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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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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完整裁決理由書 按此

📌簡單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自圓其說、妄顧事實。有關煽動意圖,並不需要實質有人跟隨行動才算是煽動。被告人多次「一言堂」去詮釋國安法及基本法,稱「點解我做咁多嘢都無俾人告呢,因為我無犯罪」及「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指他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本席認為這不代表他的理解是合適的。被告人亦指他在多次被捕後亦獲保釋是其一證據,本席認為他只是吹噓,更不明為何他要以身試法。

辯方指被告希望他人一起呼叫空洞的口號,亦不爭議Facebook及telegram內容,指被告希望市民回應,但該些有部分武力色彩的口號亦是「全沒建設性的口號」。本席認為就算口號有否武力色彩,被告逾20宗事件,宣示口號及受訪的內容相對一致、有關連,本席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希望別人跟從,不是「鎖碎、無聊」的口號。

本案件是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並非組織煽動活動,本席認為辯方重點放錯。而被告屢次說「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以其個人對法律的詮釋。「沒有號召力」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人回應並不代表沒有煽動。

控方以20宗案件以證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回應政治人物,多次煽動他人。辯方先前亦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被告屢次說他是引用基本法,行使公民權利,但本席認為被告漠視了基本法第一條(即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多宗事件,第三者難以相信被告呼叫口號不是真心;被告以為得到保釋便等於沒有犯罪的說法,本席認為此說法實令人費解。

辯方不接受控方指該Facebook 及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是被告帳戶。但本席認為Facebook上的照片貌似被告人,Telegram上的內容亦與被告說法類同,故此已能推論該Facebook帳戶及Telegram Channel均為被告人擁有。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對國安法詮釋有誤,沒有意圖」及不產生煽動效果;不是被告說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而煽動可以潛移默化。雖沒有列實際方法,但被告曾提及滲透方法(從小學、中學到公眾,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辯方指被告獲警方保釋,受訪的媒體不是具影響力主流傳媒,因此不會有太大影響力。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吸引主流傳媒亦不代表他不想,而有否實質上煽動到人亦不是本案關鍵。

被告在多宗案件中呼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指香港人不要偽善等。本席認為被告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亦有煽動意圖及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10:30作判刑,
還押期間索取心理專家報告以仔細評審,協助法庭判刑;而辯方求情將留待判刑當日。
(陳官指此日子無特別意思,如購物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前控罪)
#20200701灣仔 (修訂後)
#轉介文件

李(31)

(1)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與男子原xx(30) 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原來控罪為#管有爆炸品,控方於上一庭修訂為以上控罪]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控方今天修訂控罪內容及將轉介文件交被告,而控罪涉及另一姓原男子,兩人會同時轉介區域法院,轉介區域法院後才再合併。辯方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內容經過修訂):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2/2/21 [1/7] 審訊 PW1作供

3/2/21 [2/7] 上午審訊 PW1 & 2作供,下午審訊 PW2, 3 & 4作供

4/2/21 [3/7] 上午審訊 PW4 & 5作供,下午審訊 PW5 & 6作供

5/2/21 [4/7] 上午審訊 PW6作供,下午審訊 PW6 & 7作供,

8/2/21 [5/7] 上午審訊 PW7作供,下午審訊 PW8作供

9/2/21 [6/7] 上午審訊 PW8 & 9作供,下午審訊 PW9 & 10作供

10/2/21 [7/7] 上午審訊 PW10 & 11作供,下午審訊 PW12, 13, 14 & 15作供

12/4/21 [8/7] 上午審訊 PW16作供,下午審訊 PW16作供

13/4/21 [9/7] 上午審訊 PW16作供,下午審訊 PW16作供

14/4/21 [10/7] 上午審訊 PW17 & 18作供,下午審訊 控方申請加證人

13/5/21 [11/7] 審訊 PW19, 20 & 21作供

14/5/21 [12/7] 審訊 PW22 & 23作供

31/5/21 [13/7] 審訊 辯方陳辭

20/8/21 [14/7] 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 結案陳辭

速報:
控罪(1)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2) D2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D1 罪名成立
控罪(4) D1 罪名成立
控罪(5) D2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其間會為D1索取勞教和背景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詳細判詞請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701灣仔
#轉介文件

原(30)

控罪:
引起公眾妨擾罪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懲處

詳情: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與男子李xx(31)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

辯方今日修訂控罪內容,並將轉介文件交被吿,案件與另一李姓被告案件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屆時控方在區域法院才再申請將兩案合併,辯方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刑事毀壞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在中環律政中心東座天台損毀一個冷氣機金屬機殼,及於上述期間 3 個不同時間分別損毀 2 個太陽能板架及 1 幅牆;另被指於同時期,在律政中心中座地下低層 5A 樓梯、LG 09 號房及 LG 08 號房,分別損毀 2 幅牆及 2 個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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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

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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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控辯雙方就D1醫療報告呈堂性陳詞

🔹控方陳詞
不挑戰兩位醫生對D1患有過度活躍症、自閉症及讀寫障礙症的專業診斷,但控方立場是,D1病情與其干犯控罪一刻的意念沒有關連,而且報告內沒有專家意見指病情會影響D1的獨立思考與認知。

王官表示,報告內容提及D1有衝動、情緒管理與社交能力的問題,其社交困難亦需接受各方訓練。

🔸D1法律代表陳詞
除了王官以上觀察,醫生報告亦有指出D1固執、不懂變通。案發時D1跟保安爭執一段時間,不聽對方指示,表現可能源於病情,而不是必然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王官指出,控方不是必須證明到D1的犯罪意圖,只要證明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已足夠。即使法庭接納D1犯罪意圖有疑點,但報告的作用有限。

最終裁定3份醫療報告有證據價值,批准以65B呈堂,兩位醫生再出庭作供。

📌作供意向
D1 傾向不作供,將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

1506退庭,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審訊 [3/2]

👤鄒幸彤(36)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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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完成盤問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取雙方結案陳詞,期間鄒幸彤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 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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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賠償

控方表示已向港鐵查問,要求五萬賠償。辯方指出事件涉及六人,故要求賠償六分之一,即八千三百三十四元,控方在這方面沒有立場。

法庭拒絕批出賠償令,指港鐵公司的維修開支已經由保險支付

📌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父親求情信,表示被告少出夜街,對其犯事表示震驚,又指被告為人孝順,會做兼職幫補家計;而被告自撰求情信表示後悔參與整件事,只是受朋輩及當時社會氣氛影響而犯事。辯方指是次為單一事件,而且其非領導角色,並指監禁式刑罰已平衡懲治性和更生,請求判處較短的刑期。

15:25休庭 15分鐘考慮刑期

📌判刑理由

被告就讀大學二年級,與家人關係良好;是次案件中,行動前沒有被友人通知將會做什麼,只是跟隨朋輩而已,但被告承認自己在場;裁判官指此案沒量刑指引,而案中並沒證據拋下單車,但是被告等人破壞的範圍有機會讓其他人拋下大型物件到路軌,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官指被告沒悔意,沒減刑因素,判四個月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八千元保釋金
-星期一、二、日到警署報到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不得離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1/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PW3 PC21169黃XX(聽唔到)作供。
🛑主問
PW3和PW2是同隊同事,主要負責翻看CCTV 2140-2150發生的事。在cam 25和cam 26發現一名瘦身材、身穿藍色灰白色間條衫、黑色短褲、人字拖的男子,將一個bonaqua水樽掟向前方。我將涉及此男子的截圖交給10457存檔,翻看其他片段後沒有其他發現。該些截圖為P7。

2020年3月27日,我和隊員參與該男子的拘捕行動。隊員54982 10457 53332上去寶X樓,我冇上樓,在車中負責看守及支援工作。佢哋上樓搵唔到人,於是在附近一帶掃蕩尋找。我沒有參與,唔知佢哋點搵。
私家車停泊的地方見唔到佢哋落樓,最後佢哋將被告押至私家車時先再次見到佢哋。
之後帶被告去搜屋,在車上我是其中一個坐在被告旁邊的人。我都係冇上樓,由三名隊員帶被告上屋企。
之後由去新界南總部至荃灣警署整個押介期間,在車上一直坐在被告隔離,觀察了被告五至六小時。期間有足夠燈光,亦沒有障礙物阻礙視線。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我繼續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從cam 25截圖共九張 (P10),交給10457存檔。
我將cam 25 cam 26作比對,因cam 26 見到投擲水樽的人的樣貌。從cam 26截圖共九張 (P11)。
觀看CCTV及分析整個過程總共用了42小時。
控方和練官請PW3在各截圖圈出被告。

📹播放cam 26 214459-2150XX
214852 拍攝到面容疑似被告的人投擲水樽。
練官要求被告脱下口罩,並觀看放大的片段定格作比對。練官望住被告做筆記,唸唸有詞:「面型... 髮線... 眉型... 兩鬢... 嘴唇...」

練官近乎逐格播放,口述他自己對片段的觀察。他指因為他的判詞會根據法律傳統,只使用文字。如控辯不同意他的觀察,可以作出糾正。

練官對片段的觀察:有人派水、派雨傘。扶手電梯旁邊通往希爾頓中心走廊方向的轉角約50人聚集,部分人戴口罩,部分人穿著黑衣。當他們退後時,有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衫、過膝短褲、拖鞋的男子,衝前向Zara走廊方向掟水樽,當時離警方約5-6米。以後他退後,轉身走回群眾,揮手示意人群後退,之後已隱沒在人群之中。有防暴警察衝向正在撤退的人群。

📹播放cam 25 2147XX-2150XX
練官對片段的觀察:214756灰衣人初次出現在鏡頭內。他由希爾頓走廊的轉角走向港鐵站方向,之後轉身走回大會堂方向,不時回頭張望。他用左手拍前方的人,似有對話。
有黑衣人組成人鏈傳遞雨傘。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時,有人投擲透明雨傘、黃色頭盔和一些雜物。有人張開兩手作狀阻擋警員。

PW3形容被告容貌:額頭高、沒有頭髮遮擋、黑色短髮。鼻樑較高、眼睛輪廓深。約25至30歲,瘦削身材。
拘捕時被告有戴口罩,但期間有除過。沒有參與錄影會面但事後有睇。被告在警署影相時我亦在場,該些相片沒有作為調查的參考。
P8(1-6)是第二次拘捕時為被告影的相,可以看到被告右手有紋身,第一次拘捕時已有。翻看cam 26,灰衣人的右前臂內側有陰影,疑似紋身。

1700散庭,明天1000續審。
(辯方向練官申請今天毋需報到遭拒。😒)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六天審訊*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司 張志偉

牠現駐守港島總區總部,當時為港島機動部隊警司,E大隊指揮官(E大隊中有四小隊及一總部小隊)。當日由1030時當值至事件完結為止,於1400時從媒體得知港島區有騷亂事件,示威者佔據軒尼詩道、銅鑼灣及中環一帶;牠與E大隊被指派去天后廟道及花園道候命,而牠主要在花園道。約1720時,牠被通知需指派一小隊去軒尼詩道,有破壞及堵路的位置作封鎖。牠先指派第一E小隊到場;約1730時情況依然混亂,並要求其餘三隊亦到軒尼詩道作防線,當時牠們均穿防暴裝。

牠們到達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交界,面向銅鑼灣SOGO方向,面前60-70米外有五六百人,大部分為深色衣著而面向張警司方向。當時在軒尼詩道東西行線有出現堵路,亦有雜物被擲出行車路,有人在人群身邊縱火,及將鐵欄抬到車路上。牠從通訊機得知有人以鑽地機掘磚,再把磚拋到行車路,其後亦有親眼看到。

張警司曾指令小隊指揮官作警告,包括警告可能使用武力、叫示威者散開及警告現場人士有可能已干犯蒙面法(因牠觀察到大部分人有蒙面)。

當牠到達現場時騷亂已發生,由1730時始持續約十分鐘。牠指示威者曾向後走(即向東面SOGO方向),但之後又向前走。張警司認為發生的破壞已在足夠理由相信現場人士有干犯罪行,因此決定進行驅散及拘捕。

牠指示隊伍在軒尼詩道及史釗域道交界向東推進,首先以走路的步速推進,並於快將接近人群時便加速至跑步作拘捕行動,未必能把所有人拘捕但拘捕其能力所及而有干犯罪行的人。偏右佢下達命令後,於1750時左右推進,他於隊伍中間的最前方。人群隨即往東走,當時牠看至有人在橫街離開(如天樂里、寶靈頓道和堅拿道西),亦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和燃燒中物品,雜物亦有落在牠的附近。

張警司講述軒尼詩道路面上有磚頭、有紅色繩橫跨東西行車線鐵欄、玻璃和工程鑽地車。

📺控方播放三段蘋果日報片段

第一條片段:控方請張警司指出牠和其部隊所成的防線,牠表示片段不能顯示,以地圖標示當時位置。

第二條片段:張指能夠看到其隊伍推進的過程。

第三條片段:控方詢問張警司有否看到他們驅散和拘捕的過程,林官就此詢問張當時是否在片中現場及親眼所見。張警司片中不能指出牠的所在地。
林官再問張警司怎知道片中為最前排,張回答當時百幾位警員分幾個橫排, 而前排是封圓盾,但隊員前進速度可能不一致。林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前方警員並不能清楚後方發生的事情。

控辯就截圖號碼編排未有共識,明天將繼續盤問PW1 警司張志偉。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聯絡bot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4]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是日進度: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部分已經完結,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約1440(已開庭)

繼續傳召PW1 警員 6992
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聽不到問題)PW1回答指好明顯情況或者曾經提過才會問要否

辯方指出其實PW1是故意不問被告的身體情況及其是否需要律師,PW1不同意。

📌展示P?被告錄影會面紀錄謄本
PW1不同意錄影會面時才第一次給被告看有關其被捕權利的文件。辯方指,根據紀錄,被告錄取口供的時間為0730-0735;而POL153顯示PW1向被告發出及講解POL153 (pp8)的時間顯示為0755,PW1解釋該字跡潦,時間實為0735。

PW2不同意自己在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L153及不同意被告當日沒有機會了解其被捕權利。

📌展示PP10 PO157
-共長5頁紙

PW1指不曾聽過有一名男警員說「你都識法律啦,唔洗要律師」之類的話,不同意被告曾要求食藥但警方不批准、該男警員不批准被告食藥。

📌展示P?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被告於2020年5月27日凌晨1時06分去了瑪麗醫院,當時正由另一警員跟進被告。
PW1指不清楚被告後來去了瑪麗醫院。
辯方指出被告於PW1在場時曾提出自己有嚴重鼻敏感,PW1不同意。

📌展示P?錄影會面謄本
-第76頁

PW1不同意被告於錄口供時的答案已經夠詳盡。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指引提到不應引導該人(被告),除非是為了使其口供前後一致。

🌟辯方原指盤問完成,其後李官提醒辯方仍有遺漏,需要跟進。

辯方指出被告login 電腦時PW1未有向其作出警誡,PW1不同意。

李官指辯方於供詞上書寫同發問有唔同:「你或另一位男警員」,並協助辯方於供詞中澄清有關各警員形容。
辯方指當時有幫辦、警司、警員等在場,亦沒人向被告提出警誡。

控方代表覆問

PW1指只有自己負責宣讀警誡供詞。於錄影會面時提出有引導性問題,當時有說‘「向他指出… 」 ,PW1解釋了為何會這樣說(此部分聽不清楚)。

-PW1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PW2 高級警員2934
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行動1C隊
負責檢取證物

📌展示P5、6被告居所相片及草圖
-相片由PW2拍攝,草圖亦由PW2畫。

PW2確認自己負責檢取手提電話(P2)、Laptop(P3),電腦(P4)。PW2指出PW1主要負責向被捕人調查及作出拘捕,自己則負責拍照、畫草圖等。
當日前往的單位(被告居所)大約800呎。由入去至離開期間,PW2不曾見到有任何警員向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暴力對待的行為。

當日亦有協助OW1看守被告。

當日錄影會面紀錄前,於1328時曾向值日官提取被告協助調查,期間有份協助被告去廁所。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W2一到達單位拍門,被告開門。

PW2告知被告需要搜查其居所,原因為有人於Facebook發出涉及煽動毆打警員的貼文。PW1向被告調查,有出示手令及講解。

PW2指有叫被告開電腦,有叫佢打開Facebook。PW2續當日沒有開啟攝錄器材。

PW2指曾於學堂接受關於錄取會面紀錄的訓練,一年約三至四次。

PW2指關於錄影會面紀錄的開場白,警方有相關指引,如需要介紹錄影的房間、設施、出入口位置及廁所位置等。

PW2指出會向被捕人講解被捕後權利,自己不會特意詢問被捕人有否需要服藥等,但如果見到被捕人作不適狀會主動詢問。

以PW2的經驗,在拘捕被捕人後的可行情況下都會發出POL153,當日自己亦有攜帶POL153在身。PW2不同意當日是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了153。

PW2不同意於搜查單位內有一名不是自己、亦不是PW1的人指出被告「已識法律所以唔洗律師」,並不同意該人禁止被告食藥。

對於錄影會面的問題,PW2同意PW1已問過,被告亦有詳細答。但PW2覺得被告「答得散」,所以之後有再次向被告提出問題。辯方問PW2是否因為被告沒有回答其心目中的答案,所以再問,PW2否認。辯方指出PW2是想向被告拖壓、想被告招認,PW2不同意。

控方代表覆問

PW2表示當日不曾留意到被告不適。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小插曲,據聞李官曾對旁聽人士指不可於庭內上網,指「要專心聽」,其後指如需上網要使用法院wifi。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4]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特別事項 (「案中案」)

辯方修訂就錄影會面自願性提出的反對理由,撤回關於被告因欠缺藥物而在神智不清狀態下進行錄影會面的一段。

被告會親自作供,並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傳召被告 蔡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英文名為Tony Choi,未滿62歲,單身,在一海外大學經濟學畢業。被告炒美國期貨為生,早上5、6時最忙碌,習慣早上睡覺。因呼吸道問題多,被告曾接受多次手術,亦要食藥。他自18歲起服用過敏藥,現時患有高血壓、高血糖及糖尿病,每日需服食約12種藥物,另有一種噴劑。

2020年5月26日早上約7時,被告當時在家中煮食,有人敲門並自稱警察,展示證件及搜查令後,被告開門予對方入內,而其女友正在房內睡覺。

向被告展示搜查令的警員,「可能是」PW1或另外一名帶領的警員 (被告無法辨認該名警員身分,只能確認昨天審訊沒有出現過),該名警員 (下稱帶隊警) 只簡單向他解釋「要搜你屋咁樣」。一名女警入睡房,房內的女友已被嘈醒。

警員問被告的廣播設備、錄音設備在哪裡,被告表示沒有。警員觀察四周,問「點解咁多電腦喺度㗎?」被告供稱,PW1曾兩度問他「你啲廣播設備喺邊」,認定警員搵錯人,「佢可能以為我係嗰個人...Tony Choi...做網台好出名嗰個。」

被告之後打開其香檳金色筆記型電腦,並用密碼登入,因警員說要檢查電腦,但沒提及要調查Facebook內容。開啟瀏覽器後,警員自行搜索,打開Facebook後問版面顯示的戶口是否被告自己一個人用。戶口版面顯示Tony Choi的名字。警員問「呢個帖 [涉案帖文] 係咪你發」,期間沒警誡,亦沒警告被告,電腦搜出的內容可能用作證供。警員拍攝電腦畫面,在場其他警員都看到。

除了搜屋期間,5名男警皆在客廳。
帶隊警說,可以讓被告打電話,被告就打電話給一位網友,通知對方要取消下午原定的約會。被告沒有打電話找法律代表的原因是,帶隊警對他說「你都識法律㗎啦,唔使搵律師啦」,亦因當時是早上7時,無法找到律師。被告續稱:「我以為我真係識啦...因為佢嗰時冇講到拘捕,淨係話搜屋咋嘛。」而且「我估佢搵錯人...我去差館辦啲手續就可以走。」

離開住所前往警署之前,被告想攞藥盒,帶隊警話「你唔好攞喇,就算攞咗都唔會畀你食。」被告在庭上展示上述藥盒實物,李官目測為一個3吋x6吋x1吋透明膠盒,而藥盒相片呈堂為D2。

因長期病患與呼吸道缺氧有關,需要定期服藥,被告問警員「咁我要食藥點算呢?」警員表示之後會帶他睇醫生,他只可以食屆時由醫生處方的藥物。

被告供稱,PW1並非在搜屋期間向他提供pp8羈留人士通知書,而是到警署後才有。他有幾分鐘時間睇文件內容,但睇得唔清楚,有簽名,因他覺得只是程序,而冇人向他解釋過內容。「當時我直情唔知我會被羈留」,亦曾問是否需要帶衫替換,抑或半日走得,但冇人答。

完成兩次錄影會面後,被告約5、6時要求睇醫生,因當時已經錯過了兩次食藥時間。他翌日凌晨被送到瑪麗醫院。

🔹控方盤問

主控問到,被捕時60歲的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時是否沒有要求過休息,被告反問「可以點樣要求休息?」他補充,當時有表示好攰,精神狀態不足,但「唔知錄影內容係點樣,搞幾耐,我乜都唔知」。主控指出,錄影中沒有被告上述內容,被告表示「因為已經開始咗嘛」。主控亦指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神態從容淡定」。

被告確認,警員沒有說過,要完成所有手續才能去睇醫生。

主控指出,被告選擇用電話聯絡網友Helen而非律師,是否代表當時他不覺得搵律師是很重要的事?被告重提警員向他說「你都識法律㗎啦,唔使搵律師啦」,而且自己認知是「好明顯係搵錯人」,以為去警署銷案就完事,沒想過會被羈留。主控再次問被告,是否不覺得必須要搵律師?被告指自己冇律師朋友,而且「幾十年奉公守法,朝早七點去邊搵律師呢?」被告表示受到警員誤導。

被告確認,警員在其住所時不曾說過「銷案」,只是叫他協助調查,期間「應該有」說出他的中文名。被告供稱,每次認識新朋友,都會被誤以為是網台Tony Choi。

主控指出,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先後說「網台設備」、「廣播設備」及「器材」,更換不同字眼,質疑他對當日經過已記憶模糊。

被告稱「冇機會」開口向警員表示搵錯人,主控則指,被告有機會打電話給網友,有機會問食藥,有機會問帶衫,但冇機會話搵錯人?

主控再指出,在45分鐘錄影會面裡絲毫看不到被告有任何不適。被告稱呼吸道不適不一定馬上被外人察覺到,主控質疑被告指稱身體狀況是「太誇張」。對於主控指錄影會面中其「神態舉止相當淡定、自信」,被告稱「我一向都係咁㗎啦」。主控又指,警員未問完問題被告已搶先答,「並沒一絲弱勢表現出嚟」,而且聲線幾大。被告回應自己唔係好大聲,只係講得比較快,「因為我俾人冤枉嘛」。

主控又指,被告會面時可以「自由除口罩飲水」,「有自由講想講嘅嘢」,被告則表示,知道所有說話將成呈堂證供,因而有顧忌,並不是暢所欲言。主控問被告會面期間是否「諗緊點脫罪」,被告重申當時「唔知會被告」,稍後更反問主控「被誤導下作出嘅[供詞] 算唔算自願吖?」

被告同意,錄影會面時沒提過網台Tony Choi,認為如直接指出警員找錯對象,「佢哋咪變得好難睇囉」。他又指,做網絡監控的警員不會不知道網台Tony Choi。

被告確認,在住所裡曾承認是發出涉案帖文的人,但當時沒有警誡。被告同意,對被拘捕當日內容已不太清晰,惟即使記憶細節唔清楚,印象深刻的就記得好清楚。

主控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沒有「驚、怯」的表現,被告稱「我不嬲好大膽㗎喎」。主控又指,被告在錄影中蹺腳,顯示出「自信、從容淡定」。被告不同意,沒有受到警員誤導。

被告5月27日凌晨去瑪麗醫院,醫療診斷指他有高血壓(Hypertension),但沒提及有呼吸道癥狀,主控質疑被告誇大身體不適情況。她又指出,被告作供時先後形容身體有不同狀況,質疑其證供失實。此外,醫生並沒指出被告因沒有食藥而「衍生嚴重問題」,故此被告在錄影會面期間沒因身體狀況而影響招認的自願性。

🔸辯方覆問

由於主控拒絕給予被告機會解釋,辯方律師先讓被告就過敏狀況作補充。被告指出,過敏並不會持續惡化至一發不可收拾地步,而是時好時壞。他詳細道出,自己分別有皮膚、鼻及下呼吸道過敏。喉嚨乾,時有咳嗽,而鼻黏膜腫脹導致鼻塞、嚴重鼻敏感。

就主控盤問時提及醫生診斷,辯方律師提供另一份瑪麗醫院醫生診斷,內容指被告「整體身體虛弱」,頭暈、發汗、有痛楚,亦有呼吸道癥狀。

警員記事冊(pp9)第6頁記錄了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確認有發生。

- 被告作供完畢 -

傳召案中案辯方證人 徐女士 (被告女友)

🔸辯方主問
證人2014年來港定居,2019年年中認識被告,久不久在其家中留宿。

2020年5月26日,證人在被告家中睡覺時被門鐘聲弄醒,聽到有人入屋。她被叫醒後行出廳,見到幾個警察,當中有一名女警。女警叫她返入房,查問她與被告關係等資料,故此她不知當時房外情況,過程維持約半小時。

準備出門時被告說想攞藥盒,警員則說他不可以帶藥走。證人聽不到警員與被告的其他對話。證人當時離開被告住所之後返工,晚上七點幾收工後未有被告消息,擔心,於是去灣仔警署詢問,知道被告仍在內,問可否見他被拒,然後離開。

🔹控方盤問
證人2019年認識被告,同年開始在其住所留宿,知道被告身體狀況,亦見過他「唔食敏感藥就成日打乞嗤、流鼻水」。

證人熟悉被告,形容為「人比較好,冇做壞事」,平日講嘢有禮貌、有自信,頭腦則「一時時」快。主控問證人,被告是否「容易俾人誤導」,並以警察為例,要求證人判斷被告會否「容易被警察誤導」。

🌟辯方律師反對以上問題帶來的證供價值, #李慶年法官 指示主控「問吓啲問題有意義啲好嘛?唔好為問而問。」

證人確認,沒聽到有人講「法律嘅嘢你都識」。

🔸辯方覆問
證人在房內期間,聽不到房外的任何聲音。

- 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

控辯雙方將於明天就案中案進行結案陳詞,今天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日11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續審 [2/5]

楊(35)

控罪:
(1)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6名警務人員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被控於同日同地從銅鑼灣時代廣場三樓向二樓掉下一支鋼柱

(3) 盜竊
被控於同日同地偷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鋼柱

(4) 刑事毁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鋼柱掉下時破壞了一個屬於時代廣場的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自辯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9日結案陳詞,2021年12月23日裁決,現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七天審訊*

📌上午審訊

🔺D11代表申請11月1日前往接受治療,全日缺席審訊獲批。

🔺盤問前,法官查詢辯方是否已有統一文件編號(reference)協助法庭引述使用之文件參考,D7法律代表回答暫時MFl下以代表之被告作開始,如有需要再加證人編號,如即將會使用 D7(M2)代表印出之政府灣仔地圖以及D7(PW1)-解説表 供法庭及雙方查閲。

🔺法官不厭其煩提醒如需引用片段對證人提問,要留意證人對畫面有否認知(即是否在場,當時位置或者有沒有專注工作)。如有認知,其回答之問題才有意義❗️

🔸PW1 警司 張志偉
今日辯方D7,D10及D11代表分別作盤問,沒有覆問

D7代表有問及警司對提供之截圖D7(1)場面是否在場,播放D7(2)-(5)後查問示威者移動方向,傘陣後面景物,片段除示威者外其他人作出之行為等
D10要求PW1確認由防線至推進後制服一批人距離,推進節奏,拘捕理由,現場命令詳情,解釋charge and bite
D11跟進警方charge and bite策略

🔸PW2 督察 曾俊鎬
主問
當天駐守PTU E大隊第一小隊,收指令有縱火去軒尼詩道史釗域道,有人扔物及設傘陣,警方設立防線,並且發出口頭警告,展示橙及黑旗,及發射催淚煙。從庭上播放控片段111認出自己

只有D6D8(同一代表)及D7盤問
D6D8代表:查問在片段111見到發射催淚煙之後遠方示威者做咩,當中人羣出入情況
D7代表:要求證人發出最後口頭警告地點

🔸PW3 高級督察 劉嘉昇
主問:證人現在駐守警察學堂,當時是PTU E大隊第三小隊指揮官.下午1730前收指示有暴徒放火及堵路(‼️此位證人開口埋口叫暴徒,以前在其他審訊相信也如是‼️法官向其提醒注意用字)。PW3見到當時有人聚集使用雷射筆及投汽油彈。警方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橙旗。庭上播放控方片段84及85,證人確認片段中是自己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前面暴徒停止使用雷射筆⋯⋯」,PW3證人果然喜歡開口埋口叫暴徒。

主問完,1430 將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2/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PW3 PC21169黃XX(聽唔到)作供。
🌟盤問
查看閉路電視片段42小時的計算,是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共有15個工作天,每日兩小時;加2019年9月16日至9月20日五個工作天,每日兩小時;加2019年9月12日1700-1900的兩小時。

辯:2019年9月12日1700,有冇上級或者長官或者同事告訴你在社交網站有資料和被告的截圖?
PW3:冇
辯:Cam 25片長約五分鐘,cam 26長約十分鐘。但警方檢取的不止cam 25 cam 26,還有很多鏡頭。2019年9月12日1700-1900你淨係睇咗cam 25 cam 26?
PW3:唔係,針對2140-2150三樓中庭一帶,睇咗四五段片左右,唔記得係咩鏡頭
辯:有冇睇其他案件?
PW3:冇,淨係睇呢單案件
辯:有人叫你睇cam 25 cam 26?
PW3:冇
辯:係你自己揀睇邊個相關鏡頭?
PW3:係
辯:有人叫你睇2140-2150呢個時段?
PW3:係,案件主管叫我睇,佢話呢段係最混亂嘅時段。
辯:你想搵掟水樽嘅人?
PW3:唔係
辯:睇片嘅目的係咩?
PW3:(思考一會)揾出當日涉事並且可以辨認身份嘅人,即係冇戴口罩但有犯案動作嘅人
辯:你除咗搵到掟水樽嘅人,仲有冇搵到其他人?
PW3:冇
辯:即係冇其他冇戴口罩但係有犯案嘅人?
PW3:初步睇到係
辯:其實係有人話你聽要搵咩人
PW3:冇
辯:成個3B隊得你一個睇CCTV?
PW3:以我所知冇其他人

辯方挑戰PW3對被告的觀察根本沒有五至六個小時,而且因為疫情關係,被告絕大部分時間戴住口罩。
PW3第一次見到被告是2020年3月27日1855,之後私家車駛向被告地址,車程約十分鐘左右。
搜屋後隊友和被告回到車上,約1925。駛到上水警署車程約十分鐘左右。
到達上水警署後,53332再接見室和被告做一些文件工作,這段期間你見不到被告,再次見到被告是2010和隊友駛回新界南總部,車程約三十分鐘。
在總部為被告打指紋影相是由53332 10457負責。PW3不同意,指出10457不在場,是PW3見證整個過程,約55分鐘。
PW3沒有參與錄影會面,但他在另一房間的螢幕全程觀看,約29分鐘,被告只有一個時刻除下口罩。
離開總部到荃灣警署,車程約十分鐘。將被告交給荃灣警署前在報案室看管被告約半個小時。報案室是公眾地方,被告應該戴住口罩。之後你就冇再見過被告。
整個過程加埋的時間 (10+10+30+55+29+10+30= 174) 其實只有三個小時,唔係五至六個小時。PW3同意。

辯方挑戰PW3在記事冊上完全沒有紀錄那一天是查看涉及本案的CCTV,但在口供紙上又可以詳細記錄在哪些日子觀看片段。

2019年9月16、19、20日記事冊只寫了「文件工作」,沒有寫「睇片」及案件編號。但同日的其他工作又有寫案件編號。
只有9月17-18日的記事冊才寫了「協助分析本案」及本案的案件編號。
PW3解釋因為9月17至18日有OT,內部規定如果OT就要寫低工作詳細紀錄。其餘日子只會寫「文件工作」。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的記事冊記錄都是差不多。辯方指出,根據這些記事冊記錄,是不可能知道邊日有睇片、咩時段睇片、睇咗咩片、睇咗幾耐、睇咗幾多次。記事冊上所謂「文件工作」其實係百搭,係做咩都得,可以係任何案件。PW3同意。

辯方指出,PW3係因為睇咗社交媒體被告嘅相,先喺CCTV搵出被告及做截圖。PW3不同意。

PW3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 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________________

A1 將承認控罪
(1,2)‼️
A2-6否認所有控罪,審期為2023年6月12日,共15日。審前覆核定於2023年3月27日14:30進行,雙方需於一星期前填妥問卷。控方將依賴37名市民證人、22名警員證人及5名專家證人。共有2.5TB片段,辯方對證物鏈並沒有爭議,A4將爭議錄影會面呈堂性,控方須準備片段列表予辯方。控方希望A1的判刑與A2-6的裁決同時進行。

其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次押後為了讓辯方審視文件及給予法律指示。辯方希望去信律政司,相討其他處理方式,希望申請最後一次8星期的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4
:30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10208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法援已獲批,被告須在11月3日前支付法援分擔費,下次提訊時須知道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07黃埔 #非法集結

👩🏻D1:凌 (18歲)
👩🏻D2:柯 (18歲)
👩🏻D3:何 (20歲)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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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案發當日便裝執勤的警長在黃埔商場內見多人聚集,其後警長跟隨人群上地面,看見逾200人在叫口號及堵路,有3人將磚頭放出民泰街、德民街附近馬路,其中1人曾紥鐵馬。不久警方到場,逗留的人群四散,警長尾隨3名女子沿民泰街民兆街德民街並通知總督察,最後按指示與其他警員一齊拘捕3名被告。

#裁決
本案不爭議3名被告當場被捕,只爭議警長盧卓康跟蹤3人時的觀察是否準確可靠?是否正確指出當時掟磚、紥鐵馬的人就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鄭官認為警長清楚講出集結人士在兩個地點掟磚頭,此方面「無咩睇錯嘅可能」信納當時曾有3名少女犯案。但集結人數必然是數以百計、有四散情況、部分人亦有行入3人經過的民兆街及民泰街,他們穿插在3名女子與警長之間,警長跟蹤監視了十幾分鐘,亦無機會正面觀察3人容貌,大大增加警長認錯人的可能。

📌警長觀察與事實不符
再者,警長形容其中一名被告有帶帽、3人均著波鞋;但根據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其中一人所著的唔可能係一對波鞋,而且似乎沒有被告帶帽(鄭官:係背囊如果有帽都好啦,同戴上係兩回事),警長亦無講有人著長裙。

因此,鄭官質疑警長會否在尾隨時失去目標認錯人呢?抑或在主問時記錯?無論如何,警長「鎖定」的3個集結人士、掟磚的人未必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因為不能肯定警長當時有無認錯人,故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

*各被告無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十二港人案 #提訊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逾6個月;廖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及與律政司相討處理方法,A4法援仍未獲批,申請押後8星期再提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14
:30再提訊,期間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