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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兩罪罪成今求情 明午 3 時判刑

【立場新聞】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周二(27日)被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案件今早 10 時於高等法院求情,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囚 10 年。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情節嚴重」應被理解爲「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本案只涉及揮動旗幟,是一種「一般性」的煽動(waving a flag generally),並無針對第 20 條下列明行為,因此本案屬於「情節較輕」。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被影響(除了有人拍手外),亦不如其他例如請求外國制裁政府等嚴重情節。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指根據判詞,法庭並不認為被告屬蓄意犯案,辯方亦認為被告行為屬於魯莽(reckless)而非蓄意,故認為本案情節較輕微。根據《國安法》條文,法庭可考慮判處 3 至 10 年刑期。辯方又指雖然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辯方講述唐英傑的背景,指唐中五畢業,曾於餐廳任侍應。現時單身,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而唐是家庭經濟支柱。辯方特別提及,唐的祖母患癌,如今唐需要入獄,或許沒有機會再見祖母一面。

在示威現場,唐也經常協助爲受傷人士急救,不論傷者的政見為何。律師補充指唐曾上過急救課程,但沒有完成。律師續指,唐的生活已因本案受很大影響,他明白判詞的內容,也明白當中對他的譴責,他深知自己將會被判處監禁。辯方如今只邀請法庭盡量寬大地處理被告的判刑(be as lenient as you can)。

三位指定法官聽畢辯方求情後,押後案件至明午 3 時判刑。唐英傑表現平靜,離開被告欄前微笑向親友揮別,並指「聽日見」。(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據悉兩人網上發文針對無綫電視及商戶 涉串謀刑事恐嚇等被捕

【無綫新聞】據了解警方昨天拘捕兩人,在網上社交媒體發文,針對無綫電視及商戶,涉嫌干犯串謀刑事恐嚇等罪,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網上有人持續透過社交媒體發表針對商業機構的言論,消息指,警方拘捕一名26歲無業人士及一名18歲中六學生。

中六生在去年五月,在FACEBOOK成立社交媒體群組,擔任管理員,貼出在無綫電視賣廣告的商戶名稱,呼籲其他人「派嬲」、「請願」及「永久抵制」等,引致商戶不安及無綫財務損失,涉嫌干犯串謀刑事恐嚇。他亦被指前年九月,在網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

警方亦透過網上討論區「連登」,找出涉案的無業人士,涉嫌煽惑他人意圖傷人及煽動襲擊他人。他前年及去年在「連登」發文,說要襲擊無綫新聞部人員。(全文

#20210729新聞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

法官陳廣池指,同意控辯雙方立場,在事實裁斷上唐英傑案對本案無約束力,但指出如果「同一個 8 個字」,高等法院兩日前提供了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說服力的判決,「我到底仲需唔需要聽專家報告同作供?」法官稱,雖然於本案中,辯方將新增一名專家證人,但從公眾資源和法庭時間層面而言,若控辯雙方能就唐英傑裁決,在「概念上、原則上的框框有嘢同意咗」,然後適用於本案,便可令是次審訊更為聚焦和快捷。法官強調,他並非「未審先判」,並指專家時間和費用昂貴。

辯方及後回應,毋需傳召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辯方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辯方接受以書面方式呈交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但屆時會盤問劉。(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眾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煽動文字案,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區域法院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在庭上維持秩序時,要求公眾不得向被告揮手及高呼口號,並要求控方準備攝錄機,在法庭批准下拍攝公眾人士罔顧規矩的行動。陳官又特意向譚得志澄清「對你絕對沒有任何意見」,不會因此對他有偏頗意見,譚聞言朗聲回應「係,同埋絕對無未審先判」。

陳官早前已要求公眾不得在庭上喧嘩,今再重申不論是開庭前後、法官是否在場,公眾亦須遵守秩序,不可「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公眾若失去自律及守法精神,形同迫使法庭作出指控,包括藐視法庭。

陳官重申自己「不是危言聳聽」,但若法庭由得公眾大聲喧嘩,就是殘踏司法制度及尊嚴,故要求控方準備攝錄機,在法庭批准下,控方或執法人員可拍攝公眾人士罔顧規矩的行動。

陳官又特意向譚得志澄清「對你絕對沒有任何意見」,譚聞言朗聲回應「係,同埋絕對無未審先判」,陳官頓了數秒正聲說「你講完未」,譚即表示「講完」。陳官之後重申,「法庭裡面並沒言論自由」,法庭有法庭規矩,但不會因為「部分支持者的不是」,對被告存有偏頗意見。(原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郭偉健獲「解禁」 司法機構:案件排期由法院領導決定

【頭條日報】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去年5 月處理反修例傷人案,判辭中形容被告「情操高尚」引起社會爭議,被前終院首席法官勒令禁審示威案。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郭官獲「解禁」。

司法機構回覆︰ 「一直以來,案件的排期、處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法官負責處理案件,均屬於司法機構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法院領導會一貫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須審理案件的性質、法官的背景、法律專業範疇、有關法官可否抽空參與聆訊等。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在考慮郭法官的專長和經驗、司法機構完成處理有關對郭法官的投訴已超過一年時間、郭法官在該一年多時間以來的工作表現、其他法官人手及工作安排等相關因素,在得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意後,決定郭法官可協助處理與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全文

#20210729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譚得志被控煽動】控方詳列街站言論 指曾喊「光時」171 次 辦「健康工作坊」無健康訊息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在 8 個集會和街站的言論,指他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171 次、「黑警死全家」102 次,並指控他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主張推翻中國共產黨、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煽惑憎恨香港政府和警方。控方亦指,快必曾在銅鑼灣街站舉行聲稱「健康工作坊」,但全程無傳達任何健康訊息。

控方在開案陳詞先指,被告於 2020 年 1 月至 7 月期間出席或主持的 8 個公眾集會、宣傳街站和遊行時,干犯共 14 項控罪,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3 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1 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 1 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特別提到,2020 年 7 月 2 日,政府嚴正聲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針對往後的涉案街站,控方指控被告明知政府已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仍然多次叫喊口號。(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稱庭內「搖旗吶喊」或藐視法庭 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於去年在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另見報道),期間主審法官陳廣池主動提及庭內的秩序問題,稱「法官離開咗法庭,都唔等於可以大聲喧嘩、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唔尊重法庭,唔尊重法官」,直指公眾如此行為或構成藐視法庭。法官更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有需要時拍攝公眾人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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