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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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開庭]

案件管理
原定尚有兩名匿名速龍隊員A26及A33待傳召,惟A26昨天通知控方自己確診,而且身體不適。撇除今天已安排的證人,餘下只有數名控方證人未出庭作供,控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完成所有證人的證供,申請明天與後天不開庭,今天審訊完結後押後至27日(星期四)才再開庭繼續審訊。

陳官質疑辯方特別要求傳召個別證人的用意;辯方律師解釋,由於未能與控方達成共識以承認事實處理,因此需要傳召相關證人出庭,接受盤問或向其指出辯方案情。

傳召PW29 警員23049 林XX
押送D1去醫院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隸屬機動部隊D4小隊,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2200時開始向油麻地推進。翌日凌晨0121時他被指派聯同警員20610押解D1去醫院,稍後到了瑪嘉烈醫院,一起看守D1直至1315時由其他同事接手。證人與20610看守期間,沒有任何時間D1是沒有警員看管,D1亦沒受過干擾。

D1換病人衫時床位有拉簾,只有20610在內協助D1,證人在外等候。換完衫他見到有個膠袋放了D1原本身穿的衣物,放在床邊。在他看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那袋衣物。

🔸D1代表盤問

證人於上星期四收到一名警員電話通知今天要來法庭作供—他忘記對方的警員編號,只知是負責此宗案件的I.O.(調查警員)。對方告知他上庭是關於押解本案D1去醫院的事情。

他從來沒有就當日在醫院看管D1的事件錄取書面口供,只有自己的記事冊紀錄,而記事冊沒有描述D1換衫相關內容。即使至今已事隔3年4個月,他對當日事情仍然有印象,記得當時D1著黑衫黑褲、沒有戴口罩;他沒有向D1搜身,唔記得20610有沒有。他有見過D1的身份證—他與20610到達THA時見到D1在擔架床上,然後20610指示D1取出身份證。他自己沒有與D1交談。

0121-1315時在醫院期間,他不記得醫生接觸過D1幾多次,不清楚醫生曾說D1不適合錄口供。

調查警員沒有教他要在庭上說什麼。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 偵緝警員 11622 羅XX
本案調查警員

🔸D1代表盤問

證人上星期四通知警員23049今天到庭就2019年油麻地案件作供,沒有提及是關於押送本案被告;他自己只是按指示通知23049上庭,不清楚傳召此名證人是否可協助控方舉證。

20610作供時他也在庭上,沒有特別留心聽20610被盤問的內容。

🔹控方覆問

證人通知23049要上庭作供的時候,估計其證供大概是當日與20610一起做過的事,但實際不知道。

-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女偵緝警員16451
醫院拘捕D1及檢取證物

2019年11月19日由警署警長帶領她與男警員21169到瑪嘉烈醫院,負責就本案D1進行拘捕工作;證人負責做警誡。1150時她們獲通知D1已由F2病房轉到E2;到場時她見到D1躺在病床上,在場有兩名軍裝警員23049和20610,她向20610確認D1身分,再核對D1身份證,並問D1「你就係梁XX?」隨後把D1身份證交回20610,繼續自己的工作。

當時D1躺在病床上,她不知道是否適合警誡會面;她有問過20610,知道D1尚未見醫生。護士回覆指,醫生未進行診治,所以D1當時不適合錄口供;其後她就對D1說,未見醫生所以暫時不會為他錄口供,D1點頭。

隨後她問20610,D1有沒有隨身物品;D1左邊櫃的地上有一個綁住的白色膠袋,她拿起膠袋問D1是否屬於他,D1點頭,於是她在其面前打開膠袋,逐件物品取出:粉紅色短袖T恤、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褲、一對藍色波鞋、一對白色黑色橫間襪、黑色口罩、八達通、雷射筆。黑色口罩、八達通和雷射筆都是從風褸袋內取出。

其後她對D1說,今天不能錄口供,但以上搜出物品與案有關,因此會被檢取為證物。D1有望住她並點頭。她見到D1期間都清醒,亦明白她的說話。

她把上述物品放回白色膠袋後再放入自己帶去的透明警方證物袋,證物袋有打結。她離開病房時,D1仍然由兩名軍裝警員看守。她把檢取物品帶回新界南刑事總部寫字樓後𠝹開證物袋,將8件證物分開逐一放入細證物袋,然後再將所有證物放入一個大證物袋,鎖入只有她自己有鎖匙的櫃內。當時仍未知道D1何時可錄口供,所以她在等通知;至下午3時她收到軍裝同事通知,D1仍未見醫生,未能錄口供。

最後她把一整袋證物交給警員14902(PW8)。在她處理期間,沒有人干擾過證物。

🔸D1代表盤問

當日她和警長與21169都是著便裝去醫院。她忘記見到D1時有否戴氧氣罩和吊鹽水。

她同意自己的書面紀錄沒有記載前述8件證物從何處搜出,現在已忘記聲稱從風褸袋搜出的物品是從哪邊風褸袋搜出、是否同一個袋內搜出所有3件—她同意這是重要的資料,但沒有特別原因不就此作紀錄。

她判斷當時D1狀態清醒,除了因他有點頭外,她問及搜出的八達通時D1有答「唔係(個人八達通)」;她就八達通作出查問而沒有就雷射筆查問,因她想確認八達通是否屬於D1。

醫院的白色膠袋有帶走,但不屬案件證物,所以沒有和前述8件證物一起處理,已丟棄。

當日她的角色是警誡警員,但與D1溝通的整個過程中從沒警誡—關於八達通的問題也是案件調查。即使D1清醒,但因當時未警誡,所以她沒有要求D1在其記事冊或證物袋等簽名確認。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證人回應皆為「唔同意」】
1230-1240時D1神智不清,證人沒有在其面前檢取和展示前述8件物品,期間D1亦沒有和她溝通,而證人供稱搜出的黑色口罩與雷射筆並不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她問及八達通時只問了是否個人八達通。當時D1不適合錄口供並不影響她檢取證物,因當時清醒、有回答。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 速龍隊員A33

2019年11月22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4,A33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見到一班人由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當中十幾人跑入碧街,由碧街西往東跑,即向著其車頭方向跑。該些人見到速龍落車,有部分折返,部分轉入東方街。他見到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已被防暴警封鎖。

制服兩人是在近東方街與巷仔的位置,除了協助自己制服人的速龍隊員外,當時他見到窩打老道以東沒有其他警員,亦沒有其他人從窩打老道以東被帶入來。

-PW32作供完畢-

[1242午休]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