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方才完成PW1、2作供,容後補上。以下為控辯雙方中段陳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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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作陳詞,指索帶從未被被告拿出,即使在搜查時也不是警員的關注點;無證據證明被告或任何人,曾在現場使用索帶。律師引用案例(HKSAR v. 梁有勝,HCMA293/2000),該案法官杜法官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228章17條之「非法用途」的定義,為與傷害、束縛人身及侵入住宅有關;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上述意圖。

涉案索帶幼且窄,通常只用來綁電線。(鄭官評論,自己見過有人用幼細索帶捆綁手指,令人行動不方便。)在一嘈雜的「鬧市」,以索帶得出被告將作非法行動的唯一推論,為不合理。

被告身上的索帶沒有作預先處理,並非在「很輕易便可扣著人」的狀態。被告可能是用索帶捆綁電線,如要作非法行動,不會用6吋索帶。故此,控方應無合理的定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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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在非法集結的場合,可預視索帶有其他用途:如紮結鐵欄以妨礙警方行動。定罪應考慮索帶能否配合其他工具,協助示威人士與警方抗衡。

針對辯方所引案例,控方指出該案件於2000年發生,無法參考:「未有2019年嘅社會運動前,法律條例中對非法用途嘅定義都唔會擴展到有抗爭運動嘅前設。」律師指,社會情況自19年起迅速轉變,過去案例未能反映現今狀況。

控方隨後引另一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例(為屯門1男子持有削尖雨傘及去除手柄的行山杖、雷射筆)。蘇惠德總裁判官考慮到於案發場合下,物品被蓄意改裝以攻擊警員;本案一樣,如索帶在非法集結現場可造成障礙效果,在如今社會氣氛之下,足以符合「非法用途」。

加之於被告身上,又搜出頭盔、面具等,索帶並非單一的證據。如被告沒有合理解釋自己可用索帶作正當用途,控方只可得出唯一且「無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控罪成立。

鄭官質疑,在控方所引案例中,杜官針對「非法用途」,除了傷害束縛人身、侵入住宅外,沒有其他演繹。控方則解釋,杜官也無指出「其他狀況不符合『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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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指,需要時間做reserach,判斷《簡易治罪條例》17條是否涵括本案情況。

案件押後至1430。
1228 休庭。

午休總結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