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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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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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2 8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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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17) ( #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鎚、鎅刀及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等)

►--- 10:00 am ---◄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常任法官
👤吳文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案;吳文遠其後就定罪和刑期的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他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保釋許可,最終終審法院暫時批出保釋令至2月28日 #非反送中案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4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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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楊(22)🛑已還押121天(#1102灣仔 管有爆炸品:氣油彈;曾被警員問「你係咪做雞?」)
👤溫(16)🛑已還押6天(#20200212香港仔 縱火:中銀櫃員機;警方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見面)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X;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
🚩暫有4單#新案件 將於明天早上09: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提堂
👤陳女手足(#1103大埔 襲警)
👤鐘男手足 (未知詳情)
👤梁(26)男手足 (#0913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 (少年庭) [閉門聆訊](#20200302灣仔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留意法庭文字直播台直播
************

►--- 10:00 am ---◄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刑罰覆核#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相關新聞:-
[1] 人民日報:侮辱國旗者被「從輕發落」,律政司應上訴
http://bit.ly/3cripA6
[2] 示威者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律政司求上訴庭覆核刑期
http://bit.ly/2IcSxKw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9 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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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屯門裁判法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0730天水圍 刑事毀壞、普通襲擊:涉損壞行人隧道牆壁並襲擊休班警X)
👤劉(17)🛑已還押5天(#20200212香港仔 縱火:中銀櫃員機)
👥鄧,荷蘭藉手足(31-42)🛑已還押5天(#20200229旺角 縱火:垃圾桶)

*另有新案件,未知幾號庭提堂,請留意明天 法庭文字直播 資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3 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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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最新公告]
0200330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09:3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殷(24)🛑已還押逾130天(#1111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鐵棒、鎅刀)

►--- 02:30 pm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30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黃國輝裁判官
👤趙(30)🛑已還押逾140天(#1101大坑 無牌經營槍械、無牌管有槍械、2項管有違禁武器:電槍、伸縮棍)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8)🛑已還押逾140天(#1014元朗 / 1102元朗 刑事損壞、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向酒樓擲催淚彈;貨倉內管有汽油及玻璃樽)
👤蔡(17)(#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鐵錘)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有咬甩議員耳仔藍絲💩陳眞(48) (#1103太古 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

🙏🏻如有 新 案 件 聆 訊 消息請pm 花生 或 擦子膠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前覆核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分別為
1. 截停被告的警員
2. 搜索被告車輛的警員
3. 一名專家給予辯方用作盤問

辯方表示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沒有警戒供詞

裁判官問為何需要兩天審訊,一天審訊已足夠。
控方指一天可能足夠,但同時又有機會太趕,因此需要約一天半。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第二證人的原因為:
雖然於被告中搜到很多非控罪書上的物件,然而這些物件亦跟本案有關,因此需要第二證人說明。

就着案件中的「激光筆」,裁判官表示在其他更高級法院的案件中,將會有跟本案情況相似的審訊。裁判官問主控官,有否相關指示表示於甚麼時間進行審訊。主控官表示需要尋求指示,案件暫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約十分鐘後,主控官表示,指示為先等上級法院的判決,再進行審訊,因此申請先將案件暫押後六星期。

裁判官宣佈本案暫時押後至六月三十日下午,如控辯雙方有任何關於上級法院的判決消息,可以提早告訴法庭,好讓作進一步排期定下審訊時間。被告亦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小弟第一次打咁長,有錯漏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1屯門



控罪:侮辱國旗

控方案情:被告在9月21日連同兩名不知名人士行近被扯下的屯門大會堂平台旗杆懸掛的國旗,其後以火熗及紙巾在旗的不同位置點燃,再踐踏焚燒中的國旗,2分鐘後離開。

覆核背景:
由於當時律政司正向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申請刑期覆核,控方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押後判刑,裁判官以對被告不公為由拒絕申請。

法庭指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也是國家的尊嚴所在,以焚燒和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違法,被告在案發時帶同點火器到場,雖不知原意為何,但他確為在場人士帶來風險,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一直都努力學習和工作,一心成為職業咖啡師,為代表香港參加「拉花」比賽而努力,加上他已深切反省,明白不應用此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承諾不會再犯,故決定給予機會改過自新,判他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遂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她的決定。

被告已服刑:48/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覆核方(律政司)陳詞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羅敏聰
針對侮辱國旗的罪行, 法庭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 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
*被告人以三種方式侮辱國旗 1)撕毀 2)焚燒 3)踐踏,引用羅敏聰一案判詞://而且也曾提到答辯人「多番以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卻沒有明確指出持續並在不同地點以不同方式犯案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2)  被告人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

(3)  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在同意案情,被告管有火槍及白電油,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

(4)  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
*裁判官口頭判刑時提及被告與兩三名人士夥同侮辱國旗,引用羅敏聰一案判詞://原審裁判官未有正確考慮適用加刑因素。他雖然多次提到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一起犯案,卻完全沒有提及夥同犯罪可加重罪責的原則//

(5) 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

(6)  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
*從NowTV片段可見,國旗被拉扯下來的時間,被告在場,可以推論被告得知國旗屬於公物

覆核方不同意被告踐踏國旗是為了撲滅國旗上的火種,從片段可見,被告焚燒國旗時故意把國旗的一部分覆蓋在火種上,意圖令火勢更大。再者,被告踐踏後並沒有揭開確認火勢是否熄滅

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答辯方(辯方)陳詞

指出裁判官判刑前並非沒有觀看影片確認案情嚴重性,本案並非如羅敏聽一案持續地以多種不同方式於不同地方侮辱國旗。相反,本案的犯案時間只是持續2至3分鐘

答辯方指上訴庭並沒有為侮辱國旗罪訂下量刑指引,法庭於判刑時有酌情權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阻嚇及更生的作用

就案情嚴重度,被告帶備的火槍及白電油為工作所需,而國旗上的火勢不大,後果並不嚴重

答辯方指被告已盡量利用空餘時間履行社會服務令,履行後亦明白自己需要承擔後果,感到極為懊悔,母親及上司亦見到被告的轉變

答辯方指吳恭劭一案指出,國旗為國家的象徵,必須受到人民愛戴,判處阻嚇式刑罰無助於加強人民愛戴,反而應教導年青人尊重的意義,判處社會服務令對其他人有阻嚇作用亦可以令被告人從中得到教誨。

裁決:
//終審法院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及另一人 (1999) 2 HKCFAR 469第483頁E行,闡明侮辱國旗罪的立法目的//

//法庭就《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罪行量刑時;必須緊記該條文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這利益至為重要,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根基。法庭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反映法律維護這重大合法利益的用意, 包括考慮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基於第7條的上述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人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人對國旗的侮辱愈惡劣,對第7條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貶損就愈大,他要面對的判刑,包括懲處方式和刑期(若是即時監禁),就會愈嚴厲。//


裁判官接納判刑時沒有全面考慮上訴庭的加刑因素,被告的案情嚴重,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被告人有很重的罪責

本案有以下加刑因素:
1. 案發時有約40人圍觀,被告在群眾面前連同他人犯案,是有機會挑動其他人情緒
2. 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犯罪
3. 被告以不同手段侮辱國旗
4. 焚燒國旗危害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5. 被告得知國旗屬於政府財產

裁判官認為本案應判處阻嚇性刑罰,接受社會服務令是明顯上不足,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批准律政司覆核,撤銷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扣減1/3後為6星期,由於被告已履行48小時社會服務令,再扣減1星期,總刑期為5星期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2/2]
PART 1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作供:
當日Telegram 於屯門有一個合法遊行,被告作為義戴司機駕駛入屯門。被告指,於遊行時交通情況會有混亂,並會有封站措施,例如西鐵封站。因此會有一定數量司機去載有意去參與示威的人到現場。被告則是其中之一。

當日被告到馬鞍山接載乘客A,他背着深色袋;再到葵盛東商場接載乘客B 及 C;再到葵芳新都會廣場接載乘客D。他們都是男性,約16-18歲,身高165-185cm。被告在過程有詢問四人的背包及身上有否帶犯法物品,他們皆回答沒有。被告選擇相信他們。

被告指他作為義載司機有兩個風險:第一是不會收錢,第二是需要於開車前確定乘客有沒有拿犯法物品,然而那刻被告認為背包太大,因而只能儘自己能力於合理範圍內搜索,沒有要求親自找。那些袋子於車尾出現前的時候,所有時間於乘客身邊。

被告重申,四位乘客聲稱他們身上沒有犯法物品,因此便於接載四位乘客後入屯門。後來於屯門公路發現有路障,因此便取道青山公路入屯門,到接近黃金海岸附近,見一架53 號巴士,有很多空位。他決定問ABCD 四位乘客身上有沒有袋銀包電話,則超越53 ,於黃金海岸巴士站前放下四位乘客。

被告作出這行為的原因的因為他得知於三聖邨有年輕人被截查。若這私家車使經警方路障,有高風險被截停及被濫捕行為。因此如果四位乘客到53巴士上,背包放於車中,被截查後被濫捕的機會較低。
四位乘客沒有拿背包登上53 巴士,並會於其他車站交還背包。
被告在天后古廟附近決定將所有背包放到車尾箱,車箱中本來有一袋白色紙袋(P13)及蒸榴水。

P13 中有
三盒蘇打粉 - 可以舒緩顏色水炮車襲擊的情況
十三件衣服 - 並非自己的,可給被無辜受襲(如水炮/胡椒)的市民換衣服
及 白色床單 - 提供換衣私隱度

被告於過程中無考慮開乘客的背包,因為他們不是被告的,不能開袋搜查,被告經過三聖時沒有被截停,用TG 聯絡他們。他們決定最後於遊行出發點一帶再集合。

被告於一處停下,四名乘客到達,他們取回自己物品,然而其中一位乘客忽然大喊「對面有警車啊!」被告轉頭確見一警車,他回應「無問題」,然而他們己經四散。被告打算關了車門後離去,要將袋還給他們。他見到第一個街口,便轉進去,到力生大廈及垃圾站中間,便將車輛拍到那兒。下一刻警方到達,被告本以為警方要告訴他佔據了部分行車線,誰知警車中的警察下車,其後將被告被捕。
被告表示不清楚P1 及P2 (即分別伸縮警棍及激光筆,由P8 及 P31 中搜出)屬於哪一位乘客。這些物品都不是屬於被告本身自己的。

辯方呈上一段錄音,為Zeldo Walkie Talkie 的錄音,為D2 及其文字紀錄 D2A,碟中記錄了被告與其他人對於家長車的對話。

PART 2 HERE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2/2]
PART 1 HERE|PART 2

控方盤問:

(一)就D2 的相關問題
控方用了約十五分鐘盤問D2 的內容,然而由於沒有紙本記錄作參考,此處不作詳細記錄。(直播員按:因為控方都係開庭收到證物,所以啲問題質素就...)
被告否認此錄音不完整,並指出Walkie Talkie 不可能持續有人說話。

精華對話(背景:被告於Walkie Talkie中只說了自己會到葵芳接送其他人)

控:你係咪無提過去葵盛東商場
被:我有講去葵芳
控:咁你係咪都係無講話去葵盛一帶
被:我有講話去葵芳
控:你話去葵芳唔係去葵盛喎
被:我去葵芳嘅意思係去葵芳一帶
控:咁你都係無講去葵盛喎
被:葵芳都係喺葵盛附近,所以我講葵芳都係講埋葵盛
控:所以你話去葵芳,不過你實際上係去緊葵盛?
被:係

(二)準時性的問題。
控方關注若被告於馬鞍山接載A後,再接載BCD會否趕不到下午二時的集會。被告認為不需要特別查詢A,他認為參與到和平遊行即可。

(三)風險問題

精華對話
控:你係咪知道你有機會車上有攻擊性武器
被:係,我明白要承擔風險,呢個係一個風險評估
控:點解你唔逐樣逐樣問有無呢樣攻擊性武器,例如有無爆炸品
被:如果要咁問係非常之浪費時間
控:佢哋答無你就信
被:我認為要相信佢哋,若果要再探究的話要諗佢嘅可行性,我見唔到佢嘅可行性。
控:如果佢話佢有帶攻擊性武器你會點
被:我會拒載
控:你會唔會期望他話冇帶攻擊性武器就真係無攻擊性武器喺佢嘅袋入面
被:我相信佢哋會俾真正嘅答案

(四)濫捕問題
控:點解你會叫佢哋上巴士
被:因為我驚佢哋會被濫捕
控:咁如果佢哋冇管有犯法嘅嘢喺身上面又點會有濫捕呢
被:我認為警方係會對青年人傾向用濫捕,就算有無犯法嘢,都會俾㩒住
控:但係如果同警方要濫捕就一定會濫捕㗎喎,咁佢哋狽唔狽袋有咩分別
(直播員按:控方講人話😮
被:所以我要做嘅係減低我嘅風險,因此我就作出呢個決定,我叫佢哋去搭53號巴士
控:所以你意思係,如果一位無攞嘢嘅年青人會被濫捕,咁如果有孭袋就更加會被警濫捕,所以你就叫四位乘客放低佢哋嘅袋喺車入面,咁就冇咁容易被濫捕
被:同意

(五)麻煩問題
控:點解你要將啲背囊擺入車箱
被:因為我覺得呢個係不能避免,我想防止自己惹上麻煩
控:咁你將嗰啲背包放到去車尾箱唔麻煩咩
被:我想降低自己被截停嘅風險,我唔介意車人哋麻煩,但係我介意被警察截停嘅麻煩,例如喺媒體報道警方有機會以各種理由,話要攞架車去檢查,所以我唔介意將啲背囊擺去車尾箱

(六)總結
控:因為你見到警車所以你馬上離開佢嘅視線範圍
被:不同意
控:你去到井財街係想避免同警方接觸
被:不同意
控:你知道車上有攻擊性武器
被:不同意
控:你打算用伸縮警棍做傷害他人嘅用途
被:不同意
控:你打算用激光筆做傷害他人嘅用途
被:不同意

(七)裁判官追問
背景:其中一件證物為戰術背心
官:你見唔見到邊個除咗件戰術背心
被:無留意
官:ABCD上車嗰陣時你見唔見到有冇人攞住其他嘢
被:無留意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管有相關物品,並意圖作非法用途。被告不知道有相關用品於他的車尾箱中,控方完全靠環境證供而已。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他認為被告看見了警察便害怕了,再逃離。然而這只是其中一個推論,並非唯一推論。
被告知道當日有合法遊行,在當時的情況,乘客上車,大家都是講心,不會有太多質疑。他會相信他的乘客不會攜帶違禁武器及他們的話。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當時沒有暴動,街道十分平靜。他管有P2不代表用作非法用途。P1則是攻擊性武器,然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將相關物品作非法用途。
控方指被告是運送物資,然而在六十件證物中只有兩件是違禁物品,這是不合理的。若真的要運送物資,也該運送更加多。聲音檔D2 證明了被告當日在義載。
因此控方不能證明被告行為沒有其他可能做其他用途,因此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被告該判無罪。

裁判官宣佈案件押後至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裁決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案情:
當日警方巡邏,見到被告於駕駛座影跡可疑,因而截查,車尾箱中有三個背囊,當中有一枝伸縮警棍及一枝雷射筆(即控罪中的違禁品),及頭盔豬嘴等物品。警方拘捕被告。

辯方未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當日作義載司機,接四位年輕人到屯門示威現場。到青山公路一段,由於被告擔心年輕人會被警方濫捕,因此叫他們將背包放於車中,再到屯門一起會合。於屯門一人見有警察便立即四散走到附近。被告打算駛到附近再聯絡四人。被告表示不清楚袋中物是甚麼。

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才能証明被告罪名成立,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判無罪。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證供指跟據各大媒體報道,有部分示威者會帶違禁武器到示威現場,因此被告義載有風險,被告亦會詢問乘客有否違禁武器。而被告不會檢查乘客的背包。被告叫乘客們轉乘巴士入屯門,以減底被截查風險。

裁判官信納被告當日為義載司機,亦信納被告當日接載年青人到屯門進行示威。然而,若被告確信乘客沒有帶違禁武器,就不需要在黃金海岸將背包放到車尾箱中。這方面的證供是不吻合的。因此,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知道乘客背包裡有違禁物品。

然而,被告只知背囊中有違禁物品,但裁判官認為被告並不知道該物品為是甚麼。而證據亦不足以証明被告知道及管有伸縮警棍及雷射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分別被沒收,歸還給被告,傳入法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李(21)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辯方已收到社會服務令,指內容正面。報告指出被告坦白認罪,並沒犯罪紀錄,是在無知情況底下拾取催淚彈頭作紀錄。被告沒打算重用 ,而催淚彈頭亦不能重用,沒有害處、也沒爆炸性,不會傷人。報告講述被告已有深切教訓,重犯機會低,因此建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法庭指出,被告承認控罪,沒刑事紀錄,相對年輕,報告內容正面。而且,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拾取催淚彈頭作非法用途,加上催淚彈頭為無害及沒爆炸性的物品。法庭最後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