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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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集會案囚 8 個月 工黨郭永健擬再認違兩項特權法

【立場新聞】過去兩年立法會有多名民主派議員作議會抗爭,其中區諾軒等 7 人涉前年就修訂《逃犯條例》,及工黨議助郭永健等 8 人涉去年就建制派涉越權主持會議時抗議,被控違多條《特權法》。郭今(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違兩項特權法,但辯方爭議案情,申請作「紐頃聆訊」處理,獲裁判官批准,押後下月 15 日聆訊。區諾軒與同案其餘 6 人,及郭案其他被告則押後明年 2 月 4 日答辯。

郭永健在本案中原有保釋,惟他於上月撤銷保釋,但沒透露原因。郭另在去年 6.4 和平集會案認罪,今年 9 月被判囚 8 個月,目前正在服刑中。郭永健今認本案控罪後,繼續由懲教看管。

工黨主席、時任議助郭永健今承認在去年 5 月 8 日藐視立法會及抗拒立法會人員簡廣榮兩罪。郭與同案其餘 6 人因此分開處理。但辯方爭議控方案情中,郭被指用手推跌簡一事是否屬實,向法庭申請「紐頓聆訊」處理爭議,指因控方呈交片段中,郭的手剛好在混亂間被遮住,故未能確認簡傷勢是否由郭造成。

代表控方的檢控官勞泳珊起先反對申請,指「控方片段已經好充份,唔需要等『紐頓聆訊』」,又指「我哋睇法係,佢係有向前伸呢個動作」。惟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指,辯方不爭議抗拒,「所以佢認罪」,但爭議被告意圖,而此最終會影響被告刑責及判刑,「如佢(辯方)話意外,你接唔接受先?如你話唔需要(紐頓聆訊),到時佢作出陳詞,你唔好提出爭議喎,你做唔做到呢個情況先?」

勞回應指不會接受,羅即說,「你唔接受,呢個問題都係要解決。就算你今日唔做,到時佢陳詞,你話唔接受講法,都要去解決。而家視乎事先定去到個陣時解決,如到時再押後再安排時間,仲費時失事。」勞聞言答「如果係咁控方再無陳詞」,羅反問「要唔要我停一停,畀你諗一諗」,勞重申再沒陳詞。羅最終批准辯方申請,訂定 12 月 15 日作紐頓聆訊。

至於當年接替香港眾志羅冠聰議席的區諾軒,則與朱凱廸等人被控前年 5 月就修訂《逃犯條例》議會上襲擊,妨礙或騷擾建制派議員。除區外,其餘被告均有律師代表,他們指因須時考慮其他同類案,早前一同入紙法庭申請押後至明年 2 月 4 日答辯,故除區外,其餘被告今均沒到庭。(全文

#20211130新聞 #0511立法會 #20200508立法會
【趙家賢被咬耳案】原指被告患「酒精醺醉病」遭質疑 辯方專家改口稱患「急性酒精中毒」

【立場新聞】2019 年 11 月 3 日,有網民發起於太古城中心組人鏈表達訴求,中年無業漢陳真(案發時48 歲,報稱無業)涉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傷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案件今 ( 30日 ) 續審。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以謙昨供稱,認為被告案發時患上「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惟黃於控方盤問下承認被告的部分病徵不符。黃今於庭上改稱,認為被告案發時患「急性酒精中毒」,強調此屬短暫精神病及涉先天性問題,與醉酒並不相同。

法官張慧玲昨指出,黃以謙已表示被告不符合「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診斷條件之一,質疑辯方已無基礎就該疾病事宜進行覆問。

案件今續審,黃供稱基於他與被告的會面及觀看涉案片段後,認為被告案發時患「急性酒精中毒(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其行為亦符合大部分徵狀,包括他明顯失控、出現暴力行為、可能專注力不足及失去自理能力等,因片段顯示他遭他人襲擊時反應較之前緩慢、沒有躲避,及沒有抹去身上血跡,亦無整理凌亂衣服等。

黃又供稱,急性酒精中毒屬於短暫的精神病,為先天性問題,與醉酒不同。黃再解釋指,被告喝酒後,因其個人本質及結構上特質,包括他案發前曾服用抗抑鬱藥、本身是酒精依賴症候群患者,以及他案發前剛做完桑拿,體溫上升,從而令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亦急劇上升等,令被告於案發時患「急性酒精中毒」。案件明天繼續。(全文

#20211130新聞 #非手足


相信大家對毯都總唔會陌生,咁對於係囹圄既手足,我諗呢樣就係唯一一樣訓教保暖既恩物。

係冬天,毯會有5張,3張黑毯,2張藍被。其中一張毯會係包住2張藍被,好似電視機咁,上面就要擺2張黑毯,摺到好似電視機盒咁。

係少年倉入面,對於毯既嚴緊程度,絕對係遠高於其他監房,除左要摺一張軟林既毯摺到起角,仲要擺放既角度,大細,都要同示範既一樣。

所以咁,大家都會有唔同既方法去展示到一張完美既毯比呀sir睇,但求唔好比人鬧就已經好好。有啲人好彩既會叫埋倉友幫佢摺,有啲會每晚臨訓前壓住啲被令到朝早張毯平啲好摺啲,有啲就會用沖涼液,牙膏搽係上面令佢平啲,易啲起角。

但由於毯係好耐先洗一次,或者洗得唔乾淨,始終都係長年累月都有人用緊,所以乾淨程度係極低。如果你皮膚敏感,或者有嘢咬,亦都係一件好普遍既事黎既。

最近天氣愈黎愈凍,有啲新人入左去,又唔識摺毯,我都聽到有啲人唔敢拆開份被黎用。天氣得返10度,都真係好難頂,希望佢地係入面都可以唔好病,會夠暖啦🥲🥲🥲

一釋尚存 One Released Patreon
【泊車變命案】夫妻被控誤殺 退休警還押 妻准以 20 萬保釋候訊

【立場新聞】退休高級警員鄺德榮(57 歲)及其任警署洗衣店主管的妻子李桂芳(58 歲),上月 28 日在屯門兆康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外,疑因泊車問題與一名客貨車司機大打出手,終致司機傷重不治。退休警夫婦同被控一項誤殺罪,今( 1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明年 1 月 26 日,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其間退休警須還押,其妻獲准以 20 萬保釋金及人事擔保等條件外出候訊。

控方反對兩名被告保釋,辯方則有保釋申請。主任裁判官考慮各方陳詞後,拒絕首被告鄺德榮保釋,但批准次被告李桂芳擔保外出。鄺保留每 8 天保釋覆核權,將於本月 9 日開庭處理。李除交出合共 20 萬保釋金及人事擔保外,亦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往警署報到一次。(全文

#20211201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消息:夏博義開審前遭剔出「美隊 2.0」案 南早:法援署人員親到赤柱監獄「警告」馬俊文

【立場新聞】《南華早報》今日(1 日)引消息指,現已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判囚 5 年 9 個月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開審前曾被法援署職員親自「警告」,不應再聘任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稱因夏博義曾在「爆眼少女」司法覆核案中,被法官批評。

消息人士亦向《立場》確認,馬俊文原本希望由夏博義代表,但最終在開審前,法援未有委派夏博義在審訊代表被告。《南早》報道指,馬俊文雖然堅持提名夏博義,但法援署發信表示不接受其提名,惟未有解釋原因。馬俊文及後被委派另一資深大律師蔡維邦。

政府早前指將推出一系列法援改革措施,包括不再容許刑事案受助人提名律師。《南早》引消息指,馬俊文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早在區域法院開審前數星期,即當局宣佈「改革」法援之前,其代表律師夏博義已被踢出案件。當時,夏博義已兩次代表馬俊文在庭上申請保釋。

《南早》引兩方消息指,法援署在 8 月時曾派人到赤柱監獄與馬俊文會面,「警告」他不要再聘用夏博義,因當「爆眼少女」就警方在取其醫療報告未出示手令而司法覆核時,其代表大律師夏博義被上訴庭的法官批評。

《南早》報道指,馬俊文之後仍堅持提名夏博義,但法援署發信表示不接受其提名,但未有解釋原因。法援署向《南早》確認,夏博義仍在法援律師名冊上,並稱署方將以受助人的律師為依歸,考慮個別律師的經驗和專長,及案件的類別和複雜程度,並按既定準則決定該律師是否適合接辦有關法援個案。報道另引述法律界消息指出,相信夏博義被剔除只是個案事例,因馬俊文希望案件以中文審訊。(全文

📌 相關報道:Hong Kong Bar chief Paul Harris ‘removed’ from national security trial by legal aid officials against activist client’s wish,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1201新聞 #港區國安法
林卓廷疑披露廉署查游乃強涉受賄今開審 辯方指7.21與公眾利益關係「史無前例」

【眾新聞】正因47人初選案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三次記者會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的資料,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林卓廷從未披露廉署調查游乃強涉嫌受賄,只披露有警員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而披露該罪行並不受限制,並強調7.21與公眾利益的關係「史無前例」。

林卓廷(44歲)今精神不俗,向公眾席揮手。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林則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被指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他就三項控罪答辯時表示:「法官閣下,我絕不認罪。」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他在7.21事件後兩日約見林卓廷,邀請他以證人身份接受調查,兩人於7月25日在立法會辦公室內會面。李當時向林透露,有關調查牽涉警員懷疑收受賄賂及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提醒他不可向任何人透露調查內容。

辯方指出,林獲李提醒不能披露調查內容時,曾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受防賄條例限制,李今表示:「絕對冇咁嘅事。」

李亦不同意辯方的解讀,強調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貪污的內容在調查上有重疊,「涉及嘅人同事都係一樣,基本上係不能分割兩案調查」,故有關披露同樣受《防賄條例》所限制。

辯方最後問:「你同唔同意,如果有警察唔執法保護市民,喺香港歷史上係同公眾利益牽涉好大嘅一件事?」李回應謂:「冇錯。」(全文

#20211201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
【趙家賢被咬耳案】辯方專家否認改稱被告「急性酒精中毒」診斷草率

【立場新聞】2019 年 11 月 3 日,有網民發起於太古城中心組人鏈表達訴求,中年無業漢陳真(案發時48 歲)涉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傷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案件今 ( 1日 ) 續審。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原供稱,被告案發時患上「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惟於盤問下承認被告部分病徵不符,昨改稱被告案發時患「急性酒精中毒」。控方今盤問指,後者是黃於無可奈何之下作出的草率診斷,黃不同意。控辯雙方完成舉證,法官向陪審團表示,預計他們可於下周二或下周三退庭商議裁決。

黃以謙早前供稱,他估計被告由喝酒後離家至出現暴力行為,相隔時間不長,故符合「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的診斷條件之一,即患者通常於喝酒後數分鐘內出現暴力行為。惟控方根據涉案片段指出,兩者之間相隔約 1.5 小時,並指黃最初的診斷是草率作出。黃否認說法,稱自己是認真地撰寫相關的報告,但承認他觀看涉案片段時不夠仔細,亦不清楚可透過不同片段的連貫性,估算時間。

控方又指,黃於報告中指被告當日喝酒的份量,對大部分人而言並不足以導致醺醉,符合診斷條件之一。但被告曾表示他當日共喝約兩至三杯中國白酒及兩罐啤酒,屬相當份量,為何黃仍於報告中如此撰寫?黃則改稱相關份量並不符合診斷條件,但解釋指他撰寫報告時,是基於被告為濫用酒精人士可能會出現誤報,及他經評估被告整體情況後,認為他符合該診斷條件。(全文

#20211201新聞 #非手足
在囚人士進修基金

* 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
* 在囚人士教育資助基金
* 關顧更生人士基金
* 通善教育基金
* 東華三院正向人生教育基金
* 更生基金

基金的目的是應個別在囚人士的申請,為他們在教育/職業訓練課程、公開考試等方面提供經濟援助。

申請資格:
定罪後在囚人士

每年三次接受申請時段:
每年二月、六月、十月

開始接受申請前,在監獄內會貼出海報,讓在囚人士向福利官索取申請表格,只需要填寫表格一次便可申請以上所列基金。

填好申請進修基金表格後,需要提交不同文件(向諮詢處查問後,諮詢處職員表示需向福利官查詢有關詳情,所需提交證明及文件亦沒有詳細回覆)

資助申請進度及回覆日期:
福利官收到申請後會回覆限期,在限期前會回覆資助審批是否成功,申請成功會得知獲批教育基金全額資助、半額或部分資助。

可申請課程類別:
可申請遙距課程,但不包括網上課程在內

青少年犯人可申請職業訓練課程(半日):
(1)樓宇粉飾、(2)屋宇裝備、(3)商業服務、(4)個人服務、(5)餐飲服務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倫敦工商會考試、英國城市專業學會考試及劍橋英語考試

由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香港管理學會及香港都會大學舉辦的學士、碩士課程。有關遙距課程列表及費用可參考中大專業進修學院及都大網站。

以上部份資訊由懲教處網站列出,
其他整合資訊部分由在囚人士進修基金諮詢處查詢得知。

在囚人士進修基金諮詢處查詢電話:
2834-0706

💛歡迎自行轉載,但請列出出處💛

#在囚人士支援 #在囚人士進修基金

Crew Bowl
自行抗辯洗脫管有雷射筆罪 19歲青年入稟告控方隱瞞警員供詞 索償52萬元

【眾新聞】現年19歲的青年被控在前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雷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早前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抗辯,獲判脫罪。事隔半年,他今(1日)以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文件,而文件內容與警員的證供有矛盾為由,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取52萬懲罰性賠償。青年透露是次入稟同樣未有聘請法律代表,「相信自己呢刻仲有能力處理」,坦言即使勝算不大仍欲尋求公義。

入稟狀指,原告彭裕謙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2020年11月,周將高級警員2031袁浩雲(音譯)及高級警員10610陸卓培(音譯)在10月底錄取的的書面證供交給原告人。原告人稱曾索取更多資料,周表示沒有資料要進一步披露。

但在案件審結後,原告人發現袁及陸在去年10月中錄取了另一份口供,當中披露袁在6月3日曾處理一支黑色雷射筆,而該雷射筆的證物編號與他在庭上所稱的不同。

原告人認為,周知悉有10月中錄取的書面證供,但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而袁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原告人蒙受損失。原告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彭裕謙在庭外坦言,是次入稟關乎公義問題,即使勝算不大仍會嘗試。在刑事官司中自行抗辯的他透露,今次索償亦是自行入稟。他自言是最熟悉案件證據的人,相信由他處理案件最為適合,亦相信自己有目前仍能力處理。(全文

#20211201新聞 #1111旺角
多做運動身體好。今朝14度去荔枝角收押所探范國威,他說他做運動暖身,不怕凍,當其他囚友已經着三件衫的時候,他拉筋一會能就可以着短袖衫繼續生活,請大家不用擔心。

關於民主派初選案,他將於1月27日(年廿八 )上庭,有些同案將於2月8日(年初八)上庭,分開處理。對於還押了差不多一年,他說他已經成為資深囚友,習慣牆內生活,一年之中幾時會有雞髀加餸都瞭如指掌。

我寄給他的信已經收到了,他亦有回信。他說家人已為他開設了一個郵政信箱:將軍澳郵政局郵政信箱65010號,歡迎有心人寄信給他。

坐監是時間多了空間少了的生活。時間多了,就用來研究案情和讀書,文史哲宗教(潘霍華)丶小說丶雜誌都有睇,過得頗為為充實。

他又關心在其他院所的兄弟姊妹情況,例如誰的聆訊進展怎樣,誰比誰瘦得厲害,誰跟誰一齊做運動,誰醉心信仰要皈依宗教…像是個血脈相連的「坐監共同體」。

邵家臻
六旬翁被指 FB 煽動打警員判囚 7 月 官:使用社交媒體人士需反思

【立場新聞】前年 1 月 19 日,「香港民間集會團隊」發起的「天下制裁」集會爆發衝突,有警員被毆至頭破血流。六旬翁被指翌日凌晨在 Facebook 發文煽動他人襲警至失憶,以免「有手尾跟」,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今 ( 2 日) 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7 個月。法官李慶年以判囚 8 個月為起點,考慮被告年紀對社交媒體敏感度不足及重犯機會低等因素,減刑 1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參考本地兩案例的量刑因素後,認為被告不是名人,帖文似乎是單一帖子,回帖者不足百人,煽惑言論亦相對概括,沒具體計劃如何行事,實際上也沒導致嚴重襲擊警員頭部行為發生,故以判囚 8 個月為量刑起點。官考慮到「呢個年紀,對社交媒體敏感度低」,及調查期間合作、重犯機會低等因素後,最終酌情減刑至囚 7 個月。

辯方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關早前已為被告求情,今為被告新遞一封由被告胞姊所撰的求情信,指被告因本案關係,連母親過身也未能出席奔喪,強調被告平日為人樂善好施。

涉案帖文內容為「今日幾個 popo 被打爆缸,雖然滿頭鮮血,但無打裂頭顱(頭骨),其實都只是皮外傷。大家要知道若果頭被重擊,失憶(或局部失憶)的可能性很高,失憶就無法指控任何人,否則被打的人認得和記得對方個樣或特征,會有手尾跟,所以要盡力而為(學 popo)」。(全文

📌 相關資料: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中文)

#20211202新聞 #網上言論
[懲教禁書名單更新]

//上個月入既書經過一個月既審查終於可以俾返小編。

《香港簡史》
《抵抗的義務》
《黑暗中的希望》
《恐懼與希望:寫在亂世的心理學》
《憤怒與希望:網際網絡時代的社會運動》

以上5本書都被拒絕接納。

小編知道有其他手足都可以入到以上5本書,但點解係Teemo唔得?
因為佢喺被控國安法,所以更加嚴格審查佢睇既書籍?
點解以上既書要由懲教署審核完再交由國安署審查,然後先可以交還俾小編?
懲教署乜都係under國安署㗎咩?


Teemo唔介意為大家去試紅線,即使浪費咗每個月為數不多既入書quota都好,都想為大家做個示範。

Teemo問懲教職員有冇一個禁書名單可供參考。
得到既答覆: 唔係無一個咁既名單,只係每日都有更新,無辦法俾到個準確既名單你。

到底仲要有幾多既紅線先滿足?

趁仲有得買書睇書就去睇。//

📌 全文:Teemo的震撼教育課
【披露警司受查】辯方指因廉署高調拉林卓廷 公眾才得悉游乃強涉受賄被查

【眾新聞】因涉初選案而還柙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在三次記者會上,披露因元朗7.21事件而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警司游乃強的資料,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2日)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林卓廷只披露游乃強因涉瀆職而受查,從沒披露廉署調查游乃強疑受賄,而披露瀆職罪並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限,又指若非廉署高調拘捕林,公眾不可能得悉廉署調查游乃強疑受賄,認為法庭應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

辯方大狀沈士文陳詞指,日前聆訊盤問廉署人員時,確認署方調查的方向為《防止賄賂條例》,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兩者牽涉不同條例,不能混為一談。

沈表示,被告林卓廷(44歲)在三次涉案記者招待會上,均只提及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因牽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從來都避開」廉署調查游涉及《防止賄賂條例》中的任何罪行。

沈認為,若非廉署高調拘捕林,公眾不會單憑三次涉案記者會的內容,便得悉游乃強因涉及《防賄條例》第2部中的罪行受查;而林在記者會上的發言,並不受到《防賄條例》所限,這是「白同埋黑嘅問題」,法庭應裁定林無需答辯。(全文

#20211202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
6人涉縱火及酒店製汽油彈 4人擬認罪 兩人不認罪明年6月開審

【獨立媒體】去年2月上旬,警方在油麻地拘捕涉向馬路掟汽油彈的5人,其後搜查涉由他們租用的酒店單位,搜出盛易燃液體的玻璃瓶、液化石油氣等物品,及後再拘捕1人。6人被起訴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包括兩名學生。其中17歲被告於9月表示將會認罪,並於明天(3日)答辯及判刑。另外5名被告今(2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其中3人擬認罪,將於明年5月30日答辯及判刑,當中兩人須還柙。另外兩名男女則不認罪,押後至明年6月27日開審,為期14天,期間准繼續保釋。

首被告陳姓男子、次被告陳姓男子及第五被告莫姓男子今表示打算認罪,首兩名被告將還柙至明年5月30日答辯及判刑。第五被告則需待不認罪被告開審的首天,處理答辯及判刑。第三被告林姓女子及第六被告陳姓男子擬不認罪,押後至明年6月27日開審,審期為14天,控方透露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8名警員及1名法證化驗師專家,另外有7小時閉路電視片段。第三被告有3份書面會面紀錄,而辯方或會傳召一名心理專家證人。兩名被告繼續保釋。

代表第五被告莫姓男子的大狀劉偉聰於上次提訊時指,被告需於明年4月考文憑試,因此希望待被告考完試後才進行答辯。至於第四被告劉姓男子,辯方早前指由於被告年紀會影響判刑,因此安排提早於12月3日答辯及判刑。(全文

#20211202新聞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聲援理大】3 青年被控暴動 控方拒披同案兩人撤控原因 官斥不合理:點解唔提供呀

【立場新聞】前年 11 月,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有市民在附近聲援被困示威者,爆發激烈警民衝突。3 名年青男女在尖沙咀一唐樓內被捕,被指有份參與示威,早前否認一項暴動罪受審。控辯今(14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在暴動發生時在附近可隨意進入大廈內,明顯絕非路過,有份參與暴動。但辯方質疑,本案原有兩名被告獲證在大廈內酒吧消遣,最後獲撤控,因此推論不成立。

雙方均遭法官林偉權斥責,指辯方未能證明上述是控方唯一撤控理由,控方則不合理地拒絕向辯方完整披露撤控原因,警告控方若堅持不交代,一旦敗訴須付訟費。案件押後 12 月 24 日再續結案陳詞,期間三名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今披露其中兩名被告獲撤控原因,是大廈酒吧外籍東主證二人當日凌晨身處大廈內酒吧消遣,並有片段證明,因此撤控。梁認為,此正好反證控方指身在大廈必有參與過暴動說法,並非唯一推論。

法官質疑控方為何沒披露撤控原因,控方引法律顧問意見指,控方有「法律專業特權」,「個理由唔能夠披露,但結論可以講,呢個係佢個堅持」。官即批「即係結論唔係理由?你話人哋係咪聽到一頭霧水?」官續斥,「你唔能夠話呢啲唔關佢事,呢啲(係)關佢事,你唔告其他被告而告佢哋......人哋而家只係要求知,點解你唔告另外兩個人,呢個係咪任何人,就算街邊普通人都覺得合情合理?」官引例子進一步解釋,「捉 5 個人過馬路衝紅燈,有 2 個人唔告,個 3 個想知點解你告佢哋而唔告佢哋,佢有無權知?」

法官續指,「如你 advising counsel 想拗,叫佢上嚟拗,叫佢做好功夫添」,重申「合符案情,點解你唔提供呀」,並警告如辯方向控方索取原因而控方拒交,或向控方頒下訟費,「如果你敗訴,你要透露(原因),仲要輸堂費,我講得清唔清楚?」

法官今早又批評控方結案陳詞「唔理想」,指控方嘗試舉出環境證供,建議法庭推論被告有參與暴動,但舉證字眼流於籠統,僅寫「穿深色衣服」、「有裝備」,遭官斥「咁深藍色算唔算深色」、「裝備都要睇下咩裝備,係邊件呀嘛」。控方多次反駁指較早段落有提及,再遭官斥沒解釋如何足以推論至定罪,「咁多樣嘢,你想我考慮邊樣?我估你會想我考慮黑衫黑褲,示威者多數著到黑炆炆,但唔係要人估㗎嘛」,批控方有責任說清楚。(全文

#20211202新聞 #1118尖沙咀
【專訪】愛人身陷國安獄 女生願牆內立婚誓:時代教曉我們甚麼是堅持

//一年後的某個清晨,警方國安處在家門外大喊「 Teemo ,你再唔出嚟我哋就要爆門啦!」喚醒了仍在夢鄉的兩人。

Teemo 最終被拒保釋,須還押監房,Riley 的生活亦不情願的變得規律:白天探訪,處理事務,入夜上課,睡前寫信。

即使他面臨動輒十數載,甚至是終身監禁的刑期,她都未有卻步,「我願意等佢,如果真係終身監禁,都無辦法㗎啦,我控制唔到嘅事就唔去諗佢。」她頓了頓說「其實我等佢嘅時候其實佢都等緊我㗎,係咪先?」

獄中結婚算是罕見,福利官收到結婚申請後,不免連番詢問「真係想結婚?」到確認兩人意願,才開始解釋有關程序。在外的 Riley 一手籌辦婚禮,四處尋找合適律師、證婚人,到處試婚紗、試戒指。

結婚當天,陽光明媚,Riley 換上一襲純白的婚紗趕往懲教所。

婚禮在一間細小的公務探訪室舉行,除了一對新人、證婚人、律師和懲教職員外,不容許其他親友在場。

他們先簽署文件,後輪流宣讀誓詞,再互相替對方戴上戒指,最後在結婚證書上簽署,禮成。整個過程只有短短 5 分鐘,沒有音樂襯托,亦禁止拍照留念。

相見、相愛而不可相擁,交換戒指的一剎那,是這對戀人唯一可觸碰對方的機會。Riley 清楚記得,「掂個吓 feel 到佢仲係一個真人,因為一直隔住書信同佢溝通,你無得有好 physical 嘅接觸, feel 到個吓佢係存在緊,呢一切都唔係夢。」

儀式結束,直落探訪時間。 Teemo 提起話筒說:「我老婆永遠都唔會令我失望。」又笑言早已參考電視劇情節,草擬了一大堆誓詞,「寫哂㗎喎點解無時間講嘅,電視呃人㗎?」臨別之際,Riley 害羞地喊了一聲「老公」,Teemo 莞爾一笑,看似滿足。

他後來在書信中許下承諾,「一直以來辛苦你啦,雖然呢一刻唔可以,但出返嚟之後,我會照顧你。」

她想丈夫知道,「呢段時間大家都好辛苦,入面嘅生活一定唔好,案件上面好多嘢都好困惑,屋企都有好多嘢擔心同辛苦,但要堅持、要畀心機,同埋唔好後悔自己做過嘅嘢。」又勉勵有同樣處境的情侶,「要記得點解要同呢個人一齊,因為你好鍾意佢,唔好因為監獄呢個咁 on9 嘅地方,而影響咗大家之間嘅感情或關係。所有嘢都係堅持,同埋毋忘初心。」//

📌 專訪全文:《立場新聞》
📌 專訪片段:《立場新聞》 YouTube / instagram
【披露警司受查】控方指林卓廷提「游乃強」已犯法  辯方批解讀荒謬只為禁資訊發佈

【眾新聞】因涉初選案而還柙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在三次記者會上,披露因元朗7.21事件而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警司游乃強的資料,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3日)續審。控方中段陳詞指,法例禁止披露,旨在防止受查人銷毀證據,故只要林「心知肚明」游乃強涉貪受查,單純透露其姓名「游乃強」便已犯法。辯方質疑,控方為保護廉署,刻意扭曲條文解讀,造成林「點都中」的荒謬情況。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今陳詞強調,賄賂案一般難以偵破,故禁止披露調查的條文亦相對嚴苛,立法原意是希望杜絕受查人知情後銷毀證據,以保障廉署調查的隱密性。

控方反駁,即使只披露某人受廉署調查,不披露他涉貪,此人已有很大可能破壞證據或干擾證人。控方認為,辯方解讀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只要披露者立壞心腸,唔講嗰幾隻字(涉嫌受賄),就可以逍遙法外」。

辯方大狀沈士文反駁,若控方解讀正確,就會造成提及「游乃強」、「游乃強受查」或「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律同屬犯法的荒謬情況,「你只要知道佢受查,你就永遠都唔可以提佢嗰名」。

林卓廷被指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下週一將裁定案件表證是否成立。(全文

#20211203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
前區議員被指上傳刀相圖刑恐聚賭街坊 自辯稱壓力大欲自殘:執法嘅唔執法,我夾喺中間

【立場新聞】前元朗區議員何惠彬涉去年 3 月在 FB 專頁,發文稱會打擊區内聚賭問題,並附上一張疑似刀具的照片,被控一項企圖刑事恐嚇罪。案件今日(3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施祖堯質疑,何惠彬發帖一刻已完成「恐嚇」,「點可以返轉頭告『企圖』呀?一係就構成刑事恐嚇,一係就不構成刑事恐嚇」。惟律政司兩度索取指示後,堅持不會修改控罪。何惠彬自辯時則指,因當時警方不執法,自己處理聚賭問題壓力很大,當時拍下的刀具,原本是用來自殺,但後來放棄。

裁判官甫開庭即質疑,控方主要依賴涉案帖文提告,但實際上在發佈帖文的一刻,「恐嚇」行為已完成,談不上「企圖」,「已經發生咗,係咪可以告『企圖』?我理解係唔可以」,又質問「點可以返轉頭告『企圖』呀?一係就構成刑事恐嚇,一係就不構成刑事恐嚇」,直言「你有少少問題喎個起訴」。

外聘控方大律師兩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後,承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目標的受害人會得悉有關恐嚇內容,但堅持不會修改控罪,亦不會傳召證人,只依賴帖文舉證。裁判官隨即裁定表證成立,何則出庭自辯。

去年 3 月 21 日,何何惠彬接到一名街坊投訴指,要親自趕走聚賭人士。何有感自己成為聚賭街坊和被滋擾街坊的「夾心人」,「執法嘅唔執法,我夾喺中間」,感到壓力很大、很想放棄,打算用刀自殺,但又想起這樣做對事件沒有幫助,便「拮唔落手」。

何惠彬續指,由於想不出方法去表達感受,「所以我影咗把刀、一把我捅唔落手嘅刀」,繼而放上專頁,並強調無意圖恐嚇,「我無理由會恐嚇一班搭我膊頭、叫我『彬仔』嘅人。」至於「得罪街坊系列:掃賭檔」的帖文標題,何解釋只是參考新聞報道及警方行動起題,認為用字上無問題。

對於文中提及棍棒刀鋸等,何稱當天投訴的街坊透露會動用掃帚,才會提起自己有這些工具,重申沒有理由或意圖使用,更反問「警察陀槍係咪一定要開槍?」發帖後不久,警方致電詢問實際行動,他稱打算「落去傾吓偈,叫佢哋唔好再賭」。同月 23 日,再有一名警長致電,他於是相約警長一同到場,並反問「我恐嚇人會約埋警長一齊去呀?」

案件押後至本月 21 日作結案陳詞,其間何續准保釋。(全文

#20211203新聞 #其他案件
3港大生涉宣揚恐怖主義准保釋 國安法官相信學業有成背景好

【獨立媒體】4名港大生被指於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和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被控一項「宣揚恐怖主義」罪。前評議會主席張同學、前學生會會長郭同學及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同學早前成功向高院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今頒下判詞,被告在案發後立即公開道歉撤回議案;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替張同學撰信,相信同學們有真誠悔意。杜官又指,涉案被告學業有成,背景良好,信納即使給予保釋,他們都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批准保釋。

代表張同學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張身為主席要保持中立,沒有在當天會議投票。張只有19歲,沒有任何外國護照,沒有證據他與外國有連繫。潘熙又指出,他就讀社會科學和法學雙學位課程三年級,多張證書足以證明自中學開始,已經取得傑出成績。

潘熙又表示,公開道歉和撤回議案,顯示張同學重犯機會極微,亦及時自願地停止被視為犯罪的行為;他身為主席沒有權力阻止動議議案。

至於郭同學及杜林同學,法官杜麗冰指出兩人都有類似背景,生於香港,在香港長大。郭讀最後一年港大課程,杜林則是港大二年級生。兩人都學業有成,沒有案底,認識他們的人都形容兩人「認真、負責任、關心別人」,杜官對兩人背景沒有懷疑。兩人已經在案發後,辭去港大評議會所有職任,他們亦沒有任何政治連繫。杜官同樣認為,相信給予保釋,兩人亦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書(英文)

#202112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10.1黃大仙暴動案】稱當日因遇襲而擎槍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生命受威脅

【眾新聞】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爆發國慶日示威,5名男子涉在黃大仙參與示威,被控暴動及拒捕罪,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接替江永祥成為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的梁仲文今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他表示當日制服被告時,因對方反抗令他仆倒,及後示威者不停向警方投擲硬物,他一度拔槍戒備。

事發時駐守九龍東應變大隊的梁仲文供稱,當天警方在睦鄰街遊樂場設立防線,其時龍翔道集結了逾千名示威者,有部份人向警方投擲物品。他指示其小隊隊員及一隊防暴警衝出龍翔道,拘捕示威者。

行動展開後,他見到第五被告麥姓男子正在逃跑,他追截約50米後,嘗試用雙手按住麥的背部將其控制,惟麥一邊跑一邊轉身用力將他推開。他再次嘗試將麥壓在地上,二人因而雙雙倒地,警員6713見狀上前協助他制服麥。

麥被制服後,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硬物,有兩名警員因而頭部受傷。梁形容,感到自己及同事的生命受到威脅,所以拔出配槍戒備。

梁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他錄取口供時沒提及第一眼看見麥身在甚麼位置,亦沒提及追了多久才截停麥。(全文

#20211203新聞 #1001黃大仙
7.28上環衝突 工程師親自陳情:直認暴動而不諱 倘社會民主被告不會出現於庭上

【獨立媒體】前年7月28日的上環警民衝突中,20人暴動罪成,連同另一名開審前已認罪的26歲工程師,押後至今早(4日)於區域法院作求情。

簡健煌在案件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自去年5月起主動撤銷擔保,還柙至今。他之後解聘律師,今親自在被告欄內親自陳情。

簡首先多謝法官陳仲衡在上次聆訊中提醒他找法律代表,可是他仍然希望以暴動罪被告的身份親自陳詞。他指7.28本來並非一個特別的日子,但是一周前的7.21,警方對暴力的縱容,令大眾寒心,當晚是民憤最深的一晚。7.27南邊圍的示威和7.28盛載著民眾對不公義的憤怒。

簡引用馬丁路德金的名言:「暴動是不被傾聽者的語言」,指民意不被彰顯,暴動定性正正是政府漠視民意,因此他亦會「直認暴動而不諱」,應感到羞愧的不應是人民,而是政府。

簡指,6月9日和6月12日的兩次百萬人大遊行,民意如山,港人和平有序得到國際稱許,但政府依然獨行獨斷。7月1日的佔領立法會,一句「是你教我和平遊行沒有用」的塗鴉,刻劃了多少人的無奈、失望和悲憤。

對於曾有法官稱不知示威者示威什麼、爭取什麼,可是簡認為示威者只希望有話語權去參與決策,簡單來說即「還權於民」。若香港沒有民意授權的立法會,也沒有和平的制度解決紛爭,制度就成為了壓迫,毛澤東曾說「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

他指當年沒有民意授權的臨時立法會將已被廢除的《公安條例》借屍還魂,及後被政府用以起訴示威者,他身為被法律管束的人,「我不禁問,是否有義務遵從我一直不同意的社會契約呢?」

他表示,或許法官會覺得他毫無悔意、重犯機會高,但是他認為「重不重犯、有沒有暴動並不在我,而是在於政府」。他引述蘇乞兒的故事,皇帝擔心乞幫子弟有千萬人,若果一日不解散,不會令他施政安心,惟蘇乞兒指乞幫解散與否不在他,若社會安居樂業的話,有誰會想做乞兒。

簡指政府應「還權於民」,聆聽市民聲音,尊重民意,化解暴動的因,惟政府卻反其道而行,「以鐵腕扼殺人民的咆哮」,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又如何令市民安心呢?

他最後指,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他和一眾被告可能都不會出現在法庭上,當日他雖然魯莽,但「我不覺得出發點有錯」;他或許對家人或身邊人有愧疚,但自己「無愧於心」,不會作求情,但歡迎法庭輕判。「這個陳情書是我活在真實中,小小而實在的掙扎。」(全文

#20211204新聞 #0728上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