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08銅鑼灣
#審訊

Part 5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辯方陳詞❗️
不能接受相關影片呈堂,因表面真確性不完整。PW1, PW2真正收到影片時間,在今年5月22至23日,與案發相差6個半月。雖然沒有參與前線執行工作,但不可能沒有其他工作,會有其他警察工作。單靠記憶力作供的可信性低。
PW3指無原片來源,未能確定是否一樣。而PW1及PW2亦未能確定影片的表面真確性。
林希維裁判官指,就特別事項的中段陳詞,辯方需要答辯,但被告不作供。

裁判官要求PP6、PP7的工作副本,讓他再翻看。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時,因辯方未能提供合理基礎反對錄影片段。裁定臨時證物PP6及PP7與本案有關,成為正式證物P6,P7。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PW1,2 的證供是否完全沒有合理疑點?是否完全真確?PW3不清楚誰上載或是否被修改過,又沒有原片來源。P7又不能被證實於11月至5月之間是一樣。PW2作供指影片不能完全反映當晚情況。P6見到有物件飛過,P7只有1秒見到被捕人士的正面,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片中人就是被告。
PW1, 2只見到被捕人士的上衣,但現場有很多人都身穿黑色上衣。
後來又有好多人圍住,錄影又只拍攝到小部份。P7中31:43影片範圍外,又有無高度相若的人呢?因此不能真確地證明是被告。會否是身份誤判?

PW1成疑,當晚口供:「被擊中」是大話,PW2確認了PW1有指「被擊中」。但片中顯示「無擊中」,可見PW1轉口供。在當日作供裡,沒有向醫生提及過有傷或被襲擊,只是手指傷,沒有被毆打。PW1是否可信?他很大機會是不誠實證人。

物件直對拋向人,證實時間少於1秒,只從眼尾見到,視線一定有斷開,時間短,難以確認是被告。PW2又不是獨立證人,他隸屬PW1的隊伍,因此有機會提供不實證供。影片證物P6顯示,PW2並非望向PW1的方向,在 00:30-00:31,二人望方向成90度直角,見到他被擊中的機會近乎不可能。

PW2也不誠實,作供講得不盡不實,磚是否由被告拋出?執磚與拋磚相距1至2分鐘,有無其他人/ 物件移動了磚?

PW1, PW2 口供有可疑,誠信存疑,希望法官將疑點利益歸被告。
===============================
❗️控方陳詞❗️
P7, P8 只是表面正確便可,法律只要求表面正確,證物不需要完全冇疑點。

❗️辯方陳詞❗️
要沒有合理疑點下,去證實影片的真確性。
===============================
裁判官分析指,控方只要表面正確,辯方要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要求雙方提供書面陳詞及從前的案件去證明。

案件押後2星期 至2020年6月24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裁決。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感謝細心等候, 如有缺漏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