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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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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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沙田 #提堂

👥
D1陳(24)
D2周(23)
D3黃(43)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阻礙警務人員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源禾路好運中心內公眾地方,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阻礙警務人員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方,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案件首次於2019年9月24日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外出候訊,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遵守宵禁令,每周到所屬警署報到三次,並禁止踏足好運中心。

控方開庭修訂控罪。
控方要求將此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辯方無異議,將於5月19日早上9時半於區域法院審理。

擔保條件更改
D1,2
要求將宵禁令時間延後一小時,由23:00-06:00改為00:00-06:00 獲批
要求將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獲批
D3
要求將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獲批
其餘保釋條件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起底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取用電腦
(2)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資料發布給其他人。另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某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案件押後至6月2 1430區域法院再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提堂#1104將軍澳 唐明街尚德巴士總站 襲警:涉襲擊警長A)
辯方指可答辯,控方指是日有控罪修訂。

被告不認罪,控方指有3位控方證人及數段短片2-3分鐘,來源控方指稱為 Stand News。

辯方陳詞指負責大律師於6-7月有其他較高級法院案件審訊,要求審期安排於8月,除被告外辯方沒有證人需傳召。

案件審期定於8月3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新案件#1103沙田 襲警)

控罪:
襲警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地鐵站A1出口,襲擊警長X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至6月9日,以索取法律文件。控方要求申請匿名令,辯方反對申請,控辯雙方將會提交申請文件及反駁文件,並於6月9日庭上爭議,預計需時一小時。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投訴:曾在被捕後,被警員掩口,不允許被告講自己名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完全新案件(?)

*(隱去姓氏)、X、黃、翁
(1)刑事損壞 #1105觀塘 東廣場 損壞一店舖的玻璃櫃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1105觀塘 翠屏商場佳寶外持有雷射筆及伸縮棍

控方修訂控罪一(案發地點)
D1申請匿名令,控方指被告年輕於15歲,案情中不應透露姓名。裁判官頒令禁止傳媒披露D1姓名。

辯方申請押後至7/7,不反對修訂控罪。

⭕️四位被告保釋皆獲批⭕️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令 (d1: 2300-0600 d2: 2100-0600 d3: 2300-0600 d4: 2300-0600)
禁足令(東廣場範圍)

案件押後至7月7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聽取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九龍塘 #移交文件
韋(35)
5項襲警、2項協助逃離(涉又一城襲警,意圖令被捕人士逃離)

控罪:
(1) 至(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4名警員,所有警員匿名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Sift」外,襲擊警員E
(6)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女童逃離警方羈押
(7)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男子逃離警方羈押

背景:韋在2019年11月29日被捕,11月30日首次提堂,被控4項襲警罪及1項意圖妨害司法公正,保釋被拒;12月1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 #李素蘭法官 拒絕;1月22日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黃崇厚法官 批准以500,000元現金保釋,另外兩位人事擔保各200,000元、自簽擔保80,000元,並須遵守14小時宵禁令、每天報到、禁足油尖旺、中西區和灣仔區;4月1日修訂1項及新增2項控罪。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申請宵禁令延遲2小時開始被拒
申請禁足令括免海港城及創興廣場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唐(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2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及兩把鐵槌


背景:唐在2019年12月27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以控罪嚴重為由拒絕;1月1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潘兆童法官 批准以20,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3次,及禁足朗豪坊一帶,案件原押後至2月20日再訊。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辯方不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

修訂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2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及兩把鐵槌,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0111旺角 #提堂
15歲少年、15歲少女、林、譚(15-1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月11日,在旺角道行人天橋上損壞屬於政府的財物

案情:當天凌晨5時半,有途人目擊4名被告在天橋上,首被告塗鴉涉及反修例的政治標語,第二及第三被告張貼海報,第四被告負責把風,途人將事件拍攝下來及報警,途人其後在附近一所快餐店認出4人,聯絡警員到場拘捕

背景:2019年1月14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離港、須每周報到1次,以及禁足旺角新世紀廣場至彌敦道700號近旺角港鐵站的行人天橋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1申請更改報到地方獲批
D2申請交還旅遊證件,原應回港後交還惟因疫情法院關閉未能交還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6旺角 #提堂
王(20)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包括杯及貨架。據悉涉腳踢Starbucks的貨架。

背景:2019年12月2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禁足洗衣街、豉油街、上海街及弼街一帶,以及不得進入任何商場

控方修訂控罪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索取醫療報告、法律文件及法律意見
法庭指示如臨近下次提訊時仍未獲得有關文件,可寫信通知法庭押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提堂
盧、朱(40-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非法及惡意對何潤姿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背景:2019年10月24日首次提堂,朱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盧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朱期後亦以同樣條件獲准保釋,原押後案件至3月4日再訊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D2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何潤姿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 普通襲擊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D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外,襲擊女子何潤姿

控方申請匿名令,法庭請控方下次提訊時再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得悉有錄影片段需審閱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屯門 #新案件

D1 鄧
D2 何
D3 彭
D4 吳
D5 張
D6 李
D7 周

控罪1(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包塑膠帶)

控罪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即5支噴漆)

控罪3(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鎚)

控罪4(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1支噴漆)

控罪5(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1把12cm長刀,1條萬用鐵片,1支噴漆)

控罪6(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控罪7(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2包塑膠帶)

案情:
//去年 10 月 30 日,有網民指警方位於屯門的大興行動基地有不明氣體洩漏,數百人於基地外聚集,要求警方交代,最終警方清場拘捕 52 人。//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8)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以原有保釋金保釋:$1,000

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待律政司審視相關控罪合適性。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陳(4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去年十一月有示威者在大埔超級城附近聚集並舉行「大三罷」,抗議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期間爆發嚴重警民衝突,一名49歲家庭主婦被指在商場內襲擊執勤中的警員,被落案起訴一項襲警罪。//
(摘自《香港01》2020.3.4)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由於蘇文隆已超越光速,在第一單案完結,群眾離開時,已完成第二單案,故未能得知押後至何時......

直播員致歉

消息指:押後至2020年7月8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廖(37)🛑已還押逾3個月
#20200101紅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抗拒警務人員
附加控罪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紅磡康莊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摺刀(控罪1)及1把拳刺(新增控罪3)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5877 (控罪2)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辯方反對修改控罪陳詞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6)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另D14聶(24)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不涉修改控罪者)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不詳人士非法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被告反對修改控罪,有關爭議今開庭處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北角 #答辯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惟集會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
周銀包交由同行友人代為保管,但在被驅散期間與朋友失散,周被帶到北角警署搜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而同行友人將銀包交予周家人帶到北角警署,但周仍被檢控。

同意案情,認罪

罰款$500由保釋金扣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庭上並無讀出案情

⭕️⭕️保釋獲批⭕️⭕️

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4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7)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4聶(24) 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辯方反對控修改控罪,指違憲及不合公平審訊原則,控方指採用「共同犯罪」原則。裁判官不採納辯方陳詞,修訂控罪為暴動,將移交區院,爭議由區院處理。


❗️修訂控罪(1-17)暴動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案多人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18)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1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整體保釋條件不變,宵禁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
宵禁:?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7名手足 #新案 分開七個案件,事發1031~1103旺角

6人已獲准保釋離開,1人還押中下午3點再提訊。上午庭完,細節後補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11-6am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盧(24#1031旺角
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張(22#1103旺角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其113在旺角郎豪坊外襲擊女警x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蕭(28#1031旺角
1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0月31日太子道西146-148號地下襲擊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禁足令(洗衣街,界限街,旺角道一帶)


鄭(29) #1006深水埗
區域法院案件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