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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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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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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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還押20日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22) #0930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今天修訂控罪,補回警員編號(太細聲聽唔到)

控方要求押後6星期,以便安排外判大律師處理本案,有3位控方證人。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草議同意案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宵禁改為21:00至06:00

(書記係咪就黎斷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16) #20200125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一支黑色戰術筆(14cm長)、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辯方表示只需盤問控方證人一,所以一天審期已足夠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6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開審前3天須向法庭提交同意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控罪:2019年11月2日,於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工具(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一帶有人集會,為選舉拉票。該活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18:30,警方在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進行清場行動,期間警員12835盧子賢發現被告穿著黑衫、以黑面蒙面、背黑背囊,站在身穿記者背心的人群後方;將其截停,帶到行人路旁搜查。
3/ 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黑色頭盔及啡色手套,問有何用途,被告未有回應。
4/ 警員將被告截停及搜身過程,由警員16120江善盈(音)攝下。
5/ 於北角警署,偵緝警員12917梅竣惟對被告進行等級1搜查,搜出證物P1-12(下詳)。
6/ 當日21時,偵緝警員12917把證物交給偵緝警員8614鍾偉良(音),過程中證物未受干擾。
7/ 11月3日15:35,警員把被告被截查片段燒錄到光碟中,期間無作剪輯,呈堂編為證物。15:45,警員把證物1-12拍攝成相片28張,亦編為證物。
8/ 被告過去無定罪記錄。
9/ 以上承認事實編為證物P15。

證物
P1 黑上衣1件
P2 黑長褲1條
P3 黑波鞋1對
P4 黑鞋套1對
P5 黑背包1個
P6 黑頭盔1個
P7 白色電話1個
P8 防毒面具1個連濾罐2個
P9 黑面巾2條
P10 灰色手套1對
P11 啡色手套1對
P12 黑色索帶1包
P13 被告截查錄影片
P14(1-28) 證物P1-12照片
P15 承認事實

法官詢問索帶數量。警員數後確認為48條。

控方證人供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盤問鍾弟(DW1),以下撮要。
1. 有關兄弟兩人的工作崗位
DW1:我負責銷售,哥哥(被告)負責生產方面的溝通,年資較長。兩人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因要時常往返內地,自己亦要在外應酬客戶,比較少回去香港的辦公室。

2. 對講機的質問
控方:在工廠為何要用對講機溝通?
DW1:工廠某些地方收不到電話訊號
控方:對講機只在工廠使用,為何要將它帶離工廠?
DW1:不知道

3. 鐳射筆和公司產品的關係
控方:你對公司產品內的鐳射裝置的了解?知不知道發出的激光有分等級?能量不能過高?
DW1:(從內地)出口到其他國家要報關、不能直射眼睛,但不知道激光分等級及能量限制。但產品路向是客戶會要求更高强度的鐳射裝置,例如紅外線測温儀會用在熔爐,光線要更强才可看到及確保測量位置。
控方:向客人示範時不會使用這些高能量裝置?
DW1:有機會追成人體傷害的裝置都貼有危險標籤。

4. 8月31日在站內的行為
DW1:打算和哥哥一起去黃大仙吃甜品,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當時DW1在列車內挨在車尾駕駛室,被告亦在附近。從列車望向月台,有衣著普通的市民,亦有戴著豬嘴和頭盔的人,但沒留意他們的行為。DW1走出車廂,在月台向車頭方向行走,考慮還去不去黃大仙。最後決定不去,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

控方:車尾有往上直達一二號月台的扶手電梯,為何要走向車頭方向?
DW1:因想向大眾了解情況,車頭方向有車站控制室可找職員。
控方:廣播已說明列車不會開,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因以為只是一般的延誤
控方:3號月台列車不是去黃大仙的唯一方案?
(裁判官協助:有否想過用其他方法去黃大仙?)
DW1:只差數個站就到所以沒有想過用其他方法,如這班車不開就回家。

DW1:當時我走上一二號月台看有沒有列車回家,哥哥留在三四號月台了解情況,收集資訊。
控方:三號月台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不知道,我只說了「我上去睇下有冇車」,剛上去就被捕。(按控方指示在太子站平面圖標示出上去的樓梯)
有其他市民和我一起上去,只有我被捕。

裁判官要求休庭至1145,消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另滲嫌參與非法集結(另一宗案件)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因辯方在7月29日才收到文件,需要時間檢閱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22) #1110九龍塘

控罪:協助教唆或促致逃離合法羈押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就披露事項方面索取律政司進一步指示。申請獲批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麥(16) #1211旺角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1200於LG4開始派飛

1-13 綠飛5樓內庭座位
14-45 粉藍飛5樓大堂座位
46-93 黃飛3樓大堂座位
94-103 橙紅飛3樓大堂企位

現場人數約10人
很抱歉,直播員睇唔清楚疊飛嘅顏色🙈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方才完成PW1、2作供,容後補上。以下為控辯雙方中段陳詞部分。

==============

📌辯方作陳詞,指索帶從未被被告拿出,即使在搜查時也不是警員的關注點;無證據證明被告或任何人,曾在現場使用索帶。律師引用案例(HKSAR v. 梁有勝,HCMA293/2000),該案法官杜法官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228章17條之「非法用途」的定義,為與傷害、束縛人身及侵入住宅有關;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上述意圖。

涉案索帶幼且窄,通常只用來綁電線。(鄭官評論,自己見過有人用幼細索帶捆綁手指,令人行動不方便。)在一嘈雜的「鬧市」,以索帶得出被告將作非法行動的唯一推論,為不合理。

被告身上的索帶沒有作預先處理,並非在「很輕易便可扣著人」的狀態。被告可能是用索帶捆綁電線,如要作非法行動,不會用6吋索帶。故此,控方應無合理的定罪機會。

==============

📌控方回應,在非法集結的場合,可預視索帶有其他用途:如紮結鐵欄以妨礙警方行動。定罪應考慮索帶能否配合其他工具,協助示威人士與警方抗衡。

針對辯方所引案例,控方指出該案件於2000年發生,無法參考:「未有2019年嘅社會運動前,法律條例中對非法用途嘅定義都唔會擴展到有抗爭運動嘅前設。」律師指,社會情況自19年起迅速轉變,過去案例未能反映現今狀況。

控方隨後引另一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例(為屯門1男子持有削尖雨傘及去除手柄的行山杖、雷射筆)。蘇惠德總裁判官考慮到於案發場合下,物品被蓄意改裝以攻擊警員;本案一樣,如索帶在非法集結現場可造成障礙效果,在如今社會氣氛之下,足以符合「非法用途」。

加之於被告身上,又搜出頭盔、面具等,索帶並非單一的證據。如被告沒有合理解釋自己可用索帶作正當用途,控方只可得出唯一且「無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控罪成立。

鄭官質疑,在控方所引案例中,杜官針對「非法用途」,除了傷害束縛人身、侵入住宅外,沒有其他演繹。控方則解釋,杜官也無指出「其他狀況不符合『非法用途』」。

==============

📌鄭官指,需要時間做reserach,判斷《簡易治罪條例》17條是否涵括本案情況。

案件押後至1430。
1228 休庭。

午休總結按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306 PW2:拘捕被告警員 作供完畢
1430再開庭

直播員示:被告被形容為IQ博士-宇宙大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148再開庭

控方繼續就當時站內情況盤問DW1
控方:你向車頭方向行走,有否有看見車頭有人在月台向車廂指罵,有聚集和打鬥行為?
DW1:看不到上述所指的情況,只見到有一堆人圍住站務室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
被告所帶物品和公司生產的產品無關係 (DW1:同意) 亦不是公司的產品 (DW1:同意)
8月31日並不是打算去黃大仙 (DW1:不同意)
當天晚上10:37至11:00 三號月台非常混亂,有市民打鬥及指罵 (DW1:不知道)
被告當時有打算參與 (DW1:不同意)

控方:但你不知道哥哥的想法
DW1:當時我們兩人並肩而行,仍在討論去不去黃大仙,不知道車頭有打鬥

辯方覆問DW1關於鐳射筆和螺絲帽
DW1:鐳射筆用作示範顏色和效果給客戶看,鐳射筆內的模組和他們儀器內的是一樣。螺絲帽是地下金屬探測儀的組件。

裁判官向DW1發問。
官:你一個人向上走至一二號月台,即是和被告分開了,當時已決定要回家?(DW1:是) 那為什麼不是兩人一起上去?
DW1:可能當時他和某途人對話中
官:當時聽不到吵雜聲?
DW1:有人聲但不是爭執那種吵雜聲
官:知不知道警察為何要拘捕你?
DW1:可能因為我黑衫黑褲黑鞋和半銀半黑背囊
官:辯方呈上7張相片,是你公司生產的產品,相片1-5是激光測距儀,相片6-7是紅外線測温儀,所以金屬探測儀沒有呈堂相片。(DW1:是)(官:搖頭嘆息)
官:被告持有的丫叉並不能配合公司生產的儀器
DW1:是
官:剛才提出你會用鐳射筆為客戶做示範,但你哥哥不是銷售人員
DW1:大部份客人都知我們是兩兄弟,其實哥哥亦需和客人溝通如交貨期和生產進度,亦會和客人介紹新產品。

押後至8月1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聽取陳詞,裁判官要求辯方8月10日1630前提交書面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提堂

黃(16)

控罪:
傷人
被控本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X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4日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1437 開庭。

就午休前針對「非法用途」之爭議,控方呈交一則新聞報告,匯報在機場付国豪事件中,索帶駁長後可作束縛用途,要用剪刀才剪得斷,並非空手可以掙脫。故在考慮索帶之非法用途時,不但要看其長度,也要看其數量。

關於其他案例參考,控方指過去數月,有幾宗案件均是以索帶控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1單在少年庭處理、1單在西九龍處理),均是以簽保守行為了結案件;單以索帶交付審訊程序,「我哋可能係第一宗」。

控方重申控罪理據,為被告可能用多條索帶聯合起來,用作非法用途。

中段陳詞二(法律辯論)按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8月31日民陣發起「人大8.31落閘五周年遊行」又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9月2日首次提堂時,控方以葉案發時身處人群中有人向警察投擲汽油彈為由,反對葉保釋,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控方並非指控葉投擲汽油彈,若然還押就無法繼續學業,因而批准被告以5000元保釋;1月20日移交區域法院處理,因控方文件未全數交予辯方而多次押後至今。

不認罪

預計5天審期
以本地話審訊
控方有26名證人:13位市民作證人,以處理閉路電視片段連貫性,及13個警員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除葉外有2名證人
控辯雙方同意可先討論同意案情以減少需傳召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0900區域法院審訊
12月1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3紅磡

D1 伍
D2 林(26)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案件背景:
被控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海韻軒酒店外各管有一部對講機。
相關新聞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504/3TKI7CDD6BA7Q5MKNJXX2WXNEY/

辯方需要時研究案件,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7旺角

曾(62)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新之城外,企圖襲擊警長X

控方已申請匿名令,擔心控方證人被「起底」

辯方需要時考慮如何處理證物,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0年9月3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04土瓜灣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李、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辯方要和律政司有書信對答,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5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西灣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D1周(21)、D2胡(20)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企圖搶劫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11月11日大三罷,在西灣河交通警察A以實彈射中D1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蹟出院。
事隔逾半年,6月2日周出庭應訊時仍需拐杖支撐,二人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6月30日轉介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以等候控方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因疫情關係申請每週報到由2次減至1次,控方反對
法庭詢問控方每週報到2次或1次分別後,批准減少報到次數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4香港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D2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 ,二人涉進入疑抄襲MUJI的中資店舖「名創優品」裝修後被捕:11月16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兩週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許紹鼎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以現金50,000元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每週3次報到及遵守宵禁令;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8星期以等待法援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