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盤問鍾弟(DW1),以下撮要。
1. 有關兄弟兩人的工作崗位
DW1:我負責銷售,哥哥(被告)負責生產方面的溝通,年資較長。兩人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因要時常往返內地,自己亦要在外應酬客戶,比較少回去香港的辦公室。

2. 對講機的質問
控方:在工廠為何要用對講機溝通?
DW1:工廠某些地方收不到電話訊號
控方:對講機只在工廠使用,為何要將它帶離工廠?
DW1:不知道

3. 鐳射筆和公司產品的關係
控方:你對公司產品內的鐳射裝置的了解?知不知道發出的激光有分等級?能量不能過高?
DW1:(從內地)出口到其他國家要報關、不能直射眼睛,但不知道激光分等級及能量限制。但產品路向是客戶會要求更高强度的鐳射裝置,例如紅外線測温儀會用在熔爐,光線要更强才可看到及確保測量位置。
控方:向客人示範時不會使用這些高能量裝置?
DW1:有機會追成人體傷害的裝置都貼有危險標籤。

4. 8月31日在站內的行為
DW1:打算和哥哥一起去黃大仙吃甜品,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當時DW1在列車內挨在車尾駕駛室,被告亦在附近。從列車望向月台,有衣著普通的市民,亦有戴著豬嘴和頭盔的人,但沒留意他們的行為。DW1走出車廂,在月台向車頭方向行走,考慮還去不去黃大仙。最後決定不去,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

控方:車尾有往上直達一二號月台的扶手電梯,為何要走向車頭方向?
DW1:因想向大眾了解情況,車頭方向有車站控制室可找職員。
控方:廣播已說明列車不會開,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因以為只是一般的延誤
控方:3號月台列車不是去黃大仙的唯一方案?
(裁判官協助:有否想過用其他方法去黃大仙?)
DW1:只差數個站就到所以沒有想過用其他方法,如這班車不開就回家。

DW1:當時我走上一二號月台看有沒有列車回家,哥哥留在三四號月台了解情況,收集資訊。
控方:三號月台還有什麼要了解?
DW1:不知道,我只說了「我上去睇下有冇車」,剛上去就被捕。(按控方指示在太子站平面圖標示出上去的樓梯)
有其他市民和我一起上去,只有我被捕。

裁判官要求休庭至1145,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