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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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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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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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馬(18) #提堂#20200127旺角 串謀而有意圖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建議轉介至區域法院。
押後至7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事宜。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莊(33) #判刑#1120油麻地 無許可證入禁區:沒有許可證進入油麻地柯士甸道127號槍會山軍營)
判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無法證明被告除了抄捷徑外有其他意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企圖襲警
案情:5月28日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與李xx和十數名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期間意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6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禁足太子旺角一帶

裁判官提醒有關警員匿名令的申請,控辯需提交陳詞及時間表給法庭決定如何及何時處理。

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20灣仔

麥(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20日在灣仔港鐵站2號月台管有一把刀。

9:38開庭

雙方承認事實
案發日警員58107在被告背囊(P1) 中的密實袋內(P2) 搜出一把刀(P3)

證物
P1 背囊
P2 密實袋
P3 刀
P4(1) 約2分鐘片段
P4(2) 約30秒片段

庭上播放兩段在月台的片段(P4)

控方證人
PW1 休班警署警長46121 鄺超然

控方盤問PW1 :
案發當日PW1 由觀塘乘港鐵往警總返工,0825到達灣仔站後發現車門受3女子阻礙,PW1勸止不成功則除去3人的口罩,希望為她們提供阻嚇。而3女子就指他打人,及後見到港鐵職員,要求職員報警處理。其後他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5、6名年輕拿起電話向他拍片及指他打人並有和其他乘客爭執。
警員到場後把被告及3女帶到警務室,PW1在7~8呎外見到警員搜被告背囊,其後才知有刀。

PW1從P4片段片中認出被告及3名女子
亦從片段中「你地唔阻人返工就唔會發生呢單嘢」、「後生細仔淨係識講粗口」、「隨便你點講」等說話認出為自己的聲音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除3女子口罩時沒得到她們同意

法官細閱中段陳詞後認為表證成立,有需繼續審訊。

10:41休庭

辯方盤問被告:
被告自小喜愛刀,把刀視為護身符一樣,而被搜出的P3更是他第一把$800以上的刀,何時何地購買也記得清楚。
辯方追問被告何時起喜愛上。
被告回答大約12,13歲時,因為從網上認識後喜愛上,及後儲錢買了第一把約$200元的瑞士軍刀,亦於社交平台加入了相關群組。把刀放在床頭櫃桶,平時亦會抹油作保養。
中四時買了同一牌子的另一把刀,並刻上「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成為了他的新寵。
他更試過數度把新寵帶回校給比較親密的朋友觀賞,但因其他同學舉報而被訓導主任沒收,因為失去愛刀,其後才買了P3。
被告承認曾用在露營時用刀切水果,但及後認為用刀切水果或肉對刀有點驚,自此再沒有用刀切食物。
被告在案發於車箱聽到女聲揚言被打,因此上前,發現PW1及與3女子爭執,其中一女子臉上有血跡。被告想幫手,不想PW1逃走及再向女子動手。想等待警方評理,被告只以口角形式拖延,沒有想過以暴力解決。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他「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是否他做人原則。
被告回答算是「其中之一」。
控方再問是否表示當需要時他會「拔刀」幫手。
被告回應,刀只是比喻,古時武士才會「拔刀相助」,現今當然不會,更可況他就是不認同PW1向女子做法才企出來,當然不會以他的做法。
被告再被問到刀是否危險品,被告表示他相信一間國際公司不會隨便在商場賣危險品。
被問到為何把刀放在密實袋內,被告指是雙重保險。

辯方證人被告中學的心理學家 陳女士

辯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陳女士表示在校方沒收被告的刀後接觸被告,知道他自小便對金屬刀等感興趣,視其刀為命根、寶貝,亦會儲錢買有關刀具歷史的書。
因此對校方沒收其刀很不開心。因此訓導主任把刀交給她保管在好的房間,待被告成績或品行達標後才還給被告,好讓被告較為安心。

控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控方問陳女士被告帶刀回校犯了什麼校規,陳女士回答: 不清楚/無?
另問到沒收的刀有多長,陳女士未能回答確實尺吋,只覺得細細把。
被問到是否知悉刀被沒收的原因,陳女士回答是因為有同學舉報,而該刀已交還給被告。

1240休庭 1530再審

約1540開庭

法官信納雙方2位證人的證供
警署警長58107 - 認為供辭和影片吻合,被盤問亦表現震定

陳女士 - 證明被告的確有收藏刀具,亦會攜帶刀出街,不是突然編作出來作辯護。

但法官不信納被告視刀為護身符,「拎出黎接觸下空氣」的講法,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犯罪傾向低。加上該刀(P3) 收藏在刀鋒未沒伸出並且放於密實袋內,而密實袋又放於背囊內。
而由0825起爭執到0930被告被搜出刀(P3),全程包括P4片段中,在情緒高漲時也從未拿刀使用,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管有刀是意圖傷人,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P1-3 歸還給被告
但由於被告在該場合(和你塞) 帶刀自招嫌疑,訟費申請不獲接納。

🎊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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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提堂#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鯉魚門救護站對面馬路上留下垃圾桶及磚頭

早前雙方曾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決定將繼續檢控。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三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亦沒有招認
辯方保留被告作供權利

裁判官指控方材料有錄影會面,但雙方確認沒有招認,不會呈堂

審期定為 28/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6個月零20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法庭作出裁決前須檢視求情信及考慮,現休庭

1509開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以等候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一會兒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1455再開庭,審其他案先。。。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葉(18)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銅鑼灣軒尼斯道500號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並表示數天前才收到控方的未使用材料,其中數量繁多,需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案情:在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95個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被指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控罪 (1), (2)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進行2天的審訊,將傳召證人PW1-PW5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更改保釋條件
⁃ 宵禁 9pm-7am —> 11pm-7am
⁃ 警署報到時間

原有保釋條件
⁃ 保釋金$20000 兩名人事擔保各$20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日警署報到1次
⁃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7日 及 2020年7月28日 早上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鍾(22)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d2辯方今早呈交信件,希望撤回代表d2。
d1控方會協助代表,兩人皆會有律師代表。

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有12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控方將呈堂4段新聞片段約3小時,警方錄影約40分鐘

辯方申請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指d2已經轉過律師一次,亦沒有任何招認、醫療報告爭議等。d1律師表示不爭議,d2 未能回答。裁判官指本案有三位市民證人,不希望拖延太久,亦希望 pw6、7、11、12不爭議情況下不需傳召,辯方指pw12 化驗員對比衣物纖維的報告有爭議。

辯方指將提出憲法爭議,若希望減省時間希望以書面陳詞,留待開審時以初步裁決作基礎。辯方指有書面陳詞的情況下需半日時間處理此爭議,其餘內容需三日時間。辯方指pw2 為市民證人,認為無關而申請不傳召。pw8 為下載網上片段警員。

初步估計有9名需傳召證人,辯方會保留提出1名辯方證人。裁判官指會預留4日時間。

裁判官指示雙方就憲法爭議30/6 前提交書面陳詞

審期擾攘後定為8月4日, 8月5日, 7/8, 10/8 四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
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2. 企圖搶劫罪 D1 D2
搶A的槍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 D1
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

官准二人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4北角 #提訊


梁(37) 🛑已還押逾九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控罪2-3為後期加控之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駕駛輕型貨車時,疑沒有理會警方的停車要求,三度將疑似槍狀物體指向警員。及後於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管有兩把手術刀。當場被捕。警誡下稱要為「示威者報仇」。


被告‼️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精神及感化報告,故申請案件押後。

(辯方律師講野好細聲+1999,直播員聽到耳仔起繭😿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起底 #提堂


陳(32)

控罪:1-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
5.遊蕩罪


案情:
於2019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早於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另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於何文田忠孝街一個屋苑停車場遊蕩,並意圖犯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十三位證人,包括一位專家證人。呈堂證供包括兩份???紀錄、兩份警員(流水簿)紀錄、三條影片

辯方表示將決定會否傳召專家證人,並於七日內回覆法庭。

審訊過程預計需時三天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區域法院聆訊(8月10日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公眾人士進庭約15人,約10座位預留予家屬,稍後可能讓10名公眾進庭

👤*(14)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Z)
轉至第三庭(少年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26審完其他案再休庭,未到鄺手足既案件。現場得返5人,頭先其他人係被告既親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9將軍澳 #提訊


D1 黃(29)
D2 陳(58)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D1-D2)
(2) 暴動(D1-D2)(後期加控)

案情:於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同日於上址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X為一名休班二級懲教助理)


背景:2019年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的保釋申請於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於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與 #杜浩成裁判官 席前被拒。控方申請針對被襲男子的匿名令獲批,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1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法官指D1於其他案件的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此案,相信她不會遵守法庭批出的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有人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他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事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以待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