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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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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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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被告三罪皆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20-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黃(47)🚹 #不是手足‼️
1. 普通襲擊:襲擊葉子祈 (現當區區議員)
2. 刑事損壞:損壞屬於葉子祈的電話
案情:2019年10月25日,於調景嶺都會駅 及維景灣畔間的天橋上pw1 (維景灣畔區議員葉子祈,當時為競選中的社區主任)正在派發有關選舉的傳單,期間有途人與其爭執,包括被告,其後被告用右手將PW1 推向玻璃門,再推向PW1頸部,導致PW1 臀部落地。PW1 其後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搶去手機後將手機掉落橋下。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PW1 的手機被不知名女士於橋下拾到,交還PW1時手機殼已經裂開,但機身沒有受損。

PW1 其後至將軍澳醫院求醫,其背部受傷、左前臂有抓痕。現場有CCTV拍攝完整經過。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賠償令$800 予PW1,暫時擱置至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46歲,已婚,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兩人育有一名9歲女兒,被告現職設計及裝修項目經理,月入$40000。被告於中五畢業後開始半工讀,於現時公司工作超過20年。現時亦要供養自己父母及外母。

辯方續指被告本身沒有任何政治立場,甚至理解、同意、明白「和理非」的表達方式,但後期示威越發暴力,被告感到難過、「點解香港會變成咁」。於工作時被告亦留意到街頭處處皆有政見爭執,尤其踏入十月後,不少地方有人派發有關區議會選舉的傳單,加上爭拗,被告感到厭惡。

辯方呈上CCTV錄影的截圖3張,指案發前該處已有一名老人、一名婦人及被告與PW1爭拗,質疑該處為私人地方,要求PW1離開。被告於約1730時放工路經該處因而參與爭拗,據辯方講法,被告要求指「你離開」,PW1回答「我唔走你可以點」,被告情緒激動,經過中間的保安推向PW1,由於PW1身後為一單向的玻璃門,可能因此PW1落地。其後PW1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隨手搶過手機,下意識地向右方拋。其後一名不知名的婦人「唔知點解知」交還手機予PW1。

辯方指被告不同意使用暴力,但該時「唔知點解」使用暴力。經過香港的社會狀況,原本被告正考慮為女兒未來移民,現時計劃應該會取消。被告指「有錯要認」,明白本案會對其家庭及工作帶來極大的影響。

裁判官宣判指被告本次為初犯、於第一時間認罪,為被告最大求情理由。但裁判官同時指出「PW1個頭有撞向玻璃問㗎喎」,幸好PW1頭部沒有損傷,指被告行為十分衝動。

考慮手機損壞程度、傷勢,被告襲擊時一時衝動、沒有使用武器或工具,亦沒有預謀,裁判官押後判刑至 27/7 1430 觀塘法院一庭,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擔保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馬路上有人堵路,黑衣人擺放一堆竹枝在機利士南路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路過的士乘客影到被告并報警。警誡下保持緘默

簽保2000元守行為24個月處理
300元訟費
控方撤回控罪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1屯門



控罪:侮辱國旗

控方案情:被告在9月21日連同兩名不知名人士行近被扯下的屯門大會堂平台旗杆懸掛的國旗,其後以火熗及紙巾在旗的不同位置點燃,再踐踏焚燒中的國旗,2分鐘後離開。

覆核背景:
由於當時律政司正向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申請刑期覆核,控方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押後判刑,裁判官以對被告不公為由拒絕申請。

法庭指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也是國家的尊嚴所在,以焚燒和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違法,被告在案發時帶同點火器到場,雖不知原意為何,但他確為在場人士帶來風險,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一直都努力學習和工作,一心成為職業咖啡師,為代表香港參加「拉花」比賽而努力,加上他已深切反省,明白不應用此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承諾不會再犯,故決定給予機會改過自新,判他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遂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她的決定。

被告已服刑:48/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覆核方(律政司)陳詞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羅敏聰
針對侮辱國旗的罪行, 法庭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 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
*被告人以三種方式侮辱國旗 1)撕毀 2)焚燒 3)踐踏,引用羅敏聰一案判詞://而且也曾提到答辯人「多番以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卻沒有明確指出持續並在不同地點以不同方式犯案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2)  被告人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

(3)  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在同意案情,被告管有火槍及白電油,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

(4)  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
*裁判官口頭判刑時提及被告與兩三名人士夥同侮辱國旗,引用羅敏聰一案判詞://原審裁判官未有正確考慮適用加刑因素。他雖然多次提到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一起犯案,卻完全沒有提及夥同犯罪可加重罪責的原則//

(5) 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

(6)  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
*從NowTV片段可見,國旗被拉扯下來的時間,被告在場,可以推論被告得知國旗屬於公物

覆核方不同意被告踐踏國旗是為了撲滅國旗上的火種,從片段可見,被告焚燒國旗時故意把國旗的一部分覆蓋在火種上,意圖令火勢更大。再者,被告踐踏後並沒有揭開確認火勢是否熄滅

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答辯方(辯方)陳詞

指出裁判官判刑前並非沒有觀看影片確認案情嚴重性,本案並非如羅敏聽一案持續地以多種不同方式於不同地方侮辱國旗。相反,本案的犯案時間只是持續2至3分鐘

答辯方指上訴庭並沒有為侮辱國旗罪訂下量刑指引,法庭於判刑時有酌情權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阻嚇及更生的作用

就案情嚴重度,被告帶備的火槍及白電油為工作所需,而國旗上的火勢不大,後果並不嚴重

答辯方指被告已盡量利用空餘時間履行社會服務令,履行後亦明白自己需要承擔後果,感到極為懊悔,母親及上司亦見到被告的轉變

答辯方指吳恭劭一案指出,國旗為國家的象徵,必須受到人民愛戴,判處阻嚇式刑罰無助於加強人民愛戴,反而應教導年青人尊重的意義,判處社會服務令對其他人有阻嚇作用亦可以令被告人從中得到教誨。

裁決:
//終審法院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及另一人 (1999) 2 HKCFAR 469第483頁E行,闡明侮辱國旗罪的立法目的//

//法庭就《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罪行量刑時;必須緊記該條文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這利益至為重要,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根基。法庭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反映法律維護這重大合法利益的用意, 包括考慮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基於第7條的上述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人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人對國旗的侮辱愈惡劣,對第7條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貶損就愈大,他要面對的判刑,包括懲處方式和刑期(若是即時監禁),就會愈嚴厲。//


裁判官接納判刑時沒有全面考慮上訴庭的加刑因素,被告的案情嚴重,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被告人有很重的罪責

本案有以下加刑因素:
1. 案發時有約40人圍觀,被告在群眾面前連同他人犯案,是有機會挑動其他人情緒
2. 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犯罪
3. 被告以不同手段侮辱國旗
4. 焚燒國旗危害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5. 被告得知國旗屬於政府財產

裁判官認為本案應判處阻嚇性刑罰,接受社會服務令是明顯上不足,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批准律政司覆核,撤銷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扣減1/3後為6星期,由於被告已履行48小時社會服務令,再扣減1星期,總刑期為5星期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審訊撮要:
Pw1 拘捕警員 於太子站月台截查被告並搜出以上物品
Pw2 黨鐵車長 稱觀察到被告阻礙車門關閉
Pw3 督察(?) 在片段示範用彈弓 (非被告持有) 將螺絲帽射向木板 彈弓損毀 木板有輕微凹陷
Pw4 通訊局職員 以頻譜證被告管有的通訊器材需持牌
Pw5 專家證人 測試時用全新電池(非被告持有) 裝進鐳射筆,以最大功率輸出,稱其功率為第四級,即不用長期直射亦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

臨時呈堂並播放三段太子站內片段,皆為網上片段,其中一段是蘋果live,兩段為市民用武器打擊/爭執片段。裁判官不爭議片段真確性和發生時點,但片段內沒有拍到被告,詢問控方片段與本案的關聯。

控方指出,控罪要素内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用持有物品作不法用途,其中一項需考慮當時周遭環境被告有沒有持有或使用物品的合理性,所以片段是為了反映當時環境及混亂情況。

裁判官接納三段影片可呈堂為證物P22-24,被告需就控罪再答辯。辯方申請多一天審訊。押後至8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再訊,辯方如有專家報告、證詞或相關文件需於7月28日或之前交予控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因直播員分身不暇,只旁聽了部分審訊,情報不足或有誤。相信稍後時間會有媒體作更詳盡報道,請留意被捕人士資訊部。)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大埔

D1梁
D2姚
D3陳
D4郭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D4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非法集結
(2)D1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士巴拿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D1 $10萬;D2-4 每人$5萬
- 不準離開香港

擔保金需在下星期一7月13日17:30前繳交。

案件押後至9月4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投訴:D4被防暴上索帶後,被數名防暴使用警棍毆打大約10-20下,期間拳腳更是多不勝數。其後D4大叫「救命啊!」,防暴只叫D4「冷靜d」。D4需遞交醫療報告。

admin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准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修訂控罪)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將於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7月28日在港島西有「追究上環開槍大遊行」,抗議一週前警方在上環無預警之下開防暴槍射向市民。遊行雖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沿原定路線由遮打花園走向中山公園,以示對打壓遊行自由不滿及對爭取五大訴求決心。及至黃昏警方在西區警署附近開始武力驅散民眾,不斷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一度引致路邊紙皮着火燃燒。而市民將裝有起火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還擊,並在警方推進時在天橋投擲雜物。
鑑於一週前元朗站有白衣暴徒襲擊市民,遊行發起時曾呼籲民眾護送新界西參加者回家,警方因而在西鐵沿線大搜捕,並於凌晨時分在元朗站拘捕多人。
劉在7月31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1月15日答辯不認罪,原排期3月下旬審訊,因武漢肺炎疫情押後至今。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並呈上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及一段專家測試片段。辯方將爭議口供自願性,並傳召1名事實證人。

案件預計審理2天

0940 開庭,先處理非手足案件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大圍

曾(20)(刑事損壞、普通襲擊)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所需資料,辯方申請押後檢視資料,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8月27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荃灣

D1:葉
D2:陳
D3:陳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保釋條件如下:
。各500元現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D1代表律師有一項投訴希望法庭記錄在案:11月12日被捕時,在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被一名警員從後襲擊;稍後同樣在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被數名警員襲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1
(可參考📍Part 2📍Part 3)

0930開庭

陳官首先要求控方提供更多控罪基礎,因為控方最終只提及有可能危害或危害人和交通。(英文endanger),如果控方沒有更多控罪基礎,法庭將會以控罪書上控罪作審議。
然後又就指控方控罪書中,文法出現錯誤。要求控方今天內修訂控罪書及提供足夠控罪基礎。

陳官指,因倉猝收到文件,今天未能審議匿名令。

辯方指今次提出新的陳詞大綱取替6月5日陳詞大綱。同時向法庭呈上裁判署案例。
但陳官表示,普通法下,裁判官的案例並不適用。

辯方指因為控方申請警員匿名令常規化,因此希望法庭考慮其他裁判官審理警員匿名令時的申請。

陳官表示不同意。

休庭至上午11時,屆時控方需提供檢控基礎和修改控罪書。

(admin按: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非反送中案件 #2019元旦

梁(20)🛑還押中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201旺角

D1: 石(17) 🛑已還押逾20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6月30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D2: 呂 (32)
D3: 胡 (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另案石姓被告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2)D2被控於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453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枝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沒有保釋申請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已處理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將傳召
PW1: PC12289
PW2: WPC 13529
PW4: WPC 14039
PW5: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證物P1為背包
證物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
證物P3為30粒波子

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但有測試證物的影片

控方立場為物品本身非為攻擊性武器,但改裝及宜作攻擊性武器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

PW1 PC12289莊原俊(音)已完成作供

PW2 WPC 13529 盧卓凝未完成作供

1155 休庭至12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031旺角

黃 (38)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上午小結:PW2因職務緣由而受匿名令保護,作供時有屏風遮蔽亦可使用特別通道出入。PW1高級警員34924吳建筑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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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下午小結按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2
(可參考📍Part 1📍Part 3 )

1100開庭

押後處理匿名令申請

法庭先處理三件事。

1. 身份有爭議?
辯方去法庭提出,審訊是需要作認人手續。
因此聆訊期間會有認人手續,包括公眾席旁聽人士。
保留面罩者包括
裁判官、控辯雙方大律師、法庭書記、穿着制服保安和庭警。
‼️之後旁聽師要留意‼️
程序操作

2.証物爭議
防撞桿
Video clips
PW1 有標記的路面草圖
報稱遇襲的警員Y 的醫療報告
被告被捕時的衣物、財物 (身分有爭議)
Facebook 片段 (爭議:証物鏈、真實性)

裁判官於庭上問辯方抗辯理由
回答(無犯罪、無襲警)

3. 控方修改控罪書
對該處的人造成危害
改為對該處的人造成阻礙、不便、危害

辯方反對修訂控罪,認為修訂後範圍太廣闊。

裁判官引用法例4A 指任何人陳列或留下物件,對該處的人造成阻礙、不便、危害。(直播完按:太長抄唔切 sorli🙈
認為控方有足夠理據修訂控罪。

陳官主動提及之前按例(潘周張案例)
質問辯方:「過左6 月不能修控?」

辯方指,修訂控罪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陳官回應:「案例邊度話唔俾控方修訂控罪?」
「我己儘量對你禮貌, 但今次案例明顯講控方可以修訂控罪,如果你堅持要表達你嘅反對,我好可能會向大律師公會查詢一下你嘅專業。」

(直播員超嬲:法庭都玩噤聲打壓🤬

辯方重申修控會對被告不公平,陳官終於肯紀錄在案。

暫時休庭,1200 再開始。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3
(可參考📍Part 1📍Part 2)

1200開庭

法庭先審理控方修訂控罪
裁判官指辯方反對理由有二,皆不成立。
1.被告人不會不知檢控基礎、簡易程序治罪(不會太廣闊)
2. 修改控罪沒有超過聆訊時間,根據裁判官條例。
批准控方修訂控罪

被告準備答辯

🙅🏻‍♂️不認罪

處理匿名令
裁判官表示控罪書打錯X 為匿名警員(應為Y)

控方表示申訴人
1.不希望見到名以及個人資料

2.運動間有警員被起底,因此求隱藏
並非常規化申請。
針對Y 情況,起底對Y 心理有負面影響
根據總督察陳慧詩(音)指有警員會被起底後,心靈健康變差。
裁判官指督察只是重複警員資料,而非評估。

3. 儘管辯方強調人權法
但匿名令不影響法庭程序及公開性司法公義。

4.控方重申不是匿名令示是常規化,而是Each case at its own

5.警察有能力承受示起底不等於不是vulnerable witness

裁判官又指臨床心理醫生未見過警員
如何了解警員的心理?

6.有人拍攝拘捕過程 令Y 資料流通,Y 精神受損。

7.身分保護令只是暫時性

(直播員按:控方不斷睇錯上訴庭、原訟庭,表現欠專業。)

辯方陳詞
不爭議法庭有權批出匿名令
針對
(極強証據?必要?)

1. 辯方指,批出匿名令會違反人權新聞自由受損。
而且警察並非vulnerable witness
此外,被告並沒有牽涉嚴重暴力、涉及黑社會或風化案件

2.申請範圍 too board

3.匿名令會令新聞流於片面,減少傳媒關注度。

4.(案例)2019 年高院己有禁制令
有足夠阻嚇性懲罰、並己有針對警員群體。相信匿名令作用不大。

裁判官:「(辯方以為禁制令可防止警員被起底.....)很高興你對香港情況樂觀。」

(直播員表示:🤬關你咩事)

案件訂於7月27日及28日審訊,屆時裁判官就匿名令作出裁決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2 秦
D3 王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控罪三:襲警(D3)
控罪四: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D3)

控罪二案情: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於觀塘道近油站的行人隧道內,於牆前揮動手臂,懷疑於牆上油膠水,PW3 (一警員)見狀追截被告,至近燈柱K9468外將他拘捕。被告背囊中被搜出電筒、膠帶、單車鎖等物品,警戒下被告保持緘默。

控方同意D2 以簽保守行為處理,d3 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

裁判官命令D2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控罪。撤回控罪2,需繳付堂費1000元。

控方要求證物5-10 充公,辯方爭議證物5:即背包。裁判官經考慮後宣判證物6-10 充公。

D3代表律師指未有收到控方的未被使用資料的,即醫療報告及其他CCTV。裁判官指據案情所指該證人沒有求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預備該表格,惟控方是日未備有完整文件夾。辯方指「若果警方有回覆,今日毋須押後」。裁判官命令控方主動跟進警方回覆。

裁判官希望雙方善用押後時間,下庭需聽取答辯。

D3 案件押後至 11/8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