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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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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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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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08銅鑼灣
#審訊

Part 5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辯方陳詞❗️
不能接受相關影片呈堂,因表面真確性不完整。PW1, PW2真正收到影片時間,在今年5月22至23日,與案發相差6個半月。雖然沒有參與前線執行工作,但不可能沒有其他工作,會有其他警察工作。單靠記憶力作供的可信性低。
PW3指無原片來源,未能確定是否一樣。而PW1及PW2亦未能確定影片的表面真確性。
林希維裁判官指,就特別事項的中段陳詞,辯方需要答辯,但被告不作供。

裁判官要求PP6、PP7的工作副本,讓他再翻看。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時,因辯方未能提供合理基礎反對錄影片段。裁定臨時證物PP6及PP7與本案有關,成為正式證物P6,P7。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PW1,2 的證供是否完全沒有合理疑點?是否完全真確?PW3不清楚誰上載或是否被修改過,又沒有原片來源。P7又不能被證實於11月至5月之間是一樣。PW2作供指影片不能完全反映當晚情況。P6見到有物件飛過,P7只有1秒見到被捕人士的正面,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片中人就是被告。
PW1, 2只見到被捕人士的上衣,但現場有很多人都身穿黑色上衣。
後來又有好多人圍住,錄影又只拍攝到小部份。P7中31:43影片範圍外,又有無高度相若的人呢?因此不能真確地證明是被告。會否是身份誤判?

PW1成疑,當晚口供:「被擊中」是大話,PW2確認了PW1有指「被擊中」。但片中顯示「無擊中」,可見PW1轉口供。在當日作供裡,沒有向醫生提及過有傷或被襲擊,只是手指傷,沒有被毆打。PW1是否可信?他很大機會是不誠實證人。

物件直對拋向人,證實時間少於1秒,只從眼尾見到,視線一定有斷開,時間短,難以確認是被告。PW2又不是獨立證人,他隸屬PW1的隊伍,因此有機會提供不實證供。影片證物P6顯示,PW2並非望向PW1的方向,在 00:30-00:31,二人望方向成90度直角,見到他被擊中的機會近乎不可能。

PW2也不誠實,作供講得不盡不實,磚是否由被告拋出?執磚與拋磚相距1至2分鐘,有無其他人/ 物件移動了磚?

PW1, PW2 口供有可疑,誠信存疑,希望法官將疑點利益歸被告。
===============================
❗️控方陳詞❗️
P7, P8 只是表面正確便可,法律只要求表面正確,證物不需要完全冇疑點。

❗️辯方陳詞❗️
要沒有合理疑點下,去證實影片的真確性。
===============================
裁判官分析指,控方只要表面正確,辯方要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要求雙方提供書面陳詞及從前的案件去證明。

案件押後2星期 至2020年6月24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裁決。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感謝細心等候, 如有缺漏請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04旺角 #新案件

D1 劉(55)
D2 曾(55)
D3 曾(21)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
2.襲警(D3)

(D2的控罪容其首次提堂時候補)

案情:
第一控罪: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及砵蘭街交界聚集,並以雜物堵塞多條行車線,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第三控罪:於同日在亞皆老街及砵蘭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員(即警員A)。

控方反對保釋申請,理由是兩人控罪嚴重。兩人涉嫌用雪糕筒擲到一名警員,其頭部裂傷,需要縫針。
控方表示已經盡所能將當日行為,用傷勢相片展示出來。控方表示圖中傷勢並非D3控罪中的受害者。

如果法官認為可以批准保釋,希望被告遵守宵禁及禁足令等較嚴苛的條件。

兩名被告均有申請保釋

D1、D3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 5000(D1)$3000(D3)
擔保人(家人)$3000(D3)
宵禁令2100-0700(D1、D3)
需守禁足令(旺角一帶)
需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D1)、3(D3)次

D2因留院而缺席提堂
其首次提堂將延至610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需進一步調查、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故此案件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D1、D3以現有條件保釋,D2則於6月1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庭上小插曲🌟

D1代表律師提出保釋申請時,裁判官截停他說話,激動地說了以下的話。

「我已經決定批准兩人嘅保釋㗎喇。不過我希望兩人明白到自己嘅行為,如果係好似截圖入面咁樣嘅行為,開始有暴力行為,我希望佢哋可以好好諗吓發生咗啲咩事。
點解會有暴力行為!而家有人受傷喇,爆頭要縫針,有無諗過人哋嘅感受!換轉如果係你自己,你痛,我相信你嘅家人都會痛。喺呢件事度,人哋有無家人!人哋會唔會心痛!社會見到呢件事中有人受傷,社會都會心痛㗎,點解要咁樣做呢!有無諗到做呢啲事會傷害人哋㗎!
呢件事件非常嚴重,係一個連鎖效應,事情每星期每個月,不斷重複又重複咁發生,我唔信被告本人睇唔到,我更唔信家人睇唔到。我希望我批准咗佢哋保釋之後,翻屋企諗吓,究竟發生咗啲咩事,點解會咁樣發生。」

直播員表示嚴官爆seed嗰下個人即刻醒曬。。。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7) #審前覆核#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控辯雙方已草擬同意事實。

控方表示有影片希望呈堂,而該等影片是於電腦上下載的。就着該等影片是否能呈堂,辯方表示有爭議。控方表示待裁判官決定影片能夠呈堂後,將會作供的警員亦會把影片相關的圖像製作成截圖。控方會有四個片段,共大概20至30分鐘,27張截圖希望呈堂。

控辯雙方同意共有五個證人。第一位控方證人是消防隊長,案發當日在現場。控方希望讓消防隊長證明片段拍攝地點為當日案發現場。第二位控方證人為專家證人,將會比較截圖及被告身上衣着及配件,確定是否同一人及同一配件。辯方將會爭議專家證人身份。

被告繼續擔保。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羅(20)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毁壞:涉把環保袋擲向警車)**未知是知手足,自行判斷

0946開庭,叫出被告姓名無人回應。
控方指法庭曾於23/4 通知 8/5 上庭, 8/5 再去信通知被告是日上庭,裁判官確認法庭有去信被告兩次。

控方申請拘捕令,裁判官批准。
註:我真係唔識分
再註:裁判官於處理案件後曾指「若果唔係記者,唔好用電話,唔好做紀錄」
直播員表示老爺你可以出張書面通告嘅~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蘇(18)

控罪1:有意圖而射擊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10星期 2020年8月1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10]
#0728上環 #暴動

傳召證人PW12,偵輯警員15010,加入警隊8年,案發當日隸屬港島總區刑事總區第三編隊。
先後檢視證物P14和P27,兩部(同一型號)對講機;及就與警員11937交收證物細節陳述。包裝證物P14和P27的貴重財物袋,分別列為證物P14a和P27a。

存放證物而借用的葵涌警署三號羈留室大概2/3個區域卅八庭咁大(約200餘呎),PW12表示值日官稱鑰匙只有一條沒有後備,必須小心處理。證人於8月1同11937交收證物,而證人之前只用2小時處理了四十多人的幾百件證物並入袋,受到辯方質疑。

傳召證人PW13,偵輯警員11937,2010年7月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A隊。

先簡單陳述與PW11交收證物。

PW11表示9月30日從港島總區刑事部財物室提取P14和P27至位於胡忠大廈的通訊事務管理局檢驗,由簡偉坤(同音)先生接收,並於11月11日收回。

1138小休至1200
1204開庭 (其餘請參照臨時直播員版本🙏🏻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10]
#0728上環 #暴動

0947廣播 0952開庭

第一二被告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因為明天出席於裁判法院提堂的荃灣案件,申請明天下午由第三被告曾藹琪大律師代為代表第一二被告。郭官准許。

1000 補充事實
控方按281章68C,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婚姻證書成為控方證物。中原地產向警方交出CCTV證據,711交出西營盤正街舖頭CCTV證據。

1005
控方傳召PW12 警員何日新 警員編號15010
2012年 7月1日加入警隊
2019年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B隊
曾處理三名被告證物,當時先處理D2證物,及保管證物。
於2019年7月29日20:57葵涌警署224A室,從女偵緝警員56193接收D2證物。56193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於2019年7月29日21:03葵涌警署224A室接收證物,從警員54965接收D1證物。54965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D1及D2證物放於三號男子羈留室,可上鎖,只有PW12有鎖匙。8月1日與PW13交收證物,先交收D2對講機及由PW13保管。PW13使用警察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4) 封存,PW12稱此袋封口後不能再開,為妥善封好,PW12及PW13在袋簽名。同樣程序將D1對講機放入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6),當時不清楚記得袋號。

1019
控方展示證物D2對講機(證物P27),D1對講機(證物P14)。PW12將羈留室鎖匙交給11937。
上述皆為控方確認無人干擾證物,財物袋分別申請為P14A及P27A。郭官批准。

1029
辯方盤問PW12,PW12上班於北角警署,PW12稱7月28日12時上班直至7月30日,辯方容許PW12查閱記事簿。PW12稱於7月31日05:36下班,辯方問PW12休息時間,PW12只回應有多次休息,但多次提問皆回應自己在工作,PW12翻閱整個記事簿未能回答任何休息時間。辯方問PW12是否於8月1日1400交收證物後一兩小時內離開,PW12回答唔清楚。辯方由於沒有PW12記事簿,嘗試多次問及時間上問題,PW12稱下一次紀錄已經為1700到警察總部,稱可能於葵涌警署有處理一些職務,整體已忘記。

辯方問及羈留室三號大小,PW12未能回應準確回應,多次回應後改稱大概為二百呎。以PW12所知,值日官稱三號房只有一條鎖匙,相信只有一條。直到8月1日鎖匙一直跟身,無人可進。PW12改稱唔清楚有冇後備鎖匙。PW12稱曾處理四十人證物,全部證物保管於三號房,合共有幾百份,當中證物包括其他人對講機,PW12及PW13交收,有警員搬運。

辯方再問及休息時間,及是否個人感到混亂。PW12否認,但其後未能回答有多少警員搬運,大概亦不能回應。PW12聲稱用兩個鐘處理全部幾百份證物。辯方問及貴重財物袋384問題,為何PW12可記憶D2證物袋為384,PW12聲稱大概記得400多份證物號碼,但未應回應任何一件,現在聲稱能記得384及386,聲稱只有此兩份財物袋對講機型號一樣。辯方認為倉不可能只有一條鎖匙,問及PW12能否證明沒有人進入羈留室,控方反對提問而要求PW12可暫時離席,郭官批准。因沒有追問,PW12可離去。

1103
控方傳召PW13 警員陳有財(同音) 警員編號11937
2010 7月5日 加入
2019 7月18日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指派為證物員。
於8月1日1200至1400葵涌警署男子三號羈留室由PW12接收證物。先收到D1證物,收到時是在一個膠袋及後放入貴重財物袋,8月1日後PW13管有鎖匙。控方續確認程序。PW13於9月20日0100交鎖匙到灣仔警署值日官。PW13曾運送證物到通訊事務局作檢驗。

1138 休庭至十二點

1202 開庭
辯方盤問PW13,PW13未能回答7月29日於何時上班,辯方確認PW13被指派成證物員,PW13未能回應任何職責,靜默一分鐘後再被提問,此時能回答。PW13承認於葵涌警署出現,稱安排排隊等等。辯方質疑PW13不是AO及DO。PW13未能清晰回答任何職能問題。郭官要求PW13睇紀事冊,稍前提問基本上全為不清楚及自相矛盾。辯方再問PW13於葵涌時職能,PW13稱沒有處理任何證物,是由PW12處理。相信因為PW13極混亂,郭官主動提問多次以釐清時間問題。PW13於1200到葵涌,同日1400離開。PW13認為有600至700件證物,每一件證物都會與PW12交收,有證物無需入貴重財物袋,未能交待大概多少證物需入貴重財物袋,比例上,入袋證物是較多或較少亦未能回應。辯方續確認流程。

PW13確認男子三號羈留室為臨時,與PW12矛盾。PW13確認為大證物員,從紀事簿上確認與灣仔交收細節,放假時仍保管鎖匙在身,不能回答為何不交給值日官,不能回應是否慣常做法,不清楚是否有後備鎖匙。盤問後,PW13稱搞錯咗亦打錯咗,現時不為臨時羈留室。於灣仔時,PW13則交鎖匙給灣仔值日官,辯方問及為何自己不保管,稍前PW13曾長篇大論辯護自己保管鎖匙,現時前篇大論解釋值日官保護問題,稱不同警區做法不同,但略嫌語無倫次,我本人亦未能紀錄。郭官亦曾插話質問亦指示PW13大聲啲,相信辯方已放棄此方面提問。

PW13於11月11日於通訊事務局收回對講機,稱對講機放回灣仔總部,放到新的貴重財物袋再放到自己櫃桶。PW13未能交待收證物日子,看到證物後回應改變,郭官多次插話辯方,同時質問PW13,以及觀看證物。辯方質問不能從外觀上區分兩部對講機,PW13不同意及提出機身序號,辯方提及序號從來未被記錄。PW13最後全數同意辯方說法,除證物袋外,未能分辨兩部對講機。

控方提出幫PW13澄清。問PW13臨時與恆常羈留室區分,PW13回應指外觀、是否臨時建築等,按感覺分別。控方問其他對講機牌子問題,郭官阻止,稱唔關事。

郭官質疑PW13為何保管證物一日再交給證物部,PW13當時回答同意自己做法有問題,郭官再問PW13,PW13改稱不同意,PW13稱要播帶才知道自己當時答咗乜,及後強調現時改稱不同意,認為證物必須立即交給證物部,但因應情況問題,唯有第二日提交。因郭官及辯方提問,PW13指自己突然記得當天多一些事。辯方質疑PW13即場作口供,因為從來沒有任何紀錄,認為是在郭官審問下再提出。PW13不同意。辯方重新提出PW13對此事稍前的解釋是因為職務忙,現在的解釋是因證物部忙,PW13再解釋是兩者都忙。控方建議證人先離開而質疑辯方用字問題,郭官批准。

PW13強調自己一直唔記得,被辯方問,越問越清楚。辯方問當時PW13忙什麼,PW13稱案件忙。辯方質疑為何不是交證物較重要。PW13全數不同意,郭官暫時接納證人說法,假設是兩者都忙。

1310 1445再開庭

1446 開庭
傳召簡為薰先生 通訊事務局

辯方因法律原因陳辭,請離證人。稱呢位及其後三位證人可以有免被起訴權,因測試及使用無線電通訊之用不為非法。案例為管有及接受不為非法。辯方正以法律理由介定誰可管有、範圍等,通訊法例288 8B章相關D1D2 (大概)。辯方希望法庭於審判有關事件前考慮,勝訴案例為郭璟憲大律師。控方投訴現時才提出法律觀點。郭官問及控方需要多少時間準備。控方及郭官有考慮休庭,辯方稱應是法庭有責任提醒法官,無奈法庭未有通知,所以現時只好提出。

郭官續庭,控方會於明早0945匯報。郭官指示簡先生今天無需作證,明早0945回庭作證。休庭

(有勞臨時直播員,好仔細超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裁決#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

裁定罪成
傾向監禁式刑罰
會先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6月19上午0930九龍城七庭聽報告
等候報告期間不得假釋
‼️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審訊

譚(38)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14日於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控方傳召4名證人作供
PW1 港鐵站務主任莫志富
PW3 消防處救護隊目
PW3 軍裝警員24205
PW4 便裝警員9346

雙方承認事實
1.PW1當日在中環當值
2.警員24205及9346到場處理本案
3.警員9346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被告,被告話「我無襲擊港鐵職員,其他我嘢講。」
4.救護把PW1送到瑪麗醫院
5.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4名證人已作供完畢
(內容後補)

表證成立,需繼續處理案件
11:27休庭 至 12:00繼續審訊

被告作供
(詳情後補)

13:55 休庭 , 14:30 將繼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1天水圍

D1 謝(16)
D2 黎(17)
控罪: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案情: 於202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有人於濕地公園路輕鐵路軌投擲3個黃色塑膠欄杆,輕鐵列車路經時,司機停車清理。警察其後於1公里外天恒輕鐵站近天澤商場見到兩名被告形跡可疑,截停後被告招認因貪玩將膠馬放於路軌上,帶回現場後確認有投擲膠馬。

控方:查閱閉路電視後沒發現。正化驗被告身上物品,兩星期後會有化驗報告。申請將案件押後6星期,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辯方沒有申請。

押後至7月2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2個月,控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張(35)

控罪:襲警(襲擊沙展A)
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背景: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中環案發地點一帶。

❗️新增控罪2: 非法集結
❗️新增控罪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控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8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曾(21) #答辯#1031太子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預備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9/7 0930。辯方透露警方於4/6 交付文件予辯方,但辯方現有文件仍未齊全。

案件押後至9/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2 曾 (55)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604旺角 砵蘭街附近堵路

被告是日出院,控方申請押後至8/3 。

⭕️保釋獲批⭕️
保釋金 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令 2100-0700
禁足(會見律師、轉乘交通工具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8月3日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1油麻地
林(21)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黃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一週一次警署報到
不得離港
居住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李,何,楊,黃(19-26)🛑羅已還押七個多月(#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鐵通、鎚仔等)

1)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羅(26)被指10月1日在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10月6日獲保釋,保釋期間干犯另一宗案件#1013旺角 剛判刑8個月)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2李(19)被指在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何(19)被指在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D4楊(21)被指在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5黃(17)被指在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棍


⭕️新增控罪⭕️

6)暴動
D5與被控2019年10月1日與林(另一新案被告)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7)暴動
D1一D4 與另18人新案被告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押後6月24上午區域法院西九處理轉介同另二案合併事宜

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 認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的案情摘要:

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有10人左右噴黑色字樣、張貼海報,當警員來到,人群向大圍方向逃去,便衣警追截,有警員聽到D1大嗌「跑快啲喇,啊sir,遂以噴漆罐掟向警員A的左腳,D1被制服時用雙手推警員A心口兩次(控罪1),其後在D1背包裡搜到噴漆(控罪2)

罪名成立

求情:
— 被告初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被告屬於輕微的襲警行為,被告只是用噴漆扔警員的左腳,及被制服時推了警員心口兩次
— 警員事後沒有驗傷顯示警員沒有受傷
— 被告並沒有以侮辱性的方式襲警
— 控方以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是最高刑罰較輕微的條例
—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賴云龍的覆核聆訊案件,裁判官參考英國判刑委員會就襲警一罪的指引,辯方聲稱被告屬於第三類:較輕傷害及較低罪責
~ 被告當時並非身處示威場合
~ 對警員沒有作出侮辱性行為
— 被告一時糊塗犯下此案
辯方希望法庭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感化令處理

法庭考案情、案例及法例最高刑罰,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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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控罪: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D2因尋找辯方物理專家證人,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D2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答辯,於8月10日前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杜(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無合法辯解下於尖沙嘴藝術館外管有兩支彈弓、32粒彈珠、179粒鋼珠及一支金屬伸縮棍。

背景: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嘴海旁舉行「追究警暴集會」,主題為守護民眾與記者同行,並針對早前警方用水炮車故意染藍清真寺一事,集會開始前警方在梳士巴利花園發射催淚彈、胡椒噴霧及懷疑橡膠子彈。

杜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在10月29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4月27日控方撤回「管有違禁武器」罪,押後至今天答辯。

認罪‼️

罪名成立🛑

法庭指案情嚴重,即使在《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下,也不具緩刑因素

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一扣減

‼️判監8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6)🛑已還押七個多月 (#1013旺角 意圖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涉以膠水樽擲中警車車尾)*另涉 #1001油麻地 D1 暴動

(1) 企圖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指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

認罪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被指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攜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 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

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

案情背景:
被告被指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五十名黑衣人示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案發時被告將不知明物件(膠水樽)擲向警車,後逃往砵蘭街。警方隨後追截到。但成程冇用鐳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1佐敦
#1001油麻地

D1袁 31
D2黃 23
D3黎 23
D4吳 18
D5 甄 18
D6方 25
D7姚 24
D8 宋 24
D9彭 29
D10 張 17
D11 雷 29
D12 韋22
D13 梅24
D14聶22(absent) 申請拘捕令
D15林26
D16黃23
D17鄭 27
D18陳 19

控罪
1)暴動
D1-D18 被控於10月1日,與羅、李、何、楊(另案)及其他不知名人士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方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眾坊街交界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射器以及彈珠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宋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454-456號外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雷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永星里交界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8陳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近永星里交界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D14聶未到庭律師三日聯絡不果,電話短訊不覆,批出拘捕令


其他被告保釋條件
5000現金
一週一次警署報到
不得離港
居住報稱地址,搬屋24小時通知

二名被告更改地址
四名被告修正地址

♻️申請案轉區域法院審理
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上午10:00西九龍法院作為區域法院再次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
完結
今日總結
三名手足罪成:
何還押待社服報告,保釋變收監
杜判8個月,保釋變收監
羅判8個月,10月6日還押至今,仲有一案在身今被加控暴動

另有19名手足新被控10月1日佐敦油麻地暴動
超過一半係女仔,也有尼泊爾籍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