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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未經批准集會案 |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下月1日裁決 長毛庭上高呼「五大訴求」

【蘋果日報】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等泛民人士被控前年8.18組織未經批准遊行,結案陳詞進入尾聲。案情指警方禁止民陣當日舉辦維園往中環的遊行,代表吳靄儀的大律師今指,民陣早已向警方反映,有需要遊行到中環配合疏導維園的大量集會群眾,結果當日維園及附近的確人滿為患,人潮不絕,證明民陣的憂慮和提議有道理,警方和律政司對群眾和平「遊行」疏散提控,乃侵犯權利。

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4月1日早上10時半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所有被告繼續保釋,除了黎智英和梁國雄正因國安法案件而繼續還柙。二人未能再每日出庭露面,今散庭時向親友和支持者揮手及飛吻告別。梁國雄離開被告欄時,數度高呼「五大訴求」,進入羈留室通道後仍然繼續,親友則和應「缺一不可」。(全文

#20210318新聞 #0818維園
【Now新聞】818流水式集會案,李柱銘、黎智英、吳靄儀等七人,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原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全英文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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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818流水式集會案,李柱銘、黎智英、吳靄儀等七人,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原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全英文裁決理由按此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 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兩罪罪成本月16日判刑 五被告准繼續保釋

【蘋果日報】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發起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李柱銘與黎智英等九名泛民主派人士被控當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其中七人不認罪,案件上月開審。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讀裁決,裁定七名被告兩罪罪成。在休庭後,控方引用周庭與黃之鋒的案例,申請撤銷所有被告的保釋,惟法官最終批准七名被告中原獲准保釋的五人繼續保釋,以準備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

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與區諾軒。各人共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官胡雅文在簡短的裁決中提到,在違憲挑戰方面,她認為終院2005年已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對本庭有約束力,因此辯方挑戰罪行違憲失敗。至於辯方質疑執法檢控決定違憲,法官指辯方未能提出有理的理據,同樣駁回。(全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民主派元老 8.18「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今天法庭如何審判一場和平示威?

【立場新聞】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經審訊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梁耀忠及區諾軒在開審前認罪。案件將押後至本月 16 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例訂定但凡公眾聚集中有 3 名或以上參加者「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警方發出的命令,包括針對遊行路線及時間的規定,即屬違法。

與「非法集結」不同,「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元素中不涉暴力或破壞安寧,但最高刑罰同為監禁 5 年。

正因「暴力」並非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元素之一,2019 年後被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多是和理非集會或民主派元老級人物。如本案所涉的 8.18 流水式集會,正是當時極少有的一次「無煙(催淚煙)」周末。控方案情顯示,除有證據顯示曾有一名黑衣人於軒尼詩道上腳踢一個警方雪糕筒,8.18 是一次完全和平的遊行集會。(全文

#20210402新聞 #0818維園
黎智英身負 6 案 4案同於 4.16 聆訊

【立場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昨日 (7 日) 就前年 8.31 遊行案,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聽取求情後,押後案件至 4 月 16 日 (下周五) 判刑。他另外面對的 8.18 維園案,亦會在同日、由同一位法官聽取求情及判刑。

而當日還有 2 宗在法庭提訊的案件,與黎智英有關,分別是他在去年12月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以及壹傳媒高層被控欺詐案,都會再提堂。(原文

#20210408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壹傳媒欺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