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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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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傳召PW17 STC A5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黑衣人往彌敦道南行或北行跑,証人回答兩面都有,當跑到A2出口時,原本看見的人群已走,有另一班人向碧街跑。當時一面跑一面大叫「警察咪郁」,但黑衣人並無理會。

控方問証人第十段指當時有拔搶,到碧街落車後至拔槍,時間相距多久。証人指下車看表時是2325,至截停第一位人士用了約一分鐘。

控方問証人口供第十一段指到達油麻地A1出口後,望去身後A1出口至旺角大廈之間大一堆黑衣人,但旺角大廈其實在另一邊馬路,是否口供出錯。証人回答當時寫錯,實際位置是寶靈大廈。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並簽署。

控方問証人口供指當時窄巷內有人群站在一起,當時情況如何。証人指其實當時人群是塞住於窄巷內,因頭兩排有人跌倒,人群無法往砵蘭街方向跑,因此滯留該處。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問証人當時人群面向甚麼方向,証人指當時人群面向砵蘭街,因他們想往砵蘭街跑。

控方問証人當時袋住手槍但拔出警棍,有無看見人從砵蘭街走向窄巷,証人問答無,當時有穿着綠色防暴裝備同事到達,於是向他們下達封鎖命令。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的目的為何,証人答確保窄巷內人群無法出去,砵蘭街的人亦無法進入。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後的時間有無見到有人走入防線,証人回答無。

控方再問証人口供指當時在旺角大廈控制押被制服的黑衣人,其實是指寶寧大廈,証人回答是,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指証人2351時知悉同事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証人同意。

証人指當日全日均被指示不要嘗試拘捕記者或穿反光衣手持急救箱的人士。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剛才作供時指跑到A2出口時望向彌敦道情況,看見窄巷闊巷有人跑,証人不同意。証人指當時於彌敦道從南向北跑,到達A2時人群已跑到咸美頓街差轉入內街。証人指當時看見到寶寧大廈有人跑出,於是追截並進行拘捕,因此人群無法再向彌敦道北行跑。而証人大部份時間看守窄巷。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稱見到一百人塞在窄巷時,無見到闊巷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知否窄巷有人受傷,証人回答不清楚。辯方律師問當時是否看見闊巷有人受傷,証人答不清楚及不是其職責。

D2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窄巷有人塞住是因前排有人跌低,有無親眼看見第一排有人跌倒,証人答沒有。辯方問當時有人疊人情況是否同意,証人答因前排有人跌倒後方總會有人停在附近。但並不屬於人疊人情況辯方問當時是否有人趴在地上被壓住,証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是否有達一點七米高的人疊人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有無幫手將疊住的人拔出來,証人回答沒有人疊人。

辯方律司向証人指出當時有發生1.75米高人疊人事件,証人仍不同意。

D3問証人當時落車是否後跑50米,証人同意同意。辯法指証人証供附表位置一,第一眼望向窄巷是位置一位置,証人不同意,指去到A2出口時才望到窄巷,未到是望往窄巷方向及窩打老道及彌敦道方向。辯方指証人當時無留意咸美頓街方向,証人同意。辯方指証人之後有份制服示威人士,除自己制服的人士外,並不知道警方於其他位置有無拘捕行動,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口供形容落車時有近一百人,該一百人不是在正前方,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當時該一百人走後彌敦道就無人,証人不同意,因當時該一百人不是整齊跑,該一百人離去後還有零星人士在跑。

🔹控方覆問

回望窄巷看見人塞住情況,在碧街砵蘭街方向,另一個盡頭無法看見,証人同意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控方將再傳召五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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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3 EU督察譚健新(音)
證人於2019年11月29號所撰寫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於當日2347時接到指令於咸設立防線,2357時到達,當時有無警員在場?証人回答到達時由機動部隊東九龍總區駐守防線。控方問當時是否與其一起駐守防線,証人回答當時是接替防線,隊員大約有八十人左右。

控方問當時証人設立防線目的,証人口答當時咸美頓街三至四十米外有800名示威者持續衝擊警方防線,有人擲汽油彈及叫囂,為保護南邊機動部隊隊員及確保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不會有未經授權人士穿過,因此設立防線。

控方問証人0008時是否沿彌敦道往亞皆老街推進,掃蕩及驅散示威者,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有無警員留守防線,証人回答離開防線前已聯絡東九龍機動部隊分派人員接替防線,交接後才離開。

控方問証人沿途掃蕩期間有無制服拘捕住何人証人回答在豉油街交界第四小隊曾制服幾名示威者,及立即帶上警車,掃蕩行動結束前已將其送返旺角警署。控方問是否從來無將該些人士帶回臨時羈留/醫療區,証人回答沒有。

🔸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 作供完畢 -

⏺️傳召PW21 督察 梁家俊(音)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除舉旗作警告外有無其他形式警告,証人回答當時有用隨身攜帶大聲公作出警告,該段時間並立即安排人手設立臨時羈留區封鎖線。控方問証人是否用橙帶分割不同區域,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出及逃走,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封鎖線有無警員看守,証人回答有,羈留區外圍由証人看守,內部由偵緝警長58834帶領看守。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指醫療區不是証人設立,而由誰人設立証人並不清楚,証人回答設立者應該為D1小隊。辯方律師問証人是否所有入羈留區人士都有紀錄,沒有紀錄就代表沒有無進入過該區,証人同意。

D2辯方律師問據証人口供指當時有近二千名示威者,橫跨彌敦道兩邊,當時大約有幾多層人,証人回答人群分佈不平均,只見密密麻麻,實際有幾層不清楚。

辯方律師指証人作出警告時目標只是人群中最前一堆人,証人同意,辯方律師指証人無法判斷後排人士能否聽到警告,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以大聲公作出警告時有無量度過大聲公聲量,証人無回答沒有。辯方律師問是否沒有分貝的具體數字,証人回答沒有。

🔹控方覆問

指相信証人同意在不同情況下聲音能傳達多遠很難一概而論,証人表示同意。

- 作供完畢 -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証人程序完成。法官表示證人證供簡短及而控辯雙方沒有太多盤問,下午三時左右就完成當日所有傳召及盤問的情況並不理想,指出控方應妥善管理傳召證人安排,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控方表示明日原本傳召共5位證人,並考慮額外再加兩名。

案件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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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2身體狀況不佳,辯方請法庭諒解。

⏺️傳召證人列表第29 警長34974

於2019年11月20號撰寫的證人供詞:
11月18日1800時當值,2242時進行人群控制行動,彌敦道南北線行有2000暴徒,和警方有對峙情況出現,2326時D隊彌敦道往北推,過了窩打老道後看見警方制服部份人士。2335時曾庭賓(音)叫證人設立THA,即臨時羈留區,並擔任主管,證人於彌敦道保寧大廈設立THA。警員7443負責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警員18068和14589負責拍攝人士照片,D3隊負責THA外圍封鎖。

14名被捕人士先入THA,2351至0127時有75男17女再被安排進入。余世強(音)告知證人,其中一名被捕人士鐘景濤(音)需要前往醫院,因此沒有進入THA。李穎妍(音)由警員23755和25042提取到醫院。梁建平(音)由警員19952及24421提取。0130時女警吳萬華(音)向90人宣布以暴動罪拘捕。及後有40人被提取。何健聰(音)被16407提取至醫療區,02x5時郭健/啟超(音)被警員23191及25731提取到醫院。0322時證人向吳萬華(音)報告人數。證人講述提取被捕人士坐警車離開之不同時間。

🔹控方主問
14名人士最早控制的先進入THA,證人有為他們預留號碼。編號4是鐘景濤(音),即是去了醫院的該名人士,進入THA有92名人士。證人0130時向吳萬華 (音)報告有90人,因有2人送院。及後有人提取40各人士,餘50名,何健聰(音)郭健/啟超(音)被提取後,0225後餘48人,及後再提取29個,餘19個。最後提取19個。

0321前再有另一批99人入THA,不同時間有人被提取和去醫院。0322時證人向吳萬華(音)報告有99人。0400時4人送院,餘95人。及後先後提取28名,45名和於0523時提取22名人士。0533時THA工作完結。第一批總共有92名人士入THA,第二批有99人入。

🔸辯方盤問

鐘景濤(音)是當初14人其中一人,第一批總共有92名人士入THA,一人無入便是鍾。證人不知現場制服了幾多人。如有人要前往醫院無進入THA則無相關資料。

警員7443負責登記工作,證人記憶中所有被捕者皆能出示身份證作名字核對。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引入之口供

▶️保安員
證人於11月18日從粉嶺居所搭巴士上班,因知悉有示威者,所以要窩打老道下車,從彌敦道528號後門入工作地方,距離正門6米。證人聽到外面嘈吵有粗口,看到有對峙,沒有公共交通工具,證人感到害怕,並用毛巾把邊縫封住難聞氣味,看見閘外有示威者和警察,2330才減少,一兩點回復平靜

▶️樂健成(音)
油麻地居所永僑大廈可看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留意到無公共交通工具行駛,有幾十至一百黑衣人。有警車鳴響。2200至2300時有粗口叫罵聲。見示威者掟雜物和汽油彈,有火光閃,擔心自身安全。看見有警察推進,1230至0100時成功拘捕黑衣人。

▶️李素閒(音)
證人為彌敦道535號寶寧大廈售貨員,店名lavengie (音),0930時工作看見彌敦道有少量人。及後看到有人堵路和破壞交通燈,證人致電老闆後可以早收工,1250證人收舖。

直播員注:控方律師讀出口供時不時有停頓,後方有人提示讀音才繼續讀出,如在控方欲讀出「並且」一詞時便可見上述情況。

⏺️案件管理
宣布拘捕之女警,STCA26、A33和押送被告去醫院之警員將會作供。下午會傳召PW28警員20610,和有關檢取D1雷射筆和黑色口罩的2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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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開庭]

案件管理
原定尚有兩名匿名速龍隊員A26及A33待傳召,惟A26昨天通知控方自己確診,而且身體不適。撇除今天已安排的證人,餘下只有數名控方證人未出庭作供,控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完成所有證人的證供,申請明天與後天不開庭,今天審訊完結後押後至27日(星期四)才再開庭繼續審訊。

陳官質疑辯方特別要求傳召個別證人的用意;辯方律師解釋,由於未能與控方達成共識以承認事實處理,因此需要傳召相關證人出庭,接受盤問或向其指出辯方案情。

傳召PW29 警員23049 林XX
押送D1去醫院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隸屬機動部隊D4小隊,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2200時開始向油麻地推進。翌日凌晨0121時他被指派聯同警員20610押解D1去醫院,稍後到了瑪嘉烈醫院,一起看守D1直至1315時由其他同事接手。證人與20610看守期間,沒有任何時間D1是沒有警員看管,D1亦沒受過干擾。

D1換病人衫時床位有拉簾,只有20610在內協助D1,證人在外等候。換完衫他見到有個膠袋放了D1原本身穿的衣物,放在床邊。在他看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那袋衣物。

🔸D1代表盤問

證人於上星期四收到一名警員電話通知今天要來法庭作供—他忘記對方的警員編號,只知是負責此宗案件的I.O.(調查警員)。對方告知他上庭是關於押解本案D1去醫院的事情。

他從來沒有就當日在醫院看管D1的事件錄取書面口供,只有自己的記事冊紀錄,而記事冊沒有描述D1換衫相關內容。即使至今已事隔3年4個月,他對當日事情仍然有印象,記得當時D1著黑衫黑褲、沒有戴口罩;他沒有向D1搜身,唔記得20610有沒有。他有見過D1的身份證—他與20610到達THA時見到D1在擔架床上,然後20610指示D1取出身份證。他自己沒有與D1交談。

0121-1315時在醫院期間,他不記得醫生接觸過D1幾多次,不清楚醫生曾說D1不適合錄口供。

調查警員沒有教他要在庭上說什麼。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 偵緝警員 11622 羅XX
本案調查警員

🔸D1代表盤問

證人上星期四通知警員23049今天到庭就2019年油麻地案件作供,沒有提及是關於押送本案被告;他自己只是按指示通知23049上庭,不清楚傳召此名證人是否可協助控方舉證。

20610作供時他也在庭上,沒有特別留心聽20610被盤問的內容。

🔹控方覆問

證人通知23049要上庭作供的時候,估計其證供大概是當日與20610一起做過的事,但實際不知道。

-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女偵緝警員16451
醫院拘捕D1及檢取證物

2019年11月19日由警署警長帶領她與男警員21169到瑪嘉烈醫院,負責就本案D1進行拘捕工作;證人負責做警誡。1150時她們獲通知D1已由F2病房轉到E2;到場時她見到D1躺在病床上,在場有兩名軍裝警員23049和20610,她向20610確認D1身分,再核對D1身份證,並問D1「你就係梁XX?」隨後把D1身份證交回20610,繼續自己的工作。

當時D1躺在病床上,她不知道是否適合警誡會面;她有問過20610,知道D1尚未見醫生。護士回覆指,醫生未進行診治,所以D1當時不適合錄口供;其後她就對D1說,未見醫生所以暫時不會為他錄口供,D1點頭。

隨後她問20610,D1有沒有隨身物品;D1左邊櫃的地上有一個綁住的白色膠袋,她拿起膠袋問D1是否屬於他,D1點頭,於是她在其面前打開膠袋,逐件物品取出:粉紅色短袖T恤、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褲、一對藍色波鞋、一對白色黑色橫間襪、黑色口罩、八達通、雷射筆。黑色口罩、八達通和雷射筆都是從風褸袋內取出。

其後她對D1說,今天不能錄口供,但以上搜出物品與案有關,因此會被檢取為證物。D1有望住她並點頭。她見到D1期間都清醒,亦明白她的說話。

她把上述物品放回白色膠袋後再放入自己帶去的透明警方證物袋,證物袋有打結。她離開病房時,D1仍然由兩名軍裝警員看守。她把檢取物品帶回新界南刑事總部寫字樓後𠝹開證物袋,將8件證物分開逐一放入細證物袋,然後再將所有證物放入一個大證物袋,鎖入只有她自己有鎖匙的櫃內。當時仍未知道D1何時可錄口供,所以她在等通知;至下午3時她收到軍裝同事通知,D1仍未見醫生,未能錄口供。

最後她把一整袋證物交給警員14902(PW8)。在她處理期間,沒有人干擾過證物。

🔸D1代表盤問

當日她和警長與21169都是著便裝去醫院。她忘記見到D1時有否戴氧氣罩和吊鹽水。

她同意自己的書面紀錄沒有記載前述8件證物從何處搜出,現在已忘記聲稱從風褸袋搜出的物品是從哪邊風褸袋搜出、是否同一個袋內搜出所有3件—她同意這是重要的資料,但沒有特別原因不就此作紀錄。

她判斷當時D1狀態清醒,除了因他有點頭外,她問及搜出的八達通時D1有答「唔係(個人八達通)」;她就八達通作出查問而沒有就雷射筆查問,因她想確認八達通是否屬於D1。

醫院的白色膠袋有帶走,但不屬案件證物,所以沒有和前述8件證物一起處理,已丟棄。

當日她的角色是警誡警員,但與D1溝通的整個過程中從沒警誡—關於八達通的問題也是案件調查。即使D1清醒,但因當時未警誡,所以她沒有要求D1在其記事冊或證物袋等簽名確認。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證人回應皆為「唔同意」】
1230-1240時D1神智不清,證人沒有在其面前檢取和展示前述8件物品,期間D1亦沒有和她溝通,而證人供稱搜出的黑色口罩與雷射筆並不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她問及八達通時只問了是否個人八達通。當時D1不適合錄口供並不影響她檢取證物,因當時清醒、有回答。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 速龍隊員A33

2019年11月22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4,A33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見到一班人由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當中十幾人跑入碧街,由碧街西往東跑,即向著其車頭方向跑。該些人見到速龍落車,有部分折返,部分轉入東方街。他見到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已被防暴警封鎖。

制服兩人是在近東方街與巷仔的位置,除了協助自己制服人的速龍隊員外,當時他見到窩打老道以東沒有其他警員,亦沒有其他人從窩打老道以東被帶入來。

-PW32作供完畢-

[1242午休]
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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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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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 PW33 陣丹蕾(音)
🔹主問
庭上讀出2020年2月3日以65b呈呈口供P145 ,證人確認,事發為寶靈大廈正品堂店員,11月18日有上班,當時彌敦道受暴徒破壞,店鋪下午5時收工,雖然其店沒有受破壞,但該星期也受示威影響提早關門。19日上班門外佈滿玻璃碎及雜物,另外充滿催淚彈氣味。
🔸D2盤問
-不知附近砵蘭街65號有間叫深仔記餐廳
-知道咸美頓街碧街近砵蘭街有很多流鶯,沒留意是否經常有十多人
-同意砵蘭街、上海街及新填地街也有民居,有居民出入
🔹沒有覆問

📌傳召 PW34 警員23948 曾超榮(音)
🔹主問
口供亦以64b呈堂及讀出,11月18日駐PTU D1小隊,晚上出發到加士居道掃蕩。2219在彌敦道近中央郵局設立防線,2245沿彌敦道推進至窩打老道,2326奉命向旺角追捕暴徒,其後在碧街A1出口協助築封鎖線阻止人離去。0110時奉命看守D2,因其自稱左腳踝受傷,將其帶到醫療區後向其查證身份及搜身,結果只找到黑色背囊、一條Honda車匙及一件粉紅色T恤,最後帶D2往瑪嘉烈醫院留院醫治。D2當時清醒、有對答。
🔸D2盤問
-不認得實物車匙
-不認得實物粉紅色T恤,因非武器當時沒拿出來
- 同意D2身上沒遮、口罩、眼罩、頭套或雷射筆等
-2327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游走,在地圖上標示,同意可能仍有路人出現
-0223時陪同D2去醫院,不同意有人對D2說咁細個有車匙應該富有人家
-不記得D2現場有瞓擔架及戴氧運罩,不同意D2有暈低,因他有不時說腳痛
🔹覆問
D2話腳痛後有救護同事前來協助

📌讀出伍曼華 高級偵察督察口供P0147 及中文版P0147a。證人11月18日及19日在場協助掃蕩及宣佈以暴動罪拘捕大量示威者。

[153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星期四0930續審,當日將處理23951、1718、24438及A26警員之作供,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法庭提醒28日將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