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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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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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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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

D1 : 伍(26)
D2 : 林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聽取法律意見及相關文件,控方不反對押後

保釋條件:
現金擔保 3000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 (D2)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7日上午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冼(22)

控罪1:暴動
控罪2: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警長34730)
控罪3: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警員20338)

案情
//控罪指,被告被控於6月12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1S 外參與暴動,並在該處分別抗拒兩名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4730和警員20338。//
(摘自《香港01》2019.10.11)

答辯意向
控罪1:認罪
控罪2-3:不認罪

控方提交修訂案情,被告同意相關案情,並已看過證物資料,及同意當中藍色圈的人是本人。

基於被告同意案情及認罪,控罪1罪名成立

據《明報》指出,控罪2,3在法庭同意下,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押後至下星期五2020年5月15日區域法院1430,期間還押監房看管,待法官考慮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不是聲援
💩柳国升(22) #提訊日#1019大埔 意圖謀殺:大埔連儂隧道19歲手足)

控罪:意圖謀殺

案情:2019年10月港鐵在新界大埔雅運路近港鐵大埔墟站外「連儂牆」附近,企圖謀殺19歲男子X。X當時在站外派發呼籲民眾遊行傳單時,遭內地漢先以生果刀刺傷頸背,再遭刺傷左腹部,身受重傷。內地漢事後到警署自首,原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後改控一項企圖謀殺罪。

被告表示明白控罪。法庭以英文審訊,被告選擇粵語翻譯。控方成功申請隱藏受害人身份,簡稱X。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並在申請法援途中。

被告繼續還押至六月二十三日高等法院再訊。

有一位西裝人士及一位疑似被告親友男子離開。
感謝新手直播員,加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提堂

張(32)

控罪1: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3項控罪指被告於本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黑色口罩。//
(摘自《明報》2019.10.16)

鍾(25)

控罪1: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三項罪名指稱她今年10月6日在九龍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連同其他人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灰色口罩。//
(摘自《明報》2019.11.05)

上述兩案無其他申請。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十星期至2020年7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等候法律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擔保金:1,000
報到:每週1次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青松 #答辯
D1吳 — 不認罪🙅‍♂
D2霍 — 不認罪🙅‍♂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8日在輕鐵青松站內與其他人士損壞一部八達通入閘收費機

控方將傳召2至3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5月2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北角 #答辯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控罪3 - 不認罪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1-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審訊控罪2,3。控罪1之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案情:
//被控於本年11月28日,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7號接見室內管有懷疑危險藥物,即甲基安非他命。//
(摘自《明報》2019.11.30)

控方申請撤回(withdraw)控罪2
裁判官判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a(2)及(3)條

*呼籲市民包圍新屋嶺扣留中心

控方是日呈上修訂控罪及新增交替控罪,可答辯。辯方不反對,可答辯。控方新增一名證人,共有5名控方證人,皆為警員。

裁判官指爭議點為警戒口供招認的合理性,指主要點為是否構成招認。辯方指需要pw2及pw3,以及3名參與落口供而控方不傳召的警員,控方將堅持傳召所有證人,亦將呈交所有更改供詞。新增控方證人為網上巡邏而發現聲稱為被告網站的警員。被告要求當日進行認人程序,涉及6名警員。辯方指控方未披露控方依賴證供列表。辯方需要兩日,控方指需3日,主要為需播放共63分鐘錄影口供,裁判官決定2日足夠處理爭議。

案件訂於7月27至2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提堂
👤詹(28) #0825荃灣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情及背景
(蘋果日報 12.Feb.2020)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回控罪處理本案
證物1-3充公

被告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
支付堂費$300 (從保釋金扣除)
守行為期間不得干犯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有關的罪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胡(20) #提堂#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雷射筆、噴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15/6,指等候控方轉交文件。

辯方同時希望更改保釋條件,將宵禁由2300-0600改為0000-0600。裁判官拒絕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利,鍾(19-25) #提堂#20200101旺角 襲警
辯方申請押後,指各被告正等待文件。

案件押後至6月9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10旺角 #案件合併轉區域

四案五名被告多不反對非法集結部分合併,其他控罪未有共識。

裁判官建議整體案件管理包括合併爭議全移交由區域法院做。

Stand down 稍押後,就合併爭議事項拿指示和商議

———————


👤方(33)🛑已還押逾5個月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去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管有違禁武器
一把彈簧刀
4)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趙、林、陳、王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5)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

👤趙(25)🛑已還押逾5個月

1)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2)管有第I部毒藥罪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昔多芬

3)非法集結
指他於同日同地,連同方、林、陳、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林(16學生)、陳(49消防)


非法集結
指他二人於11月10日連同方、趙、王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王(46)

非法集結
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十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參趙、方、陳丶林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以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此前申請合併處理以上4宗案件同日山東街一帶發生的事件。
辯方需時研究文件以決定是否反對合併移交區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黃(32)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民間前日(13日)發起連續第三日「三罷」,多人響應「晨曦行動」在各區堵路及示威......黃被指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一罐卡式石油汽瓶、一支打火機式火槍及一把6吋長剪鉗//
(摘自《明報》2019.11.15)

辯方申請更改宵禁令至0000-0700
裁判官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20200204旺角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涉堵路)2213時警員於山東街見到被告將約9平方米大膠物件拋至彌敦道,一名男子推向pw2,並試圖拉走d1但同時被制服。警戒下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呈上一項修訂控罪,d1 早前申請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d1以自簽1000元,為期18個月,期間需保持公眾安寧(?)

d2毋須答辯,修訂控罪,辯方透露將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
是日辯方就d2保釋條件更改,希望由現時每星期報到3次 改為 每星期報到1次 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 西九龍法院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26東涌 #答辯

周(20)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26日,在東涌健東路1號映灣園7座30樓D室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收起時約20厘米),最長可伸展至52厘米)。//
(摘自《頭條日報》2020.2.21)

答辯意向:不認罪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天水圍 #答辯
D1梁 — 認罪 🙋‍♂
D2梁 — 認罪 🙋‍♂

控罪:
1. 刑事損壞 — 罪名成立

案情:被指於於19年9月7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和損壞八達通機,及噴污閉路電視、兩部售票機、兩部資料顯示屏,港鐵職員認得被告有份參與損壞

D1: 使用錘仔損壞售票機、資料顯示屏

D2: 使用錘仔損壞八達通入閘機、售票機及資料顯示屏

示威人士隨後逃逸至附近屋苑,警員其後認得被告,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帶領警方搜尋證物,D2承認將犯案衣服放於背包,並指一時衝動而犯案

求情:
D1:18年父親患上癌症,被告因而未能完成學業,在傳媒機構上班以供養 D2學業,傳媒機構指被告服刑後仍願意聘用,被告表示後悔,做了沒價值的事,亦令父親擔心,吸取很大的教訓,希望輕判以照顧父親及繼續學業

求情信
— 母親指稱自己未盡責教育子女,
— 傳媒機構上司指會繼續聘請被告
— 香港知專學院講師指被告傾盡全力學習
— 青年學院班主任指被告孝順父母及願意承認錯誤
— 中學老師江老師指被告有道德觀,願意主動道歉
— 朋友指被告受到很大困擾
— 被告真誠地知錯

D2:
兒時已患上骨枯症,無法康復。雖然父親患上癌症,仍被勸喻繼續努力讀書,被告非常後悔,覺得羞愧,並對家人造成負擔,對警方誠實承認案情

求情信
— 中學老師指被告關心社會問題,正直、重情、希望建設社會
— 中學校長指被告與尊師重道,與同學關係良好
— 被告希望陪伴父親,希望重新做人,陪伴家人

屋企人已準備支票支付231,214元賠償

裁判官只能頒下針對每名被告不多於10萬元賠償令,辯方以法庭命令以外方法賠償,裁判官指應詢問黨鐵公司而非警方,亦應私底下處理,控方指需要進一步索取指示

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勞教報告,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摘自《明報》2020.1.3)

修定控罪1:刑事損壞(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屯門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新增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等等,及1個對講機。

案件押後並轉介至至5月21日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曾(41)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修訂):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意向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首次應訊時投訴:
被捕時手、手肘、上身、胸骨、下身均被警棍打傷,需入院5個半小時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