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毋須入獄 反修例後集結罪多判囚
大狀:有權隨暴力程度增刑罰 學者質疑控罪「武器化」


【明報】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大型集會,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起訴多人。本報統計已審結的案件,最少31名被告須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對比2011年之前的同類控罪,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見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示威的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亦有學者質疑,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2019後罪成者84%判囚
31人平均入獄1年

據《公安條例》下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警方對遊行集會有反對權,任何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囚5年。本報翻查剪報,統計有傳媒記錄的法庭案件,發現從2019年6月至今,最少11宗已審結的反修例案,主要牽涉參與、組織和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共37人被裁定罪成,當中31人被判即時監禁,僅6人獲判緩刑;部分被告面對多於一案,控罪疊加之下,總刑期由4個月至23.5個月不等,其中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的總刑期最長。

昔處罰款守行為 6‧21案判監首例

資料顯示,律政司在2002年首次以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起訴梁國雄,梁被判自簽500元、守行為3個月;本報再翻查往後的傳媒報道資料,連同上述梁國雄案,直至2011年共有5宗同類控罪案,法庭均以非監禁形式處理量刑,所有案件都在裁判法院審理;而2012至2018年則未發現有同類控罪案件報道。至2019年反修例事件爆發後,「6.21」案開啟集結案判監首例,累計逾八成被告須入獄,另過半數案件轉介至判刑上限更高的區域法院。距2002年起訴近20年,梁國雄在「8.18」案被判囚18個月,與「10.1」案的陳皓桓、李卓人和何俊仁一樣,成為單一集結案刑期最重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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