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控方根據245章(33)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現場警員PC20410

辯方證人:被告人

辯方表示
抗辯方向:控罪元素,攻擊性武器不構成攻擊性武器

該把刀仔不算在攻擊性武器三項定義之一

直播員補充其陳述之定義如下(據辯方後期陳述):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辯方
不爭議「公眾地方」,及控方證人之口項陳述

控方立場:倚賴實物由法庭判斷
並認為該刀仔是: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及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但同意沒有證據證明該刀仔有改裝。

辯方表示不同意

盤問證人開始:

證人一:PC20410

控:當時駐守地方
警:大興行動基地,新界北衝風隊第4隊

控:當時有否其他警員?
警:當時還有2個沙展5個警員

控:2019年10月1日11:50
v city對面燈柱截停男子,確認?

警:確認

控:是否現場拘捕,並以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有警誡

警:確認

控:證物P14 相片冊
相片1-5 v city燈柱位置,確認相中位置為當日截停位置?

警:確認

控:是否確認發現被告時,當時被告人踩緊黑色單車,而當時第一眼見到被告人都係踩緊單車

警:確認

警員指出被告由巴士站踩出黎,並畫出路線圖。警員續於相片中圈出截停被告位置

控:當時附近有啲咩

警:當時只有一個人,無論車上或身旁,附近人流稀疏

控:點解截停?

警:見到被告望住我地,然後低頭加速,警員留意到有軍綠色背囊並有突起物,所以有懷疑

控:距離有幾遠,截停過程幾耐?

警:5到10米距離,幾秒鐘時間

控:請示範如何截停

警員當時伸出右手張開手掌,並喊:「停」

控:被告人是否馬上停

警:係

控:請形容當時被告衣著及所有物

警:卡其色長褲,綠色短袖衫,一對黑色防曬袖,一副黑色風鏡,迷彩面巾及漁夫帽,軍綠背囊,P2 漁夫帽,P3 風鏡(防風眼鏡),P4 面巾,P6 背囊,P5 手套(唔記得有冇關係)

控:當時背囊位置

警:當時被告人雙帶揹住喺背部

現場背囊有檢查:
橙色鎅刀,三條黑面巾,4副護目鏡,2粒電池,1個對講機,8條索帶,1條瑜珈帶,1支銀色金屬筆
右揹帶近胸口位置卡其色約3吋刀仔(當時有插入刀套)

警員指出背囊有位置放置,警員於證物中指出並由書記送到法庭查看

官:並非由外物繫穩於背囊上?

警:確認

控:鎅刀喺背囊入面

警:確認

控:P9鉸剪是否無關

警:最初步冇搜到,去到屯門警員仔細搵先搵到

控:睇唔睇到被告樣貌

警:由於護目鏡透明,故只看到眼

控:因為P7卡其色刀仔所以控罪

警:係

控方讀出口供內容:6,7年前透過淘寶,用100蚊,刀仔係買袋果陣送,用黎裝飾用。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

警員同意口供內容

證物相片中顯示背囊中仲有個噴壺,及其他物品

官問:當時有冇嘢喺噴壺入面

警:當時冇嘢

控再問:

警:改答唔記得

控:截停當日,有冇特別事件發生

警:巡邏目的:防止有人到法庭外搶國旗

當是附近並無特別事發生

控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