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148再開庭

控方繼續就當時站內情況盤問DW1
控方:你向車頭方向行走,有否有看見車頭有人在月台向車廂指罵,有聚集和打鬥行為?
DW1:看不到上述所指的情況,只見到有一堆人圍住站務室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
被告所帶物品和公司生產的產品無關係 (DW1:同意) 亦不是公司的產品 (DW1:同意)
8月31日並不是打算去黃大仙 (DW1:不同意)
當天晚上10:37至11:00 三號月台非常混亂,有市民打鬥及指罵 (DW1:不知道)
被告當時有打算參與 (DW1:不同意)

控方:但你不知道哥哥的想法
DW1:當時我們兩人並肩而行,仍在討論去不去黃大仙,不知道車頭有打鬥

辯方覆問DW1關於鐳射筆和螺絲帽
DW1:鐳射筆用作示範顏色和效果給客戶看,鐳射筆內的模組和他們儀器內的是一樣。螺絲帽是地下金屬探測儀的組件。

裁判官向DW1發問。
官:你一個人向上走至一二號月台,即是和被告分開了,當時已決定要回家?(DW1:是) 那為什麼不是兩人一起上去?
DW1:可能當時他和某途人對話中
官:當時聽不到吵雜聲?
DW1:有人聲但不是爭執那種吵雜聲
官:知不知道警察為何要拘捕你?
DW1:可能因為我黑衫黑褲黑鞋和半銀半黑背囊
官:辯方呈上7張相片,是你公司生產的產品,相片1-5是激光測距儀,相片6-7是紅外線測温儀,所以金屬探測儀沒有呈堂相片。(DW1:是)(官:搖頭嘆息)
官:被告持有的丫叉並不能配合公司生產的儀器
DW1:是
官:剛才提出你會用鐳射筆為客戶做示範,但你哥哥不是銷售人員
DW1:大部份客人都知我們是兩兄弟,其實哥哥亦需和客人溝通如交貨期和生產進度,亦會和客人介紹新產品。

押後至8月1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聽取陳詞,裁判官要求辯方8月10日1630前提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