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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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天審訊*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司 張志偉

牠現駐守港島總區總部,當時為港島機動部隊警司,E大隊指揮官(E大隊中有四小隊及一總部小隊)。當日由1030時當值至事件完結為止,於1400時從媒體得知港島區有騷亂事件,示威者佔據軒尼詩道、銅鑼灣及中環一帶;牠與E大隊被指派去天后廟道及花園道候命,而牠主要在花園道。約1720時,牠被通知需指派一小隊去軒尼詩道,有破壞及堵路的位置作封鎖。牠先指派第一E小隊到場;約1730時情況依然混亂,並要求其餘三隊亦到軒尼詩道作防線,當時牠們均穿防暴裝。

牠們到達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交界,面向銅鑼灣SOGO方向,面前60-70米外有五六百人,大部分為深色衣著而面向張警司方向。當時在軒尼詩道東西行線有出現堵路,亦有雜物被擲出行車路,有人在人群身邊縱火,及將鐵欄抬到車路上。牠從通訊機得知有人以鑽地機掘磚,再把磚拋到行車路,其後亦有親眼看到。

張警司曾指令小隊指揮官作警告,包括警告可能使用武力、叫示威者散開及警告現場人士有可能已干犯蒙面法(因牠觀察到大部分人有蒙面)。

當牠到達現場時騷亂已發生,由1730時始持續約十分鐘。牠指示威者曾向後走(即向東面SOGO方向),但之後又向前走。張警司認為發生的破壞已在足夠理由相信現場人士有干犯罪行,因此決定進行驅散及拘捕。

牠指示隊伍在軒尼詩道及史釗域道交界向東推進,首先以走路的步速推進,並於快將接近人群時便加速至跑步作拘捕行動,未必能把所有人拘捕但拘捕其能力所及而有干犯罪行的人。偏右佢下達命令後,於1750時左右推進,他於隊伍中間的最前方。人群隨即往東走,當時牠看至有人在橫街離開(如天樂里、寶靈頓道和堅拿道西),亦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和燃燒中物品,雜物亦有落在牠的附近。

張警司講述軒尼詩道路面上有磚頭、有紅色繩橫跨東西行車線鐵欄、玻璃和工程鑽地車。

📺控方播放三段蘋果日報片段

第一條片段:控方請張警司指出牠和其部隊所成的防線,牠表示片段不能顯示,以地圖標示當時位置。

第二條片段:張指能夠看到其隊伍推進的過程。

第三條片段:控方詢問張警司有否看到他們驅散和拘捕的過程,林官就此詢問張當時是否在片中現場及親眼所見。張警司片中不能指出牠的所在地。
林官再問張警司怎知道片中為最前排,張回答當時百幾位警員分幾個橫排, 而前排是封圓盾,但隊員前進速度可能不一致。林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前方警員並不能清楚後方發生的事情。

控辯就截圖號碼編排未有共識,明天將繼續盤問PW1 警司張志偉。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聯絡bot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09: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