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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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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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2 1 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 3 1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劉(24-33) 提堂(#0824觀塘 暴動: "被指揈(fing)傘並擊中警員)
👤張(34)提堂(#0824九龍灣 暴動)

👤暫有兩宗 #新案件 提堂,請聲援手足注意⚠️(PS.未知3樓1庭定係6樓7庭)

***
#不是聲援
👤蔡世紅(47) #判刑 🛑還押中(#0805藍田 傷人:於連儂牆揮動鐵錘襲擊年輕義工)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4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楊(22)🛑已還押121天(#1102灣仔 管有爆炸品:氣油彈;曾被警員問「你係咪做雞?」)
👤溫(16)🛑已還押6天(#20200212香港仔 縱火:中銀櫃員機;警方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見面)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X;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
🚩暫有4單#新案件 將於明天早上09: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提堂
👤陳女手足(#1103大埔 襲警)
👤鐘男手足 (未知詳情)
👤梁(26)男手足 (#0913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 (少年庭) [閉門聆訊](#20200302灣仔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留意法庭文字直播台直播
************

►--- 10:00 am ---◄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刑罰覆核#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相關新聞:-
[1] 人民日報:侮辱國旗者被「從輕發落」,律政司應上訴
http://bit.ly/3cripA6
[2] 示威者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律政司求上訴庭覆核刑期
http://bit.ly/2IcSxKw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1 6 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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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楊,吳(#0921屯門 *新案件 未知詳情)

🙏🏻如有消息請pm @court_hearings / @whydontyoujustkillusall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 月 2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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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最新公告]
旁聽分流投票機
20200401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09: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陳,林,劉,莫(16-26) 🛑其中4人已還押逾50天(#20200204油麻地 /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酒店事件;損壞馬路;玻璃樽內有易燃液體)
👤男手足(#1006太子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樓層暫定)
👤女手足(#1006九龍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樓層暫定)

🕤09: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少年庭) (樓層暫定)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一少年(#1006九龍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09:30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吳重儀裁判官
👥鄭,陳(20)🛑陳已還押逾140天(#1111大埔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梁嘉琪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10天(#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14: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23)🛑已還押逾165天(#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遭尹廣培扯頭套後涉打該名男子)
👥黃(29),陳(58)🛑已還押逾140天(#1109將軍澳 普通襲擊、有意圖而傷人)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9名手足(12-27)🛑其中4人已還押逾140天(#1111大埔 鐵路上放置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5:30
👤鄧(24)(#1209大埔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喬裝速遞員,交收時將人拘捕,從未簽收(投射器、彈珠))

📜書面裁決🛑不設旁聽🛑
🕞 15:00
🏛高 等 法 院 3 樓 3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林文瀚上訴庭副庭長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岑永根 與 警務處處長 與 楊、陳、洪、陳
(警方是否需要搜查令以檢視被捕人士手機)

註**疫症期間法庭座位安排有限,如可行請先讓親友進入🙇🏻‍♀️🙇🏻‍♂️
(23:55更新)

🙏🏻如有 新 案 件 聆 訊 消息請pm 花生 或 擦子膠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提堂#1007將軍澳 襲警)

控方要求先處理匿名令。

雙方不爭議公眾利益、事主利益,辯方主要指有禁制令可預防控方所指事項。控方指需防止起底、根據案情需匿名,亦指可減低風險。控方呈上禁制令後警員起底數目,裁判官指圖表易產生誤會,因為數字以累積數目展現 ,至三月共有1304個,較二月上升二十多宗。控方基礎為依然有起底行為,亦聲稱沒有任何對審訊公正的影響,裁判官指需考慮事主本人背景。控方繼而指出事主作任何民事索償沒有對本案有任何影響。

控方呈上有關blackmail案例,重申要求法庭頒佈匿名令。

裁判官指本案為社會運動的案件,指出相類似案件的主控未有申請匿名令,主控回覆指每案為獨立案件,指自己認為為基於為事主意願。

辯方回應前希望法庭紀錄,指控方4/5申請要求警員A匿名,但辯方收到文件中所有警員姓名皆被刪除,電話聯絡後控方才披露。控方回應指確認事件,亦有立即要求警方修改文件。辯方不能確認警長A供詞有披露其他警員身份,拘捕警員及落口供的警員身份亦為保密。裁判官質疑控方申請與做法不符,主控指為溝通問題。辯方指現時未有任何落口供警員的身份文件,主控指有將文件交付辯方,亦指有立刻交付所有辯方要求的文件,案件主管商討後指為警方錯誤。控方最後確認辯方沒有收到資料,遭裁判官勒令「而家畀囉」

辯方繼續陳詞,指控方對禁制令為臨時、「唔知幾時完」的說法不盡正確,因禁制令曾經修改,不能指對警員保障就因此減少。第二,控方指禁制令為一般性做法,辯方沒有收到任何證據指警長A受騷擾、增加心理壓力以至影響作供。第三,控方的附件A指19年6月開始每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為:
124 206 342 141 207 164 31 11 34

裁判官指為自己計的。
辯方指出臨時禁制令的確影響起底數字,不能否定控方指「唔係好有用」的說法但沒有任何證明。第四,被告只有於接收到所有資料後才不受影響。第五,該警員為自己「行出嚟」才有此案,應有心理預備,裁判官指未必有關係,辯方指警務人員工作的一部分就是作供,不能指懼怕作供會對其影響,「如果佢認為怕就可以咁做,咁佢其他職務都係可以唔使做㗎喎」。第六,辯方指控方案例未必太大關係,如案例13 62 段 尾五行 指出 如有一般公眾利益,可理解為控方所指「公眾關注」,則沒有基礎使法庭可頒佈任何對公眾的限制,反而對傳媒限制的效果大於一般假匿名令。

控方回應指不應因有一一般性禁制令就不考慮警員風險等。亦指其他資料可滿足公眾知情權。

裁判官押後15分鐘頒佈對匿名令的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提堂#1007將軍澳 襲警)
232章警隊條例第63 條:於唐德街 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 警長黃成輝

1527 重新開庭

裁判官宣判,控方 對聲稱受襲的 警員A 匿名令申請 被拒絕 ,裁判官指無庸置疑地,任何人有權接受公平公正的審訊,但於賦予該權利的香港人權法案 第10條中,公正公開的審訊權利可受限制。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的數字指出被起底的數字,亦有家人被起底,裁判官明白此亦為控方申請主因,但亦需不能將保密令常規化,亦指出現時處理問題應為「有否需要對臨時禁制令以外加上額外保護」。控方數據只顯示一般被起底情況,並沒有對警長A的任何陳述。裁判官亦指控方資料足夠顯示臨時禁制令已有效減少起底情況,故否決匿名令申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但未有預備副本予辯方。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其中一人有口頭招認,另一為醫生證人,辯方會有爭議,醫療報告及傷勢無爭議。辯方暫時除被告外沒有辯方證人。

雙方同意需兩日審訊時間

案件押後至 8/7 - 9/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提堂

蕭 (32)

控罪:
1-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違反普通法)

案情:為Telegram頻道「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被指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控方早前提及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控方會準備修訂控罪、新增控罪及轉介至區域法院

(按:蕭手足精神良好,有比反應旁聽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修訂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

📌控方修訂控罪(2)
控方指在押後期間,已向律政司索取初步指示。現修訂控罪(2),並呈上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

辯方代表 #郭璟憲大律師 反對修訂,指修訂控罪中僅寫上通稱「煙霧餅」,而非其化學名稱,會使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無效。

庭上讀出上述修訂控罪,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再度申請押後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進一步調查,並索取律政司意見。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索取爆炸品「專家」口供、並套取化學品樽上的指紋及DNA作校對。

法庭指檢視過控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後,對案件進度落後的原因略知一二:警方曾於4月、5月、6月、7月初及7月尾5度催促負責案件的政府化驗師 陳博士 不果,陳多番拖延,未能確實完成化驗的時間。

📌控方指押後作指紋及DNA校對
#郭璟憲大律師 指出,控方早於去年12月26日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於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稱需15星期押後以待指紋及DNA校對。然而,控方事隔一年竟未進行相關工作,並再次以此為由申請押後。郭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充分合作,詳細介紹化學品用途,並指化學品是由家中取至迷你倉存放。辯方從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化學品,認為警方執著花時間檢驗化學品成份後,又再申請押後作指紋、DNA校對是「空中樓閣」。

法庭要求控方交代8星期押後將進行的工作,控方只是重複早前陳詞。法庭斥責「上次押後你哋唔係正正畀你哋做呢啲嘢㗎咩?」,控方辯稱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並辯稱要待完成化驗化學品成份後才可進行指紋及DNA校對工作。

法庭對控方再度以同樣理由不斷申請押後十分不滿:「會唔會下一次又有押後?會唔會下一次又有『多方面全面調查』?」「上一次叫爆炸品專家做分析吖嘛,咁今次又話未做?」

控方指,10月14日已向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爆炸品專家」Adam Roberts要求提交報告,但僅獲口頭回覆,對方尚未撰寫書面報告。

📌控方未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
辯方 #郭璟憲大律師 陳詞指,法庭曾於數次聆訊前,指示控方檢驗浸泡涉案火棉的液體成份,但控方提交的報告未有按照法庭指示作檢驗,僅顯示涉案火棉的狀態為「濕潤的」。

控方辯稱,曾向政府化驗所 陳博士 交代法庭要求,但對方辯稱自己的工作只是檢驗當中的爆炸品成份,稱自己無辦法驗到水份,因「水有好多種唔同嘅成份」(???)

#郭璟憲大律師 駁斥:「以我所知,水嘅成份就係H2O」,立時哄堂大笑。郭擔心事隔一年,當中的水份可能已經揮發,無法驗出水份對被告不公,失去自證清白的機會。

法庭斥責控方進度過份緩慢,半年時間亦未能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要求控方下次上庭必須交代液體成份。

📌控方再度押後以調查被告瀏覽紀錄
針對控方仍需時調查被告的互聯網瀏覽紀錄, #郭璟憲大律師 提醒,現時收到的文件顯示警方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些瀏覽DSE化學及生物課程的紀錄,質疑「唔好下次返嚟又攞押後,到時話要問教育局專家攞報告」。郭續提醒控方應利用押後時間完成調查,因爆炸品「專家」可能會就不同化學品組合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向政府化驗所索取報告,會使進度嚴重拖慢。

法庭斥控方每次上庭都將案件交予不同主控官負責,新接手的主控官不清楚早前的討論內容,容易產生誤會。法庭着周主控官以後負責跟進本案。

📌辯方申請取消報到
#郭璟憲大律師 指,被告一直妥善準時擔保條件、準時報到。現時隔週需報到1次,但面對長時間押後,希望取消報到此項條件。

法庭經考慮後最終命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個月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