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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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

📌上午審訊

🔺D11代表申請11月1日前往接受治療,全日缺席審訊獲批。

🔺盤問前,法官查詢辯方是否已有統一文件編號(reference)協助法庭引述使用之文件參考,D7法律代表回答暫時MFl下以代表之被告作開始,如有需要再加證人編號,如即將會使用 D7(M2)代表印出之政府灣仔地圖以及D7(PW1)-解説表 供法庭及雙方查閲。

🔺法官不厭其煩提醒如需引用片段對證人提問,要留意證人對畫面有否認知(即是否在場,當時位置或者有沒有專注工作)。如有認知,其回答之問題才有意義❗️

🔸PW1 警司 張志偉
今日辯方D7,D10及D11代表分別作盤問,沒有覆問

D7代表有問及警司對提供之截圖D7(1)場面是否在場,播放D7(2)-(5)後查問示威者移動方向,傘陣後面景物,片段除示威者外其他人作出之行為等
D10要求PW1確認由防線至推進後制服一批人距離,推進節奏,拘捕理由,現場命令詳情,解釋charge and bite
D11跟進警方charge and bite策略

🔸PW2 督察 曾俊鎬
主問
當天駐守PTU E大隊第一小隊,收指令有縱火去軒尼詩道史釗域道,有人扔物及設傘陣,警方設立防線,並且發出口頭警告,展示橙及黑旗,及發射催淚煙。從庭上播放控片段111認出自己

只有D6D8(同一代表)及D7盤問
D6D8代表:查問在片段111見到發射催淚煙之後遠方示威者做咩,當中人羣出入情況
D7代表:要求證人發出最後口頭警告地點

🔸PW3 高級督察 劉嘉昇
主問:證人現在駐守警察學堂,當時是PTU E大隊第三小隊指揮官.下午1730前收指示有暴徒放火及堵路(‼️此位證人開口埋口叫暴徒,以前在其他審訊相信也如是‼️法官向其提醒注意用字)。PW3見到當時有人聚集使用雷射筆及投汽油彈。警方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橙旗。庭上播放控方片段84及85,證人確認片段中是自己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前面暴徒停止使用雷射筆⋯⋯」,PW3證人果然喜歡開口埋口叫暴徒。

主問完,1430 將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