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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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先處理D1求情,押後至12/5/2021 0930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2庭量刑,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所、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1004 D3在聽罷D1遭還押的決定時情緒激動,休庭10分鐘待其情緒平復
1058 休庭至1115,D3主問中
1156 早休至1215,裁判官要確認自己的續審檔期
1307 午休至1307,午休後繼續處理D3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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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D1現年20歲,係來緊6月將會21歲。考慮其悔意,希望能判更生中心。D1與爸爸媽媽妹妹同住。爸爸是一名點心師傅,媽媽是護理員照顧長者,妹妹正在讀大專。D1本人是工商管理學系大學生,但暫時休學一年

本案D1受到一個大教訓和有真誠悔意。離本案發生到今天已經過一年半嘅時間。D1希望2021年可以完結整個案件,所以休學一年,以免學業受到影響。

總共有11封求情信

D1承認,今次事件係不智不理性的行為,就讀工商管理科目,原打算畢業後投身會計發展。雖然休學一年,但D1沒有自暴自棄。現時有工作,在短短工作半年間,僱主表示對佢工作表現有十分高嘅評價。

而親友會陪伴佢同支持佢,直接佢案件完結重新投入社會。

爸爸求情信
父母對D1期望十分之高,係信件中有好多爸爸對D1好細微嘅描述。係爸爸眼中,D1係屋企擔任好好嘅兒子同好好嘅哥哥。

親人求情信 5封
一班由細睇到D1大嘅親戚,承諾會幫忙睇住D1

第6封,係D1中學班主任
D1學業成績好好,好到能夠拎獎學金,亦都有參與社會義務工作,盡社會責任

第7封,現時D1僱主
對D1評價好高,即使其住係長洲,仍然能準時上班。假設D1需要判刑,判刑後僱主願意再次僱用D1同佢再次合作。

第8封,社工
D1主動約見,由開始約見到現時已見過十幾次,跟進情況。D1係一個會解決問題嘅人,同屋企亦會積極計劃自己將來,唔會自暴自棄

第9-11封,朋輩之間嘅求情信
案件發生後,對情緒有所影響
朋友會陪伴D1一齊面對

D1所持有嘅雷射筆,能傷害人嘅距離只有十米嘅距離,亦都幸運地本案冇任何警員受傷

📌裁判官的回應
就今次案件參考案例CAAR4/2020(見文末),初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最後判刑6個月刑罰,同為非法集結罪,藏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警棍)

案情嚴重,正常應採取監禁判刑
考慮到D1年青,只有雷射筆,打算攞取多份報告,再作量刑

法官稱,D1代表律師參考案例,沒有要求社會服務令

雖然年青人入世未深,未清楚自己行為造成嘅後果,但需要為自己行為負上責任

(按:D1步進羈留室前向公眾席家人及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