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兩罪罪成今求情 明午 3 時判刑

【立場新聞】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周二(27日)被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案件今早 10 時於高等法院求情,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囚 10 年。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情節嚴重」應被理解爲「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本案只涉及揮動旗幟,是一種「一般性」的煽動(waving a flag generally),並無針對第 20 條下列明行為,因此本案屬於「情節較輕」。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被影響(除了有人拍手外),亦不如其他例如請求外國制裁政府等嚴重情節。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指根據判詞,法庭並不認為被告屬蓄意犯案,辯方亦認為被告行為屬於魯莽(reckless)而非蓄意,故認為本案情節較輕微。根據《國安法》條文,法庭可考慮判處 3 至 10 年刑期。辯方又指雖然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辯方講述唐英傑的背景,指唐中五畢業,曾於餐廳任侍應。現時單身,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而唐是家庭經濟支柱。辯方特別提及,唐的祖母患癌,如今唐需要入獄,或許沒有機會再見祖母一面。

在示威現場,唐也經常協助爲受傷人士急救,不論傷者的政見為何。律師補充指唐曾上過急救課程,但沒有完成。律師續指,唐的生活已因本案受很大影響,他明白判詞的內容,也明白當中對他的譴責,他深知自己將會被判處監禁。辯方如今只邀請法庭盡量寬大地處理被告的判刑(be as lenient as you can)。

三位指定法官聽畢辯方求情後,押後案件至明午 3 時判刑。唐英傑表現平靜,離開被告欄前微笑向親友揮別,並指「聽日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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