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4]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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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部分已經完結,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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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440(已開庭)

繼續傳召PW1 警員 6992
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聽不到問題)PW1回答指好明顯情況或者曾經提過才會問要否

辯方指出其實PW1是故意不問被告的身體情況及其是否需要律師,PW1不同意。

📌展示P?被告錄影會面紀錄謄本
PW1不同意錄影會面時才第一次給被告看有關其被捕權利的文件。辯方指,根據紀錄,被告錄取口供的時間為0730-0735;而POL153顯示PW1向被告發出及講解POL153 (pp8)的時間顯示為0755,PW1解釋該字跡潦,時間實為0735。

PW2不同意自己在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L153及不同意被告當日沒有機會了解其被捕權利。

📌展示PP10 PO157
-共長5頁紙

PW1指不曾聽過有一名男警員說「你都識法律啦,唔洗要律師」之類的話,不同意被告曾要求食藥但警方不批准、該男警員不批准被告食藥。

📌展示P?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被告於2020年5月27日凌晨1時06分去了瑪麗醫院,當時正由另一警員跟進被告。
PW1指不清楚被告後來去了瑪麗醫院。
辯方指出被告於PW1在場時曾提出自己有嚴重鼻敏感,PW1不同意。

📌展示P?錄影會面謄本
-第76頁

PW1不同意被告於錄口供時的答案已經夠詳盡。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指引提到不應引導該人(被告),除非是為了使其口供前後一致。

🌟辯方原指盤問完成,其後李官提醒辯方仍有遺漏,需要跟進。

辯方指出被告login 電腦時PW1未有向其作出警誡,PW1不同意。

李官指辯方於供詞上書寫同發問有唔同:「你或另一位男警員」,並協助辯方於供詞中澄清有關各警員形容。
辯方指當時有幫辦、警司、警員等在場,亦沒人向被告提出警誡。

控方代表覆問

PW1指只有自己負責宣讀警誡供詞。於錄影會面時提出有引導性問題,當時有說‘「向他指出… 」 ,PW1解釋了為何會這樣說(此部分聽不清楚)。

-PW1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PW2 高級警員2934
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行動1C隊
負責檢取證物

📌展示P5、6被告居所相片及草圖
-相片由PW2拍攝,草圖亦由PW2畫。

PW2確認自己負責檢取手提電話(P2)、Laptop(P3),電腦(P4)。PW2指出PW1主要負責向被捕人調查及作出拘捕,自己則負責拍照、畫草圖等。
當日前往的單位(被告居所)大約800呎。由入去至離開期間,PW2不曾見到有任何警員向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暴力對待的行為。

當日亦有協助OW1看守被告。

當日錄影會面紀錄前,於1328時曾向值日官提取被告協助調查,期間有份協助被告去廁所。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W2一到達單位拍門,被告開門。

PW2告知被告需要搜查其居所,原因為有人於Facebook發出涉及煽動毆打警員的貼文。PW1向被告調查,有出示手令及講解。

PW2指有叫被告開電腦,有叫佢打開Facebook。PW2續當日沒有開啟攝錄器材。

PW2指曾於學堂接受關於錄取會面紀錄的訓練,一年約三至四次。

PW2指關於錄影會面紀錄的開場白,警方有相關指引,如需要介紹錄影的房間、設施、出入口位置及廁所位置等。

PW2指出會向被捕人講解被捕後權利,自己不會特意詢問被捕人有否需要服藥等,但如果見到被捕人作不適狀會主動詢問。

以PW2的經驗,在拘捕被捕人後的可行情況下都會發出POL153,當日自己亦有攜帶POL153在身。PW2不同意當日是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了153。

PW2不同意於搜查單位內有一名不是自己、亦不是PW1的人指出被告「已識法律所以唔洗律師」,並不同意該人禁止被告食藥。

對於錄影會面的問題,PW2同意PW1已問過,被告亦有詳細答。但PW2覺得被告「答得散」,所以之後有再次向被告提出問題。辯方問PW2是否因為被告沒有回答其心目中的答案,所以再問,PW2否認。辯方指出PW2是想向被告拖壓、想被告招認,PW2不同意。

控方代表覆問

PW2表示當日不曾留意到被告不適。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小插曲,據聞李官曾對旁聽人士指不可於庭內上網,指「要專心聽」,其後指如需上網要使用法院wi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