈上一大疊文件,只作撮要講述,又講得好快,抄唔切,臨時直播員就此道歉)大概重點如下:
控方全無實質證據證明D1 & D2參與暴動,只憑時間、空間、服飾和裝備推斷並不合理,就每項推斷作出反駁。

時間: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D1 & D2在速龍出現之前33秒,已經步行離開東慈後巷,當時不是逃跑避開警察,並舉案例,逃避警察並不是罪行,有警方證人指出當日是驅散行動,無可能又叫人走又拉人。

空間:無證據顯示D1 & D2有到德輔道西參與暴動,不能推斷D1 & D2鼓勵其他人干犯暴動,他們離開東慈後巷,只是避開TG。

服飾和裝備:當日在現場有好多人有類似衣著,不論年長年幼,有市民穿着普通服飾也有戴頭盔;在D1 & D2身上檢取的物品,完全沒有警方描述的暴動物品:磚頭、雷射筆和鐵通。

1645 休庭,11/6 10:00 繼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10]
#0728上環 #暴動

0959 廣播 1002開庭

1003 傳召證人,余順廣 先生(同音),現於科電工程任職高級工程師。控方指該證人為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

1131控方陳詞,書面陳詞開首主要為本案背景陳述及本案法律原則。另特引述辯方中段陳詞中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範圍是否存在暴動;如判決該地點有暴動的話,眾被告又有否參與暴動?控方認為多項細節就現階段不宜逐一深究,尤其這些該由陪審團審理。辯方不認同。

1220 郭官訊問辯方是否認為控方偏離原本檢控基礎,而須作出投訴或重啟審訊再傳召部份相關證人?聽畢控方審訊初期具體講述案發時地的錄音及覆述陳詞後,辯方決定不申請reopen case,雙方將「後果自負」。

經過一輪爭論及澄清,郭官重申法庭須確保維持公平審訊,且需要思考有否偏離原本開案陳詞時的檢控基礎及檢視證供等。預料明天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明天100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1015 休庭30分鍾以便雙方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被告將承認首兩項控罪後是否還要堅持第三項控罪的起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2/2]
👤林(33) #1215旺角

10:37 開庭,傳召PW3 警員18852 作供

作供時聲稱:
當晚負責協助押解被捕人上警車,到報案室協助封存財物,聲稱被告無要求見律師或醫生,亦無任何投訴。

被告坐在警車最後排角落位,雙手被索帶索住,否認與另一警員各自用電筒照被告左眼,因為自己無電筒在身。

10:50 PW3作供完畢,休庭清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31太子

劉,廖(17-19) (刑事毀壞:涉開傘遮掩他人及躲於傘下)

辯方雙方律師要求押後五星期,以便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案件。

D1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2除就宵禁令有修改外,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2宵禁令時間由明天起轉至2230-0700。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 - 刑事毀壞:破壞民建聯張嘉欣的宣傳牌,價值$20元

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需繳付500元堂費。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被告之前就就控罪1認罪,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10:08 開庭
由於法庭在今日開庭前才收到控方修訂了部份案情撮要中的部份字眼(如攻擊性武器的描述、案發地點的準確位置等。
裁判官指知悉被告對第二項控罪有認罪意向,而被告亦已在早前承認第一條控罪,裁判官認為第三項控罪其實是首兩項控罪的延續,因此詢問是否繼續控告被告的第三項控罪。

辯方表示其實早已找辯方作溝通,但控方堅持需要看被告是否承認特定案情才考慮撤控。

由於本案原定審訊2日,現在或只需審理一條控罪,有充足時間處理。因此裁判官給予雙方30分鍾整理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是否繼續需要就被告的第三項控罪起訴。

10:15 休庭30分鍾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X)

休庭12點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