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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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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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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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51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AN/19 🛑已還押57天 #提堂#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約50名聲援公眾
手足為浸大哈薩克籍國際生,母親同十多廿名外籍師生到場旁聽

開庭

辯方建議以
擔保金:10000
人事擔保:兩名教授 (人事擔保金各20000)
保釋

法官要確保D母親留港同住直至3月再提訊的住宿等安排才考慮擔保

一度休庭等辯方提供進一步安排再決定

再開庭後

辯方住宿安排好,哈駐港使館(人員在庭)話被告母visa ok 可以留到三月,現金有,萬事俱備

控方突然話收到警方新指示,稱巳向律政司拎法律意見,加控一條暴動罪。又話鑑證可提速,26/2即可有化驗報吿同法律意見確認是否加控。

法官指加控暴動係完全唔同情怳,要重新考慮保釋,要求控方提交加控請法律意見相關文件,再休庭1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3 案)
👩🏻‍⚖️香淑嫻裁判官
👤王,梁,羅,馮,何(19-28) 轉介文件(#0612金鐘 非法集結、管有危險藥物、刑毀)
👤郭/22 提堂(#0612金鐘 非法集結)

以上兩單案件合併,郭為D6
修訂控罪:
① D4、D5 非法集結
② D1-4、D6 非法集結
③ D1 刑毀
④ D1 管有危險藥物

D4、D6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D1-3、D5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06MAR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吳/18 提堂(#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為管有違禁武器(摺刀)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押後至11MAR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是日東區手足案件審訊完畢-

☂️☂️記得遮埋手足先走啊☂️☂️
#九龍城裁判法院51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AN/19 🛑已還押57天 #提堂#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約50名聲援公眾
手足為浸大哈薩克籍國際生,母親同十多廿名外籍師生到場旁聽,哈駐港使館人員也在庭

裁判官准保釋
條件:
擔保金:10000
母人事擔保金一萬,在港陪同至下次聆訊
兩名教授 各人事擔保金二萬
不准離港交旅遊證件
交與母親共住地址連單位房號
宵禁10pm-6am
每日警署報到
禁足令(彌敦道佐敦道柯士甸道一帶)

押後至26/2 再提訊,到時會知是否加控暴動。

<—2020 01 1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不是聲援
香淑嫻裁判官
👤傅仰金/45 答辯 (#0915北角 普通襲擊:福建幫;襲擊外籍記者)

藍絲part time直播員今日幫大家直擊福建佬答辯😊
庭內滿人 滿人 滿人😊
而家邊個少數派🤷‍♂
你哋以為出幾張圖就會自動有人去🤷‍♂
就唔使早起身 自動有人幫你報新聞咁報
今日我就食住花生睇吓你哋班蠢豬有幾「團結」
#講完揼心口
#多謝堅持早醒嘅聲援手足
#說好的不離不棄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容bb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9月6日持棍破壞旺角站入閘機、售票機等價值約22萬的設施,保釋期間疑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再次被捕

容B多次望公眾席

辯方無擔保申請,還押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7日作答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1230上水 #判刑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34) 🛑已還押16天
刑事毀壞(櫃員機及玻璃;1月2日認罪)

被告願意向滙豐全數賠償二十萬,裁判官交由控辯雙方自行處理

求情:
還押期間深切反省,六個月無工作,以積蓄維生,將重新投入社會工作,不再參與社會運動,以供養母親,希望法庭考慮頒感化令,定期驗尿

裁判官決定‼️判往戒毒所‼️,正式定罪,留有刑事紀綠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不是聲援
香淑嫻裁判官

傅仰金/45 答辯 (#0915北角 普通襲擊:福建幫;襲擊外籍記者)
ESCC2671/2019

普通襲擊 #0915英皇道 襲擊南華早報記者
新增控罪 普通襲擊 #0915英皇道 襲擊一名不知名人士

認罪兼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求情指有1仔1女,皆為讀書中。現時為日薪裝修工人,日收1200元。辯方亦指被黑衣人推撞過,離開時亦被不知名男士以粗口追罵,被告情緒失控以「不合比例武力」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亦指使用暴力並非被告本性,更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襲擊、亦有坦白承認控罪,希望以非監禁形式處理

押後至 6/2 9:30 東區法院第五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於社會服務令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14旺角 #新案件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管有爆炸品(在旺角通菜街一個舊樓單位內檢獲一個「水喉通土製炸彈」)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紀錄,本案將於下午3時15分開審,希望各位手足如有時間可以到場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14旺角 #新案件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1)
管有爆炸品(在旺角通菜街一個舊樓單位內檢獲一個「水喉通土製炸彈」)

控方反對擔保
呈上20張照片,包括經加工火柴頭,控方稱為常見製作炸彈原料
被告及兩名人士下樓20米外被查,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

投訴:被捕後被告被帶回單位時,單位被爆開後約四至五名警員先進入單位,30至40分後才有搜查令,保留對證物爭議

‼️保釋申請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12星期至4月6日0930第二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14旺角 #20200116上水 #新案件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
製造爆炸品(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控方解釋因1月14日被捕,今日下午案件有突破性發展,被告家中農田搜出100克DNT,因此有足夠證據須緊急上庭

控方申請押後以化驗懷疑炸藥、原料、計時器、實驗室儀器、硝酸、硫酸、黃色粉末(控方懷疑硫磺)、卡式石油氣權、電腦及電話

辯方律師投訴:
(1)警方今天表示不會上庭,律師從記者得知被告會緊急上庭
(2) 被告有曾要求律師,但被要脅「做死你太太媽媽」

案件押後13星期至4月14日0930再訊
‼️保釋被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514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審訊,原條件保釋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20灣仔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麥(1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你塞」行動時在灣仔站2號月台被搜出一把刀)

修訂控罪,由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最高罰款$5,000或監禁2年)改為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監禁3年)

押後至2月2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514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就控罪2)審訊,原條件保釋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0828天平村)

3)管有違禁武器(0829家中搜出鐵蓮花)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巳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2案)
👨🏻‍⚖️潘敏琦法官
👤韓/19 🛑已還押 65 天 申請保釋(#1112長沙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申請保釋被拒,需還押看管

👤黃/22 🛑已還押 16 天 申請保釋(#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申請保釋被拒,需還押看管


#不是聲援 #其他事件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12 樓 30 庭
👨🏻‍⚖️布思義暫委法官
👤文志光 🛑已還押 申請保釋(#1218粉嶺 公路危險駕駛一輛九巴,導致6人死亡)[蘋果新聞

獲准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4 1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約30名公眾等候入庭旁聽
有意投身直播的粉嶺街坊請pm @whydontyoujustkillusall 唔使怕羞,北區需要你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控方根據245章(33)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現場警員PC20410

辯方證人:被告人

辯方表示
抗辯方向:控罪元素,攻擊性武器不構成攻擊性武器

該把刀仔不算在攻擊性武器三項定義之一

直播員補充其陳述之定義如下(據辯方後期陳述):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辯方
不爭議「公眾地方」,及控方證人之口項陳述

控方立場:倚賴實物由法庭判斷
並認為該刀仔是: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及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但同意沒有證據證明該刀仔有改裝。

辯方表示不同意

盤問證人開始:

證人一:PC20410

控:當時駐守地方
警:大興行動基地,新界北衝風隊第4隊

控:當時有否其他警員?
警:當時還有2個沙展5個警員

控:2019年10月1日11:50
v city對面燈柱截停男子,確認?

警:確認

控:是否現場拘捕,並以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有警誡

警:確認

控:證物P14 相片冊
相片1-5 v city燈柱位置,確認相中位置為當日截停位置?

警:確認

控:是否確認發現被告時,當時被告人踩緊黑色單車,而當時第一眼見到被告人都係踩緊單車

警:確認

警員指出被告由巴士站踩出黎,並畫出路線圖。警員續於相片中圈出截停被告位置

控:當時附近有啲咩

警:當時只有一個人,無論車上或身旁,附近人流稀疏

控:點解截停?

警:見到被告望住我地,然後低頭加速,警員留意到有軍綠色背囊並有突起物,所以有懷疑

控:距離有幾遠,截停過程幾耐?

警:5到10米距離,幾秒鐘時間

控:請示範如何截停

警員當時伸出右手張開手掌,並喊:「停」

控:被告人是否馬上停

警:係

控:請形容當時被告衣著及所有物

警:卡其色長褲,綠色短袖衫,一對黑色防曬袖,一副黑色風鏡,迷彩面巾及漁夫帽,軍綠背囊,P2 漁夫帽,P3 風鏡(防風眼鏡),P4 面巾,P6 背囊,P5 手套(唔記得有冇關係)

控:當時背囊位置

警:當時被告人雙帶揹住喺背部

現場背囊有檢查:
橙色鎅刀,三條黑面巾,4副護目鏡,2粒電池,1個對講機,8條索帶,1條瑜珈帶,1支銀色金屬筆
右揹帶近胸口位置卡其色約3吋刀仔(當時有插入刀套)

警員指出背囊有位置放置,警員於證物中指出並由書記送到法庭查看

官:並非由外物繫穩於背囊上?

警:確認

控:鎅刀喺背囊入面

警:確認

控:P9鉸剪是否無關

警:最初步冇搜到,去到屯門警員仔細搵先搵到

控:睇唔睇到被告樣貌

警:由於護目鏡透明,故只看到眼

控:因為P7卡其色刀仔所以控罪

警:係

控方讀出口供內容:6,7年前透過淘寶,用100蚊,刀仔係買袋果陣送,用黎裝飾用。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

警員同意口供內容

證物相片中顯示背囊中仲有個噴壺,及其他物品

官問:當時有冇嘢喺噴壺入面

警:當時冇嘢

控再問:

警:改答唔記得

控:截停當日,有冇特別事件發生

警:巡邏目的:防止有人到法庭外搶國旗

當是附近並無特別事發生

控方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截停後被告是否主動被搜

警:係

辯:被捕人講過背囊中都係舞台劇工具,有簡單講有咩用途。

警:確認

辯:證物中有一本記事簿記錄與舞台劇相關事宜

辯方呈上
1張劇團fb專頁截圖
2張相劇場相

辯:當時是否認同其為舞台劇工作人員

控方反對警員意見並無關係
辯方撤回問題

辯:有要求被告解釋右肩帶短刀?

警:確認

辯方陳述:3吋長係連刀套,約8cm,刀鋒約3cm

警:認同

辯:刀鋒唔長?

官:長度係相對

辯:同意冇改裝?

警:唔清楚

辯:當日是否天晴,時間接近12點

警:同意

辯:曬唔曬?

警:拘捕現場唔曬,馬路曬

辯:被告有否講過,帶上物品用黎遮太陽,因為舞台劇要化裝所以要防曬

警:冇

辯:有冇同過其他警員講

警:當時只有佢作搜查,其他人為戒備。

辯:是否同意當時對面馬路冇警員,有其他路可以避開警員

警:同意

辯:果日被告人落單車有冇向下望落腳點

警:唔清楚

辯方盤問完

辯方陳詞:冇證據證明P7係攻擊性武器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爭議為1,3
2,控辯雙方冇爭議

辯:唔係每一把刀都係攻擊性武器,刀仔細,刀鋒不鋒利,本質唔係用作攻擊性武器

所以1唔成立

被告冇講過自衛或有意圖傷人
亦有解釋過刀係用黎裝飾
有解釋過身上所有之後係用黎做舞台劇用

有道具簿同劇團相關資料去證明佢係製造道具嘅成員

所以3唔成立

現場環境
附近有石壆,正常人會低頭望落腳點,而非警員所講,低頭迴避眼神

轉右可避開警員,冇必要轉左搏拉

當時被告只係帶住舞台劇用品經過警員巡邏位置
#粉嶺裁判法院4 1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保釋覆核申請獲准
條件
-不離港
-居原址
-一周2次警署報到
-禁足上水廣場丶中心等
-宵禁11pm-6am(星期四除外:12-6am)

押後至18/1再提訊

准保釋
傘陣準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方不傳召被告人
控辯雙方沒有追加問題

結案陳詞:

採納之前所講的中段陳詞,並補充提出控方證人一證明附近並無混亂事件

因此唔可以就此推論有意圖作出傷害他人

控方未能毫無合確疑點證明被告控罪

官決定:
押後至2月7日下午2點半6樓7庭

將會有簡短口頭裁決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