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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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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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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4旺角

D1 蔡 (19)
D2 廖 (30)
D3 * (14)
D4 霍 (31)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及D2]
2. 非法集結 [D1及D3]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案情: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控罪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太子道西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5]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D1-5,000
D2-2,000
D3-3,000
D4-2,000
宵禁:23至06
報到:每週1次
禁足令:旺角警署附近的5條街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7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4旺角 #提堂

蔡,廖,*,霍(14-31) (D1-4非法集結 D1-2,4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有共同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13日9:30am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24旺角

蔡,廖,*,* (14-31)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非法集結 [D1, D3]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案情:
(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5)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太子道西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
D1 申請毋須答辯,因為與控方就以另類方式處理案件有商討。

所有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 9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蔡,廖,* (14-3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 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 D1, D3 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不認罪

案情:
(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以同樣條件繼續擔保

控辯雙方須草擬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三天前交上法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19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警員證人,包括一名負責檢驗鐳射筆的警員,控方也會依賴現場所拍攝的片段,總長47分鐘,也會以截圖形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2個;D2傳召1個)

預計審訊需時4天

D1申請在有條件下豁免禁足令獲批(於法律代表陪同下可踏足禁足令範圍)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2月22至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警員證人,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1個;D2傳召1個;D3傳召2個)

🟢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至2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4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1/4]

D1:蔡 (19,現在20)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
控方證物
P1 PW2拍攝的片段
P2 涉案片段截圖(用作辨認被告)
P3 涉案片段截圖
P4 涉案證物相片簿
P5 P1現場人士對話內容騰本
P6 案發現場地圖彩色副本
P7 承認事實
P8 PW1標記的地圖
P9 PW2標記的地圖
P10
P11 五張由PW2拍攝的照片
P12 (1)&(2) PW3的兩份筆錄口供
P13 PW3標記的地圖
P14 一支雷射筆(與D2有關)
P15 一把萬用刀
P16 PW4的筆錄口供
P17 PW5標記的地圖
P18
P19
P20 PW6撰寫的英文專家報告
P21 一支雷射筆(與D1有關)

辯方證物

1500開庭,空約40個位,只滿半個庭

D1代表律師理解一般會待其他被告人審訊完結後,才作出判刑,但希望可以在本星期內判刑,因為D1快年滿21歲🥺

1515 傳召⏺️PW1女警吳綺玲(目測身高只有150)
(D1與其律師,親友可以離開)

1611 D3代表律師盤問PW1

1634休庭5分鐘,陳慧敏指本日會於1715完結,庭內餘約10人..

1642開庭,繼續由D3律師盤問PW1,1656盤問完畢,其他被告代表律師盤問,控方沒覆問

1700完庭

========================
🔴D1於2021年4月22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求情及判刑,現繼續保釋,未需還押
🟢其餘被告於2021年4月20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2/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2: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PW2 警員19597 基督徒 何思駿(音) 作供
PW2作供完畢,D3身體不適,休庭至1150 待D3稍作休息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作供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2692 王志誠(音) 作供
PW5作供完畢,午休至1430。
1521,開庭
⏺️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音) 作供
1543 PW6主問中,小休至1600
1627 休庭,明天將處理D4辯方盤問。

押後2021年4月21日 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 控方在開庭前先播放兩條涉案片段,其中在編號0004的錄影片段中聽到疑似PW2的拍片者對鏡頭說出「屌你老母,正啊!」「有Laser係袋,一定有!」「原來一黨架!」「全部拉得!」「影住呢條女,有Laser」等字句,印證警方執法態度。

⏺️PW2 警員19579 基督徒 何思俊(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 現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24/9/19 任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當天穿便衣當值。當晚在2316時開始在旺角警署2樓警官餐廳露台拍攝證物P1,至25/9/19 0006時結束。期後有間斷再開機,由0012時拍攝至0113時結束。PW2沒有仔細數過自己拍了幾多片。

- 控方請PW2在地圖上標記自己所在位置及向其展示五張硬照,為旺角警署外牆及附近電箱被塗鴉的照片,列為證物P8和P11。PW2透露這些硬照是他在25/9/2019 早上4點幾至5點拍的。

辯方盤問
- PW2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確認自己由24/9/2019 2000時開始至25/9/2019 0116時在警官餐廳露台待命及拍片,期間沒到過警署門外。PW2不知道是何人和何時在警署牆上塗鴉。

- PW2在D3辯護律師盤問下指自己忘記當天便衣的配搭,惟記得自己當晚有與在場一批同事一同配備頭盔和護目鏡,自己並無換過裝備。

- 對於D3辯護律師質疑PW2在24/9/19 2207時至25/9/19 0116時片段拍攝到警方多次以強光照向在場市民,PW2表示他們是包圍警署的示威者,亦不同意警方有持續照向他們。PW2指出以強光照向在場人士的目的為了看清示威者行為/手持物及讓他們知道警方警告他們盡快離開。

- PW2確認只為本案做了一份口供,拍硬照的環節無記錄在口供內,PW2表示自己知道口供有可能呈堂,應該要把自己的工作詳細記錄,但因為自己當晚主要職能為錄影警員,因此當晚雖然知有人被捕亦有協助處理,但也沒記錄在口供內。PW2有在記事冊中寫下「留在警署繼續處理」。

- D3辯護律師指出:
1.警方以強光挑釁在場人士,PW2不同意。
2.警方與市民以雷射筆及強光互射,PW2部份同意。
3. 在場人士起哄全因警方以強光照向市民,PW2不同意。
4. 5張硬照不是在25/9/19 早上4點幾至5點幾的,PW2不同意,理由是自己在旺角警署任職4年,24/9當晚是警署外牆第一次成功被示威者塗鴉,因此印象深刻。
5. 照片由PW2本人拍攝,既然印象如此深刻,更應記錄在口供,PW2同意。

裁判官問
- PW2確認警署備有腳架但他當晚無用,在露台上的警員每次不會多於三人,大部份時間兩人,及一呂警司當晚曾與他站同一露台,期後離開。

控方覆問
- PW2表示不清楚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的露台數量及其他露台當晚有多少警員。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負責拘捕D2,庭上讀出PW3兩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2(1)&(2)。

🌟P12(1)  在17/2/2020 1705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3 6/11/2006加入警隊,24/9/2019 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直至收更。當晚聯同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目擊30-40人在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對警方使用雷射筆。在多次舉旗和口頭警告無效後,PW3聯同警員16538,58425,沙展48954等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拘捕和驅散示威者。

25/9/2019
0110時 與上述警員坐警車UZ6092到達水渠道近彌敦道
0113時 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見到人群呼叫「走啊」,並見到D2沿聯合廣場左轉入水渠道,遂與沙展48954一同追截,期間D2多次跌倒地上,最後在水渠道公園將D2截停。
0116時 拘捕D2,D2警誡下表示「我明白,我無野講」
0125時 以警車UZ6092押D2返旺角警署
0132時-0138時 返抵旺角警署,把D2帶到地下槍房外搜身,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0140時-0145時 離開地下槍房
0155時-0207時 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0208時-0210時 向值日官報到
8/7/2019 0934時 向D2發出XXX
25/9/2019 0216時-0242時 為D2檢查傷勢,D2左耳邊、雙腳、雙膝均有傷,期間D2要求飲水。
0315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2號接見室對D2進行搜身
0316時-0400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8號接見室與D2進行會面記錄
0400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10時- 0435時 再次與D2會面記錄
0442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43時- 0453時 為D2拍攝傷勢照片
0500時 聯同警員2833把證物P1及證物2-11封存

26/9/19 1500時 在某醫院向D2發出通知書
1542時- 1627時 聯同警員13410和6789等在該醫院2樓5號房2號床與D2進行會面記錄,並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P12(2)  在23/3/2020 16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 因現場混亂和仍有不知名人士威脅安全,在25/9/2019 0132時把D2押返旺角警署

- 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控方主問
- PW3認出D2,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6,請PW3在上標記自己位置,把其列為證物P13

- 控方向PW3展示D2涉案雷射筆、萬用刀、背包等,列為證物P14和P15。PW3強調在第一眼見到D2至將其拘捕時D2一直把黑色背包雙肩揹在身後,視線無離開過D2。

- 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4中口罩的照片,PW3表示自己無印象D2有否用過,在拘捕D2時D2亦無戴口罩。

辯方盤問
- PW3確認D2無打開過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3在口供第12段中寫下「8/7/19 0934時 向D2....」時間完全錯誤,PW3更正指該處應為「25/9/19 0211時」因記事冊有記錄,該處為「Typo」

- 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PW3表示他沒有檢取D2「個人財物」即兩張8達通、電話和電子錶為本案證物,而「一個黑色口罩」的描述應為「一個口罩袋連埋啲口罩」,自己有在另一入口供更正。

- PW3確認他在25/9/19 0300時、0401時和26/9/19 1538時 共三之與D2會面記錄,SD2三次均向他表示自己為電影製片。

- PW3無印象D2「個人財物」包括甚麼,惟背囊大細格都有搜,D2辯方律師表示在大格其實還有文件夾(內有文件)、記事簿、筆袋、外套、煙濾咀,PW3除文件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而在細格中則有鎖匙、袋仔、一充電裝置、紙巾、濕紙巾、眼藥水等,
PW3除鎖匙和紙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PW3表示無詳細記錄這些物品是因為它們與本案無關,亦同意有可能是忘記背包內有這些東西。

- D3辯護律師無盤問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書面作供

PW4負責拘捕D3,庭上讀出PW4一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6。

🌟P16  在27/2/2020 17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4現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24/9/19當晚職位相同。當日1200時至行動結束便衣當值,負責處理於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及水渠道破壞社會安寧的違法人士

0110時 到達現場
0113時 見到沿彌敦道兩旁行人路和馬路上有大量人士跑出,呼叫「有狗!走啊!」,遂上前追截,並呼叫「警察!咪走!企係度!」。期間見一中等身材、穿粉紅色格仔衫、無戴口罩女子跑至聯合道廣場右轉,並跌在地上,遂將其拘捕。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不傳召此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3/4]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陳喬崔作供完成,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D2及D3將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1106 D2出庭作供
1140 控方盤問
1335 D2案情完結。D3選擇出庭作供。午休。

1429 庭內13名旁聽人士,仍可容納大量旁聽人士。
1439 庭內24人,開庭。
1458 D3作供主問中,因情緒激動,休庭片刻待D3情緒平復。
1536 休庭,明天續審,屆時將繼續處理D3主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庭上先處理D1求情,押後至12/5/2021 0930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2庭量刑,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所、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1004 D3在聽罷D1遭還押的決定時情緒激動,休庭10分鐘待其情緒平復
1058 休庭至1115,D3主問中
1156 早休至1215,裁判官要確認自己的續審檔期
1307 午休至1307,午休後繼續處理D3盤問
=========================
📌求情理由
D1現年20歲,係來緊6月將會21歲。考慮其悔意,希望能判更生中心。D1與爸爸媽媽妹妹同住。爸爸是一名點心師傅,媽媽是護理員照顧長者,妹妹正在讀大專。D1本人是工商管理學系大學生,但暫時休學一年

本案D1受到一個大教訓和有真誠悔意。離本案發生到今天已經過一年半嘅時間。D1希望2021年可以完結整個案件,所以休學一年,以免學業受到影響。

總共有11封求情信

D1承認,今次事件係不智不理性的行為,就讀工商管理科目,原打算畢業後投身會計發展。雖然休學一年,但D1沒有自暴自棄。現時有工作,在短短工作半年間,僱主表示對佢工作表現有十分高嘅評價。

而親友會陪伴佢同支持佢,直接佢案件完結重新投入社會。

爸爸求情信
父母對D1期望十分之高,係信件中有好多爸爸對D1好細微嘅描述。係爸爸眼中,D1係屋企擔任好好嘅兒子同好好嘅哥哥。

親人求情信 5封
一班由細睇到D1大嘅親戚,承諾會幫忙睇住D1

第6封,係D1中學班主任
D1學業成績好好,好到能夠拎獎學金,亦都有參與社會義務工作,盡社會責任

第7封,現時D1僱主
對D1評價好高,即使其住係長洲,仍然能準時上班。假設D1需要判刑,判刑後僱主願意再次僱用D1同佢再次合作。

第8封,社工
D1主動約見,由開始約見到現時已見過十幾次,跟進情況。D1係一個會解決問題嘅人,同屋企亦會積極計劃自己將來,唔會自暴自棄

第9-11封,朋輩之間嘅求情信
案件發生後,對情緒有所影響
朋友會陪伴D1一齊面對

D1所持有嘅雷射筆,能傷害人嘅距離只有十米嘅距離,亦都幸運地本案冇任何警員受傷

📌裁判官的回應
就今次案件參考案例CAAR4/2020(見文末),初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最後判刑6個月刑罰,同為非法集結罪,藏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警棍)

案情嚴重,正常應採取監禁判刑
考慮到D1年青,只有雷射筆,打算攞取多份報告,再作量刑

法官稱,D1代表律師參考案例,沒有要求社會服務令

雖然年青人入世未深,未清楚自己行為造成嘅後果,但需要為自己行為負上責任

(按:D1步進羈留室前向公眾席家人及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上午已經還押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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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開庭,庭內空約30個位
1440繼續盤問D3妹妹🥺
1553仲盤問中

🟢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000續審
🟢1556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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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答太長,而且到後面控方問題頗多重覆,只例出主要重點

被告背景
父親於19年7月離世,同當時剛轉校
受此事影響,19年尾/20年頭開始睇精神科醫神或心理科醫生到現時(仲有睇)
有食藥

辯方主問
D3當日約左三名朋友晚上7點左右,玩boardgame同食飯去散心。Boardgame朋友並唔太知道D3發生嘅事情,只知道D3心情不佳,所以出來陪同。

兩名boardgame朋友先行離開,剩Becky陪同送D3去搭巴士回家,接近巴士站時,D3覺得有啲疲倦,於是於花旗銀行門外休息,吹一吹冷氣同Becky傾計。(D3回家巴士接近花旗銀行位置) (D3指傾計途中沒有太在意身邊環境,因專注係同朋友嘅對話之中)

係同Becky傾計途中與另一位朋友圖寶(音)約於旺角見面,然後(打算)一齊去D3家中打機,等屋企熱鬧一點,因家中媽媽都認識圖寶,可以舒緩家中氣氛。傾左約十分鐘後Becky得知D3正在等人,暫時未會離開,所以先行回家,當時約晚上11點幾。

當D3一個人時,佢一人行左去較後位置嘅夾公仔機鋪頭,係外面睇左一陣都有進入夾公仔鋪,有諗過玩,但最終都打消左呢個主意。然後約十分鐘後,圖寶與男子B於夾公仔機鋪頭外與D3會合。D3指知道男子B,因有數次見面在與圖寶一齊嘅場合,但未去到認識男子B。但在現場當晚D3主要和男子B聊天,和圖寶並沒有太多對話。

圖寶稱約左圖寶嘅朋友,於花旗銀行外還錢俾圖寶。於時D3便與圖寶一齊於花旗銀行外等候。於等候期間,見到有個哥哥(男子A)係度玩雷射筆覺得啲光線好靚。(男子A衣著黑衫黑褲)

睇左大約一分鐘左右,個哥哥留意到佢,借左枝雷射筆俾佢玩左一陣(D3指佢照下個牆,地下同天空,只係欣賞下光線,並指當時對雷射筆並沒有太多了解,只係從ig見到之前太空館激光中嘅片段),然後被警方用強光照射(D3指唔知道警方目標對象是否本人因光線太強列同身邊太多人。)之後將枝筆還番俾個哥哥,之後就冇留意個哥哥,繼續同朋友傾計。過左一排個哥哥行返來問D3認唔認得佢,D3指佢答男子A 唔認得。

中間仲有女子N同本案中嘅第四被告有牧童笛 ,D3有同女子N交談並指女子N教D3牧童笛。女子N和第四被告,在現場有吹奏。D3指和第四被告沒有任何交流。

到後期,D3指有想要離開,因為只是同男子B交談,警署都不時有強光照射,同埋警署開始有用擴音器叫咪,但由於現場環境太嘈吵,未能聽到警方講咩野。但圖寶指因為想要等埋佢朋友來到還錢,所以同D3講唔差在等多陣,D3只好留低陪圖寶。

直到警方出警署去拉人,D3跟隨人群跑動,因怕停低會被人群推跌和踩到,並不是因自己有犯任何罪行。

最後D3於9月25日零晨1點25分被一名女警拘捕。


法官要求D3在圖片中圈出男子AB,女子N,第四被告,圖寶,Becky同D3自己。(圖片由控方證物片段所提出)

庭上播放兩段片段,由警方警署所拍攝
片段中能夠見到人群聚集,有聽到叫死黑警,和見到D3玩雷射筆,但並冇集中照射單一警員,只係於警署牆外射來射去。另外片段中有警方舉藍旗,並用擴音器指人群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警方有機會用適當武力將人群驅散和拘捕。

控方盤問
問: 點解廿幾歲嘅Becky會留低一個十幾歲嘅妹妹係街而自己返屋企先?
答: 怕人地屋企會擔心同埋約左圖寶,所以佢走左先。
問: 同becky傾計時有冇留意到身邊環境並唔尋常?
答: 專心同朋友傾計,並沒有太留意身邊環境
再問: 身邊有人叫囂,夾雜粗言穢語,你聽唔勁聽到,覺唔覺得唔尋常?
答: 因為專心傾計,並沒有太理會身邊環境,至於本身自己及家中都經常會使用粗言穢語,所以沒有覺得唔尋常。
問: 你(D3)知唔知道人群聚集係果度係因為咩野?
答: 當時唔太清楚,因為適逢家中變化,無太留意社會時事,怕影響情緒,只知道係反修例。
再問: 知唔知佢地聚集係針對警察嘅一場示威
答: 真係唔太清楚。
問: 當時N係你身邊吹牧童笛知唔知吹緊咩野?
答: 當時比較嘈吵,只隱隱約約聽到好似係有隻雀仔跌落水。
問: 圖片中明明你係搭住N膊頭,有咩理由你聽唔到?
答: 咁現場咁嘈,真係聽唔清楚
問: 點解你覺得想走,但又唔走?
答: 因為聽到警方開始用擴音機叫咪,但現場環境太嘈,所以聽唔到叫緊咩野。由於圖寶執意留低等朋友來還錢,擔心朋友(指圖寶),當然留低陪佢。即使覺得環境有問題想走。

再問雷射筆,是否蓄意照向警方
D3指只係見到激光中(科學館)片段,所以有樣學樣射向警署牆上。反問如果蓄意照向警,為何唔用雷射筆集中指定一名警員。

到最後控方律師直指,片段中你同男子A交談,你根本認識男子A,你同佢處於果一度嘅目的都係相同,意圖擾亂社會秩序同騷擾警方。
D3指片段中所謂同男子A交談,只係同圖寶對話,並沒有和男子A有任何交流。
(只節錄比較主要對答,因控方對D3提問重覆性太高,Part Time旁聽師覺得控方律師提問有誘導或意圖令D3承認一啲同佢口供不符合嘅野。)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