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魏 (19)
D2:梁 (18)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撤回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年2月17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燈柱管有3個打火機、打火機機油氣罐、膠水、1袋咖啡過濾紙、2個防毒面具、3條六角匙、剪刀、玻璃瓶及1瓶洗甲水,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兩人涉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橡皮筋發射器及89粒鋼珠。

保釋相關事宜:
D1: 由每天兩次到警署報到更改至每天一次,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D2: 獲准保釋💛
。保釋金$30000
。人事擔保(父親 $20000、中學校長 $10000、區議員 $10000)
。宵禁令 2300-07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期間兩名被告均可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