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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毋須入獄 反修例後集結罪多判囚
大狀:有權隨暴力程度增刑罰 學者質疑控罪「武器化」


【明報】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大型集會,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起訴多人。本報統計已審結的案件,最少31名被告須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對比2011年之前的同類控罪,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見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示威的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亦有學者質疑,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2019後罪成者84%判囚
31人平均入獄1年

據《公安條例》下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警方對遊行集會有反對權,任何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囚5年。本報翻查剪報,統計有傳媒記錄的法庭案件,發現從2019年6月至今,最少11宗已審結的反修例案,主要牽涉參與、組織和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共37人被裁定罪成,當中31人被判即時監禁,僅6人獲判緩刑;部分被告面對多於一案,控罪疊加之下,總刑期由4個月至23.5個月不等,其中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的總刑期最長。

昔處罰款守行為 6‧21案判監首例

資料顯示,律政司在2002年首次以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起訴梁國雄,梁被判自簽500元、守行為3個月;本報再翻查往後的傳媒報道資料,連同上述梁國雄案,直至2011年共有5宗同類控罪案,法庭均以非監禁形式處理量刑,所有案件都在裁判法院審理;而2012至2018年則未發現有同類控罪案件報道。至2019年反修例事件爆發後,「6.21」案開啟集結案判監首例,累計逾八成被告須入獄,另過半數案件轉介至判刑上限更高的區域法院。距2002年起訴近20年,梁國雄在「8.18」案被判囚18個月,與「10.1」案的陳皓桓、李卓人和何俊仁一樣,成為單一集結案刑期最重者。(全文)

#20220418新聞 #未經批准集結
維園點燭囚8月 趙恩來:原以為控罪性質如違泊

【明報】2020年六四,時任支聯會常委兼時任荃灣區議員趙恩來到維園燃點燭光參與悼念活動,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囚8個月。趙恩來說,當初法庭傳票寄上家門,以為控罪性質和違例泊車一樣,可以罰款處理,未料反修例案愈判愈重,「法庭咩案都要攞到盡」。他指獄中日子不難捱,只是囚倉每星期都有年輕面孔加入,有感社會形勢變化甚大,「抵抗恐懼的方法就是做好自己」。

逾半倉友涉示威案 信件隨月漸少

警方前年以疫情為由禁止六四集會,26人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有人流亡海外,有人仍在牢獄,已完成刑期的趙恩來,是少數現時留在香港的自由身。他說,原本一直相信行使集會權利不必負上刑事責任,但經過一浪接一浪的拘捕和起訴,形容「在現場點支蠟燭已經是罪名」,審訊前開始有心理準備入獄。

趙恩來服刑時,囚倉內過半囚友是示威案被告,「農曆新年前,每星期兩三單暴動判刑,就『跌』兩三個新人入來,有理大(被捕的),也有中大『二號橋』(被捕)的」。他替囚友派信時,留意到剛入獄者收到親友、筆友較多信,已服刑一年半載者卻沒有信收,容易消磨意志。(全文

#20220418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