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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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 STC A5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黑衣人往彌敦道南行或北行跑,証人回答兩面都有,當跑到A2出口時,原本看見的人群已走,有另一班人向碧街跑。當時一面跑一面大叫「警察咪郁」,但黑衣人並無理會。

控方問証人第十段指當時有拔搶,到碧街落車後至拔槍,時間相距多久。証人指下車看表時是2325,至截停第一位人士用了約一分鐘。

控方問証人口供第十一段指到達油麻地A1出口後,望去身後A1出口至旺角大廈之間大一堆黑衣人,但旺角大廈其實在另一邊馬路,是否口供出錯。証人回答當時寫錯,實際位置是寶靈大廈。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並簽署。

控方問証人口供指當時窄巷內有人群站在一起,當時情況如何。証人指其實當時人群是塞住於窄巷內,因頭兩排有人跌倒,人群無法往砵蘭街方向跑,因此滯留該處。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問証人當時人群面向甚麼方向,証人指當時人群面向砵蘭街,因他們想往砵蘭街跑。

控方問証人當時袋住手槍但拔出警棍,有無看見人從砵蘭街走向窄巷,証人問答無,當時有穿着綠色防暴裝備同事到達,於是向他們下達封鎖命令。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的目的為何,証人答確保窄巷內人群無法出去,砵蘭街的人亦無法進入。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後的時間有無見到有人走入防線,証人回答無。

控方再問証人口供指當時在旺角大廈控制押被制服的黑衣人,其實是指寶寧大廈,証人回答是,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指証人2351時知悉同事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証人同意。

証人指當日全日均被指示不要嘗試拘捕記者或穿反光衣手持急救箱的人士。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剛才作供時指跑到A2出口時望向彌敦道情況,看見窄巷闊巷有人跑,証人不同意。証人指當時於彌敦道從南向北跑,到達A2時人群已跑到咸美頓街差轉入內街。証人指當時看見到寶寧大廈有人跑出,於是追截並進行拘捕,因此人群無法再向彌敦道北行跑。而証人大部份時間看守窄巷。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稱見到一百人塞在窄巷時,無見到闊巷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知否窄巷有人受傷,証人回答不清楚。辯方律師問當時是否看見闊巷有人受傷,証人答不清楚及不是其職責。

D2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窄巷有人塞住是因前排有人跌低,有無親眼看見第一排有人跌倒,証人答沒有。辯方問當時有人疊人情況是否同意,証人答因前排有人跌倒後方總會有人停在附近。但並不屬於人疊人情況辯方問當時是否有人趴在地上被壓住,証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是否有達一點七米高的人疊人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有無幫手將疊住的人拔出來,証人回答沒有人疊人。

辯方律司向証人指出當時有發生1.75米高人疊人事件,証人仍不同意。

D3問証人當時落車是否後跑50米,証人同意同意。辯法指証人証供附表位置一,第一眼望向窄巷是位置一位置,証人不同意,指去到A2出口時才望到窄巷,未到是望往窄巷方向及窩打老道及彌敦道方向。辯方指証人當時無留意咸美頓街方向,証人同意。辯方指証人之後有份制服示威人士,除自己制服的人士外,並不知道警方於其他位置有無拘捕行動,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口供形容落車時有近一百人,該一百人不是在正前方,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當時該一百人走後彌敦道就無人,証人不同意,因當時該一百人不是整齊跑,該一百人離去後還有零星人士在跑。

🔹控方覆問

回望窄巷看見人塞住情況,在碧街砵蘭街方向,另一個盡頭無法看見,証人同意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控方將再傳召五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