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2/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PW3 PC21169黃XX(聽唔到)作供。
🌟盤問
查看閉路電視片段42小時的計算,是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共有15個工作天,每日兩小時;加2019年9月16日至9月20日五個工作天,每日兩小時;加2019年9月12日1700-1900的兩小時。

辯:2019年9月12日1700,有冇上級或者長官或者同事告訴你在社交網站有資料和被告的截圖?
PW3:冇
辯:Cam 25片長約五分鐘,cam 26長約十分鐘。但警方檢取的不止cam 25 cam 26,還有很多鏡頭。2019年9月12日1700-1900你淨係睇咗cam 25 cam 26?
PW3:唔係,針對2140-2150三樓中庭一帶,睇咗四五段片左右,唔記得係咩鏡頭
辯:有冇睇其他案件?
PW3:冇,淨係睇呢單案件
辯:有人叫你睇cam 25 cam 26?
PW3:冇
辯:係你自己揀睇邊個相關鏡頭?
PW3:係
辯:有人叫你睇2140-2150呢個時段?
PW3:係,案件主管叫我睇,佢話呢段係最混亂嘅時段。
辯:你想搵掟水樽嘅人?
PW3:唔係
辯:睇片嘅目的係咩?
PW3:(思考一會)揾出當日涉事並且可以辨認身份嘅人,即係冇戴口罩但有犯案動作嘅人
辯:你除咗搵到掟水樽嘅人,仲有冇搵到其他人?
PW3:冇
辯:即係冇其他冇戴口罩但係有犯案嘅人?
PW3:初步睇到係
辯:其實係有人話你聽要搵咩人
PW3:冇
辯:成個3B隊得你一個睇CCTV?
PW3:以我所知冇其他人

辯方挑戰PW3對被告的觀察根本沒有五至六個小時,而且因為疫情關係,被告絕大部分時間戴住口罩。
PW3第一次見到被告是2020年3月27日1855,之後私家車駛向被告地址,車程約十分鐘左右。
搜屋後隊友和被告回到車上,約1925。駛到上水警署車程約十分鐘左右。
到達上水警署後,53332再接見室和被告做一些文件工作,這段期間你見不到被告,再次見到被告是2010和隊友駛回新界南總部,車程約三十分鐘。
在總部為被告打指紋影相是由53332 10457負責。PW3不同意,指出10457不在場,是PW3見證整個過程,約55分鐘。
PW3沒有參與錄影會面,但他在另一房間的螢幕全程觀看,約29分鐘,被告只有一個時刻除下口罩。
離開總部到荃灣警署,車程約十分鐘。將被告交給荃灣警署前在報案室看管被告約半個小時。報案室是公眾地方,被告應該戴住口罩。之後你就冇再見過被告。
整個過程加埋的時間 (10+10+30+55+29+10+30= 174) 其實只有三個小時,唔係五至六個小時。PW3同意。

辯方挑戰PW3在記事冊上完全沒有紀錄那一天是查看涉及本案的CCTV,但在口供紙上又可以詳細記錄在哪些日子觀看片段。

2019年9月16、19、20日記事冊只寫了「文件工作」,沒有寫「睇片」及案件編號。但同日的其他工作又有寫案件編號。
只有9月17-18日的記事冊才寫了「協助分析本案」及本案的案件編號。
PW3解釋因為9月17至18日有OT,內部規定如果OT就要寫低工作詳細紀錄。其餘日子只會寫「文件工作」。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的記事冊記錄都是差不多。辯方指出,根據這些記事冊記錄,是不可能知道邊日有睇片、咩時段睇片、睇咗咩片、睇咗幾耐、睇咗幾多次。記事冊上所謂「文件工作」其實係百搭,係做咩都得,可以係任何案件。PW3同意。

辯方指出,PW3係因為睇咗社交媒體被告嘅相,先喺CCTV搵出被告及做截圖。PW3不同意。

PW3作供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