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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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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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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北角 #答辯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控罪3 - 不認罪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1-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審訊控罪2,3。控罪1之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案情:
//被控於本年11月28日,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7號接見室內管有懷疑危險藥物,即甲基安非他命。//
(摘自《明報》2019.11.30)

控方申請撤回(withdraw)控罪2
裁判官判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a(2)及(3)條

*呼籲市民包圍新屋嶺扣留中心

控方是日呈上修訂控罪及新增交替控罪,可答辯。辯方不反對,可答辯。控方新增一名證人,共有5名控方證人,皆為警員。

裁判官指爭議點為警戒口供招認的合理性,指主要點為是否構成招認。辯方指需要pw2及pw3,以及3名參與落口供而控方不傳召的警員,控方將堅持傳召所有證人,亦將呈交所有更改供詞。新增控方證人為網上巡邏而發現聲稱為被告網站的警員。被告要求當日進行認人程序,涉及6名警員。辯方指控方未披露控方依賴證供列表。辯方需要兩日,控方指需3日,主要為需播放共63分鐘錄影口供,裁判官決定2日足夠處理爭議。

案件訂於7月27至2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提堂
👤詹(28) #0825荃灣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情及背景
(蘋果日報 12.Feb.2020)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回控罪處理本案
證物1-3充公

被告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
支付堂費$300 (從保釋金扣除)
守行為期間不得干犯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有關的罪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胡(20) #提堂#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雷射筆、噴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15/6,指等候控方轉交文件。

辯方同時希望更改保釋條件,將宵禁由2300-0600改為0000-0600。裁判官拒絕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利,鍾(19-25) #提堂#20200101旺角 襲警
辯方申請押後,指各被告正等待文件。

案件押後至6月9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10旺角 #案件合併轉區域

四案五名被告多不反對非法集結部分合併,其他控罪未有共識。

裁判官建議整體案件管理包括合併爭議全移交由區域法院做。

Stand down 稍押後,就合併爭議事項拿指示和商議

———————


👤方(33)🛑已還押逾5個月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去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管有違禁武器
一把彈簧刀
4)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趙、林、陳、王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5)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

👤趙(25)🛑已還押逾5個月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2)管有第I部毒藥罪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昔多芬

3)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方、林、陳、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林(16學生)、陳(49消防)


非法集結
指他二人於11月10日連同方、趙、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王(46)

非法集結
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十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參趙、方、陳丶林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此前申請合併處理以上4宗案件同日山東街一帶發生的事件。
辯方需時研究文件以決定是否反對合併移交區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黃(32)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民間前日(13日)發起連續第三日「三罷」,多人響應「晨曦行動」在各區堵路及示威......黃被指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一罐卡式石油汽瓶、一支打火機式火槍及一把6吋長剪鉗//
(摘自《明報》2019.11.15)

辯方申請更改宵禁令至0000-0700
裁判官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20200204旺角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涉堵路)2213時警員於山東街見到被告將約9平方米大膠物件拋至彌敦道,一名男子推向pw2,並試圖拉走d1但同時被制服。警戒下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呈上一項修訂控罪,d1 早前申請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d1以自簽1000元,為期18個月,期間需保持公眾安寧(?)

d2毋須答辯,修訂控罪,辯方透露將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
是日辯方就d2保釋條件更改,希望由現時每星期報到3次 改為 每星期報到1次 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 西九龍法院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26東涌 #答辯

周(20)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26日,在東涌健東路1號映灣園7座30樓D室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收起時約20厘米),最長可伸展至52厘米)。//
(摘自《頭條日報》2020.2.21)

答辯意向:不認罪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天水圍 #答辯
D1梁 — 認罪 🙋‍♂
D2梁 — 認罪 🙋‍♂

控罪:
1. 刑事損壞 — 罪名成立

案情:被指於於19年9月7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和損壞八達通機,及噴污閉路電視、兩部售票機、兩部資料顯示屏,港鐵職員認得被告有份參與損壞

D1: 使用錘仔損壞售票機、資料顯示屏

D2: 使用錘仔損壞八達通入閘機、售票機及資料顯示屏

示威人士隨後逃逸至附近屋苑,警員其後認得被告,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帶領警方搜尋證物,D2承認將犯案衣服放於背包,並指一時衝動而犯案

求情:
D1:18年父親患上癌症,被告因而未能完成學業,在傳媒機構上班以供養 D2學業,傳媒機構指被告服刑後仍願意聘用,被告表示後悔,做了沒價值的事,亦令父親擔心,吸取很大的教訓,希望輕判以照顧父親及繼續學業

求情信
— 母親指稱自己未盡責教育子女,
— 傳媒機構上司指會繼續聘請被告
— 香港知專學院講師指被告傾盡全力學習
— 青年學院班主任指被告孝順父母及願意承認錯誤
— 中學老師江老師指被告有道德觀,願意主動道歉
— 朋友指被告受到很大困擾
— 被告真誠地知錯

D2:
兒時已患上骨枯症,無法康復。雖然父親患上癌症,仍被勸喻繼續努力讀書,被告非常後悔,覺得羞愧,並對家人造成負擔,對警方誠實承認案情

求情信
— 中學老師指被告關心社會問題,正直、重情、希望建設社會
— 中學校長指被告與尊師重道,與同學關係良好
— 被告希望陪伴父親,希望重新做人,陪伴家人

屋企人已準備支票支付231,214元賠償

裁判官只能頒下針對每名被告不多於10萬元賠償令,辯方以法庭命令以外方法賠償,裁判官指應詢問黨鐵公司而非警方,亦應私底下處理,控方指需要進一步索取指示

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勞教報告,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摘自《明報》2020.1.3)

修定控罪1:刑事損壞(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屯門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新增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等等,及1個對講機。

案件押後並轉介至至5月21日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曾(41)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修訂):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意向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首次應訊時投訴:
被捕時手、手肘、上身、胸骨、下身均被警棍打傷,需入院5個半小時接受治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劉(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天星碼頭多層停車場外,管有鎚仔、手套、面罩、護目鏡等物品,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摘自《星島日報》2020.1.21)

修定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新增控罪: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4星期至2020年6月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最終法律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魏 (19)
D2:梁 (18)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撤回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年2月17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燈柱管有3個打火機、打火機機油氣罐、膠水、1袋咖啡過濾紙、2個防毒面具、3條六角匙、剪刀、玻璃瓶及1瓶洗甲水,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兩人涉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橡皮筋發射器及89粒鋼珠。

保釋相關事宜:
D1: 由每天兩次到警署報到更改至每天一次,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D2: 獲准保釋💛
。保釋金$30000
。人事擔保(父親 $20000、中學校長 $10000、區議員 $10000)
。宵禁令 2300-07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期間兩名被告均可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是否手足

王 — 不認罪🙅‍♂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元朗商業銀行外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警車

控方傳召5位控方證人,有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及6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民間集會團隊」周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中途遭警方腰斬。警方當日拘捕一名六旬家庭司機,指稱他襲擊一名警員......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時遭警方施加不合理及過份武力,又呈上相關報道及相片,要求法庭記錄在案。惟庭上未有透露警員向被告施加甚麼武力。根據報道,被告當日遭多名警員制服地上,後腦流血,及後被警員帶走。//
(摘自《蘋果日報》2020.1.21)

控方申請匿名令 - 不得披露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批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屯門
D1楊
D2莊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9月30日,在舊咖啡灣泳灘管有58個裝有液體的氣球、1個裝有可疑易燃液體共640毫升的樽、1包麵粉、1罐藍色共1升的油漆、7樽油漆、1個辣椒油空樽、5樽墨水、1樽胡椒粉、4碗混合液體、1個打火機、15個切開的網球、24盒火柴、1卷麻繩、1卷強力膠紙、1把美工刀、1把剪刀及1盒塑膠手套

撤回控罪,中止檢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10旺角 #案件合併轉區域

四案五名被告不反對合併移交區域法院,但保留要求分拆權

合併後
D1方(33)🛑已還押逾5個月
D2林(16)
D3陳(49)
D4趙(25)🛑已還押逾5個月
D5 王(46)

合併後控罪
1)非法集結一d1至d5
指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作出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方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 管有違禁武器-D1方
一把彈簧刀

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1方
指他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5)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一D4趙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6)管有第I部毒藥罪一D4趙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昔多芬一D4趙

7)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一D1方

🛑方、趙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新案移交區院5月21日1430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