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20灣仔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麥(1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你塞」行動時在灣仔站2號月台被搜出一把刀)

修訂控罪,由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最高罰款$5,000或監禁2年)改為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監禁3年)

押後至2月2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