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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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罪成 8.29高院上訴

【獨立媒體】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被指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去年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表明會上訴,案件將於8月29日上午十時半在高等法院處理。(全文

#20220413新聞
律政司上訴黎智英恐嚇記者案被駁回 
官指部分爭議獲接納 裁定黎智英只獲一半訟費

【明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參與維園六四集會時,被指恐嚇《東方日報》記者,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院提上訴再遭駁回,案件維持原判,黎智英遂作訟費申請。法官陳慶偉今(13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辭指,律政司上訴雖被駁回,但其中一個上訴爭議獲法庭接納,遂裁定黎智英只可獲一半訟費。

本案涉及兩項爭議:一是黎智英向事主稱「我實搵人搞X你」,是否威脅傷害事主的身體;二是黎智英案發時衝口而出,抑或有意令事主受驚。

判辭指,對於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智英在案發時衝口而出,法庭早前已指出其裁斷有法律錯誤,雖最終律政司的上訴遭駁回,但法庭接納律政司提出的其中一個爭議,因為不能裁定黎智英獲全數訟費,只可獲得一半訟費。

判辭又提到,本案聆訊之所以會有延誤,是因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拒絕簽署上訴程序所須、由律政司草擬的案情呈述,只簽署了裁判官自行草擬的版本,律政司遂向高等法院申請「履行義務令」(mandamus),陳官最終發出該命令,下令裁判官簽署經修訂的版本,惟黎智英一方以沒有法律爭議為由反對。

陳官在判辭中裁定黎智英一方說法有錯,下令黎智英一方須就申請「履行義務令」一事上向律政司支付訟費。(全文)

#20220413新聞
女文員天橋噴字認刑毁 判24個月感化令

【明報】26歲女文員在去年11月於黃大仙一行人天橋,以噴漆寫上「721」和「831」字眼,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辯方求情指,被告身體不宜作社會服務令,亦已明白以錯誤方式宣泄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出,被告在另一宗社運案件守行為其間犯案,考慮她並非在示威現場噴漆,亦已明白表達方式不成熟,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感化令24個月,其間須參與感化官建議的輔導及更生活動,及就違反守行為條件罰2000元保釋金。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感化報告極度正面,顯示她有真誠悔意,有堅定意志重過守法的生活,亦獲家人全力支持,建議判處較長時間的感化令,助被告接受輔導,糾正觀念,學習正確宣泄意見;被告因有身體問題,故感化官不建議社服令。(全文)

#20220414新聞 #20211117黃大仙
今早近6時,7名警員抵達我的住所,就我在2019年6月12日涉嫌違反兩項「非法集結罪」進行搜屋,並將我拘捕和帶返警署。兩項罪名分別涉及612當日的上午和下午、金鐘的兩個地點。

在律師陪同下,我在警署被告知無需錄口供,案件即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我最終獲准保釋,條件為嚴苛的10萬元保釋金、交出旅遊證件及每週三天到警署報到。案件將於今年7月21日進行答辯。

2019年6月12日當日,我曾被警方以「暴動罪」拘捕,之後成功「踢保」,並取回所有證物。今天是事隔近三年後,被另一罪名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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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9月,當我提請「速龍小隊識別編號」司法覆核案、須證明自己身處金鐘現場,我對再次被捕或即時還押已有心理準備,而這宗司法覆核案(暫時勝利,律政司已上訴)的確也成為了今天的控方證據之一。

2020年12月,我曾以〈去與留的思考〉一文公開解釋我移民與否的決定,當中的主要考慮便是未來的司法過程與刑責。我最後的選擇是:留守香港。

生活在陰影底下,我僅希望能夠善用尚有自由的每一分、每一秒,盡己所能幫助身邊的人。去年,我的出版社創造了約100萬元出版收益支援不同的同路人,近日的《烏克蘭照片集》也有望可捐款50萬元以上。

我在香港的每一天,都是為自己認同的價值而工作、與自己所愛的人一起度過。我喜歡香港,不論代價。

因此,今天之事,對我來說是一個必經的階段。如果你願意支援我就「非法集結案」的法律開支(今天的開支就近萬元),請預購我的故事、預計於7月21日答辯前出版的《逆權教師》特別版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我在此感謝各位的關心,今晚會好好休息。明天開始,一切如常,繼續服務。

良臻 楊子俊

📍提堂詳情見【直播台
去年《幻愛》放映會47人犯聚 11人撤控

【明報】時任油尖旺區議員朱江瑋去年8月27日,在旺角辦事處舉行電影《幻愛》放映會,47人遭票控違反限聚令。事隔半年,至少11人獲撤銷告票,包括到場分享的導演周冠威。周冠威認為,執法人員發告票的理據弱,質疑事件實際已散播恐懼。舉辦活動的朱江瑋稱,撤告票反映警方自知行動理虧,但不解為何只有部分人獲撤告票。(全文

#20220415新聞 #限聚令
美籍律師反思光復香港民主角色 無懼願大聲疾呼為港人發聲

【美國之音】上訴襲警失敗完成服刑後被押解出境的美籍律師在回到美國接近一個月後,反思了自己在光復香港民主路途上的角色與前途,表明願意讓自己的獨有背景,勇敢地為香港人繼續響亮發聲,希望能在新一屆特首就任之際,拖慢香港急速“沉淪“的步伐。

自上月遭香港政府從獄中直接押解出境返回華盛頓後,一直休息並開始從新思考未來個人路向。37歲的他近日接受了美國之音中文部的視頻專訪,詳細談到了從過往坐牢經歷、個人動向、美國對港政策、以至在香港的美國人及美國商界去留議題。言談間,他設身處地考慮了不同人、群體以至美國政府的處境,沒有顯示出一副中國政府經常批評的“美國人以人權救世者傲慢自居”的態度。 (全文

#20220417新聞 #1207銅鑼灣
早年毋須入獄 反修例後集結罪多判囚
大狀:有權隨暴力程度增刑罰 學者質疑控罪「武器化」


【明報】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大型集會,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起訴多人。本報統計已審結的案件,最少31名被告須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對比2011年之前的同類控罪,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見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示威的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亦有學者質疑,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2019後罪成者84%判囚
31人平均入獄1年

據《公安條例》下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警方對遊行集會有反對權,任何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囚5年。本報翻查剪報,統計有傳媒記錄的法庭案件,發現從2019年6月至今,最少11宗已審結的反修例案,主要牽涉參與、組織和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共37人被裁定罪成,當中31人被判即時監禁,僅6人獲判緩刑;部分被告面對多於一案,控罪疊加之下,總刑期由4個月至23.5個月不等,其中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的總刑期最長。

昔處罰款守行為 6‧21案判監首例

資料顯示,律政司在2002年首次以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起訴梁國雄,梁被判自簽500元、守行為3個月;本報再翻查往後的傳媒報道資料,連同上述梁國雄案,直至2011年共有5宗同類控罪案,法庭均以非監禁形式處理量刑,所有案件都在裁判法院審理;而2012至2018年則未發現有同類控罪案件報道。至2019年反修例事件爆發後,「6.21」案開啟集結案判監首例,累計逾八成被告須入獄,另過半數案件轉介至判刑上限更高的區域法院。距2002年起訴近20年,梁國雄在「8.18」案被判囚18個月,與「10.1」案的陳皓桓、李卓人和何俊仁一樣,成為單一集結案刑期最重者。(全文)

#20220418新聞 #未經批准集結
維園點燭囚8月 趙恩來:原以為控罪性質如違泊

【明報】2020年六四,時任支聯會常委兼時任荃灣區議員趙恩來到維園燃點燭光參與悼念活動,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囚8個月。趙恩來說,當初法庭傳票寄上家門,以為控罪性質和違例泊車一樣,可以罰款處理,未料反修例案愈判愈重,「法庭咩案都要攞到盡」。他指獄中日子不難捱,只是囚倉每星期都有年輕面孔加入,有感社會形勢變化甚大,「抵抗恐懼的方法就是做好自己」。

逾半倉友涉示威案 信件隨月漸少

警方前年以疫情為由禁止六四集會,26人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有人流亡海外,有人仍在牢獄,已完成刑期的趙恩來,是少數現時留在香港的自由身。他說,原本一直相信行使集會權利不必負上刑事責任,但經過一浪接一浪的拘捕和起訴,形容「在現場點支蠟燭已經是罪名」,審訊前開始有心理準備入獄。

趙恩來服刑時,囚倉內過半囚友是示威案被告,「農曆新年前,每星期兩三單暴動判刑,就『跌』兩三個新人入來,有理大(被捕的),也有中大『二號橋』(被捕)的」。他替囚友派信時,留意到剛入獄者收到親友、筆友較多信,已服刑一年半載者卻沒有信收,容易消磨意志。(全文

#20220418新聞
和你lunch|瑞士籍攝影師脫擾亂秩序罪控方申覆核 官下周定奪

【頭條日報】在2019年的中環「和你lunch」示威中,一名任職銀行的內地漢返回遮打大廈途中因拍攝被人包圍,他在進入大廈前高呼「我們都是中國人!」。瑞士籍自由攝影師涉關上大廈的門,阻止內地漢進入,連累他被黑衣人揮拳襲擊。案件在前年審結,攝影師被裁定協助及教唆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不成立。控方申請覆核聆訊,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控方指,裁判官裁決時沒有考慮被告的意圖,被告的行為屬於刻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裁判官崔美霞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4月28日裁決。

控方指,崔官裁決時指不能排除被告是為了拍攝而作出涉案舉動,但沒有考慮被告的意圖,或被告關門的行為會阻止或延誤事主進入大廈,是屬於刻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控方續指,被告拍攝香港的社會運動多時,他知道中港有政治撕裂,亦知道當時群眾對事主有敵意,但他卻關上門。其行為只為了阻擋事主的去路,或令他花上較長時間才能進入大廈,崔官裁決時沒有考慮被告故意無視。

辯方則指,刻意無視不適用於此案,被告當時只是想拍照,他因為不能進入大廈拍照才關上大門,他沒有預料過事主會被打,亦不想有暴力情況出現。(全文

#20220419新聞 #1004中環
大三罷|17歲少年涉背囊藏鐵筆噴漆 准保釋6月中再訊

【頭條日報】17歲少年涉於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中,在深水埗被搜出背囊內有鐵筆和噴漆,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押後至6月14日再訊,以待辯方考慮答辯意向。少年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及須交出旅遊證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原文

#20220419新聞 #1111深水埗
無業男咬甩趙家賢左耳兼揮刀傷夫婦 判監14年半 官斥非常野蠻、難以置信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有人在太古城中心發起「人鏈」活動,一名操普通話的男子在太古城中心外用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甩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3項蓄意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成,今(19日)於高院被判監14年半。辯方求情時透露,趙家賢事後向被告入稟民事索償,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獲賠償190萬元。(全文

#20220419新聞 #咬議員耳仔
煽惑投白票首案 兩男女認FB轉載許智峯貼文 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

【獨立媒體】去年立法會選舉舉行期間,36歲銷售員及65歲辦公室助理涉在FB轉載許智峯的貼文,內容提及煽惑他人在選舉中投白票。廉署於去年12月起訴兩人,為條例自去年5月生效以來首宗案件。兩人早前各承認一項「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罪」,今(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六旬女被告於求情信指,因缺乏電子科技知識,不慎按下分享按鈕;而她在聞判後即與親友相擁痛哭。(全文

#20220419新聞 #2021立會選舉
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經營者涉具煽動意圖等兩罪 申保釋被拒

【頭條日報】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經營者涉嫌去年底至今年初在各級法院旁聽期間作出拍檯、叫囂等滋擾行為,另疑於網上發佈多條煽動影片,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發表煽動文字兩罪,首次提堂後不准保釋。他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罷其自行陳詞後,拒絕他的擔保申請。被告保留8天覆核權利,將在本月27日再被帶上庭;而案件下次聆訊日則排期5月19日。

59歲男被告和同案的67歲女被告均報稱無業,他們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法院大樓第3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彭另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趙早前獲准以2萬元保釋,惟不得使用可裝上任何社交平台的電子裝置、作出有機會危害國安的行為與言論、每周向警署報到3次、居於報稱地址,以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全文)

#20220419新聞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荃葵青大遊行3人青山公路被捕 
警作供承認未親眼目擊集結者跑向公路


【明報】2019年8月有市民發起「荃葵青大遊行」,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3男事隔兩年被控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光束裝置,他們否認控罪,案件今(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質疑警方「跟甩」示威者,其後在青山公路拘捕的並非參與眾安街非法集結的人。帶領警員追捕巿民的督察承認,不肯定兩處聚集的是否同一批人,但強調透過觀察點警員得悉集結者逃至青山公路。

3名被告分別為21歲的陳、24歲的岑及23歲的葉,被控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嘴道參與非法集結;岑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發時隸屬荃灣特遣隊的督察萬展偉供稱,案發晚近11時,他按大隊指揮官指示,領小隊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設立防線,當時前方有逾百人聚集,並在馬路上設置路障,不時叫囂、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照射雷射光束。

萬展偉兩度以擴音器要求集結者散去,並有警員舉藍旗警告,惟集結者繼續叫囂及擲物,情緒亦逐漸高漲,萬遂領小隊向前,一邊清理雜物一邊慢慢推進,人群亦向後退。警方終跑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截停四散的人群。他事後得悉隊員拘捕兩男子。據雙方承認事實,3名被告分別在青山公路荃灣段3處被捕。

在辯方盤問下,萬承認推進至街巿街時,曾停留至少5至7分鐘,當時前方已經無人聚集,車輛亦正常行駛,其後警方才往青山公路推進。他亦承認僅知悉有警員見到集結者跑向青山公路,並沒親眼目擊。他在錄口供時亦未曾提及有「觀察點警員」,否認此說法是在庭上「諗出嚟嘅答案」。審訊明續,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全文)

#20220419新聞 #0825荃灣
譚得志發表「光時」煽動文字 11項罪成囚40月 罰款5000元

【明報】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今(20日)在區域法院判譚得志監禁40個月,另罰款5000元。

49歲被告譚得志早前否認14項控罪,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發生,分別在大埔、銅鑼灣、牛頭角、旺角等地干犯。

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裁決時稱,被告在不同場合帶領在場者叫「光時」、侮辱警方及其家人的口號,煽動意圖明顯不過,旨在討好同路人,以求在民主派初選勝出,繼而進入立法會抗爭。對於辯方質疑條例中「煽動意圖」定義過寬屬違憲,陳官反駁稱,條例需與時並進,讓法庭因時制宜地解讀「惡感」及「憎恨」等概念字眼。

另外,陳官拒絕接納辯方專家、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解讀,並接納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分析,裁定「光時」意指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全文

#20220420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沙咀懲教所部分場所擬轉教導所用途 緩壁屋懲教所人滿之患

【東方日報】保安局擬更改沙咀懲教所部分場所的指定用途,由勞教中心改為教導所用途。按建議,目前被判入教導所而羈押在壁屋懲教所的青少年在囚人士,將會遷往沙咀懲教所,壁屋懲教所可騰出空間羈留被還押及被判監禁的男性青少年。

現時,壁屋懲教所同時獲指明為監獄及教導所,其收容率一直上升,由2020年年底的約72.2%上升至2021年年底的約89.9%,按此趨勢,其收容率可能會逾100%。另一方面,沙咀懲教所的勞教中心部分於2021年的日均收容率只有約30.5%,因此懲教署建議將沙咀懲教所包括B座在內的部分場所改用作教導所用途。

局方擬修訂《勞教中心(綜合)令》(第239B章),使沙咀懲教所的B座不再屬勞教中心的一部分;在《教導所(綜合)宣布》(第280B章)附表中,加入「沙咀懲教所」,但不包括該懲教所中稱為A座、D座、E座、F座、1號工場及2號工場的部分。修訂令及修訂宣布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在本月22日刊登憲報,本月27日提交立法會。倘獲通過,將於今年6月20日開始生效。(全文

#20220420新聞
韋智達律師行6月停運 曾接多宗反送中案件

【獨媒報導】香港律師會今日向會員發出公告,指收到韋智達律師行(Vidler & Co. Solicitors)發出擬停止執業的通知書,計劃於本年6月3日停運。律師行合夥人韋智達,在「完善」選舉制度前為連續兩屆的法律界選委,亦曾參與多宗涉及反送中及社會運動案件。

韋智達律師行曾處理多宗反送中案件,包括稱在荃灣警署內被強姦的X小姐,以及被警員槍傷的印尼語媒體記者Veby Indah。荃灣警署一案,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2021年1月出席中西區區議會時,指X小姐的報案是「假消息」,並正誤導警員或給予假口供方向調查。律師行當時代為向傳媒發聲明回應,指是警方對她作為投訴人及性暴力受害者的私隱及尊嚴的漠視。

印尼語媒體記者Veby Indah方面,韋智達律師行亦曾代表她發出聲明,指她在2019年9月29日被警員射中右眼。Veby Indah及後入稟要求警方交出肇事警員身分,以及向該警員提出私人檢控。而韋智達律師行回覆傳媒表示,已於2020年2月4日起被Veby Indah撤銷委任。

韋智達律師行合夥人韋智達(Vidler Michael John),在2011年及2016年選舉委員會皆當選法律界選委。他亦被視為人權律師,曾代表黃之鋒、朱凱廸及曾健超等處理涉及社會運動的案件。韋智達亦代表多宗同志平權案件,包括2005年肛交合法年齡案,以及2013年W小姐爭變性人婚姻權案。(全文)

#20220421新聞
懲教署因應疫情發展最新安排

  懲教署今日(四月二十一日)表示,該署在過去數周採取各項抗疫措施,包括每天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減少院所內人流接觸,並隔離確診在囚人士及其密切接觸群組,成功遏止2019冠狀病毒病病毒在懲教院所內繼續傳播,在囚人士確診個案由高峰期(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六日)的每天平均超過140人,回落至過去七天每天平均約五人。現時約有90名確診在囚人士正接受隔離和治療,累計約3 410名在囚人士康復。

  雖然懲教院所內的確診個案已大幅回落,但考慮到社區仍發現不少感染個案及疫情在懲教院所內存在反彈風險,署方仍需採取措施以控制人流及減低病毒感染風險。為了在感染控制與在囚人士更生需要之間取得平衡,署方決定逐步放寬親友探訪安排,將於四月二十五日至五月八日期間實施以下新措施︰
(i)還押在囚人士每星期只可接受兩次親友探訪,每次只限一名訪客;
(ii)定罪在囚人士每月只可接受兩次親友探訪,每次只限兩名訪客;
(iii)訪客須於探訪當天自行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並取得陰性結果,在到達懲教院所後經「健康申報表」申報有關測試結果;
(iv)除獲豁免人士外,訪客須根據政府發出的「疫苗通行證」接種時間表出示相應疫苗接種紀錄,及/或相關康復或感染證明以作「疫苗通行證」之用,並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登記,方可獲准進入懲教院所進行探訪
﹙有關「疫苗通行證」接種時間表的詳情,可參閱政府網頁 www.coronavirus.gov.hk/pdf/vp_t1_CHI.pdf ﹚。以上探訪安排或會因應懲教院所內疫情發展而有所變更,訪客須留意署方發出的公告和部門網頁。

  各訪客亦必須留意,所有確診在囚人士或其密切接觸群組必須接受隔離治療及觀察,不能接受探訪。其間如在囚人士因上述原因而未能接受探訪,他們仍可獲准接收認可交來物品一次,有關認可交來物品的種類和上限,可參考本署網頁的資料。已登記本署流動應用程式的使用者,可透過應用程式查詢在囚人士是否可以接受探訪,訪客亦可預早致電相關院所的更生事務組或探訪室(電話號碼可參閱部門網頁),或懲教署熱線2511 3511向職員查詢在囚人士的探訪狀況。

  此外,署方將繼續維持有限度的公事探訪安排,其間訪客必須透過「公事探訪電子預約服務」進行預約申請並收到確認,以及遵從上述(iii)與(iv)的安排,方可獲准進入懲教院所進行探訪。

懲教署
理大衝突11人涉暴動等罪 消防稱現場救火後小巷爆「人踩人」

【頭條日報】理工大學一帶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連串衝突事件,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用雨傘等物件堵路,警方當晚共拘捕213人。其中11人被控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作供指,當晚接報現場有火警,但在撲滅火種後發生「人踩人」事件,30多人疊成1.7米高的人堆,救出的人士均有不同程度的傷勢,更有個別傷者不清醒需由消防員抬出。另一高級消防隊長則引述,當晚動員122名救護員處理大量傷者,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及後得知有兩人送院時不省人事。 

案發當日擔任馬頭涌升降台主管的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供稱,當晚11時半接報油麻地一帶發生二級火後到場,當時彌敦道及窩打路道交界警方正與示威者對峙,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還擊。其後警方展開追捕行動,示威者爭相走避。 

王與隊員於港鐵油麻地站A1出口對出碧街位置,看到一個一米乘兩米大的火堆,撲熄火種後不久便見寶寧大廈和碧街附近的一條小巷發生「人踩人」事件。人堆約1.7米高,內有30多人,王的兩名隊員協助解散人堆,救出的傷者不清醒需要抬走,同時警方則繼續拘捕行動。被問到警方有否協助處理「人踩人」事件,王就指當時僅關注隊員救援任務、簡單評估傷者傷勢及向指揮中心要求增援,不清楚現場警員工作。

時任旺角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則指,當晚11時半接報需要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近凌晨12時到達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並接手王其的救援任務。當時警方已經控制場面,逾百名示威者遭制伏,溫憶述其隊員可以評估被捕人士傷勢,但若需移動個別人士必須先徵求現場警員同意。溫後來得悉,當晚一共動用36輛消防車及122名救護員,共有26男7女經救護車送院,兩名男子送院期間不省人事,但不知道當中是否包括警員。(全文)

#20220422新聞 #1118油麻地
10.1黃大仙暴動案 8男女判監36至39月 官指急救員與全副武裝者罪責相同

【獨媒報導】2019年十一的「六區開花」,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及藏武罪,經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由於疫情關係,判刑押後一個半月,其中8人今(22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相信各人犯案只因衝動及不成熟,擔任急救員的被告與「全副武裝」的被告罪責相同,故兩人皆判監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則判監3年。部份親友聞判後不斷哭泣。

法官:暴動位於交通樞紐 但滋擾及損壞較小
法官李俊文指,是次暴動發生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規模不算小,但是歷時只有約40分鐘,對交通帶來的滋擾較小;雖然示威者之間有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激烈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警察或市民受傷,對財產的損毀僅限於道路欄杆和路面。

法官相信被告背景良好 只因不成熟而犯案
李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擔當號召、策劃或帶領的角色,參與程度屬低,除了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僅作為其中一員,以人數鼓勵暴動、成為一個群體對抗警方。

李官接納辯方求情所指,各被告均來自良好背景及家庭,認為他們只因衝動、不成熟、沒考慮相關後果而干犯控罪,所以決定在相關法律原則下酌情處理各人的刑罰。

法官指救護員罪責與全副武裝被告相同
李官指,第一被告譚鈞朗身穿「全副武裝」,罪責較其他被告重,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等因素,刑期扣減至3年3個月。就第十一被告劉智峰,李官指他「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罪責與譚相同,故同樣判監3年3個月。

至於餘下6名女被告,李官指由於她們的性別或缺乏全副武裝,所以對抗警方執法及鼓勵其他人作激烈行為的風險亦相對較低,因此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各人判監3年。

同案3名年輕被告:鄧(17歲)、方(19歲)、郭(18歲),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黃(23歲)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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