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2]
👤林(33) #1215旺角

PART 1 匿名令
PART 2 案情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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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到盡……

14:32 PW1繼續作供:
當晚21:47,在旺角警署4號接見室內,向被告補錄警誡口供。被告說:「呀sir玩吓咋」並簽名作實。當時無威逼利誘,無要求見律師,亦無投訴

堅稱因鐳射筆照射,引起眼睛不適,但不影響視線,更未有出現接觸強光後的「光暈」症狀。同時又不同意郭大狀稱牠即使有不適,都係微不足道、瞬間即逝的講法。使郭大狀質疑牠根本無被照中眼,聲稱不適只是為了強化證供。但PW1不同意

唔會拉錯人,因視線只在落警車時離開1秒,而且認得被捕人當時特徵(身高1.75米, 黑眼鏡, 灰外套),從豬籠車車頭到左門口,過程只用1秒。除非被捕人識魔術可以一秒換衫,否則99.9%肯定無拉錯人。同埋佢唔知我落咗車,之後仍然繼續用綠光照我

多次聲稱拘捕前會進行形勢評估,不是一個即時決定,而要評估:
• 現場環境安唔安全
• 有無把握衝過去可以捉到被捕人
• 被捕人身/手上有無武器可以傷害我
• 有無同黨可以幫佢逃走,或阻止我追捕佢
• 若追捕失敗,被捕人逃走路線有無其他同事可以截停佢

*而警長3236作供時聲稱,自己只用10秒左右,就完成上述過程,鎖定被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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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到點解唔攞埋有反光貼的頭盔同警棍先落車?唔驚俾人再用激光射眼?

(答:唔驚,無得驚㗎喎,六月到依家我都唔驚,同埋因為進行過形勢評估,所以決定唔需要裝備都可以拉到佢。)


* 否認所有關於警員當晚對被告使用暴力、延誤見律師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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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處理證物警員 16547
1) 在案發翌日帶被告到寓所搜屋,途中他要求見律師,但搜完屋先向上司匯報,安排被告見律師

其實佢仲有講其他野
(處理證物過程……想知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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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會質疑PW4專家證人資歷

PW1&2都作完供,聽日無你地嘅事喇
明天10:00繼續
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