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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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3 EU督察譚健新(音)
證人於2019年11月29號所撰寫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於當日2347時接到指令於咸設立防線,2357時到達,當時有無警員在場?証人回答到達時由機動部隊東九龍總區駐守防線。控方問當時是否與其一起駐守防線,証人回答當時是接替防線,隊員大約有八十人左右。

控方問當時証人設立防線目的,証人口答當時咸美頓街三至四十米外有800名示威者持續衝擊警方防線,有人擲汽油彈及叫囂,為保護南邊機動部隊隊員及確保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不會有未經授權人士穿過,因此設立防線。

控方問証人0008時是否沿彌敦道往亞皆老街推進,掃蕩及驅散示威者,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有無警員留守防線,証人回答離開防線前已聯絡東九龍機動部隊分派人員接替防線,交接後才離開。

控方問証人沿途掃蕩期間有無制服拘捕住何人証人回答在豉油街交界第四小隊曾制服幾名示威者,及立即帶上警車,掃蕩行動結束前已將其送返旺角警署。控方問是否從來無將該些人士帶回臨時羈留/醫療區,証人回答沒有。

🔸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 作供完畢 -

⏺️傳召PW21 督察 梁家俊(音)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除舉旗作警告外有無其他形式警告,証人回答當時有用隨身攜帶大聲公作出警告,該段時間並立即安排人手設立臨時羈留區封鎖線。控方問証人是否用橙帶分割不同區域,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出及逃走,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封鎖線有無警員看守,証人回答有,羈留區外圍由証人看守,內部由偵緝警長58834帶領看守。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指醫療區不是証人設立,而由誰人設立証人並不清楚,証人回答設立者應該為D1小隊。辯方律師問証人是否所有入羈留區人士都有紀錄,沒有紀錄就代表沒有無進入過該區,証人同意。

D2辯方律師問據証人口供指當時有近二千名示威者,橫跨彌敦道兩邊,當時大約有幾多層人,証人回答人群分佈不平均,只見密密麻麻,實際有幾層不清楚。

辯方律師指証人作出警告時目標只是人群中最前一堆人,証人同意,辯方律師指証人無法判斷後排人士能否聽到警告,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以大聲公作出警告時有無量度過大聲公聲量,証人無回答沒有。辯方律師問是否沒有分貝的具體數字,証人回答沒有。

🔹控方覆問

指相信証人同意在不同情況下聲音能傳達多遠很難一概而論,証人表示同意。

- 作供完畢 -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証人程序完成。法官表示證人證供簡短及而控辯雙方沒有太多盤問,下午三時左右就完成當日所有傳召及盤問的情況並不理想,指出控方應妥善管理傳召證人安排,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控方表示明日原本傳召共5位證人,並考慮額外再加兩名。

案件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