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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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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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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修訂控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

案情: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控方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控罪,原本2名被告分別面對控罪(1)及(2),現2人同面對一項修訂控罪,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1000
2. 每周警署報到1次
3.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2元朗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控罪1],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汽罐[控罪2]。

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控方指出telegram有被告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保釋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12月27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沒有保釋申請, 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他的保釋覆核申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區域法院1430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

修訂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2灣仔
D1鄭
D2楊
D3丘
D4莫
D5黃

控罪: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60(3)條、第159A條)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1月2日,在灣仔一單位管有汽油彈

D1至5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岑 (3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外管有一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及兩支木棒。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弩及20支削尖棒)

新增控罪: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在黃大仙鳳舞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黃(29) #提堂#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DNT炸藥)

1533開庭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十二星期至七月,辯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灣仔 #提堂

麥 (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灣仔站月台管有一把刀

背景:當日早上有「和你塞」行動,麥與一女乘客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查在其背包內發現一把刀將其拘捕,女乘客則未有被捕。

不認罪
控方列出共有5名控方證人,但未有時間與控方商討
辯方指除被告外另打算傳召1名辯方證人
將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未能聯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故未能向法庭提供審訊日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6月2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按原有條件保釋

1. 保釋金$ 2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縲絲批、1個單指蓮花指扣及1把行山刀)

控罪: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背景:2019年12月10日首次提堂,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其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 #林子勤裁判官 指涉案的單指蓮花指扣「呢個似開瓶器多啲」

控方已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把螺絲批,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把刀
(3)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個指節套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9葵涌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並承認處所內管有的汽油彈為用剩物資。

保釋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向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6旺角

容b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6日,在旺角港鐵站近E出口大堂內,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6部出入閘機、8部售票機、一部電視螢幕、一條扶手電梯、一部閉路電視、一枝光管及天花,價值共26萬7千元的財產。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爬欄杆逃跑。追截被告時他遺下一個灰色袋,袋內有一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

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後,顯示被告較適合勞教中心。在壁屋還柙期間,教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他待人有禮,遵守紀律

判詞: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量刑指引,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方法,辯方早前提出以感化方式處理乃不切實際

考慮被告無過往刑事記錄並承認控罪,而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相信被告因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犯下本案

現判被告於勞教中心服刑
希望他珍惜機會,誠心悔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鄧(21)

控罪:侮辱國旗

案情:於2019年9月21日15:30,有康文署職員發現有人在屯門大會堂外平台扯下國旗,當中被告連同其他人撕開國旗,並以火槍及紙巾點燃國旗、踐踏國旗

判詞:
考慮被告同意案情並坦白認罪,承諾不會再犯,無刑事定罪記錄。老闆及前中學老師都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勤奮好學、盡責,是一名好員工,好學生

相信被告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被告能深切反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林(19)
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防毒面具、槌仔等)

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軍器廠街天橋,管有兩柄槌仔、一個灰色口罩、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和三對3M手套

🎊撤回控罪🎊

控方在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沒有定罪機會,被告在警誡下 保 持 緘 默 沒有警誡供詞

證物1至4號歸還被告

辯方訟費申請,因申請人沒有召認,亦沒有證據顯示管有有關物品有任何不法意圖,申請人被搜查時遊行仍未開始
控方不依賴控罪書上「形跡可疑」的指控,但強調申請人身上搜出兩柄槌仔,並呈上案例讓法庭參考批准訟費賠償的原則及對自招嫌疑的定義,再強調申請人沒有解釋管有兩柄槌仔的原因,若本案進入審訊程序,申請人將會被問及管有上述物品的理由
辯方回覆控方呈上案例為經審訊後裁定無罪後作出訟費申請,而本案未經審訊,現階段沒有證供顯示非法意圖
辯方亦指警方倉猝控告申請人,未有詳細調查亦未有索取法律意見,但裁判官反指申請人保持緘默令警方未能深入調查,辯方指申請人管有兩柄槌仔與學業有關,兩柄槌仔大小不一有不同用途

法庭考慮後指申請人警誡下保持緘默,對搜出兩柄槌仔沒有解釋,加上在遊行路線出現,令人懷疑,因此拒絕訟費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劉(24)‼️ 已還押逾55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摺刀、萬用刀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號至68號快樂大廈外,管有1把銀色摺刀、1把黑色萬用刀連黑色套、1把黑色萬用刀、1把銀色萬用刀

背景:2020年1月3日首次上庭獲准保釋;2月21日因遣反保釋條件被還押;2月29日修訂控罪由「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改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王
D2劉
D3劉
D4鄧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2]
2. 刑事損壞 [D3]
3.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3]
4. 暴動 [D4]
5.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4]

案情:在11月10日於旺角彌敦道,D1及D2被指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3 損壞警車AM7093及抗拒警長X,D4被指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襲擊警長Y

保釋申請獲批

擔保金: 5,000
宵禁:2330至0600
報到:每星期3次
禁足: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1旺角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日在旺角管有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

⭕️保釋申請獲批⭕️

擔保金:2,000
報到:每星期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投訴:
1. 被捕時,眼角被警員打了一下
2. 眼角受傷情況下,被拒絕見醫生
3. 警員恐嚇會把汽油彈擺放於被告袋中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3葵涌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4月13日晚於葵涌警署附近管有兩枝汽油彈,錄影會面下承認干犯罪行,經政府化驗後,顯示玻璃樽內載有易燃液體

保釋申請被拒

4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D1黃之鋒、D2林朗彥、D3周庭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及組職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包圍警察總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有關搜令查閱被告手提電話的司法覆核,辯方2月5日才得到控方文件,辯方昨已向司法機關申請,惟司法覆核日子因疫情關係仍未定,因此希望法庭押後至7月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控方反對押後,表示司法覆核與案件無關,法庭不認同控方觀點認為司法覆核結果對本案重要,控方終接受法庭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職員表示會先處理 賴/畢/何/黃 #0813機場 案,及 劉/謝 #0907沙田 案;以免人群(律師團隊)聚集

由於下午有8案共13被告,且法庭可容納人數有限,或許要等候較先處理案件之親友離開讓位予其他人士,不便之處祈請見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參與非法集結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及新增控罪(3) 針對D1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保留訟費申請,不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
辯方對控罪(2)中多名警員身份保留爭議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以詳閱控方提交的不使用材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控罪(3)在庭上沒有宣讀,直播員都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