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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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十個月|藏彈簧鋼棒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18歲廚師提上訴遭駁回

【法庭線】2020年8.31太子站事件10個月,18歲廚師在旺角遭警員截查,搜出「光時」旗幟及一支彈簧鋼棒,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廚師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上月開庭審理後,即時遭駁回申請。法官陳慶偉周一(13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拒接納被告證供屬合理,又指當晚旺角有事發生,「上‍訴‍人在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上訴人購‍得的旗桿,伸長時僅40厘米,而被搜出的旗幟最短的一端也長60厘米,「上訴人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或懸掛搜得的旗‍幟。」

法官又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若上訴人從網上購得彈簧鋼棒,他定必曾拆開,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並將旗桿和旗幟攜帶至事發地點。他續指,旺角當晚有事情發生,「上‍訴‍人在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駁回上訴人申請。(全文

#20220613新聞 #20200630旺角
港鐵車長涉連儂牆前傷人搶電話 女事主稱因撐警被對方貼個人資料 被告稱因債務糾紛起衝突

【明報】34歲港鐵男車長涉於2019年11月,在九龍灣巴士站的「連儂牆」鎅傷59歲女性友人的額角,及搶去其iPhone。男車長今(14日)於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否認傷人及搶劫罪受審。女事主供稱,曾在微信轉發「全民撐警」的帖文,其後便遭「起底」,案發時她見被告在連儂牆張貼有她資料的單張,試圖拍攝時遭對方襲擊;辯方則稱兩人因債務糾紛口角繼而有肢體衝突,被告沒㩦鎅刀,事主一概否認。

2019年8月,女事主陳煥明在微信分享她已「點讚」一個「全民撐警」帖文,而被告當時在她的「朋友圈」內,其後王姓被告「標榜我係藍絲」,她亦見連儂牆有單張,印有她的身份證號碼、護照副本、相片、電話、地址、該「撐警」帖文等資料。因被告替她購買機票時,曾收過她的護照副本照片,故她思疑該單張是由被告製作。

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她在餐廳下班後步向九龍灣站B出口外,往觀塘方向的巴士站,認出被告手持鎅刀,在附近張貼單張。她見單張上有其個人資料,遂拿起手機拍攝被告。對方發現後隨即衝向她,她逃跑,轉頭張望時遭被告以鎅刀刺傷她的左額角,再遭從後推跌,並感到對方腳踢其右臀部兩下。

事主坐起身後,她的胞弟來電,她告知對方她的位置,被告隨即再雙手推她肩部,並搶去其手機逃去。(全文

#20220614新聞 #1106九龍灣
無業男與運動教練涉淋紅油刑毀警署外牆 准保釋8月訊

【頭條日報】2019年6月26日有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翌日凌晨一名無業男子及運動教練涉嫌淋紅油損壞警署外牆。事隔近3年,二人各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今首次到東區法院應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兩宗案件同押後至8月9日,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援助,二人期間准以5000元保釋,但不得離港。

蔡姓被告(32歲)及陳姓被告(23歲)各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權限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警署外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原文

#20220614新聞 #新案件 #0627灣仔 #0626灣仔
兩男涉助還押男生刪資料 被告稱瀏覽紀錄含成人網站等 屬私隱「唔想俾其他人睇」

【法庭線】2019年底,18歲男生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罪,他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再被指趁兩名友人探訪時,商量刪除電郵等帳戶資料。三人否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周二(14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暫委法官葉啟亮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男生供稱還押期間掛念好友,著親友列印過往合照,但擔心他們使用自己的電子裝置時,會發現瀏覽記錄有學業及成人網站等內容,「係我嘅私隱,唔想俾其他人睇」,遂要求兩名好友為他刪除相關紀錄。案件周三(15日)續審。(全文

#20220614新聞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將軍澳東海堂縱火刑毁案  警憑影片聲音確定被告身份 兩少年不認罪

【誌】2020年8月7日凌晨,五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案件於6月13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其中兩名少年(第3及第4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第5被告(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則承認刑事毀壞罪,現正因其他案件還柙候審,其縱火罪不予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案中另外兩名少年,第1及第2被告較早前已承認刑事毀壞罪,現正保釋並等候6月21日作最終判刑。

案情指,自反修例事件起,美心集團旗下經營的店舖,成為示威者針對的目標。位於將軍澳廣場1樓的「東海堂」屬開放式店舖,只有約半米高的圍欄店舖範圍,並無門鎖及牆身分隔。

案發當日凌晨約2時35分,閉路電視拍攝到有5名蒙面黑衣人衝入店舖破壞,過程持續約1分鐘,期間有人燃燒物件。案發後數小時,即8月7日早上約7時,店舖經理到店舖開舖時發現,店內的枱櫈東歪西倒,圍欄及吹風機被推倒在地,地上遺留少許碎石。經檢查後發現,地板上約1米乘1米範圍及一張餐枱變得燻黑,兩部收銀機屏幕、八達通卡閱卡器、電子條碼掃描器、一道木門及櫥窗膠櫃遭到破壞,損失合共港幣$40,140元。 (全文

#20220614新聞 #20200807將軍澳
女子向警擲汽水罐藏雷射筆 被捕三年後遭控襲警管武器

【明報】2019年9月開學日學界發起「九二罷課」,晚上數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26歲無業女子涉向警員後背投擲壓扁的汽水罐,及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時隔3年被起訴各一項襲警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押後至8月4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准以現金3000元保釋。

報稱無業的龐姓女被告(現年29歲),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在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原文

#20220615新聞 #新案件 #0902旺角
「爆眼女」申法援入稟向警索償 法援署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了解,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本報正向法律援助署查詢事件。

事件源於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嘴的警民衝突,女子的右眼被射傷。根據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的「社區法網」,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有3年限期。換言之,女子須於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才有機會成功追討。

翻查資料,該女子曾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屬侵犯私隱。原訟庭裁定她敗訴,她後來上訴再被駁回。早前就有消息稱,她已於前年離港轉到台灣。(原文

#20220615新聞 #0811尖沙咀 #爆眼少女
上水擲磚擊斃清潔工案 兩青年被控謀殺等罪開審

【星島日報】2019年11月14日上水因政見衝突而發生毆鬥,70歲食環署外判清潔工人遭磚頭擲斃,六旬男子亦遇襲左眼受傷。兩名曾為小學同學的青年各被控謀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罪,案件今在兩男五女陪審團席前開審。控方讀出承認事實指,次被告與其兄長的語音訊息對話指:「今日你哋咪劈咗個阿伯呢,後尾話佢生存渺茫,無得救」,「咩生存渺茫呀?」,「你今日咪斬咗個阿伯呢」。案件明續,控方將繼續開案陳詞及傳召六旬傷者出庭作證。

本案的襲擊事件發生於2019年11月13日上午11時50分,死者羅長清在當日被襲擊後,救護車在中午12時到場,發現死者躺在北區大會堂外左額腫起,送院後醫生發現死者瞳孔放大、嘔吐、昏迷、失去知覺,頭部受傷引致硬腦膜下血腫,左肩瘀傷,死者翌日宣告不治,其兒子在2019年11月28日到殮房認屍。

控方向陪審團展示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指出六旬男子X在案發當日早上6時許外出工作,一直尾隨兩名男子,X在上午10時許發覺路面有路障,沒有交通工具讓他乘搭去上班故回家。X及後在馬路上手持鐵通,次被告左手舉起一把鋸斬向X的大腿,然後有3人圍住X。一名不知名人士向死者擲磚頭,死者遂向後倒地,有人抬走死者到路旁。X被襲後左眼虹膜撕裂,眼內出血泛紅 ,視野模糊,左眼皮瘀傷,右手臂被割傷,左手臂紅腫,右膝擦損和雙腳瘀傷。控方明天將傳召X出庭作證。(全文

#20220615新聞 #1113上水
6.12 三周年|反修例暴動案數據分析 814 人被控 逾一成人案發時未成年

【法庭線】根據《法庭線》統計,被控暴動罪的 814 人,包括 626 男及 188 女,案發時年齡由 13 歲至 63 歲。未滿 18 歲共 86 人,佔整體逾一成。

兩宗涉及未成年被告的暴動案在少年法庭審結;另有一宗案件正在高等法院審理,該兩名少年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以磚頭擊斃老翁,被控謀殺及暴動。

部分反修例衝突事件涉及大量被告,目前分拆成多宗案件處理。當中,2019 年 11 月的理大衝突,目前涉及逾 300 名被告,涉案地點包括理工大學內外、尖沙咀及油麻地多處,至少分成 37 案審理。

在已審結的案件中,共 173 人次罪成,當中 51 人次認罪,122 人次經審訊被定罪,逾八成罪成被告判囚,以每項暴動控罪計,刑期由 2 年 2 個月至 6 年不等。50 人次罪名不成立,餘下一人表證不成立,該案被告為社工陳虹秀,她被控 8.31 灣仔暴動。律政司正就案件提上訴。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 10 年監禁,據記者統計,近五成暴動罪成被告,被判囚 3 至 3 年 11 個月監禁,比例最高;8 人被判監 5 年或以上,分別來自元朗 7.21 襲擊、8.13 機場衝突及 11.18 理大衝突。(全文

#20220615新聞 #暴動案
刑事案擬採納遙距聆訊 建議答辯、裁決、判刑被告應親身到庭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未來將容許刑事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條件是法庭認為「做法屬公平公正」。諮詢文件列明,被告首次出庭、答辯、裁決、判刑,應當親身出庭;處理保釋程序時,法庭不應採用語音直播聯繫。一般遙距聆訊會在法院大樓內廣播,但「例外情況」如公眾不能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屆時市民須事前申請旁聽遙距聆訊。司法機構又建議新罪行,不論遙距抑或實體聆訊,未經授權記錄可處半年監禁,發布者更可判囚5年。

具體而言,司法機構認為一些情況,不應採用遙距聆訊,例如被告人親身出庭應訊有實質重要性的特定階段。司法機構指,被告人在裁判官席前首次出庭,一般不適合遙距聆訊,「尤其是當被告人投訴在拘留期間遭執法機關不當對待」及「被告人的任何保釋申請進行聆訊之時」。

司法機構表示,即使聆訊可以採用遙距方式進行,但建議在「答辯、裁決及判刑」時,被告人仍然應該親身出庭應訊,但司法機構仍留有尾巴,表示「除非法官或司法人員在考慮相關因素後另有指示」。

遙距聆訊是否公開?司法機構表示一般而言公開進行的遙距聆訊會在法院大樓內廣播,公眾可以從審訊案件表獲取遙距聆訊的資訊。但司法機構指預期「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公眾不能夠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或公共衞生的考慮令親臨法庭旁聽的人數設置異常限制。司法機構建議如「例外情況」成立,法院可允許公眾實時觀聽民事及刑事的遙距聆訊,但旁聽者須事先向法院申請。(全文

#20220616新聞
司法機構擬增新罪行規管旁聽 「未經授權紀錄」可囚半年 發布者最高囚5年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除了諮詢刑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外,還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針對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實體聆訊的內容。除了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其餘未經授權的記錄,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布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聆訊紀錄,可囚5年。司法機構更指,希望杜絕任何時候未經授權錄取法庭聆訊紀錄,舉例某人於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由他人偷拍的相片或影片,同屬犯罪可囚5年。

有關未經授權記錄法庭聆訊的罪行,《草案》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某聆訊或某保護對象,即屬犯罪。就實體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蓋對進行聆訊的法庭,或任何出現在該法庭的人作未經授權的記錄。

現行法例允許筆記記錄,該《草案》建議繼續准許筆記,司法機構舉例,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任何未經授權記錄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 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是犯罪日期起計2年,或由檢控官發現罪行的日期起計12個月。

較重的罪行是發布行為,司法機構建議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法庭聆訊紀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0萬元罰款及監禁5年。(全文

📌 相關資料:《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 實務指示及操作指引草擬本

#20220616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爆眼女」申法援入稟向警索償 法援署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了解,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本報正向法律援助署查詢事件。 事件源於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嘴的警民衝突,女子的右眼被射傷。根據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的「社區法網」,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有3年限期。換言之,女子須於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才有機會成功追討。 …
「爆眼女」申法援遭法援署要求重新考慮提控 署方稱若無合理理由可拒申請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悉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法律援助署今(16日)回覆查詢稱,署方如認為受助人不再有合理理由訴訟,或讓受助人繼續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可按規定取消有關證書。

據悉,事主的法律團隊於上月收到法援署的來信,並提出3點,要求事主提供回覆,再決定會否提供法援。署方表示,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建基於惡意傷害,即必須證明開槍警員有意為之。(全文

#20220616新聞 #0811尖沙咀 #爆眼少女
上水清潔工遭磚擲斃案 另一受傷事主稱遭被告阻清路障後被磚擊中

【明報】2019年11月北區大會堂的磚頭命案,兩名青年被控謀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罪,今午(16日)於高院續審。庭上播放警方的認人程序片段,在現場受傷的事主X要求首被告除下口罩。首被告一度拒絕,警員大聲警告「如果你咁樣,告你多一條阻差辦公」,之後警員摘下首被告的口罩。

六旬事主X今午供稱,他於事發當日(2019年11月13日)早上清理路面磚塊,遭首被告用身體阻擋,其間一班蒙面人與途人口角。X說,蒙面人首先向途人丟磚頭,途人照樣丟磚還擊,他遂拾起鐵通,打算用來阻嚇蒙面人,「等佢哋唔好向我依邊逼近」。

X稱,及後一名持鋸的蒙面男子走近,他以鐵通「篤」對方,隨即被磚頭打中左眼。X自言有點頭暈,無法認出任何施襲者,「感覺有一班人圍住我打,但我見唔到」,後來有人將X扯離人群帶走。

控方稱,首被告於2019年12月的認人手續,被X認出身分。庭上播放認人手續的錄影片段,顯示首被告和一批男女坐在警署報案室。X環顧四周之後,要求首被告除下口罩。陪同首被告到場的女子起初拒絕,警員表明「你唔好妨礙警察做嘢,唔係告你阻差辦公」。警員亦警告首被告,如果他不肯除口罩,可能被加控阻差辦公。聆訊明(17日)續。(原文

#20220616新聞 #1113上水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擬增新罪行規管旁聽 「未經授權紀錄」可囚半年 發布者最高囚5年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除了諮詢刑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外,還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針對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實體聆訊的內容。除了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其餘未經授權的記錄,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布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聆訊紀錄,可囚5年。司法機構更指,希望杜絕任何時候未經授權錄取法庭聆訊紀錄,舉例某人於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由他人偷拍的相片或影片,同屬犯罪可囚5年。 有關未經授權記錄法庭聆訊的罪行…
司法機構就遙距聆訊諮詢公眾 倡裁決、判刑不適用 未經授權發布影像語音最高囚5年

【法庭線】司法機構計劃修訂法例,就刑事及民事案件訂立遙距聆訊的法律框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列明部分法律程序,包括首次提堂、答辯、裁決及判刑等,被告親身出庭有實質重要性,不應使用遙距聆訊。

司法機構同時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防止遙距聆訊在未經授權下被記錄、發布,擔心被記錄的影像或聲音一旦遭不當使用,會打擊刑事司法制度的持正,破壞或中斷法律程序。根據建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5年,條例同時適用於實體聆訊。不過,現行法律允許筆記記錄,在新法例下將繼續獲准進行。(全文

#20220616新聞
新城市廣場襲3警判囚 法律文員再被手指骨折警索償

【東方日報】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1名香港大學畢業生被指在衝突中咬斷警長1節無名指,及襲擊另外2名警員等,於去年3月被裁定襲警、嚴重傷害他人身體、蓄意傷人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4罪罪成,判囚5年半。繼被咬斷指警長於上月入稟向他民事索償後,另1名手指骨折的警員亦於昨日(16日)入稟區域法院,向他提出民事索償。

本案原告梁子健,現為警隊新界南總區沙田區指揮官。原告在入稟狀指,在2019年7月14日約晚上9時54分,被告於新城市廣場3層的店舖「LONGCHAMP」外襲擊原告,令原告受傷及造成損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包括衍生的利息及訟費。惟入稟狀並沒有列明索償金額。司法機構已將本案排期在今年11月29日提訊。(全文

#20220617新聞 #0714沙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